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蘭州新區、甘肅礦區衛生健康委,省衛生健康委綜合監督局,省疾控中心,各有關單位:
為加強和規范我省食品安全地方標準管理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國家衛生健康委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食品安全地方標準管理工作的通知》(國衛辦食品函〔2019〕556號)等要求,省衛生健康委組織制定了《甘肅省食品安全地方標準管理辦法(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甘肅省衛生健康委員會
2020年3月2日
甘肅省食品安全地方標準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和規范食品安全地方標準管理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以下簡稱《食品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國家衛生健康委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食品安全地方標準管理工作的通知》(國衛辦食品函〔2019〕556號)等要求,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甘肅省衛生健康委組織制定、修訂、公布食品安全地方標準(以下簡稱地方標準),開展地方標準宣傳、跟蹤評價、清理、解釋和咨詢等。
制定地方標準應當以保障公眾身體健康和食品安全為宗旨,以風險評估結果為科學依據,對地方標準的安全性、科學性、實用性負責。
第三條 地方標準涵蓋范圍:地方特色食品,指在部分地域有30年以上傳統食用習慣的食品,包括地方特有的食品原料和采用傳統工藝生產的、涉及的食品安全指標或要求現有食品安全國家標準不能覆蓋的食品。
第四條 地方標準包括地方特色食品的食品安全要求、與地方特色食品的標準配套的檢驗方法與規程、與地方特色食品配套的生產經營過程衛生要求等。
第五條 地方標準不得與法律、法規和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相矛盾或重復。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包括通用標準)已經涵蓋的食品,嬰幼兒配方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保健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農藥獸藥殘留、列入國家藥典的物質(列入按照傳統既是食品又是中藥材物質目錄的除外)等不得制定地方標準。
第六條 甘肅省衛生健康委根據國家要求和地方標準實際,及時清理、整合、修訂或廢止地方標準。
第七條 地方標準制定工作包括規劃、計劃、立項、起草、征求意見、審查、批準、編號、公布、跟蹤評價以及修訂等程序。
第八條 甘肅省食品安全標準審評委員會(以下簡稱審評委員會)負責審評地方標準,提出實施地方標準的意見建議,研究解決地方標準實施中的重大問題。
審評委員會設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秘書長、副秘書長、秘書和委員,下設辦公室。
審評委員會以主任會議、秘書長會議及委員會會議的形式議事。
第九條 審評委員會辦公室設在甘肅省衛生健康委綜合監督局,該局食品科負責同志擔任辦公室主任,負責審評委員會的日常工作,擬定地方標準制定計劃,督促檢查標準制定項目執行情況,審核并上報地方標準草案,開展地方標準的宣傳培訓、指導、解答、跟蹤評價、研究和交流,負責我省地方標準具體工作。
第十條 鼓勵跨部門、跨領域的專家和團隊組成標準協作組參與標準起草、跟蹤評價和宣傳培訓等工作。
第十一條 國家衛生健康委指定國家食品安全風險評估中心負責地方標準立項咨詢、標準備案工作,省衛生健康委及其綜合監督局等加強與國家食品安全風險評估中心的業務聯系工作。
第二章 食品安全地方標準規劃、計劃和立項
第十二條 甘肅省衛生健康委制定地方標準規劃,并在確定地方標準年度計劃前應當向國家食品安全風險評估中心書面咨
詢立項建議,國家食品安全風險評估中心應當書面回復。
兩個以上省份提交同一地方標準立項計劃的,國家食品安全風險評估中心應當研究納入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立項計劃。
地方標準規劃應當明確地方標準的發展目標、實施方案和保障措施等。
第十三條 有關部門、研究機構、教育機構、學術團體、行業協會、食品生產經營者等可向甘肅省衛生健康委提出食品安全地方標準立項建議。
第十四條 立項建議應當包括需要解決的主要食品安全問題、立項的背景和理由、現有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和評估依據、可能產生的經濟和社會影響、標準候選起草單位等。
第十五條 審評委員會向甘肅省衛生健康委提出地方標準制定計劃的咨詢意見。
辦公室根據立項建議和審評委員會的咨詢意見,對承擔標準起草單位提出建議。
第十六條 甘肅省衛生健康委在公布地方標準規劃和年度計劃前,應當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第十七條 列入地方標準制定計劃的項目在制定過程中可以根據實際需要進行調整。
根據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結果證明食品存在安全隱患,或食品安全風險管理中發現重大問題,可以緊急增補地方標準制定、修訂項目。
在制定、修訂地方標準前,根據風險管理需要,國家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專家委員會可提出食品中有害物質的臨時限量值和臨時檢驗方法的建議。甘肅省衛生健康委會同省政府有關部門負責向標準起草單位進行通報。
第三章 食品安全地方標準起草
第十八條 甘肅省衛生健康委與標準起草單位簽訂委托協議。
第十九條 起草地方標準,應當依據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結果并充分考慮食用農產品安全風險評估結果,考慮我省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和客觀實際需要,參照相關的國家標準和國際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結果。
第二十條 標準起草單位和起草負責人在起草過程中,應當深入調查研究,綜合分析和試驗驗證,充分聽取行業協會、食品生產經營者等標準使用單位、有關技術機構和專家的意見。
第二十一條 標準起草單位應當在規定的時限內完成起草工作,并將標準草案、編制說明等送審材料及時報送辦公室。
送審材料的編寫要求由辦公室另行制定。
第二十二條 標準起草單位無正當理由未按時完成或未按規定完成標準項目起草工作的,省衛生健康委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5年內不得承擔地方標準起草任務。
第四章 食品安全地方標準征求意見和審查
第二十三條 辦公室對標準送審材料的完整性、規范性及與其他食品安全國家標準之間的協調性等進行初步審查后,提交審評委員會會議審查。審評委員會會議審查通過,形成標準征求意見稿并及時報送甘肅省衛生健康委。
第二十四條 甘肅省衛生健康委組織征求部門、行業意見,在官方網站上公開征求意見。
對于檢驗方法類食品安全地方標準存在重大爭議的,由辦公室選擇驗證單位進行驗證。
第二十五條 標準起草單位應當對收集到的反饋意見進行研究,完善標準征求意見稿,對不予采納的意見應當說明理由,形成標準送審稿。
第二十六條 辦公室適時提請審評委員會會議審查標準送審稿。
審評委員會負責對標準送審稿的科學性、實用性以及其他技術問題進行審查。地方標準起草人員不得參加審查專家組工作。
第二十七條 審評委員會審查通過的標準,提交秘書長會議進行審查,對審評委員會的審查結果以及與相關法律法規的符合情況提出意見。
主任會議前,秘書長組織副秘書長、委員工作組成員以及秘書處秘書等對提交主任會議的標準進行技術審核。必要時,可邀請審評委員會外專家參加技術審核,并請標準起草負責人參加。
第二十八條 未通過審查的標準,審評委員會應當說明未予通過的理由并提出審查意見。標準起草單位應當根據審查意見修改,由辦公室審核后提交審評委員會或秘書長會議再次審查。
有重大原則性修改內容的,應再次征求部門、行業意見,并公開征求意見。
第二十九條 標準送審稿經主任會議審查通過后形成標準報批稿。辦公室委托專業出版機構與標準起草單位共同校對報批稿,確保文本準確無誤后,及時報送省衛生健康委。
第五章 食品安全地方標準批準、編號和公布
第三十條 甘肅省衛生健康委以公告形式公布地方標準。在標準審定過程中應當再次審核待公布標準的制定程序及與相關法律法規的協調性。
第三十一條 地方標準的編號由代號、順序號和年代號三部分組成。代號由字母“DBS”加上甘肅省行政區劃代碼前兩位數加斜線組成,標準順序號與年代號之間的連接號為“-”字線。
第三十二條 地方標準公布和實施日期之間一般設置一定時間的過渡期,供食品生產經營者和標準執行各方做好實施的準備。
食品生產經營者和標準執行各方根據需要可以在標準公布后的過渡期內提前實施標準,并公開提前實施情況。
第三十三條 甘肅省衛生健康委將在地方標準公布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向國家食品安全風險評估中心提交報送文件、標準文本以及編制說明等備案材料(含電子版)。
第三十四條 國家食品安全風險評估中心定期開展地方標準評價分析,發現備案的地方標準違反法律、法規和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應當書面向標準公布單位反饋糾正意見。具備制定食品安全國家標準條件的,應當提出制定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建議。
第三十五條 地方標準公布實施后,如需制定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有關部門、研究機構、教育機構、學術團體、行業協會、食品生產經營者等可以提出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立項建議。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公布實施后,甘肅省衛生健康委應當及時廢止相應的地方標準,在官方網站公布廢止并報國家食品安全風險評估中心。
第三十六條 甘肅省衛生健康委負責地方標準的解釋,標準解釋與地方標準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辦公室組織標準起草人和起草單位為標準解釋工作提供技術支持。
第三十七條 地方標準及標準解釋在甘肅省衛生健康委官方網站上公布,供公眾免費查閱、下載。
第三十八條 根據需要,辦公室組織標準起草單位等編寫標準實施要點問答,報甘肅省衛生健康委審核后公布,為標準的實施提供指導。
第六章 食品安全地方標準跟蹤評價和修訂
第三十九條 地方標準公布實施后,縣級及以上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組織開展地方標準的宣傳和跟蹤評價工作,組織并廣泛發動研究機構、教育機構、學術團體、行業協會、食品生產經營者等社會資源,收集地方標準實施過程中的問題、意見和建議。
第四十條 各地收集到的地方標準實施過程中的問題、意見和建議,可以通過書面形式向辦公室反饋。
第四十一條 辦公室應當對收集的標準跟蹤評價意見進行匯總分析,并反饋標準起草單位。根據工作需要,辦公室可組織開展重點標準的專項跟蹤評價工作。
第四十二條 跟蹤評價結果應當作為地方標準制定、修訂的重要依據。
第四十三條 地方標準公布后,主要技術內容需要修訂時,修訂程序按照本辦法規定的立項、起草、征求意見、審查和批準公布程序執行。
第四十四條 地方標準的個別技術內容需作糾正、調整、修改時,以地方標準修改單形式修改。
標準修改單經公開征求意見、審評委員會議審查通過后,報請該標準審評委員組組長簽署意見,由辦公室報送甘肅省衛生健康委,按照本辦法規定的批準公布程序執行。
第四十五條 對標準編輯性錯誤等內容進行調整時,辦公室責成起草單位修改,通過公布標準勘誤加以更正,并報國家食品安全風險評估中心備案。勘誤內容自勘誤發布之日起實施。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由甘肅省衛生健康委負責解釋。
第四十七條 本辦法有效期2020年3月2日至2022年3月2日。
為加強和規范我省食品安全地方標準管理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國家衛生健康委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食品安全地方標準管理工作的通知》(國衛辦食品函〔2019〕556號)等要求,省衛生健康委組織制定了《甘肅省食品安全地方標準管理辦法(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甘肅省衛生健康委員會
2020年3月2日
甘肅省食品安全地方標準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和規范食品安全地方標準管理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以下簡稱《食品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國家衛生健康委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食品安全地方標準管理工作的通知》(國衛辦食品函〔2019〕556號)等要求,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甘肅省衛生健康委組織制定、修訂、公布食品安全地方標準(以下簡稱地方標準),開展地方標準宣傳、跟蹤評價、清理、解釋和咨詢等。
制定地方標準應當以保障公眾身體健康和食品安全為宗旨,以風險評估結果為科學依據,對地方標準的安全性、科學性、實用性負責。
第三條 地方標準涵蓋范圍:地方特色食品,指在部分地域有30年以上傳統食用習慣的食品,包括地方特有的食品原料和采用傳統工藝生產的、涉及的食品安全指標或要求現有食品安全國家標準不能覆蓋的食品。
第四條 地方標準包括地方特色食品的食品安全要求、與地方特色食品的標準配套的檢驗方法與規程、與地方特色食品配套的生產經營過程衛生要求等。
第五條 地方標準不得與法律、法規和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相矛盾或重復。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包括通用標準)已經涵蓋的食品,嬰幼兒配方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保健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農藥獸藥殘留、列入國家藥典的物質(列入按照傳統既是食品又是中藥材物質目錄的除外)等不得制定地方標準。
第六條 甘肅省衛生健康委根據國家要求和地方標準實際,及時清理、整合、修訂或廢止地方標準。
第七條 地方標準制定工作包括規劃、計劃、立項、起草、征求意見、審查、批準、編號、公布、跟蹤評價以及修訂等程序。
第八條 甘肅省食品安全標準審評委員會(以下簡稱審評委員會)負責審評地方標準,提出實施地方標準的意見建議,研究解決地方標準實施中的重大問題。
審評委員會設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秘書長、副秘書長、秘書和委員,下設辦公室。
審評委員會以主任會議、秘書長會議及委員會會議的形式議事。
第九條 審評委員會辦公室設在甘肅省衛生健康委綜合監督局,該局食品科負責同志擔任辦公室主任,負責審評委員會的日常工作,擬定地方標準制定計劃,督促檢查標準制定項目執行情況,審核并上報地方標準草案,開展地方標準的宣傳培訓、指導、解答、跟蹤評價、研究和交流,負責我省地方標準具體工作。
第十條 鼓勵跨部門、跨領域的專家和團隊組成標準協作組參與標準起草、跟蹤評價和宣傳培訓等工作。
第十一條 國家衛生健康委指定國家食品安全風險評估中心負責地方標準立項咨詢、標準備案工作,省衛生健康委及其綜合監督局等加強與國家食品安全風險評估中心的業務聯系工作。
第二章 食品安全地方標準規劃、計劃和立項
第十二條 甘肅省衛生健康委制定地方標準規劃,并在確定地方標準年度計劃前應當向國家食品安全風險評估中心書面咨
詢立項建議,國家食品安全風險評估中心應當書面回復。
兩個以上省份提交同一地方標準立項計劃的,國家食品安全風險評估中心應當研究納入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立項計劃。
地方標準規劃應當明確地方標準的發展目標、實施方案和保障措施等。
第十三條 有關部門、研究機構、教育機構、學術團體、行業協會、食品生產經營者等可向甘肅省衛生健康委提出食品安全地方標準立項建議。
第十四條 立項建議應當包括需要解決的主要食品安全問題、立項的背景和理由、現有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和評估依據、可能產生的經濟和社會影響、標準候選起草單位等。
第十五條 審評委員會向甘肅省衛生健康委提出地方標準制定計劃的咨詢意見。
辦公室根據立項建議和審評委員會的咨詢意見,對承擔標準起草單位提出建議。
第十六條 甘肅省衛生健康委在公布地方標準規劃和年度計劃前,應當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第十七條 列入地方標準制定計劃的項目在制定過程中可以根據實際需要進行調整。
根據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結果證明食品存在安全隱患,或食品安全風險管理中發現重大問題,可以緊急增補地方標準制定、修訂項目。
在制定、修訂地方標準前,根據風險管理需要,國家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專家委員會可提出食品中有害物質的臨時限量值和臨時檢驗方法的建議。甘肅省衛生健康委會同省政府有關部門負責向標準起草單位進行通報。
第三章 食品安全地方標準起草
第十八條 甘肅省衛生健康委與標準起草單位簽訂委托協議。
第十九條 起草地方標準,應當依據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結果并充分考慮食用農產品安全風險評估結果,考慮我省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和客觀實際需要,參照相關的國家標準和國際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結果。
第二十條 標準起草單位和起草負責人在起草過程中,應當深入調查研究,綜合分析和試驗驗證,充分聽取行業協會、食品生產經營者等標準使用單位、有關技術機構和專家的意見。
第二十一條 標準起草單位應當在規定的時限內完成起草工作,并將標準草案、編制說明等送審材料及時報送辦公室。
送審材料的編寫要求由辦公室另行制定。
第二十二條 標準起草單位無正當理由未按時完成或未按規定完成標準項目起草工作的,省衛生健康委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5年內不得承擔地方標準起草任務。
第四章 食品安全地方標準征求意見和審查
第二十三條 辦公室對標準送審材料的完整性、規范性及與其他食品安全國家標準之間的協調性等進行初步審查后,提交審評委員會會議審查。審評委員會會議審查通過,形成標準征求意見稿并及時報送甘肅省衛生健康委。
第二十四條 甘肅省衛生健康委組織征求部門、行業意見,在官方網站上公開征求意見。
對于檢驗方法類食品安全地方標準存在重大爭議的,由辦公室選擇驗證單位進行驗證。
第二十五條 標準起草單位應當對收集到的反饋意見進行研究,完善標準征求意見稿,對不予采納的意見應當說明理由,形成標準送審稿。
第二十六條 辦公室適時提請審評委員會會議審查標準送審稿。
審評委員會負責對標準送審稿的科學性、實用性以及其他技術問題進行審查。地方標準起草人員不得參加審查專家組工作。
第二十七條 審評委員會審查通過的標準,提交秘書長會議進行審查,對審評委員會的審查結果以及與相關法律法規的符合情況提出意見。
主任會議前,秘書長組織副秘書長、委員工作組成員以及秘書處秘書等對提交主任會議的標準進行技術審核。必要時,可邀請審評委員會外專家參加技術審核,并請標準起草負責人參加。
第二十八條 未通過審查的標準,審評委員會應當說明未予通過的理由并提出審查意見。標準起草單位應當根據審查意見修改,由辦公室審核后提交審評委員會或秘書長會議再次審查。
有重大原則性修改內容的,應再次征求部門、行業意見,并公開征求意見。
第二十九條 標準送審稿經主任會議審查通過后形成標準報批稿。辦公室委托專業出版機構與標準起草單位共同校對報批稿,確保文本準確無誤后,及時報送省衛生健康委。
第五章 食品安全地方標準批準、編號和公布
第三十條 甘肅省衛生健康委以公告形式公布地方標準。在標準審定過程中應當再次審核待公布標準的制定程序及與相關法律法規的協調性。
第三十一條 地方標準的編號由代號、順序號和年代號三部分組成。代號由字母“DBS”加上甘肅省行政區劃代碼前兩位數加斜線組成,標準順序號與年代號之間的連接號為“-”字線。
第三十二條 地方標準公布和實施日期之間一般設置一定時間的過渡期,供食品生產經營者和標準執行各方做好實施的準備。
食品生產經營者和標準執行各方根據需要可以在標準公布后的過渡期內提前實施標準,并公開提前實施情況。
第三十三條 甘肅省衛生健康委將在地方標準公布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向國家食品安全風險評估中心提交報送文件、標準文本以及編制說明等備案材料(含電子版)。
第三十四條 國家食品安全風險評估中心定期開展地方標準評價分析,發現備案的地方標準違反法律、法規和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應當書面向標準公布單位反饋糾正意見。具備制定食品安全國家標準條件的,應當提出制定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建議。
第三十五條 地方標準公布實施后,如需制定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有關部門、研究機構、教育機構、學術團體、行業協會、食品生產經營者等可以提出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立項建議。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公布實施后,甘肅省衛生健康委應當及時廢止相應的地方標準,在官方網站公布廢止并報國家食品安全風險評估中心。
第三十六條 甘肅省衛生健康委負責地方標準的解釋,標準解釋與地方標準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辦公室組織標準起草人和起草單位為標準解釋工作提供技術支持。
第三十七條 地方標準及標準解釋在甘肅省衛生健康委官方網站上公布,供公眾免費查閱、下載。
第三十八條 根據需要,辦公室組織標準起草單位等編寫標準實施要點問答,報甘肅省衛生健康委審核后公布,為標準的實施提供指導。
第六章 食品安全地方標準跟蹤評價和修訂
第三十九條 地方標準公布實施后,縣級及以上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組織開展地方標準的宣傳和跟蹤評價工作,組織并廣泛發動研究機構、教育機構、學術團體、行業協會、食品生產經營者等社會資源,收集地方標準實施過程中的問題、意見和建議。
第四十條 各地收集到的地方標準實施過程中的問題、意見和建議,可以通過書面形式向辦公室反饋。
第四十一條 辦公室應當對收集的標準跟蹤評價意見進行匯總分析,并反饋標準起草單位。根據工作需要,辦公室可組織開展重點標準的專項跟蹤評價工作。
第四十二條 跟蹤評價結果應當作為地方標準制定、修訂的重要依據。
第四十三條 地方標準公布后,主要技術內容需要修訂時,修訂程序按照本辦法規定的立項、起草、征求意見、審查和批準公布程序執行。
第四十四條 地方標準的個別技術內容需作糾正、調整、修改時,以地方標準修改單形式修改。
標準修改單經公開征求意見、審評委員會議審查通過后,報請該標準審評委員組組長簽署意見,由辦公室報送甘肅省衛生健康委,按照本辦法規定的批準公布程序執行。
第四十五條 對標準編輯性錯誤等內容進行調整時,辦公室責成起草單位修改,通過公布標準勘誤加以更正,并報國家食品安全風險評估中心備案。勘誤內容自勘誤發布之日起實施。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由甘肅省衛生健康委負責解釋。
第四十七條 本辦法有效期2020年3月2日至2022年3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