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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印發《天津市“津農精品”認定管理辦法》的通知

   2020-06-12 836
核心提示:各涉農區農業農村委,農業系統各單位:為加快推進我市農業品牌化建設,規范津農精品認定管理工作,打造國際有名、國內知名農業品
各涉農區農業農村委,農業系統各單位:
 
    為加快推進我市農業品牌化建設,規范“津農精品”認定管理工作,打造國際有名、國內知名農業品牌,我委制定了《天津市“津農精品”認定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落實。
 
    2020年6月9日
 
    (聯系人:李明路;電話/傳真:88290759)
 
    (此件主動公開)
 
    天津市“津農精品”認定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天津市鄉村振興戰略規劃(2018-2022年)》(津黨發〔2018〕34號)和《農業農村部關于加快推進品牌強農的意見》(農市發〔2018〕3號)要求,宣傳“津農精品”,應用“津農精品”,推進質量興農、綠色興農、品牌強農,發揮品牌對農業高質量發展的引領作用,加快推進農業現代化進程,制定本管理辦法。
 
    第二條 建立天津市“津農精品”認定管理辦法,旨在引領我市農業品牌化建設,圍繞國際有名、國內知名的品牌發展理念,提升我市農業品牌的市場影響力和社會知名度,助力鄉村振興戰略實施。
 
    第三條 天津市“津農精品”認定管理辦法,是制定農業品牌評價標準,并依據標準建立“津農精品”品牌體系。對使用“津農精品”的品牌主體進行管理、推介和保護,包括認定標準、評選程序、推介扶持、監督管理等內容。
 
    第四條 天津市“津農精品”認定管理工作由市農業農村委指導,挖掘我市優質、特色農產品,鼓勵開展育種研發、依標生產、質量認證、包裝設計、營銷促銷等工作,市農產品電商協會優中選優,開展“津農精品”評選工作。
 
    第二章  認定標準
 
    第五條 “津農精品”分為農產品區域公用品牌、企業品牌和產品品牌三大類。
 
    (一)區域公用品牌是指特定區域內相關機構、企業、用戶等共有,在生產地域范圍、品種品質管理、品牌使用許可、品牌營銷傳播等方面具有共同訴求與行動,使區域產品與形象共同發展的農產品品牌。
 
    (二)企業品牌是指以農產品生產、加工或流通為主的農業企業,在規模和經營上達到一定標準,影響力和范圍較大,形成企業自身品牌,以企業形象、定位、理念統一作為品牌進行推廣,被市場認可的品牌。
 
    (三)產品品牌是指以產品的核心價值為基礎,由農業經營主體的某一類農產品設立的品牌。按照品牌所屬的不同行業分為種植業、畜牧業、漁業等產品品牌。
 
    第六條 在天津市行政區域內注冊的農業行業協會、農業企業、合作社、家庭農場等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均可申報“津農精品”。
 
    第七條 “津農精品”認定標準。
 
    (一)區域公用品牌須符合以下條件:
 
    1.申報主體必須是農產品區域公用品牌的擁有者或由當地政府主管部門授權的法人或組織,具有維護農產品區域公用品牌的能力,能有效監管使用該農產品區域公用品牌的產品質量,注重生態環境保護。
 
    2.產業集聚明顯,在特定生產區域內有一定規模的生產基地,并擁有區域公用品牌注冊的集體商標、證明商標或獲得農產品地理標志登記保護。
 
    3.產品采用國際標準或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企業標準組織生產,建立了農產品質量追溯制度。已形成一批農業龍頭企業或農民專業合作社,其銷售產值在同類產品銷售總產值中占比較高。
 
    4.近三年內未出現區域性質量問題或質量安全事故,具有良好的美譽度,較大的市場份額和發展空間。產業服務配套功能較為健全,已建立較大規模的產業市場或營銷網絡、公共技術服務平臺、信息服務網絡。
 
    (二)企業品牌、產品品牌須符合以下條件:
 
    1.有獨立的法人資格,有注冊商標并在天津市境內注冊兩年以上,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產業政策的規定。產品有固定的生產基地(其中在京津冀或東西部扶貧協作地區有一定規模生產基地),批量生產已滿二年。采用國際標準或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企業標準組織生產。
 
    2.產品有一定的生產規模,品牌產品年銷售達到一定金額且連續2年以上盈利,知名度居本市同類產品前列。
 
    3.獲得綠色食品、有機農產品、地理標志農產品認證中的任一認證,且在有效期內;或通過GAP良好農業規范、HACCP危害分析與關鍵控制點等國際體系認證。初級加工農產品必須獲得生產許可證。
 
    4.建立了較健全的品控和溯源體系,有有效的質量控制和環境保護機制,建立了農產品質量追溯制度,在產品包裝上體現質量可追溯碼。開展農產品網絡銷售,有穩定的銷售渠道和完善的售后服務,消費者滿意程度高。
 
    5.提供近期行業主管部門或有資質的檢測機構出具的質量檢驗/檢疫報告且無質量安全問題。近三年內,產品在區及區以上各級質量安全例行監測和質量抽查中無不合格記錄。無重大質量安全責任事故或質量投訴事件。
 
    第八條 國際有名農業品牌評價標準:在符合“津農精品”認定標準的基礎上,企業主體年銷售額高且連續2年以上盈利。在國外有穩定的銷售渠道,且連續三年有一定數額出口,擁有完善的售后服務體系。需通過GAP良好農業規范、HACCP危害分析與關鍵控制點體系、ISO質量管理體系等國際體系認證。品牌或品牌產品獲得省部級以上農業品牌稱號或示范稱號,或擁有國際相關獎項;擁有一定技術創新成果,并不斷創造新的需求和市場等。
 
    第九條 國內知名農業品牌評價標準:在符合“津農精品”認定標準的基礎上,企業主體年銷售額較高且連續2年以上盈利,在京津冀或以外地區有穩定的銷售渠道和完善的售后服務。品牌或品牌產品獲得省部級以上農業品牌稱號或其他示范稱號,擁有國內相關獎項;創新能力突出,擁有一定數量專利權等。
 
    第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評選為“津農精品”。
 
    (一)國家法律法規和產業政策限制的產品;侵權或有知識產權爭議的;隱瞞真實情況,提供虛假申報材料的。
 
    (二)有使用國家禁止、限制使用的農業生產資料、原材料以及違禁農業投入品記錄的。
 
    (三)近三年內發生食品安全事故,發生重大生產安全、環境污染事件、知識產權侵權行為及品牌使用主體不良信用記錄等行為的。
 
    (四)有偷稅漏稅、摻雜使假、虛假廣告等違法行為的;連續三年產量明顯下降的。
 
    第三章  評選程序
 
    “津農精品”評選范圍為天津市初級農產品及其初加工產品,本著自愿、公開、公正、公益原則申報評選。
 
    第十一條 “津農精品”實行年度評選制度,每年評選認定一次。原評選認定的市級知名農產品品牌,經核實近年來無質量安全事故、停產停業、不良信用記錄等情形的,可直接轉化為“津農精品”。
 
    第十二條 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對照評價標準自愿申報,按要求提供申報書,并經所在區農業農村行政主管部門或所屬市有關單位審核推薦。
 
    第十三條 各區農業農村行政主管部門、市有關單位對申報材料進行初審,形成推薦意見,報送市農業農村委。市農業農村委委托市農產品電商協會負責開展評選工作。
 
    第十四條 市農產品電商協會組織專家依照品牌認定標準,對符合條件的申報材料進行評審,形成“津農精品”評審意見,同時提出國際有名、國內知名農業品牌推薦名單。
 
    第十五條 面向社會公示推薦名單,公示期為5個工作日。公示期內如有異議,組織復核并提出意見。公示無異議后予以認定。
 
    第十六條 對認定的“津農精品”,由市農業農村委頒發牌匾和證書,品牌主體可向市農產品電商協會申請使用“津農精品”標識、名稱和口號,并依照相關制度使用。
 
    第四章  推介扶持
 
    第十七條 對認定為“津農精品”的經營主體,在育種研發、標準制定、產品升級等方面給予支持。甄選部分“津農精品”開展品牌價值評估工作。
 
    第十八條 加強與銀行、保險、擔保公司等金融機構進行合作,引導社會資本參與農業品牌建設,加大對品牌主體的信貸、貼息、保險等支持力度,提供更為便捷的融資渠道和服務。
 
    第十九條 對“津農精品”進行公益宣傳,加強與批發市場、大型商超、電商平臺等流通渠道合作。鼓勵參加“中國國際農產品交易會”“中國農民豐收節”等活動,提升品牌的知名度、美譽度和忠誠度。
 
    第二十條 加大海外營銷,支持國際有名農業品牌參加國際展會。充分利用農業對外合作交流項目,對“津農精品”進行重點推介。
 
    第二十一條 建立“津農精品”目錄制度,在天津市農業農村委員會網站上向社會發布品牌信息索引,實現我市農業品牌信息查詢、展示推介等功能,促進品牌產品與市場精準對接,加快農業品牌的傳播推廣。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二條 “津農精品”每年發布一次,納入天津市“三農”大數據管理平臺,實行社會監督,加強動態管理,對違反相關規定或經營不善的品牌予以清退,實行品牌準入退出機制。
 
    第二十三條 入選“津農精品”的品牌主體應自覺接受監督,有下列情形之一,取消資格并立刻停止使用專用標識。
 
    (一)發生不良信用記錄;存在弄虛作假行為,提交資料不實;發生侵犯知識產權行為的。超范圍使用“津農精品”標識,拒不接受監督檢查的。
 
    (二)發生農產品質量安全生產、環境保護等事故的。生產經營出現問題,不能履行企業責任,品牌產品停產一年(含)以上的。
 
    (三)有違反法律法規行為的。其它暫停或停止情形等行為。
 
    第二十四條 市農產品電商協會應指導品牌經營主體在規定范圍內使用“津農精品”標識、名稱和口號。對因違反本管理辦法有關規定被清退出“津農精品”的品牌,以公告形式向社會發布,三年內不得再次申報。
 
    第二十五條 市、區農業綜合行政執法機構按照職責加強對獲得“津農精品”品牌農產品的質量安全監管,嚴厲打擊假冒偽劣、以假亂真等行為。
 
    第二十六條 “津農精品”經營主體每年應當向本區農業農村行政主管部門、市有關單位提交有效的質量檢驗/檢疫報告。各區農業農村行政主管部門、市有關單位對“津農精品”產品進行不定期抽檢。
 
    第二十七條 從事“津農精品”評選的人員,應當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和程序開展工作,保守申請人的商業和技術秘密,保護申請人的知識產權。凡因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未構成犯罪的,由其所在的工作單位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八條 本管理辦法由市農業農村委負責解釋。
 
    第二十九條 本管理辦法自2020年6月9日起實施,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


 
地區: 天津
標簽: 認定 品牌 農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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