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轄市、直管縣(市)畜牧(農業、農牧)局:
為加強和規范我省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建設和管理工作,根據農業部《病死及病害動物無害化處理技術規范》,我局研究制定了《河南省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建設和管理規范》,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本地實際,認真組織落實。
2018年11月5日
附 件
河南省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建設和管理規范
第一條 為加強對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體系的建設和管理,進一步規范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體系建設,有效預防動物疫病傳播擴散,保障畜產品質量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動物防疫條件審查管理辦法》《病死及病害動物無害化處理技術規范》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范,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規范。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河南省境內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體系建設和監督管理。
第三條 省轄市、直管縣(市)要以當地的畜禽飼養量、疫病發生和畜禽死亡等情況統籌規劃和合理布局病死畜禽無害化收集、處理體系,專業化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場總數、處理能力應與當地載畜量相適應。
按照“誰處理補給誰”的原則, 探索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長效機制,建立與當地養殖量、無害化處理數量相掛鉤的財政補助機制和保險聯動機制。
對生豬外其他畜種的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鼓勵各地探索建立地方財政補助政策和標準。
第四條 鼓勵跨行政區域收集、處理病死畜禽。
非農業的市轄區原則上不單獨設立專業化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場。
第五條 縣級以上獸醫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日常監督管理工作。
第六條 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場應符合動物防疫條件要求,并取得動物防疫合格證。
第七條 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場選址應需要符合下列條件:
(一)距離動物養殖場、養殖小區、種畜禽場、動物屠宰加工場所、動物隔離場所、動物診療場所、動物和動物產品集貿市場、生活飲用水源地3000米以上;
(二)距離城鎮居民區、文化教育科研等人口集中區域及公路、鐵路等主要交通干線500米以上。
第八條 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場布局需要符合下列條件:
(一)場區周圍建有圍墻或適宜的隔離設施;
(二)場區出入口處設置與門同寬、長4米、深0.3米以上的消毒池及噴淋消毒設施,并設有單獨的人員消毒通道,對出場車輛及人員進行消毒;
(三)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區與生活辦公區分開,并設置有效的物隔離設施;
(四)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區應為一個空曠、封閉、負壓空間,內設動物撲殺間、冷庫、無害化處理間、產品區等;
(五)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區除產品區外均視為污染區,實施污染區、潔凈區管理。污染區與潔凈區實現物理隔離,凈污道分開,不交叉,有不同的出入場區的大門;
(六)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區有關設計應便于車輛裝卸與消毒;
(七)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間入口處設置人員更衣室,出口處設置消毒室;
(八)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區干凈整潔,無雜物堆放,對處理后的產品及時收集包裝,防止隨意堆放。
第九條 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場應當具有下列設施設備:
(一)配置機動消毒設備;
(二)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間等配備相應規模的無害化處理、污水污物處理設施設備;
(三)運輸病死畜禽的專用密閉冷藏車輛,需配備有全程監控設備。
第十條 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場應具備處理《病死及病害動物無害化處理技術規范》中各種動物疫病的能力,原則上采用高溫化制工藝。
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車間安裝視頻監控系統,實現生產過程全監控;生產設備應具備破碎等預處理能力,嚴禁進行人工解剖、分割。
第十一條 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收儲點建設布局參照第五條、第六條有關要求執行。需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一)采用冷凍或冷藏方式進行暫存,溫度應設置在合理區間,防止無害化處理前病死畜禽腐爛變質,做到及時處理;
(二)防水、防滲、防鼠、防盜,易于清洗和消毒;
(三)暫存場所應設置明顯警示標識;每日對暫存場所及周邊環境進行清洗、全面徹底消毒。
依托養殖場建立的暫存點應符合養殖場需具備的動物防疫條件。
第十二條 運輸車輛應在縣級獸醫行政主管部門備案、持證運輸。需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一)選擇符合 GB19217 〈GB19217醫療廢物運轉技術要求(試行)〉條件的車輛或專用封閉廂式運載車輛,車廂四壁及底部應使用耐腐蝕材料,并采取防滲措施;
(二)加施明顯標識,車身噴涂“**縣(市)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車輛”等字樣,加裝車載定位系統,記錄運輸時間和路徑等信息;
(三)運輸車輛駛離暫存、養殖等場所前,應對車輪及車廂外部進行消毒;
(四)合理規劃路線,運輸車輛應盡量避免進入人口密集區;
(五)如運輸途中發生滲漏,應重新包裝、消毒后運輸;
(六)卸載后,應對運輸車輛及相關工具等進行徹底清洗、消毒。
第十三條 病死畜禽進入無害化處理車間后應及時清點登記并處理;不能及時處理的清點登記后可在車間內冷庫暫存,實施“進場入庫落鎖”管理,禁止攤晾。
第十四條 對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場實行日常監管和全覆蓋例行檢查制度。
日常監管由縣級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對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場生產經營活動進行監督和指導,審核相關工作報告和記錄。
例行檢查由省轄市或直管縣(市)獸醫行政主管部門對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場的日常監管工作進行全面檢查,每場每年不少于一次。
第十五條 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場法人是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的第一責任人,應建立完善覆蓋收集、運輸、處理、銷售等環節的管理制度,制定生物安全應急預案及產品召回制度。
收儲點、運輸車輛、處理車間應完善收集、交接、處理、生產等各項臺賬和記錄,由交接各方簽字,有關記錄和臺賬至少保存兩年。
鼓勵專業化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場建立全程信息化系統,對從收集到產品銷售各個環節信息進行分類、統計和分析,并將相關數據與監管部門、保險部門共享。
第十六條 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場應對下游客戶進行備案并建立完善的銷售記錄。定期對無害化處理產品抽檢,一旦產品出現問題立即啟動應急預案。
第十七條 發現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場違規操作,存在防疫隱患的,由動物衛生監督機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有關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八條 非法生產、銷售、販運、拋棄病死畜禽的,由動物衛生監督機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有關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九條 縣級以上獸醫行政主管部門工作人員在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體系監管過程中發生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為加強和規范我省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建設和管理工作,根據農業部《病死及病害動物無害化處理技術規范》,我局研究制定了《河南省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建設和管理規范》,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本地實際,認真組織落實。
2018年11月5日
附 件
河南省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建設和管理規范
第一條 為加強對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體系的建設和管理,進一步規范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體系建設,有效預防動物疫病傳播擴散,保障畜產品質量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動物防疫條件審查管理辦法》《病死及病害動物無害化處理技術規范》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范,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規范。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河南省境內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體系建設和監督管理。
第三條 省轄市、直管縣(市)要以當地的畜禽飼養量、疫病發生和畜禽死亡等情況統籌規劃和合理布局病死畜禽無害化收集、處理體系,專業化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場總數、處理能力應與當地載畜量相適應。
按照“誰處理補給誰”的原則, 探索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長效機制,建立與當地養殖量、無害化處理數量相掛鉤的財政補助機制和保險聯動機制。
對生豬外其他畜種的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鼓勵各地探索建立地方財政補助政策和標準。
第四條 鼓勵跨行政區域收集、處理病死畜禽。
非農業的市轄區原則上不單獨設立專業化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場。
第五條 縣級以上獸醫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日常監督管理工作。
第六條 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場應符合動物防疫條件要求,并取得動物防疫合格證。
第七條 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場選址應需要符合下列條件:
(一)距離動物養殖場、養殖小區、種畜禽場、動物屠宰加工場所、動物隔離場所、動物診療場所、動物和動物產品集貿市場、生活飲用水源地3000米以上;
(二)距離城鎮居民區、文化教育科研等人口集中區域及公路、鐵路等主要交通干線500米以上。
第八條 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場布局需要符合下列條件:
(一)場區周圍建有圍墻或適宜的隔離設施;
(二)場區出入口處設置與門同寬、長4米、深0.3米以上的消毒池及噴淋消毒設施,并設有單獨的人員消毒通道,對出場車輛及人員進行消毒;
(三)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區與生活辦公區分開,并設置有效的物隔離設施;
(四)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區應為一個空曠、封閉、負壓空間,內設動物撲殺間、冷庫、無害化處理間、產品區等;
(五)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區除產品區外均視為污染區,實施污染區、潔凈區管理。污染區與潔凈區實現物理隔離,凈污道分開,不交叉,有不同的出入場區的大門;
(六)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區有關設計應便于車輛裝卸與消毒;
(七)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間入口處設置人員更衣室,出口處設置消毒室;
(八)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區干凈整潔,無雜物堆放,對處理后的產品及時收集包裝,防止隨意堆放。
第九條 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場應當具有下列設施設備:
(一)配置機動消毒設備;
(二)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間等配備相應規模的無害化處理、污水污物處理設施設備;
(三)運輸病死畜禽的專用密閉冷藏車輛,需配備有全程監控設備。
第十條 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場應具備處理《病死及病害動物無害化處理技術規范》中各種動物疫病的能力,原則上采用高溫化制工藝。
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車間安裝視頻監控系統,實現生產過程全監控;生產設備應具備破碎等預處理能力,嚴禁進行人工解剖、分割。
第十一條 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收儲點建設布局參照第五條、第六條有關要求執行。需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一)采用冷凍或冷藏方式進行暫存,溫度應設置在合理區間,防止無害化處理前病死畜禽腐爛變質,做到及時處理;
(二)防水、防滲、防鼠、防盜,易于清洗和消毒;
(三)暫存場所應設置明顯警示標識;每日對暫存場所及周邊環境進行清洗、全面徹底消毒。
依托養殖場建立的暫存點應符合養殖場需具備的動物防疫條件。
第十二條 運輸車輛應在縣級獸醫行政主管部門備案、持證運輸。需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一)選擇符合 GB19217 〈GB19217醫療廢物運轉技術要求(試行)〉條件的車輛或專用封閉廂式運載車輛,車廂四壁及底部應使用耐腐蝕材料,并采取防滲措施;
(二)加施明顯標識,車身噴涂“**縣(市)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車輛”等字樣,加裝車載定位系統,記錄運輸時間和路徑等信息;
(三)運輸車輛駛離暫存、養殖等場所前,應對車輪及車廂外部進行消毒;
(四)合理規劃路線,運輸車輛應盡量避免進入人口密集區;
(五)如運輸途中發生滲漏,應重新包裝、消毒后運輸;
(六)卸載后,應對運輸車輛及相關工具等進行徹底清洗、消毒。
第十三條 病死畜禽進入無害化處理車間后應及時清點登記并處理;不能及時處理的清點登記后可在車間內冷庫暫存,實施“進場入庫落鎖”管理,禁止攤晾。
第十四條 對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場實行日常監管和全覆蓋例行檢查制度。
日常監管由縣級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對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場生產經營活動進行監督和指導,審核相關工作報告和記錄。
例行檢查由省轄市或直管縣(市)獸醫行政主管部門對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場的日常監管工作進行全面檢查,每場每年不少于一次。
第十五條 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場法人是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的第一責任人,應建立完善覆蓋收集、運輸、處理、銷售等環節的管理制度,制定生物安全應急預案及產品召回制度。
收儲點、運輸車輛、處理車間應完善收集、交接、處理、生產等各項臺賬和記錄,由交接各方簽字,有關記錄和臺賬至少保存兩年。
鼓勵專業化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場建立全程信息化系統,對從收集到產品銷售各個環節信息進行分類、統計和分析,并將相關數據與監管部門、保險部門共享。
第十六條 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場應對下游客戶進行備案并建立完善的銷售記錄。定期對無害化處理產品抽檢,一旦產品出現問題立即啟動應急預案。
第十七條 發現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場違規操作,存在防疫隱患的,由動物衛生監督機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有關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八條 非法生產、銷售、販運、拋棄病死畜禽的,由動物衛生監督機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有關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九條 縣級以上獸醫行政主管部門工作人員在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體系監管過程中發生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