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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動物衛生監督所關于印發青海省動物檢疫電子出證票證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青動衛檢〔2014〕9號)

   2019-03-04 758
核心提示:各市(州)、縣(市、區、行委)動物衛生監督所:  現將《青海省動物檢疫電子出證票證管理辦法(試行)》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各市(州)、縣(市、區、行委)動物衛生監督所: 
  現將《青海省動物檢疫電子出證票證管理辦法(試行)》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青海省動物衛生監督所
 
  2014年6月16日
 
  青海省動物檢疫電子出證票證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了加強電子出具動物檢疫合格證明的管理,規范電子出具動物檢疫合格證明領取、發放及審查程序,保障全省動物檢疫電子出證工作正常開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設立票證管理員負責本級電子出具動物檢疫合格證明的領取、發放、回收、審核、廢票處理以及信息登記工作。
 
  第三條 各級至少配備1名票證管理員,要求是青海省農牧廳確認的官方獸醫、具有高度的保密意識和責任心、能夠熟練使用計算機,并經省動物衛生監督所培訓和考核合格。
 
  第四條  電子出具動物檢疫合格證明實行三專五統一(即專人負責、專庫存放、專賬登記、統一領取、統一發放、統一回收、統一審核、統一銷毀)管理制度。
 
  第五條  電子出具動物檢疫合格證明由農業部指定的檢疫證明生產廠家印制。省級票證管理員從生產廠家領取票證入庫后,在“青海省動物檢疫電子出證系統—票證管理模塊”中系統自動登記省級票證入庫信息。省級票證管理員、市州級票證管理員和縣級票證管理員向市州級、縣級和出證用戶發放票證后,在“青海省動物檢疫電子出證系統—票證管理模塊”中系統自動登記票證發放信息。市、州、縣級票證入庫信息系統自動生成,市、州、縣級票證管理員不用領取票證。
 
  第六條  縣級票證管理員對本轄區電子出證人員上交的檢疫票證(存根聯)逐份進行初審,初審合格的,裝訂成冊,并在尾頁背面注明初審合格,簽名確認。市州級票證管理員對縣級初審合格的檢疫票證(存根聯)按照不低于20%的比例進行二次審查,二審合格的,在尾頁背面注明二審合格,并簽名確認。
 
  第七條  對本轄區電子出證人員上交的檢疫票證(存根聯)與“青海省動物檢疫電子出證系統—票證管理模塊”中登記市級票證出庫信息應相符。
 
  第八條  票證管理員必須保證票證信息真實有效,紙質票證與電子信息登記內容相符,并對自己錄入的信息負責,造成重大失誤的,取消系統管理員資格,追究相應的責任。
 
  第九條  票證管理員不得泄露票證領取、發放信息,一旦泄露,取消票證管理員資格,因泄露造成危害后果的,按照有關法律規定追究責任
 
  第十條  票證管理員應加強動物衛生監督業務知識和計算機應用的學習,切實提高自身素質,適應票證管理員崗位的需要。
 
  第十一條  因工作需要更換票證管理員時,本級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必須逐級上報至省動物衛生監督所進行備案管理,由上一級系統管理員更換該票證管理員個人資料,以及相應用戶名和密碼。
 
  第十二條  票證管理員因公、因病、因事請假、外出時,須報本級領導批準并安排其他票證管理員或者具有資格的官方獸醫代為履行相應職責。
 
  第十三條  各級動物衛生監督所要加強票證管理員的監督管理和考核。對在信息化管理工作中成績優異,做出突出貢獻的給予表彰;對工作不負責任,造成重大失誤和影響的,取消票證管理員資格,追究相應的責任,并與年底考評相掛鉤。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地區: 青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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