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區(市)局,市局機關各處(室)、直屬單位:
《
食品生產企業食品安全自查監督管理辦法》已經局長辦公會議研究通過,現予以印發公布,請結合工作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青島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2019年5月24日
食品生產企業食品安全自查監督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督促食品生產企業(包括特殊食品生產企業、食品添加劑企業)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建立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加強食品安全自查,規范食品安全管理,提高風險防控能力,預防食品安全事故,保障食品安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以下簡稱《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食品生產企業食品安全自查制度,是指食品生產企業應依據有關食品安全法律、法規及食品安全標準等,定期對食品生產經營活動開展檢查評價,全面自查,對發現的問題及排查的安全隱患采取及時有效整改及處置措施,保證食品生產質量安全管理體系有效運行,保障食品安全的活動,且對發生食品安全事故潛在風險的,應立即停止食品生產經營活動,并向所在地的食品安全監管部門(含派出機構)報告的制度。
第三條 食品生產企業建立食品安全自查制度,開展食品安全自查及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青島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負責指導全市食品安全自查及監督管理工作。
各區、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負責督促本行政區域內食品生產企業建立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對食品生產企業食品安全自查情況進行監督管理。
第四條 食品生產企業應當建立食品安全自查制度,以確保生產經營活動和生產產品符合法律法規、食品安全標準以及生產許可條件要求。
食品生產企業可以結合各自食品安全管理狀況和所生產的食品,研究制定企業食品安全自查制度,經企業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人批準后執行,食品生產企業履行食品安全自查和報告義務,對其生產食品的安全負責,是食品安全自查的法定主體。
食品安全自查制度應當包括自查組織和人員、自查頻次、自查內容、自查程序、評價程序、整改要求和風險報告等內容。
食品生產企業食品安全總監負責組織企業內部相關部門開展食品安全自查,鼓勵食品生產經營者選擇食品安全第三方專業機構對自身的食品生產經營管理體系進行評價,評價結果作為日常監督檢查的參考。食品生產企業法定代表人及時掌握食品安全自查情況,及時解決存在問題隱患。
第五條 食品生產企業開展食品安全自查應遵守預防為主、風險管理、全程防控、管防結合的原則,按照屬地食品安全監管部門的要求,積極開展食品安全自查和報告工作。
第二章 自查報告
第六條 食品生產企業將自查制度納入食品安全管理體系,定期對食品安全狀況進行自查、自評,檢查記錄作為食品安全管理檔案留存。鼓勵企業經常開展自查、自評工作。食品生產企業開展食品安全自查、自評頻次和時間,應當結合產品特點和自身食品安全管理情況確定,不低于轄區食品安全監管部門確定的風險分類分級監管年度監督檢查頻次。年度監督檢查頻次低于2次的,企業對食品安全狀況自查、自評每年間隔不得少于6個月。
第七條 食品生產企業應定期開展食品安全自查,列出“企業問題清單”。食品安全自查分為常規性自查和專項自查。企業法定代表人對自查報告全面性、真實性和準確性負責。
第八條 常規性自查是指食品生產企業對食品生產過程中執行法律、法規、標準、規范及管理制度等開展的全面檢查。至少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食品生產許可合規情況:許可資質和生產環境、許可條件變化變更情況;
(二)生產經營場所整潔和衛生狀況:設施和設備衛生安全及使用運轉狀況;車間頂棚、墻壁、門窗、地面、設施和設備衛生安全及使用運轉狀況;
(三)食品生產工藝流程、設備、貯存、包裝等關鍵環節點及風險控制情況;
(四)企業批記錄執行情況;原輔料采購、驗收、貯存及投放狀況;生產品種變化清場情況;
(五)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嬰幼兒配方食品和其他專供特定人群的主輔食品生產企業質量管理體系運行情況;
(六)食品添加劑、食品包裝材料、用水、洗滌和消毒劑使用管理情況;
(七)原料檢驗、半成品檢驗、成品出廠檢驗等檢驗狀況、不合格品的管理及處置情況和產品合格放行情況;不安全食品召回處置是否落實到位;
(八)企業食品包裝、標簽標識、說明書等符合標準的執行情況;運輸和交付控制狀況;廣告合規情況;
(九)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產品標準、企業標準的執行情況;企業要按照認證的標準范圍生產,產品的配方不能超標準適用范圍(特別是執行企業標準的),產品使用的原輔料是否符合相關國家食品安全標準要求,使用的食品添加劑是否符合GB2760;
(十)物料平衡情況,檢驗試劑購買與使用平衡情況,檢驗設備的性能和精度情況;
(十一)從業人員培訓、健康管理和個人衛生狀況;
(十二)食品安全管理機構或人員履責情況;
(十三)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和落實、覆蓋情況;
(十四)食品安全風險監測情況;
(十五)食品生產企業應結合自身生產情況,補充、細化自查內容,及時完善食品安全自查項目,對照開展常規性自查。
(十六)廢棄物質(如廢棄油脂)的處置情況;
(十七)法律、法規、標準規定應當自查的其他事項。
第九條 根據實際需要,食品生產企業也可以針對第八條規定中的部分項目不定期開展專項食品安全自查。
出現以下情形之一的,食品生產企業應當立即開展專項自查:
(一)消費者投訴、舉報及媒體曝光存在較為集中食品安全問題,發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其他部門通報可能存在食品安全風險隱患的;
(二)以往連續發生過類似食品安全問題的;
(三)涉及行業共性食品安全問題的;
(四)監管部門在監督檢查、案件查處中發現食品安全問題的;
(五)被監督抽檢食品不合格或被通報、被約談存在食品安全風險隱患和食品安全問題的;
(六)存在可能發生食品安全事故潛在風險和食品安全問題的;
(七)國家總局、省局、市局公告需要專項自查的其他事項;
(八)為重大活動提供食品安全保障的;原輔材料和生產工藝發生重大變化的;
(九)法律、法規規定其他需要專項自查的事項。
第十條 食品生產企業開展自查工作應如實填寫《食品生產企業常規自查報告表》(附件1)或《食品生產企業專項自查報告》(附件2),同時填寫《食品生產企業自查報告真實性承諾書》(附件3),以及其他需要報告事項等資料,做好相關記錄,企業法定代表人或食品安全總監簽名,記錄存檔內容應當真實、詳細, 食品生產企業的食品安全自查記錄保存時間不得少于二年。
第十一條 特殊食品生產企業開展食品安全自查,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三條有關規定執行。即生產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嬰幼兒配方食品、保健食品和其他專供特定人群的主輔食品(以下簡稱“特殊食品”)的企業,應當按照良好生產規范的要求建立與所生產食品相適應的生產質量管理體系,定期對該體系的運行情況進行自查,保證其有效運行,并向各區、市食品安全監管部門提交自查報告。
季節性生產或已提交停產報告的企業,應在恢復生產前向轄區監管部門提交自查報告,轄區食品安全監管部門應當在收到自查報告后10個工作日內對該企業進行監督檢查。
其他需向所在轄區食品安全監管部門提交自查報告的,從其規定。
第三章 監督檢查
第十二條 對企業的年度監督檢查頻次,按照國家總局風險分類分級監管要求,依據國家總局和省局、市局規定,由轄區食品安全監管部門評價確定。
轄區食品安全監管部門按照《食品生產經營日常監督檢查管理辦法》進行日常監督檢查,對企業食品安全自查制度、自查記錄和處置情況進行現場檢查,發現自查制度、記錄和處置情況內容不完整、不符合要求的,限期整改時限按照現場檢查實際情況確定。監管部門進行飛行檢查和體系檢查時,檢查企業自查工作完成情況,應當對食品生產企業的食品安全自查情況、評價情況、整改情況進行檢查。
第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業,轄區食品安全監管部門可視情況上調企業一個風險等級:
(一)違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規,且受到罰款、沒收違法所得(非法財物)、責令停產停業等行政處罰的;
(二)有1次及以上監督抽檢不合格的;
(三)違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規規定,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
(四)發生食品安全事故的;
(五)不按規定進行產品召回或者停止生產經營的;
(六)拒絕、逃避、阻撓執法人員進行監督檢查,或者拒不配合執法人員依法進行案件調查的;
(七)具有法律、法規、規章和省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規定的其他可以上調風險等級的情形。
第十四條 監管部門按照實際情況,適時組織部分食品生產企業召開自查現場會議,開展風險會商。
第四章 檢查處理
第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監管頻次按企業風險等級進行動態上調,由轄區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進行責任約談:
(一)企業未建立、未執行食品安全自查制度,未定期對食品安全狀況進行檢查評價;
(二)企業對自查問題未按規定限期改正,未做好自查報告記錄及存檔和整改處置的,或自查報告內容不符合要求,或經現場核查發現報告信息與事實不符,有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
(三)企業在自查中發現生產條件發生變化,不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未按規定變更或報告的;
(四)特殊食品生產企業未按規定建立生產質量管理體系并有效運行,或者未定期提交自查報告的;
(五)企業在自查過程中發現有發生食品安全事故潛在風險的,未立即停止食品生產經營活動,應主動召回未及時主動召回的,或者未向所在地縣級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報告的;
(六)企業存在食品安全事故潛在風險而停止食品生產活動的食品生產企業,未按照要求完成整改,或者整改后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即恢復正常生產活動的;
第十六條 在現場檢查中發現企業有其他違反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依法處理。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七條 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產業園區和特色食品加工基地自查報告和監督檢查的要求,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八條 本辦法由青島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負責解釋、修訂。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5月28日。原《青島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關于印發<食品生產企業食品安全自查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青食藥監規〔2017〕1號)同時廢止。
《

青島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2019年5月24日
食品生產企業食品安全自查監督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督促食品生產企業(包括特殊食品生產企業、食品添加劑企業)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建立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加強食品安全自查,規范食品安全管理,提高風險防控能力,預防食品安全事故,保障食品安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以下簡稱《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食品生產企業食品安全自查制度,是指食品生產企業應依據有關食品安全法律、法規及食品安全標準等,定期對食品生產經營活動開展檢查評價,全面自查,對發現的問題及排查的安全隱患采取及時有效整改及處置措施,保證食品生產質量安全管理體系有效運行,保障食品安全的活動,且對發生食品安全事故潛在風險的,應立即停止食品生產經營活動,并向所在地的食品安全監管部門(含派出機構)報告的制度。
第三條 食品生產企業建立食品安全自查制度,開展食品安全自查及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青島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負責指導全市食品安全自查及監督管理工作。
各區、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負責督促本行政區域內食品生產企業建立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對食品生產企業食品安全自查情況進行監督管理。
第四條 食品生產企業應當建立食品安全自查制度,以確保生產經營活動和生產產品符合法律法規、食品安全標準以及生產許可條件要求。
食品生產企業可以結合各自食品安全管理狀況和所生產的食品,研究制定企業食品安全自查制度,經企業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人批準后執行,食品生產企業履行食品安全自查和報告義務,對其生產食品的安全負責,是食品安全自查的法定主體。
食品安全自查制度應當包括自查組織和人員、自查頻次、自查內容、自查程序、評價程序、整改要求和風險報告等內容。
食品生產企業食品安全總監負責組織企業內部相關部門開展食品安全自查,鼓勵食品生產經營者選擇食品安全第三方專業機構對自身的食品生產經營管理體系進行評價,評價結果作為日常監督檢查的參考。食品生產企業法定代表人及時掌握食品安全自查情況,及時解決存在問題隱患。
第五條 食品生產企業開展食品安全自查應遵守預防為主、風險管理、全程防控、管防結合的原則,按照屬地食品安全監管部門的要求,積極開展食品安全自查和報告工作。
第二章 自查報告
第六條 食品生產企業將自查制度納入食品安全管理體系,定期對食品安全狀況進行自查、自評,檢查記錄作為食品安全管理檔案留存。鼓勵企業經常開展自查、自評工作。食品生產企業開展食品安全自查、自評頻次和時間,應當結合產品特點和自身食品安全管理情況確定,不低于轄區食品安全監管部門確定的風險分類分級監管年度監督檢查頻次。年度監督檢查頻次低于2次的,企業對食品安全狀況自查、自評每年間隔不得少于6個月。
第七條 食品生產企業應定期開展食品安全自查,列出“企業問題清單”。食品安全自查分為常規性自查和專項自查。企業法定代表人對自查報告全面性、真實性和準確性負責。
第八條 常規性自查是指食品生產企業對食品生產過程中執行法律、法規、標準、規范及管理制度等開展的全面檢查。至少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食品生產許可合規情況:許可資質和生產環境、許可條件變化變更情況;
(二)生產經營場所整潔和衛生狀況:設施和設備衛生安全及使用運轉狀況;車間頂棚、墻壁、門窗、地面、設施和設備衛生安全及使用運轉狀況;
(三)食品生產工藝流程、設備、貯存、包裝等關鍵環節點及風險控制情況;
(四)企業批記錄執行情況;原輔料采購、驗收、貯存及投放狀況;生產品種變化清場情況;
(五)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嬰幼兒配方食品和其他專供特定人群的主輔食品生產企業質量管理體系運行情況;
(六)食品添加劑、食品包裝材料、用水、洗滌和消毒劑使用管理情況;
(七)原料檢驗、半成品檢驗、成品出廠檢驗等檢驗狀況、不合格品的管理及處置情況和產品合格放行情況;不安全食品召回處置是否落實到位;
(八)企業食品包裝、標簽標識、說明書等符合標準的執行情況;運輸和交付控制狀況;廣告合規情況;
(九)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產品標準、企業標準的執行情況;企業要按照認證的標準范圍生產,產品的配方不能超標準適用范圍(特別是執行企業標準的),產品使用的原輔料是否符合相關國家食品安全標準要求,使用的食品添加劑是否符合GB2760;
(十)物料平衡情況,檢驗試劑購買與使用平衡情況,檢驗設備的性能和精度情況;
(十一)從業人員培訓、健康管理和個人衛生狀況;
(十二)食品安全管理機構或人員履責情況;
(十三)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和落實、覆蓋情況;
(十四)食品安全風險監測情況;
(十五)食品生產企業應結合自身生產情況,補充、細化自查內容,及時完善食品安全自查項目,對照開展常規性自查。
(十六)廢棄物質(如廢棄油脂)的處置情況;
(十七)法律、法規、標準規定應當自查的其他事項。
第九條 根據實際需要,食品生產企業也可以針對第八條規定中的部分項目不定期開展專項食品安全自查。
出現以下情形之一的,食品生產企業應當立即開展專項自查:
(一)消費者投訴、舉報及媒體曝光存在較為集中食品安全問題,發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其他部門通報可能存在食品安全風險隱患的;
(二)以往連續發生過類似食品安全問題的;
(三)涉及行業共性食品安全問題的;
(四)監管部門在監督檢查、案件查處中發現食品安全問題的;
(五)被監督抽檢食品不合格或被通報、被約談存在食品安全風險隱患和食品安全問題的;
(六)存在可能發生食品安全事故潛在風險和食品安全問題的;
(七)國家總局、省局、市局公告需要專項自查的其他事項;
(八)為重大活動提供食品安全保障的;原輔材料和生產工藝發生重大變化的;
(九)法律、法規規定其他需要專項自查的事項。
第十條 食品生產企業開展自查工作應如實填寫《食品生產企業常規自查報告表》(附件1)或《食品生產企業專項自查報告》(附件2),同時填寫《食品生產企業自查報告真實性承諾書》(附件3),以及其他需要報告事項等資料,做好相關記錄,企業法定代表人或食品安全總監簽名,記錄存檔內容應當真實、詳細, 食品生產企業的食品安全自查記錄保存時間不得少于二年。
第十一條 特殊食品生產企業開展食品安全自查,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三條有關規定執行。即生產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嬰幼兒配方食品、保健食品和其他專供特定人群的主輔食品(以下簡稱“特殊食品”)的企業,應當按照良好生產規范的要求建立與所生產食品相適應的生產質量管理體系,定期對該體系的運行情況進行自查,保證其有效運行,并向各區、市食品安全監管部門提交自查報告。
季節性生產或已提交停產報告的企業,應在恢復生產前向轄區監管部門提交自查報告,轄區食品安全監管部門應當在收到自查報告后10個工作日內對該企業進行監督檢查。
其他需向所在轄區食品安全監管部門提交自查報告的,從其規定。
第三章 監督檢查
第十二條 對企業的年度監督檢查頻次,按照國家總局風險分類分級監管要求,依據國家總局和省局、市局規定,由轄區食品安全監管部門評價確定。
轄區食品安全監管部門按照《食品生產經營日常監督檢查管理辦法》進行日常監督檢查,對企業食品安全自查制度、自查記錄和處置情況進行現場檢查,發現自查制度、記錄和處置情況內容不完整、不符合要求的,限期整改時限按照現場檢查實際情況確定。監管部門進行飛行檢查和體系檢查時,檢查企業自查工作完成情況,應當對食品生產企業的食品安全自查情況、評價情況、整改情況進行檢查。
第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業,轄區食品安全監管部門可視情況上調企業一個風險等級:
(一)違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規,且受到罰款、沒收違法所得(非法財物)、責令停產停業等行政處罰的;
(二)有1次及以上監督抽檢不合格的;
(三)違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規規定,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
(四)發生食品安全事故的;
(五)不按規定進行產品召回或者停止生產經營的;
(六)拒絕、逃避、阻撓執法人員進行監督檢查,或者拒不配合執法人員依法進行案件調查的;
(七)具有法律、法規、規章和省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規定的其他可以上調風險等級的情形。
第十四條 監管部門按照實際情況,適時組織部分食品生產企業召開自查現場會議,開展風險會商。
第四章 檢查處理
第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監管頻次按企業風險等級進行動態上調,由轄區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進行責任約談:
(一)企業未建立、未執行食品安全自查制度,未定期對食品安全狀況進行檢查評價;
(二)企業對自查問題未按規定限期改正,未做好自查報告記錄及存檔和整改處置的,或自查報告內容不符合要求,或經現場核查發現報告信息與事實不符,有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
(三)企業在自查中發現生產條件發生變化,不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未按規定變更或報告的;
(四)特殊食品生產企業未按規定建立生產質量管理體系并有效運行,或者未定期提交自查報告的;
(五)企業在自查過程中發現有發生食品安全事故潛在風險的,未立即停止食品生產經營活動,應主動召回未及時主動召回的,或者未向所在地縣級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報告的;
(六)企業存在食品安全事故潛在風險而停止食品生產活動的食品生產企業,未按照要求完成整改,或者整改后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即恢復正常生產活動的;
第十六條 在現場檢查中發現企業有其他違反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依法處理。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七條 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產業園區和特色食品加工基地自查報告和監督檢查的要求,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八條 本辦法由青島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負責解釋、修訂。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5月28日。原《青島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關于印發<食品生產企業食品安全自查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青食藥監規〔2017〕1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