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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施行《進出口水產品檢驗檢疫監督管理辦法》的通知 (國質檢食〔2011〕286號)

   2019-12-30 309
核心提示:各直屬檢驗檢疫局:  為加強進出口水產品檢驗檢疫及監督管理,保障進出口水產品的質量安全,防止動物疫情傳入傳出國境,保護我
各直屬檢驗檢疫局:
  為加強進出口水產品檢驗檢疫及監督管理,保障進出口水產品的質量安全,防止動物疫情傳入傳出國境,保護我國漁業生產安全和人類健康,國家質檢總局已發布《進出口水產品檢驗檢疫監督管理辦法》(總局第135號令,以下簡稱《辦法》),并將于2011年6月1日起施行。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和《辦法》規定,現就進出口水產品檢驗檢疫及監督管理工作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加強宣傳培訓
  各局應高度重視進出口水產品檢驗檢疫監督管理工作,加強《辦法》的宣傳和培訓,確保一線檢驗檢疫人員和廣大進出口水產品生產經營企業掌握和理解相關規定。要有計劃地對進出口水產品檢驗檢疫人員進行培訓,經考核具備工作崗位所需知識技能后方可上崗。各局應建立進出口水產品檢驗檢疫證明(包括出境產品獸醫、衛生、健康證書,入境產品檢驗檢疫證明等)簽發人員和出境加工用水產養殖場備案審核人員管理制度,檢驗檢疫人員經直屬局考核合格后報總局備案(備案要求見附件1)。
  二、加強執法監督
  各局應依法監督進出口水產品生產經營企業建立健全追溯記錄制度,實施信譽記錄、進出口商備案、檢驗檢疫分類和進口水產品收貨人及代理商備案等管理規定,加強風險監測、風險評估、風險預警和風險管理,嚴格執行總局"四個必須、五個加強"要求,加大違法違規行為處罰力度,認真執行食品安全信息通報、報告和發布制度。
  三、加強進口監管
  (一)備案存儲庫監管。冷凍和冰鮮水產品進口后應存儲于經直屬局備案的存儲冷庫。檢驗檢疫機構應按照《進口水產品存儲庫檢驗檢疫要求》(附件2)對進口水產品存儲冷庫實施備案和監管。進口水產品申請報檢時須提供存儲冷庫備案文件和倉儲協議。干制、腌制、罐裝、預包裝等無需冷藏保存的水產品進口后應存儲于檢驗檢疫機構指定的場所。來(進)料加工復出口的水產品原料可存儲于出口備案加工企業冷庫,無需備案。
  (二)進境檢疫審批。實行進境檢疫審批的水產品品種目錄見附件3,總局將根據風險分析結果更新名單,定期于網上公布。各局應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及《辦法》等規定做好進口水產品檢疫審批工作。
  (三)官方證書查驗。出口國(地區)官方輸華水產品檢驗檢疫證書應符合《進口水產品輸出國家(地區)官方檢驗檢疫證書基本要求》(附件4),并經總局確認。已與總局確認輸華水產品檢驗檢疫證書的出口國(地區)名單見附件5,總局將定期上網公布更新名單。對于附件5名單中國家(地區)輸華水產品檢驗檢疫證書,各直屬局應核對是否與總局下發的證書樣本相符。對于附件5名單之外國家(地區)輸華水產品檢驗檢疫證書,在2012年6月1日之前,符合附件4要求的,產品經檢驗檢疫合格后允許入境;在2012年6月1日(含)之后,凡未附具經總局確認的輸華水產品檢驗檢疫證書的水產品,一律不得進口。
  (四)現場檢驗檢疫。檢驗檢疫機構依照規定對進口水產品實施現場檢驗檢疫。進口水產品包裝應符合《進口水產品包裝基本要求》(附件6)的規定。對進口水產品抽封樣送檢安全衛生質量項目,抽樣頻率和檢測項目根據國家有關法規標準、總局預警通報,并結合產品屬性和風險分析確定,實施動態管理。
  四、加強出口監管
  檢驗檢疫機構要加強對出口水產品的檢驗檢疫監管,保障出口水產品符合進口國家(地區)安全衛生質量要求。對于出口水產品(包括含水產品成分的食品)使用的國內生產養殖水產品原料,按照《出口養殖水產品檢驗檢疫和監管要求》(附件7)實施檢驗檢疫監管。在海洋、湖泊等天然開放水域投苗后收獲,但未涉及投藥投料等人工養殖環節的水產品原料(如部分貝類、小龍蝦等),其檢驗檢疫和監管暫參照附件7要求執行。
  (一)原料來源監管。
  1. 養殖水產品原料。
  (1)養殖場備案管理。出口水產品(包括含水產品成分的食品)使用的國內生產養殖水產品原料必須來自經檢驗檢疫機構備案的養殖場(以下簡稱"備案養殖場"),養殖場與加工企業應建立穩定的配套供貨關系;出口水產品(包括含水產品成分的食品)使用的水產品半成品必須來自出口備案水產品加工企業。符合《辦法》第二十六條的養殖場方可在檢驗檢疫機構備案。備案管理按照《出口養殖水產品檢驗檢疫和監管要求》執行。(2)養殖種苗監管。人工繁育的國內種苗必須來自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的種苗場。檢驗檢疫機構應監督備案養殖場確保所投入種苗健康安全,無禁用藥物殘留。對查實種苗存在禁用藥物殘留等嚴重質量安全問題的種苗場,檢驗檢疫機構應通報當地漁業行政主管部門。(3)原料供貨監管。檢驗檢疫機構應對所備案的每個備案養殖場供應出口原料實施核銷管理制度。備案養殖場每供應一個原料批,均應填寫《出口加工用養殖水產品供貨證明》(見附件7),并由收購原料配套加工企業簽章確認,作為出口水產品報檢的必要隨附資料。檢驗檢疫機構在對備案養殖場日常監管時,應重點檢查其原料流向和供貨證明出具情況;在全面監督檢查時,應審查其上年度實際供應出口原料數量,凡上年度供應量超出備案產能或實際產量的,應認定為年度審核不合格,按《辦法》第四十八條取消備案。
  2. 海洋捕撈水產品原料。海洋捕撈水產品原料應來自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的捕撈水域和捕撈漁船。鑒于輸歐海洋捕撈水產品及其制品原料合法捕撈證明相關工作已明確由農業部負責,檢驗檢疫機構在對輸歐海捕水產品進口原料及出口成品實施檢驗檢疫時,不再要求企業提供原料合法捕撈證明文件,也不再承擔合法捕撈證明文件審核及確認工作。
  3. 來(進)料加工原料。進口用于加工出口的水產品原料,已明確輸往國家或地區的,須符合加工后產品輸往國家或地區的檢驗檢疫要求。應原料加工企業所在地檢驗檢疫機構要求,口岸檢驗檢疫機構對用于加工出口的進口水產品原料實施檢驗檢疫后,應及時將檢驗檢疫項目及結果通報原料加工企業所在地檢驗檢疫機構。
  (二)加工過程監管。
  檢驗檢疫機構要定期對出口加工企業質量控制體系運行情況進行檢查,監督企業按照相關規定和規范做好原料收購、生產加工、儲存運輸等全過程安全衛生控制。檢驗檢疫機構要對輔料和添加劑使用情況進行重點監管,企業使用的所有食品添加劑必須報檢驗檢疫機構備案。
  (三)可追溯性監管。
  檢驗檢疫機構應監督出口加工企業按照《出口水產品追溯規程》(附件8)等相關要求做好出口水產品可追溯管理,實現從種苗(捕撈漁船)到產品出口全過程可追溯。檢驗檢疫機構應對出口加工企業可追溯管理狀況每半年至少進行一次核查。
  五、加強風險管理
  各局要按照總局有關規定,加強進出口水產品風險管理,提高風險意識。
  (一)風險信息管理。要主動獲取、跟蹤、研判、處理各類進出口水產品相關風險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質量安全不合格信息、可能對質量安全造成影響的各種風險信息、變化較大的貿易行情或預期等。各局要主動、隨時跟蹤已出口產品在外通關情況,遇檢出不合格等問題,應第一時間采取措施(包括要求企業召回同批次或存在類似風險的產品等)并做好信息通報,避免風險累積而引發區域性、行業性問題。發現養殖環節存在違規使用藥物問題的,檢驗檢疫部門應及時向養殖場所在地漁業行政主管部門通報。
  (二)風險監控計劃。各局應按照總局年度進出口水產品安全風險監控計劃等有關規定,依照輸入國家或地區要求,充分考慮到原料生產及加工過程可能存在的風險,在風險分析的基礎上,制定本轄區進出口水產品重點檢測、監控項目及頻率,并實施動態管理,及時更新。
  六、加強違規處罰
  (一)對備案養殖場。出口水產品備案養殖場有《辦法》第四十八條所列行為之一的,取消備案。養殖場由于《辦法》第四十八條(一)、(二)、(三)、(四)行為之一被取消備案的,檢驗檢疫機構在2年內不得受理同一養殖場承包人以及同一養殖區域備案申請。
  (二)對出口加工企業。
  1. 責令整改。出口水產品加工企業有《辦法》第四十九條所列行為之一的,檢驗檢疫機構應對其實施責令整改。
  2. 暫停出口。對于外方通報且查實產品確實存在禁用藥物殘留等嚴重質量安全問題或檢驗檢疫機構發現產品存在嚴重質量安全問題的出口水產品加工企業,檢驗檢疫機構應視情節輕重,暫停其部分或所有產品出口。
  對于因嚴重質量安全問題被暫停出口的企業,檢驗檢疫機構應督促企業查清問題原因并采取有效整改措施,暫停和整改情況應及時報總局。對于可能因貿易糾紛、中外檢測方法不一致等產品質量以外的因素導致的進口國家(地區)不合格通報,若企業無法提供有效書面證明,則視同產品質量問題。
  3. 違規處理。對存在如下問題的出口水產品加工企業,列入總局出口食品違規企業名單:收購非備案養殖場原料加工出口;逃避出口檢驗檢疫或有偽造單證等弄虛作假行為;在被暫停出口期間以各種形式擅自出口的;一段時間內出口產品多次被檢驗檢疫機構或外方檢出禁用藥物殘留問題(如一年內被進口國家(地區)通報檢出禁用藥物殘留4次或以上),或造成嚴重后果的;不按規定召回問題產品或以各種理由拖延召回或將在途產品轉往他國,造成嚴重后果的。
  (三)出口商或代理商。以假冒其他企業名義等方式逃避檢驗檢疫機構監管,出口未經檢驗檢疫合格的水產品的出口商、代理商或其他相關企業,列入總局出口食品違規企業名單。涉嫌犯罪的,檢驗檢疫機構應按照有關規定移送公安機關查處。
  七、加強溝通協作
  (一)養殖原料安全協作。出口水產品備案養殖場所在地檢驗檢疫機構和出口水產品加工企業所在地檢驗檢疫機構應當按照《辦法》第四十六條加強協作,建立通報機制。每個養殖周期至少互相通報一次監管情況,發現原料不合格或產品被國外通報等重大問題應及時通報,并協同處理。
  (二)產地口岸監管協作。出口水產品加工地檢驗檢疫機構應與離境口岸實施查驗的檢驗檢疫機構建立良好協作和信息通報關系。
  八、加強監督檢查
  各直屬局每年應對所屬各檢驗檢疫機構進出口水產品檢驗檢疫監管工作進行檢查督辦,應重點檢查如下方面:執行相關法律法規規定以及總局、直屬局有關要求情況;人員資質情況;監管有效性、規范性;重點工作開展情況;對外方承諾的整改落實情況。對于發現的問題,應要求限時整改并開展復查。總局也將適時組織對全國進出口水產品檢驗檢疫監管工作的檢查督辦。
  其他未盡事宜及相關材料見總局即將編印下發的《進出口水產品檢驗檢疫工作手冊》(以下簡稱《手冊》)。《手冊》將在總局信息內網公布,并根據需要適時更新。今后,本通知與《手冊》為進出口水產品檢驗檢疫工作的主要依據之一。對臺小額貿易、邊境貿易、供港澳海捕冰鮮水產品等特殊貿易方式進出口的水產品檢驗檢疫監管按照《手冊》及總局相關規定執行。
  自本通知執行之日起,廢止《關于印發<出口淡水小龍蝦及其制品檢驗檢疫管理規范>的通知》(國質檢食函[2003]295號)等文件(見附件9)。此前文件要求與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為準。
     附件:
1. 進出口水產品檢驗檢疫證明簽發人員信息表
  2. 進口水產品存儲冷庫檢驗檢疫要求
  3. 實行進境檢疫審批的水產品品種目錄
  4. 進口水產品輸出國家(地區)官方檢驗檢疫證書基本要求
  5. 已與總局確認輸華水產品檢驗檢疫證書的出口國(地區)名單
  6. 進口水產品包裝基本要求
  7. 出口養殖水產品檢驗檢疫和監管要求
  8. 出口水產品追溯規程
  9. 廢止文件目錄
  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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