各市(州)農業(農牧)農村局,廳農產品質量安全領導小組各成員單位:
為進一步加強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依法落實農產品生產主體責任,加大對失信生產主體的懲治力度,提升農產品質量安全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深化改革加強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見》《農業部關于加快推進農產品質量安全信用體系建設的指導意見》等,建立四川省農產品生產主體質量安全“重點監控名單”和“黑名單”(以下簡稱“兩個名單”)制度,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建立“兩個名單”制度的重要意義
近年來,我省農產品質量安全形勢總體較好,省級農產品質量安全例行監測總體合格率始終保持在97%以上,但農產品生產者違法違規使用禁用物質,超劑量、超范圍使用農藥、獸藥,不嚴格執行安全間隔期或休藥期規定等問題依然存在,質量安全隱患不容忽視。建立實施“兩個名單”制度,形成失信受損的約束機制,促進農產品生產主體增強自律意識,倒逼其誠信守法,始終保持對違法違規行為的高壓嚴打態勢,加大對違法違規者的震懾力度,及時消除農產品質量安全隱患,維護良好的生產經營秩序,切實保障人民群眾“舌尖上的安全”。
二、“兩個名單”制度的適用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在四川省行政區域內從事食用農產品(含種植業產品、畜禽蜂產品和水產品)種植、養殖的農產品生產者,包括農產品生產企業、農民合作社、家庭農場以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應當受控的農產品生產單位或個人。
三、“兩個名單”的判定原則和懲戒措施
(一)判定原則
農產品生產主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重點監控名單”:
1.部、省級農產品質量安全監測檢出違禁物質,或農藥、獸藥殘留超標的;
2.省級相關部門通報檢出違禁物質,或農藥、獸藥殘留超標,追溯至生產主體的;
3.在部、省級監督檢查、暗查暗訪、飛行檢查中,發現違反用藥規定和農藥安全間隔期、獸藥休藥期要求,或發現冒用或虛假開具食用農產品合格證的;
4.農產品質量安全違法違規行為受到各級農業行政處罰的;
5.無正當理由拒絕監督檢查、飛行檢查或監督抽檢的;
6.其他應列入的情形。
農產品生產主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黑名單”:
1.對列入“重點監控名單”的農產品生產主體,在監控期間再次出現判定原則規定情形的,或拒不整改,或按期整改不到位的;
2.農產品質量安全違法犯罪行為受到刑事處罰的;
3.使用國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農業投入品或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物質的;
4.偽造或冒用綠色食品、有機農產品、地理標志農產品等質量標志的;
5.發生重大農產品質量安全事件的;
6.其他應列入的情形。
(二)懲戒措施
對列入“兩個名單”的農產品生產主體,省、市(州)、縣(市、區)農業農村部門加大日常監督管理力度,增加抽檢和檢查頻次,擴大產品抽檢范圍,每季度至少跟蹤抽檢1次或現場檢查2次,并隨時追蹤整改情況。
對列入“黑名單”的農產品生產主體,還將采取以下懲戒措施:
1.農業農村廳定期向社會公布,并向省級相關部門和市(州)通報,實施聯合懲戒。
2.農業農村廳約談其主要負責人,當地市(州)、縣(市、區)農業農村部門分管負責人參加約談。
3.不能列為各級涉農項目、資金、政策扶持對象。
4.不受理綠色食品、有機農產品、良好農業規范(GAP)等認證申請;已獲得相關認證或農產品地理標志使用權的,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處置。
5.不受理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畜禽養殖標準化示范場、水產健康養殖示范場、農民合作社示范社、家庭農場示范場等評選申請。已獲得相關評定的,省級的按規定給予摘牌除名,國家級的上報農業農村部建議給予摘牌除名。
6.不推薦參加各類評優評先、農業展示展銷等活動。
7.農業農村廳商請稅務部門取消該生產主體享受的相關稅收減免等優惠政策,商請省發改委列入四川省失信聯合懲戒對象名單。
8.按《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符合從重處罰情形的,依法從重處罰。
四、“兩個名單”的認定和解除程序
農業農村廳建立由省內熟悉農產品質量安全工作的行政管理、技術、法律等有關專家構成的專家庫,在認定“兩個名單”時建立審定組,對是否列入“兩個名單”進行審定,審定組成員5人以上,在專家庫中隨機抽取。農業農村廳根據審定組意見認定或解除“兩個名單”。
(一)認定
農業農村廳根據“兩個名單”的判定原則,確定“重點監控名單”和“黑名單”,出具事先告知書(附件1)和認定表(附件2)。涉事生產主體提出異議的,農業農村廳應于5個工作日內完成復核(對留樣進行復檢的時間除外)。事先告知書和認定表由市(州)、縣(市、區)農業農村部門送達。農業農村廳定期向社會公布“重點監控名單”和“黑名單”,并依法公布有關信息。“兩個名單”有效期限原則上為2年。
(二)解除
列入“重點監控名單”的,期滿后自動解除;列入“黑名單”的,期滿前30天內,可向縣(市、區)、市(州)農業農村部門逐級提出解除“黑名單”申請(附件3),同時附相關材料。縣(市、區)、市(州)農業農村部門收到申請后,組織監管人員進行初步檢查核實,結合監控情況提出是否同意解除的意見,并逐級上報農業農村廳。農業農村廳收到申請后進行復核,核實通過的予以解除,未通過的不予解除。解除“黑名單”后保留到“重點監控名單”,有效期限為1年。連續2次被列入“黑名單”的,有效期迭加累計;連續3次被列入“黑名單”的,終身列入“黑名單”。解除名單在相應媒體上予以公布。
五、實施“兩個名單”制度的有關要求
(一)加強日常管理。市(州)和縣(市、區)農業農村部門要做好本轄區已列入“兩個名單”生產主體的管理工作,建立重點監管名錄,加大監督檢查力度,每季度將相關情況逐級報農業農村廳。
(二)加強宣傳貫徹。各級農業農村部門要采取電視、網絡、報刊等多種形式,加大宣傳力度,及時將“兩個名單”制度的有關規定傳達到農產品生產主體,進一步強化農產品生產者法律意識和質量安全意識,督促其加強自身管理。
(三)加強監督舉報。各級農業農村部門及相關工作人員應自覺接受社會監督,不得濫用職權故意損害農產品生產主體的合法權益,不得瞞報、謊報相關信息。鼓勵社會組織或個人對列入“兩個名單”的生產主體進行監督,發現有違法違規行為的,應向各級農業農村部門舉報。
(四)特別說明事項。本制度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市(州)、縣(市、區)農業農村部門參照建立本級農產品生產主體質量安全“兩個名單”制度。本制度施行后,各項措施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及規范性文件有修改或調整的,按照修改或調整后的執行。
附件:1.農產品生產主體“兩個名單”事先告知書
2.農產品生產主體“兩個名單”認定表
3.農產品生產主體“黑名單”解除申請表
四川省農業農村廳
2020年5月14日
附件:
川農﹝2020﹞45號 附件1-3
四川省農業農村廳關于建立四川省農產品生產主體質量安全“重點監控名單”和“黑名單”制度的通知(川農〔2020〕45號)
為進一步加強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依法落實農產品生產主體責任,加大對失信生產主體的懲治力度,提升農產品質量安全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深化改革加強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見》《農業部關于加快推進農產品質量安全信用體系建設的指導意見》等,建立四川省農產品生產主體質量安全“重點監控名單”和“黑名單”(以下簡稱“兩個名單”)制度,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建立“兩個名單”制度的重要意義
近年來,我省農產品質量安全形勢總體較好,省級農產品質量安全例行監測總體合格率始終保持在97%以上,但農產品生產者違法違規使用禁用物質,超劑量、超范圍使用農藥、獸藥,不嚴格執行安全間隔期或休藥期規定等問題依然存在,質量安全隱患不容忽視。建立實施“兩個名單”制度,形成失信受損的約束機制,促進農產品生產主體增強自律意識,倒逼其誠信守法,始終保持對違法違規行為的高壓嚴打態勢,加大對違法違規者的震懾力度,及時消除農產品質量安全隱患,維護良好的生產經營秩序,切實保障人民群眾“舌尖上的安全”。
二、“兩個名單”制度的適用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在四川省行政區域內從事食用農產品(含種植業產品、畜禽蜂產品和水產品)種植、養殖的農產品生產者,包括農產品生產企業、農民合作社、家庭農場以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應當受控的農產品生產單位或個人。
三、“兩個名單”的判定原則和懲戒措施
(一)判定原則
農產品生產主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重點監控名單”:
1.部、省級農產品質量安全監測檢出違禁物質,或農藥、獸藥殘留超標的;
2.省級相關部門通報檢出違禁物質,或農藥、獸藥殘留超標,追溯至生產主體的;
3.在部、省級監督檢查、暗查暗訪、飛行檢查中,發現違反用藥規定和農藥安全間隔期、獸藥休藥期要求,或發現冒用或虛假開具食用農產品合格證的;
4.農產品質量安全違法違規行為受到各級農業行政處罰的;
5.無正當理由拒絕監督檢查、飛行檢查或監督抽檢的;
6.其他應列入的情形。
農產品生產主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黑名單”:
1.對列入“重點監控名單”的農產品生產主體,在監控期間再次出現判定原則規定情形的,或拒不整改,或按期整改不到位的;
2.農產品質量安全違法犯罪行為受到刑事處罰的;
3.使用國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農業投入品或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物質的;
4.偽造或冒用綠色食品、有機農產品、地理標志農產品等質量標志的;
5.發生重大農產品質量安全事件的;
6.其他應列入的情形。
(二)懲戒措施
對列入“兩個名單”的農產品生產主體,省、市(州)、縣(市、區)農業農村部門加大日常監督管理力度,增加抽檢和檢查頻次,擴大產品抽檢范圍,每季度至少跟蹤抽檢1次或現場檢查2次,并隨時追蹤整改情況。
對列入“黑名單”的農產品生產主體,還將采取以下懲戒措施:
1.農業農村廳定期向社會公布,并向省級相關部門和市(州)通報,實施聯合懲戒。
2.農業農村廳約談其主要負責人,當地市(州)、縣(市、區)農業農村部門分管負責人參加約談。
3.不能列為各級涉農項目、資金、政策扶持對象。
4.不受理綠色食品、有機農產品、良好農業規范(GAP)等認證申請;已獲得相關認證或農產品地理標志使用權的,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處置。
5.不受理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畜禽養殖標準化示范場、水產健康養殖示范場、農民合作社示范社、家庭農場示范場等評選申請。已獲得相關評定的,省級的按規定給予摘牌除名,國家級的上報農業農村部建議給予摘牌除名。
6.不推薦參加各類評優評先、農業展示展銷等活動。
7.農業農村廳商請稅務部門取消該生產主體享受的相關稅收減免等優惠政策,商請省發改委列入四川省失信聯合懲戒對象名單。
8.按《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符合從重處罰情形的,依法從重處罰。
四、“兩個名單”的認定和解除程序
農業農村廳建立由省內熟悉農產品質量安全工作的行政管理、技術、法律等有關專家構成的專家庫,在認定“兩個名單”時建立審定組,對是否列入“兩個名單”進行審定,審定組成員5人以上,在專家庫中隨機抽取。農業農村廳根據審定組意見認定或解除“兩個名單”。
(一)認定
農業農村廳根據“兩個名單”的判定原則,確定“重點監控名單”和“黑名單”,出具事先告知書(附件1)和認定表(附件2)。涉事生產主體提出異議的,農業農村廳應于5個工作日內完成復核(對留樣進行復檢的時間除外)。事先告知書和認定表由市(州)、縣(市、區)農業農村部門送達。農業農村廳定期向社會公布“重點監控名單”和“黑名單”,并依法公布有關信息。“兩個名單”有效期限原則上為2年。
(二)解除
列入“重點監控名單”的,期滿后自動解除;列入“黑名單”的,期滿前30天內,可向縣(市、區)、市(州)農業農村部門逐級提出解除“黑名單”申請(附件3),同時附相關材料。縣(市、區)、市(州)農業農村部門收到申請后,組織監管人員進行初步檢查核實,結合監控情況提出是否同意解除的意見,并逐級上報農業農村廳。農業農村廳收到申請后進行復核,核實通過的予以解除,未通過的不予解除。解除“黑名單”后保留到“重點監控名單”,有效期限為1年。連續2次被列入“黑名單”的,有效期迭加累計;連續3次被列入“黑名單”的,終身列入“黑名單”。解除名單在相應媒體上予以公布。
五、實施“兩個名單”制度的有關要求
(一)加強日常管理。市(州)和縣(市、區)農業農村部門要做好本轄區已列入“兩個名單”生產主體的管理工作,建立重點監管名錄,加大監督檢查力度,每季度將相關情況逐級報農業農村廳。
(二)加強宣傳貫徹。各級農業農村部門要采取電視、網絡、報刊等多種形式,加大宣傳力度,及時將“兩個名單”制度的有關規定傳達到農產品生產主體,進一步強化農產品生產者法律意識和質量安全意識,督促其加強自身管理。
(三)加強監督舉報。各級農業農村部門及相關工作人員應自覺接受社會監督,不得濫用職權故意損害農產品生產主體的合法權益,不得瞞報、謊報相關信息。鼓勵社會組織或個人對列入“兩個名單”的生產主體進行監督,發現有違法違規行為的,應向各級農業農村部門舉報。
(四)特別說明事項。本制度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市(州)、縣(市、區)農業農村部門參照建立本級農產品生產主體質量安全“兩個名單”制度。本制度施行后,各項措施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及規范性文件有修改或調整的,按照修改或調整后的執行。
附件:1.農產品生產主體“兩個名單”事先告知書
2.農產品生產主體“兩個名單”認定表
3.農產品生產主體“黑名單”解除申請表
四川省農業農村廳
2020年5月14日

川農﹝2020﹞45號 附件1-3
四川省農業農村廳關于建立四川省農產品生產主體質量安全“重點監控名單”和“黑名單”制度的通知(川農〔2020〕45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