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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部分法規的決定

   2012-06-21 594
核心提示:(2012年4月18日淮南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四次會議通過 2012年6月15日安徽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12年4月18日淮南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四次會議通過  2012年6月15日安徽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四次會議批準)
 
  淮南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四次會議決定,對下列法規中與《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不一致的規定作出修改:
 
  一、《淮南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
 
  1.將第九條修改為:“違反本條例規定,需要立即清除道路、河道或者公共場所的遺灑物、障礙物或者污染物,當事人不能清除的,城管執法機構可以決定立即實施代履行,所需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違法行為人拒不承擔代履行費用的,城管執法機構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2.將第十七條第四款修改為:“違反第二款規定,作業現場沒有及時清理,影響市容的,責令改正;拒不清理或清理達不到標準的,處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違反第三款規定的,責令限期整修或者拆除;拒不整修或者拆除的,由城管執法機構組織強制拆除,并處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
 
  3.將第十八條第四款修改為:“違反第二款規定,城市建筑物、構筑物、門面房和招牌字號等裝飾裝修不符合要求的,責令停止施工,限期整修。違反第三款規定,招牌字號等設置不符合要求,影響市容的,責令限期整修。”
 
  4.將第二十九條第四款修改為:“違反第一款規定,未經批準懸掛、張貼宣傳品的,責令改正,并處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罰款;城市戶外廣告和戶外設施不符合規定要求的,責令改正或限期拆除。違反第二款規定,戶外廣告畫面不符合要求的,責令改正或限期拆除。違反第三款規定,擅自設置大型戶外廣告,影響市容的,責令拆除,并處以500元以上2500元以下的罰款。”
 
  5.將第三十五條第二款修改為:“衛生責任單位和個人履行衛生責任達不到規定標準的,責令限期改正,并可處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
 
  二、《淮南市社會保險費征繳管理條例》
 
  將第二十條修改為:“繳費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代扣代繳社會保險費或者在緩繳期滿后不足額補繳社會保險費的,由地方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繳納, 并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處欠繳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三、《淮南市舜耕山風景區管理條例》
 
  將第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五項合并,修改為:“違反舜耕山風景區專項規劃占用風景區土地、水域、林地修建構(建)筑物或者墳墓的,責令限期退出所占土地、水域、林地,恢復原狀,并按有關法律法規處以罰款;拒不改正的,由所在地區人民政府依法組織有關部門強制拆除。山林權屬單位應當及時協助有關部門查處權屬管理范圍內的違法建設行為。”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地區: 安徽 淮南市
標簽: 環境衛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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