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深圳經濟特區食品安全監督條例》第十四條規定,深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組織制定了《深圳市食品安全督導員管理辦法》,經市政府同意,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特此通知。
深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0年7月21日
深圳市食品安全督導員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食品安全督導員管理,保障食品安全督導員依法履行職責,發揮其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深圳經濟特區食品安全監督條例》等法律、法規有關規定,結合深圳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食品安全督導員,是指由各區政府(含大鵬新區管委會,下同,深汕特別合作區管委會可參照執行)根據需要在社區配備的協助專業化食品安全檢查執法人員或者其他相關執法人員開展食品安全監管工作的人員。
第二章 人員配備與經費保障
第三條各區政府負責本轄區內食品安全督導員的配備和管理,結合本轄區食品安全監管工作需要及實際情況核定食品安全督導員數量。
第四條各區政府應當將食品安全督導員的工資福利以及日常管理等所需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予以保障。
食品安全監管部門應當將食品安全督導員的教育培訓等所需經費列入本部門財政預算予以保障。
第五條各區政府應當根據轄區經濟社會發展情況、財政狀況等合理設定食品安全督導員薪酬,并實施動態調整。
第六條各區政府配備專職食品安全督導員的,應當依法為其基本養老、醫療、工傷、失業、生育等社會保險繳納和住房公積金繳存所需經費提供保障。
第三章 工作職責
第七條食品安全督導員協助食品安全監管部門開展食品安全監管工作。
食品安全督導員依法履行食品安全工作職責的行為受法律保護,履行職責的后果由其協助開展工作的食品安全監管部門承擔。
第八條根據食品安全監管部門的安排,食品安全督導員可以從事下列工作:
(一)巡查登記;
(二)食品和食用農產品現場快速檢測;
(三)收集并報告食品安全相關信息;
(四)開展食品安全宣傳教育;
(五)市、區政府規定的其他食品安全監督輔助工作。
第四章 任職條件
第九條食品安全督導員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憲法,遵守法律、法規和社會公德;
(二)年滿十八周歲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
(三)具有大學專科以上學歷,屬于退伍轉業軍人的,可以放寬至高中以上學歷;
(四)具有履行職責所需要的專業知識、身體素質和工作能力。
第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食品安全督導員:
(一)曾被追究過刑事責任或者涉嫌犯罪尚未結案的;
(二)曾因違法違紀等原因被國家機關、事業單位開除公職或者辭退的;
(三)被依法列為失信聯合懲戒對象的。
第五章 管理和監督
第十一條市食品安全監管部門應當建立食品安全督導員培訓制度,對食品安全督導員進行法律知識、食品安全相關專業知識培訓與廉潔工作教育,完成培訓且考核合格的,核發食品安全督導員工作證件。
第十二條各區政府根據本轄區實際,指定食品安全監管部門或其他部門,對食品安全督導員履行食品安全工作職責情況按年度進行考核。
第十三條食品安全督導員在履行職責時,應當向當事人出示食品安全督導員工作證件。
食品安全督導員離職時,應當交回配發的工作證件。
第十四條食品安全督導員履行職責,應當接受區政府、紀檢監察部門、食品安全監管部門和社會的監督。
第十五條任何單位和個人對食品安全督導員的違法違紀行為,有權向區政府、紀檢監察部門和食品安全監管部門檢舉、控告。受理檢舉、控告的有關行政部門應當及時處理,并依照有關規定將處理結果告知檢舉人、控告人。
第十六條食品安全督導員在執行職務過程中,遇有可能影響其公正履行職責的情形需要回避的,應當回避。當事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有權提出回避申請。
前款規定的回避,由食品安全督導員協助開展工作的食品安全監管部門決定。
第十七條食品安全督導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各區政府有權取消其任職資格:
(一)業務培訓和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二)嚴重違反紀律的;
(三)嚴重失職給協助開展工作的食品安全監管部門造成重大損害或者不良影響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十八條各區政府應定期組織食品安全督導員參加健康檢查并建立健康檔案。
第六章 權利義務
第十九條食品安全督導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獲得履行職責應當具有的工作條件;
(二)獲得工作報酬、享受福利和保險待遇;
(三)獲得崗位所需業務知識、技能培訓;
(四)對食品安全監管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五)提出申訴和控告;
(六)法律、法規規定和合同約定的其他權利。
第二十條食品安全督導員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依法履行工作職責;
(二)服從食品安全監管部門管理和食品安全監管公務人員指揮;
(三)廉潔奉公,不徇私情;
(四)忠于職守,文明履職;
(五)保守工作秘密;
(六)法律、法規規定和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一條本辦法由深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本辦法自2020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