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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上海市教育委員會關于進一步加強中小學校、幼兒園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見 (滬市監餐〔2019〕905號)

   2019-09-03 480
核心提示:各區市場監管局、教育局:中小學校、幼兒園(以下統稱學校)的食品安全事關廣大青少年和兒童的健康成長,關系千萬家庭的幸福和社
各區市場監管局、教育局:
 
    中小學校、幼兒園(以下統稱學校)的食品安全事關廣大青少年和兒童的健康成長,關系千萬家庭的幸福和社會的穩定。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視學校食品安全工作,各有關部門將學校作為食品安全工作的重中之重,推動學校提高食品安全保障水平,但影響學校食品安全的因素依然存在,社會廣泛關注。為進一步加強本市學校食品安全管理工作,保障廣大師生飲食安全,現提出如下意見。
 
    一、工作目標
 
    認真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上海市食品安全條例》和國務院食品安全辦加強校園食品安全工作精神,牢固樹立“四個意識”,全面落實食品安全“四個最嚴”,始終把學校食品安全作為工作的重點。推動學校食品安全管理主體責任進一步落實,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進一步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工作進一步加強,形成有效管控食品安全風險的長效管理機制,使廣大家長和師生安心、放心。
 
    二、工作重點
 
    (一)進一步落實學校食品安全管理主體責任
 
    學校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等規定,落實食品安全管理主體責任,將食品安全作為學校安全工作的重要內容。學校食品安全管理工作實行校長(園長)負責制,并明確校長(園長)、學校相關部門和人員的具體職責。學校應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并嚴格執行,制度中每項工作應當明確執行人員和監督人員。學校未按規定落實食品安全管理責任的,市場監管部門、教育行政部門依法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進行責任約談;存在食品安全違法行為的,市場監管部門依法實施行政處罰;情節嚴重的,教育行政部門對學校校長和食品安全負責人依法給予處分,或責令學校對相關人員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進一步加強“放心學校食堂”建設
 
    以“明廚亮灶”和信息公開等為重點,開展新一輪“放心學校食堂”建設。學校應當按照市場監管總局《餐飲服務明廚亮灶工作指導意見》和本市“放心學校食堂”要求,主動向家委會公開食品加工過程、食品原料來源、食堂自查情況、承包企業狀況、菜譜等信息,并提供可供學生和家長反映問題和提出建議的渠道。未能按規定實施“明廚亮灶”的學校,不再授予“放心學校食堂”稱號。有條件的地區,應當將上述信息與轄區市場監管部門對接。
 
    (三)進一步加強學校食堂食品安全檢查
 
    建立食堂食品安全狀況學校自查、責任督學檢查和家委會抽查制度,持續開展食品安全隱患排查,及時整改檢查發現問題。學校食品安全管理人員每日自查,校長每周自查,責任督學每月檢查,家委會隨機抽查,自查、檢查、抽查和問題整改情況應按規定記錄和保存。市場監管部門應當加強學校食堂的監督檢查,每學期開學前后,應當會同教育行政部門開展學校食品安全專項監督檢查,學期期間還應當開展一次監督檢查,督促指導學校落實食品安全管理主體責任。對于檢查發現存在問題的學校,市場監管部門應當督促整改到位,并提高下一學期的監督檢查頻次。鼓勵各區教育局建立專門的食品安全管理機構,組建專門的工作隊伍,開展學校食堂的食品安全教育和日常管理,降低食品安全風險,及時消除食品安全隱患。
 
    (四)進一步加強學校食堂承包企業管理
 
    引入社會力量承包學校食堂的學校,應當建立嚴格的準入條件,以招投標等方式公開選擇取得食品經營許可、食品安全信用良好的餐飲服務企業。學校應當與承包方依法簽訂委托經營合同,明確雙方的食品安全義務,以及承包方出現食品安全問題的退出機制。學校應當監督承包方履行食品安全責任,保障食品安全。承包方應當依照法律、法規以及合同約定進行經營,并接受學校的監督。學校應自委托經營合同簽訂之日起15日內,將承包方名稱、社會信用代碼、食品經營許可證號、聯系人、聯系方式等報當地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和主管教育行政部門。承包企業存在食品安全違法行為的,市場監管部門應當依法實施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市市場監管部門聯合市教育行政部門建立學校食堂承包企業食品安全信用管理制度,承包企業存在不良信用記錄的,市場監管部門應當增加監督檢查頻次;情節嚴重的,學校應當終止其承包經營活動。
 
    (五)進一步加強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和源頭管理
 
    學校應當按照《上海市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辦法》和市市場監管局、市教委有關工作要求,及時、準確地向本市學校食品安全管理平臺錄入食品安全追溯等信息,進一步規范學校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工作,確保采購食品與管理平臺錄入信息的一致。采購食品原料應當依法履行索證、索票、查驗、記錄等義務,并按照《上海市食品安全條例》《餐飲服務食品安全操作規范》規定,建立主要原料和食品供應商評價和退出機制,對主要原料和食品供應商的食品安全狀況進行評價。經評價不符合要求的,應當立即停止采購并及時更換。
 
    (六)進一步加強學校和承包企業人員食品安全培訓
 
    學校和承包企業負責人、食品安全管理人員、食品從業人員應當按照《上海市食品安全條例》規定,接受食品安全培訓,并經考核合格。食品安全管理人員、食品從業人員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上崗。食堂供餐和加工時段,食品安全管理人員應當在崗從事食品安全管理工作。區教育行政部門及其下屬機構從事食品安全管理的人員,也應當接受食品安全培訓和考核。市場監管部門開展監督檢查時,應當對食品安全培訓情況開展重點檢查,并按規定對學校和承包企業負責人、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和從業人員開展監督抽查考核。
 
    三、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認識,落實黨政同責
 
    各級黨委、政府要切實提高政治站位,以高度的政治責任感和使命感,充分認識學校食品安全工作的重要意義,將學校食品安全工作納入食品安全重點工作,各級食藥安辦要把學校食品安全納入食品安全年度考核指標和創建食品安全城區的重要內容,加強對學校食品安全工作的組織領導和執行落實,推動學校食品安全水平持續提高。
 
    (二)堅持問題導向,強化檢查處置
 
    學校食品安全檢查要以問題為導向,強化安全隱患排查和問題整改。市場監管部門對于檢查中發現的食品安全違法違規行為,應當從嚴進行查處。接到學校食物中毒等食源性疾病報告或學校食品安全事件輿情后,要立即赴現場依法開展調查處置,并及時公布事實,回應社會關切,以正面聲音引領輿論,避免輿情發酵。
 
    (三)嚴格責任追究,強化責任落實
 
    學校發生食源性疾病責任事件,或因處置不當引發重大輿情的,對學校校長和食品安全負責人進行嚴肅問責。承包公司存在嚴重違法行為的,按規定納入嚴重違法重點監管名單,采取相應聯合懲戒措施。屬于《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條規定的“情節嚴重”,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依法對相關責任人員處以行政拘留。
 
    上海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上海市教育委員會
 
    2019年1月10日


 
地區: 上海
標簽: 市場監督 飲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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