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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口岸管理辦公室關于轉發《國家口岸查驗基礎設施建設標準》的通知 (國岸函〔2018〕6號)

   2019-12-09 793
核心提示: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口岸辦:2017年 9月29日,住房城鄉建設部和國家發展改革委聯合批準發布《國家口岸查驗基礎設施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口岸辦:
 
    2017年 9月29日,住房城鄉建設部和國家發展改革委聯合批準發布《國家口岸查驗基礎設施建設標準》(建標〔2017〕219號,以下簡稱《標準》),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現將《標準》轉去,并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標準》是口岸查驗基礎設施項目投資決策和建設的重要依據。各地口岸管理部門務必高度重視,深入組織學習,嚴格按照《標準》進行口岸建設。
 
    二、《標準》也是開展口岸查驗基礎設施驗收工作的主要依據。自《標準》實施之日起,各地口岸管理部門要嚴格對照《標準》各項指標核查口岸查驗基礎設施建設規模,國家有關部門將嚴格按照《口岸驗收管理辦法》規定組織口岸驗收。
 
    特此通知。
 
    附件:   國家口岸查驗基礎設施建設標準國家口岸管理辦公室
 
    2018年1月16日


 
標簽: 設施 查驗 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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