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設區市及楊凌示范區農業、畜牧局(委)、財政局,韓城市農業局、財政局:
根據農業部辦公廳財政部辦公廳《2012年能繁母豬飼養補貼實施指導意見》(農辦財〔2012〕49號)精神,2012年中央財政繼續對飼養能繁母豬的養殖場(戶)給予補貼。為全面落實補貼政策,推動項目順利實施,省農業廳會同省財政廳研究制定了《陜西省2012年能繁母豬飼養補貼實施方案》,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陜西省農業廳 陜西省財政廳
2012年8月28日
陜西省2012年能繁母豬飼養補貼實施方案
為組織實施好2012年能繁母豬飼養補貼政策,調動養殖場(戶)飼養能繁母豬的積極性,促進生豬生產持續健康發展,特制定本方案。
一、實施目標
對飼養能繁母豬的養殖場(戶)給予補貼,保護母豬生產能力,提高生豬出欄率,穩定生豬生產,保障豬肉市場供應。
二、實施內容
(一)補貼對象
全省所有飼養能繁母豬的場(戶),包括規模養殖場、養殖戶、種豬場和散養戶。納入補貼范圍的能繁母豬指產過一胎仔豬、能繼續繁殖仔豬的母豬,又稱成年母豬或基礎母豬。
(二)補貼標準
2012年能繁母豬飼養補貼標準為每頭能繁母豬補貼100元,補貼資金中央財政負擔60%,省財政負擔40%。
(三)補貼發放方式
能繁母豬飼養補貼資金由縣級財政部門通過“一卡通”或“一折通”的形式將補貼資金直接兌付到養殖場(戶)。暫時不具備實行“一卡通”或“一折通”的地方,可以采取直接發放現金的方式兌現補貼資金。
三、實施程序
(一)縣級摸底,掛標建檔。由縣級畜牧獸醫部門和鄉(鎮)政府組織,在確定的時間內(2012年8月15日至9月14日),對統計時養殖場(戶)的能繁母豬的實際存欄數量進行逐場逐戶核查,填寫能繁母豬縣級統計表(附表1)。縣級統計核實能繁母豬數量必須做到“四見”,即:見豬。由村級防疫員和鄉村干部逐場逐戶逐頭調查,對于拒絕核查的養殖場(戶)和現場核實后增加的能繁母豬,不得納入補貼范圍。見人。現場調查的母豬數要經母豬養殖戶和統計人員共同簽字確認。見標。對母豬佩帶耳標的畜禽標識實行一豬一號登記造冊,建立檔案。見榜。統計結束后,盡快在行政村張榜公布養殖場(戶)能繁母豬飼養數量,接受村民監督,數量不實及時更正。統計人員和養殖場(戶)要對統計結果進行簽字確認,確保統計真實可靠。縣級畜牧獸醫部門要對統計數據的真實性負責,匯總審核無誤后,會同縣級財政部門于9月20日前上報市級畜牧部門和財政部門。
(二)市級審查,復查核實。市級畜牧主管部門會同財政部門對縣級上報的能繁母豬數量進行匯總,填寫能繁母豬市級情況匯總表(附表2),對全市匯總數據進行審核把關,確保數據的真實性。對數據明顯不合理的縣,要進行復查核實,修正錯誤。并于9月30日前上報省農業廳和省財政。
(三)省級匯總,審核把關。省農業廳在各市審核匯總的基礎上,填寫能繁母豬省級情況匯總表,并對全省匯總數據進行審查,核實無誤后會同省財政廳于10月19日將縣級統計表和省級匯總表聯合上報農業部和財政部。
(四)部級審核,撥付資金。農業部結合此前年度行業統計數據和相關部門統計結果,對上報的全國能繁母豬存欄數量進行審查核實,對數據明顯不合理的省份進行抽查,于11月9日將審核匯總后的全國能繁母豬存欄數據報財政部,并根據核實的能繁母豬存欄數量,向財政部提出資金撥付建議。
(五)向養殖場(戶)兌付能繁母豬補貼資金。中央財政補貼資金到省后,省財政廳按照省級財政負擔比例落實省級配套補貼資金,連同中央資金一并撥付到各市。各地要根據此次登記統計結果,及時撥付能繁母豬補貼資金,及時向飼養能繁母豬的養殖場(戶)兌付能繁母豬補貼資金。補貼資金通過“一卡(折)通”的形式直接兌付到養殖場(戶)。
四、工作要求
(一)要高度重視。各級畜牧獸醫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要充分認識到當前做好母豬飼養補貼工作的重大意義,強化領導,明確責任,切實采取有效措施,推進各項工作的順利開展,并加強監督檢查,確保政策的實施成效。
(二)要落實責任。市級畜牧獸醫主管部門要牽頭會同財政等相關部門共同組織好此次能繁母豬數據統計與核查工作。要制定具體實施方案,細化任務分工,落實核查責任,充分調動基層各方面力量,確保能繁母豬數據真實可靠。省農業廳和財政廳對各市上報的能繁母豬數據進行審核、確認,對于虛報、多報、重復報等行為,一經發現,嚴肅處理;視情節輕重,停撥虛報縣補貼資金。在審核和抽查2012年度能繁母豬存欄數據時,一經發現有弄虛作假的現象,將在下年度安排資金時扣減所在省的上年度虛報數補貼資金;對虛報統計數據的省、縣予以通報。
(三)要強化管理。補貼資金實行專賬管理,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套取、擠占、截留、挪用。對出現違法違紀行為的,依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及其他法律、法規追究有關單位及其責任人的法律責任。各級畜牧獸醫部門和財政部門要加大對補貼政策和補貼辦法的宣傳,并設立補貼資金的專線咨詢和舉報電話,認真回答和落實農民的咨詢和舉報事項,對存在的問題要及時研究整改,對核實的違規違紀行為要嚴肅處理。各級財政部門應安排所需工作經費,保證數量核查等項目實施工作的管理支出,嚴禁擠占挪用中央下撥的補貼資金。
(四)要加強總結。各市畜牧獸醫主管部門要會同財政部門及時總結本地區能繁母豬飼養補貼政策落實情況,并于9月2日前和12月20日前分別將2011年和2012年政策落實情況及補貼資金匯總表(附表3)聯合上報省農業廳和財政廳。
附表:1、 2012年能繁母豬縣級情況統計表.doc
2、 2012年能繁母豬市級情況匯總表.doc
3、 年能繁母豬飼養補貼資金匯總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