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設區市、平潭綜合實驗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省市場監管局各處室、直屬各單位:
2020年5月18日, 福建省市場監督管理局局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福建省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行政處罰裁量權的適用規則》,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福建省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0年5月29日
(此件主動公開)
福建省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行政處罰裁量權的適用規則
第一條 為規范本省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行政處罰事項裁量行為,確保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法行政、合理行政,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以及市場監管總局《關于規范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的指導意見》等有關規定,結合實際,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本省各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及其派出機構實施行政處罰裁量權時,應當遵守本規則。
法律、法規、規章以及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省政府規范性文件對行政處罰裁量權的適用規則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本規則所稱行政處罰裁量權,是指本省各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在實施行政處罰時,根據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綜合考慮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社會危害程度以及當事人主觀過錯等因素,決定是否給予行政處罰、給予行政處罰的種類和幅度的權限。
第四條 本省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行使行政處罰裁量權時,應當堅持以下原則:
(1)合法原則。依照法定權限,符合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裁量條件、處罰種類和幅度,遵守法定程序。
(2)過罰相當原則。以事實為依據,處罰的種類和幅度與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危害程度等相當。
(3)處罰與教育相結合原則。兼顧糾正違法行為和教育當事人,引導當事人自覺守法。
(4)綜合裁量原則。綜合考慮個案實際情況,兼顧地方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當事人主客觀情況等相關因素,實現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會效果的統一。
第五條 行政處罰裁量基準,是指各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結合行政執法實踐,對法律、法規、規章中的行政處罰裁量的適用條件、適用情形等予以細化、量化而形成的具體標準。
省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制定本省行政處罰事項的裁量基準,明確行政處罰裁量的標準和適用情形。設區市局在不與省局制定的行政處罰裁量基準相抵觸的情況下,可以結合本地實際制定本地區行政處罰事項的裁量基準。
各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制定行政處罰裁量基準,應當遵守規范性文件管理的有關規定,向社會公布后方可實施。
第六條 制定行政處罰裁量基準,應當對以下內容進行細化和量化:
(1)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可以選擇決定是否給予行政處罰的,明確是否處罰的具體情形;
(2)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可以選擇行政處罰種類的,明確適用不同處罰種類的具體情形;
(3)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可以選擇行政處罰幅度的,明確劃分易于操作的裁量階次,并確定適用不同階次的具體情形;
(4)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可以單處或者并處行政處罰的,明確規定單處或者并處行政處罰的具體情形。
第七條 行政處罰裁量分為不予行政處罰、減輕行政處罰、從輕行政處罰、一般行政處罰、從重行政處罰五個等級。
不予行政處罰是指因法定原因對特定違法行為不給予行政處罰。
減輕行政處罰是指適用法定行政處罰最低限度以下的處罰種類或處罰幅度。包括在違法行為應當受到的一種或者幾種處罰種類之外選擇更輕的處罰種類,或者在應當并處時不并處;也包括在法定最低罰款限值以下確定罰款數額。
從輕行政處罰是指在依法可選擇的處罰種類和處罰幅度內,適用較輕、較少的處罰種類或者較低的處罰幅度。其中,罰款的數額應當為從最低限到最高限這一幅度中較低的30%部分。
一般行政處罰是指在依法可選擇的處罰種類和處罰幅度內,適用適中的處罰種類或者處罰幅度。其中,罰款的數額應當為從最低限到最高限這一幅度中的30%至70%部分。
從重行政處罰是指在依法可選擇的處罰種類和處罰幅度內,適用較重、較多的處罰種類或者較高的處罰幅度。其中,罰款的數額應當為從最低限到最高限這一幅度中較高的30%部分。
第八條 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可處”的行政處罰,屬于減輕情形的,不予處罰;屬于從輕情形的,可以處罰;屬于一般情形和從重情形的,應當處罰。
第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不予行政處罰:
(1)不滿十四周歲的人有違法行為的;
(2)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時實施違法行為的;
(3)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4)除法律另有規定外,違法行為在兩年內未被發現的;
(5)其他依法應當不予行政處罰的。
第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
(1)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有違法行為的;
(2)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
(3)受他人脅迫實施違法行為的;
(4)配合行政機關查處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包括但不限于當事人揭發市場監管領域重大違法行為或者提供查處市場監管領域其他重大違法行為的關鍵線索或證據,并經查證屬實的;
(5)其他依法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的。
第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
(一)積極配合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調查,如實陳述違法事實并主動提供證據材料的;
(二)違法行為輕微,社會危害性較??;
(三)受他人誘騙實施違法行為的;
(四)在共同違法行為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
(五)當事人有充分證據表明不存在主觀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
(六)當事人因殘疾或者重大疾病等原因生活確有困難的;
(七)其他依法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的。
第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從重行政處罰:
(一)違法行為造成他人人身傷亡或者重大財產損失等嚴重危害后果的;
(二)在發生自然災害、事故災害、公共衛生或者社會安全事件期間實施違法行為的;
(三)教唆、脅迫、誘騙他人實施違法行為的;
(四)因同一性質的違法行為受過刑事處罰,或者一年內因同一性質的違法行為受過行政處罰的;
(五)阻礙或者拒不配合行政執法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或者對行政執法人員打擊報復的;
(六)隱藏、轉移、變賣、損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法查封、扣押的財物或者先行登記保存的證據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已依法對上述行為進行處罰的除外;
(六)偽造、隱匿、毀滅證據;
(七)其他依法可以從重行政處罰的。
第十三條 當事人既有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情節,又有從重行政處罰情節的,市場監管部門應當結合案件情況綜合考慮后作出裁量決定。
同一當事人的兩種以上違法行為沒有牽連關系的,遵循“分別處罰,一并執行”的原則,適用本規則規定實施行政處罰;兩種以上違法行為有牽連關系的,適用吸收原則,從重處罰。
第十四條 對法律、法規、規章設定有一定幅度的罰款處罰的,罰款數額(倍數)按照以下標準確定,法律、法規、規章和省級市場監管部門制定的行政處罰裁量基準另有規定的除外:
以最高限與最低限的差值為基準值。減輕處罰罰款數額(倍數)是在最低限以下確定(不含本數);從輕處罰罰款數額(倍數)是在最低限上浮基準值的30%幅度內確定(含本數);一般處罰罰款數額(倍數)是在最低限上浮基準值的30%至70%幅度內確定(不含本數);從重處罰罰款數額(倍數)在最高限下浮基準值的30%幅度內確定(含本數)。
法律、法規、規章只規定最高限沒有規定最低限的,最低限值以零計算。
第十五條 案件承辦機構應當收集可能影響行政處罰裁量的證據,對當事人提出的陳述、申辯意見進行核實。
本規則及按照本規則制定的裁量基準,可以作為行政處罰決定說理的內容,不得直接作為行政處罰的法律依據。
行政處罰決定的內容與裁量基準規定不一致的,應當在案件調查終結報告中作出說明。
第十六條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行政處罰裁量權行使的監督,發現行政處罰裁量違法或者不當的,及時予以糾正。
第十七條 本規則發布之日起實施?!陡=ㄊ」ど绦姓芾頇C關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適用規則(2017年修訂)》(閩工商規〔2017〕4號)、《福建省質量技術監督行政處罰裁量規則》(總則)(閩質監政〔2009〕525號)、《福建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裁量權適用規則》(閩食藥監稽〔2017〕1號)、《福建省規范價格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細則》(閩價檢〔2018〕17號)同時廢止。
第十八條 本規則由福建省市場監督管理局負責解釋。
2020年5月18日, 福建省市場監督管理局局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福建省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行政處罰裁量權的適用規則》,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福建省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0年5月29日
(此件主動公開)
福建省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行政處罰裁量權的適用規則
第一條 為規范本省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行政處罰事項裁量行為,確保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法行政、合理行政,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以及市場監管總局《關于規范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的指導意見》等有關規定,結合實際,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本省各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及其派出機構實施行政處罰裁量權時,應當遵守本規則。
法律、法規、規章以及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省政府規范性文件對行政處罰裁量權的適用規則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本規則所稱行政處罰裁量權,是指本省各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在實施行政處罰時,根據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綜合考慮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社會危害程度以及當事人主觀過錯等因素,決定是否給予行政處罰、給予行政處罰的種類和幅度的權限。
第四條 本省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行使行政處罰裁量權時,應當堅持以下原則:
(1)合法原則。依照法定權限,符合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裁量條件、處罰種類和幅度,遵守法定程序。
(2)過罰相當原則。以事實為依據,處罰的種類和幅度與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危害程度等相當。
(3)處罰與教育相結合原則。兼顧糾正違法行為和教育當事人,引導當事人自覺守法。
(4)綜合裁量原則。綜合考慮個案實際情況,兼顧地方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當事人主客觀情況等相關因素,實現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會效果的統一。
第五條 行政處罰裁量基準,是指各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結合行政執法實踐,對法律、法規、規章中的行政處罰裁量的適用條件、適用情形等予以細化、量化而形成的具體標準。
省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制定本省行政處罰事項的裁量基準,明確行政處罰裁量的標準和適用情形。設區市局在不與省局制定的行政處罰裁量基準相抵觸的情況下,可以結合本地實際制定本地區行政處罰事項的裁量基準。
各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制定行政處罰裁量基準,應當遵守規范性文件管理的有關規定,向社會公布后方可實施。
第六條 制定行政處罰裁量基準,應當對以下內容進行細化和量化:
(1)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可以選擇決定是否給予行政處罰的,明確是否處罰的具體情形;
(2)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可以選擇行政處罰種類的,明確適用不同處罰種類的具體情形;
(3)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可以選擇行政處罰幅度的,明確劃分易于操作的裁量階次,并確定適用不同階次的具體情形;
(4)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可以單處或者并處行政處罰的,明確規定單處或者并處行政處罰的具體情形。
第七條 行政處罰裁量分為不予行政處罰、減輕行政處罰、從輕行政處罰、一般行政處罰、從重行政處罰五個等級。
不予行政處罰是指因法定原因對特定違法行為不給予行政處罰。
減輕行政處罰是指適用法定行政處罰最低限度以下的處罰種類或處罰幅度。包括在違法行為應當受到的一種或者幾種處罰種類之外選擇更輕的處罰種類,或者在應當并處時不并處;也包括在法定最低罰款限值以下確定罰款數額。
從輕行政處罰是指在依法可選擇的處罰種類和處罰幅度內,適用較輕、較少的處罰種類或者較低的處罰幅度。其中,罰款的數額應當為從最低限到最高限這一幅度中較低的30%部分。
一般行政處罰是指在依法可選擇的處罰種類和處罰幅度內,適用適中的處罰種類或者處罰幅度。其中,罰款的數額應當為從最低限到最高限這一幅度中的30%至70%部分。
從重行政處罰是指在依法可選擇的處罰種類和處罰幅度內,適用較重、較多的處罰種類或者較高的處罰幅度。其中,罰款的數額應當為從最低限到最高限這一幅度中較高的30%部分。
第八條 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可處”的行政處罰,屬于減輕情形的,不予處罰;屬于從輕情形的,可以處罰;屬于一般情形和從重情形的,應當處罰。
第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不予行政處罰:
(1)不滿十四周歲的人有違法行為的;
(2)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時實施違法行為的;
(3)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4)除法律另有規定外,違法行為在兩年內未被發現的;
(5)其他依法應當不予行政處罰的。
第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
(1)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有違法行為的;
(2)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
(3)受他人脅迫實施違法行為的;
(4)配合行政機關查處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包括但不限于當事人揭發市場監管領域重大違法行為或者提供查處市場監管領域其他重大違法行為的關鍵線索或證據,并經查證屬實的;
(5)其他依法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的。
第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
(一)積極配合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調查,如實陳述違法事實并主動提供證據材料的;
(二)違法行為輕微,社會危害性較??;
(三)受他人誘騙實施違法行為的;
(四)在共同違法行為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
(五)當事人有充分證據表明不存在主觀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
(六)當事人因殘疾或者重大疾病等原因生活確有困難的;
(七)其他依法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的。
第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從重行政處罰:
(一)違法行為造成他人人身傷亡或者重大財產損失等嚴重危害后果的;
(二)在發生自然災害、事故災害、公共衛生或者社會安全事件期間實施違法行為的;
(三)教唆、脅迫、誘騙他人實施違法行為的;
(四)因同一性質的違法行為受過刑事處罰,或者一年內因同一性質的違法行為受過行政處罰的;
(五)阻礙或者拒不配合行政執法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或者對行政執法人員打擊報復的;
(六)隱藏、轉移、變賣、損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法查封、扣押的財物或者先行登記保存的證據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已依法對上述行為進行處罰的除外;
(六)偽造、隱匿、毀滅證據;
(七)其他依法可以從重行政處罰的。
第十三條 當事人既有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情節,又有從重行政處罰情節的,市場監管部門應當結合案件情況綜合考慮后作出裁量決定。
同一當事人的兩種以上違法行為沒有牽連關系的,遵循“分別處罰,一并執行”的原則,適用本規則規定實施行政處罰;兩種以上違法行為有牽連關系的,適用吸收原則,從重處罰。
第十四條 對法律、法規、規章設定有一定幅度的罰款處罰的,罰款數額(倍數)按照以下標準確定,法律、法規、規章和省級市場監管部門制定的行政處罰裁量基準另有規定的除外:
以最高限與最低限的差值為基準值。減輕處罰罰款數額(倍數)是在最低限以下確定(不含本數);從輕處罰罰款數額(倍數)是在最低限上浮基準值的30%幅度內確定(含本數);一般處罰罰款數額(倍數)是在最低限上浮基準值的30%至70%幅度內確定(不含本數);從重處罰罰款數額(倍數)在最高限下浮基準值的30%幅度內確定(含本數)。
法律、法規、規章只規定最高限沒有規定最低限的,最低限值以零計算。
第十五條 案件承辦機構應當收集可能影響行政處罰裁量的證據,對當事人提出的陳述、申辯意見進行核實。
本規則及按照本規則制定的裁量基準,可以作為行政處罰決定說理的內容,不得直接作為行政處罰的法律依據。
行政處罰決定的內容與裁量基準規定不一致的,應當在案件調查終結報告中作出說明。
第十六條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行政處罰裁量權行使的監督,發現行政處罰裁量違法或者不當的,及時予以糾正。
第十七條 本規則發布之日起實施?!陡=ㄊ」ど绦姓芾頇C關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適用規則(2017年修訂)》(閩工商規〔2017〕4號)、《福建省質量技術監督行政處罰裁量規則》(總則)(閩質監政〔2009〕525號)、《福建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裁量權適用規則》(閩食藥監稽〔2017〕1號)、《福建省規范價格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細則》(閩價檢〔2018〕17號)同時廢止。
第十八條 本規則由福建省市場監督管理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