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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農牧廳關于加強屠宰行業管理保障肉品質量安全的實施意見 (青農醫〔2016〕161號)

   2019-03-04 937
核心提示:西寧市農牧局、海東市農發委、各州農牧局:  為深入貫徹落實《農業部關于加強屠宰行業管理保障肉品質量安全的意見》(農醫發[2
西寧市農牧局、海東市農發委、各州農牧局: 
  為深入貫徹落實《農業部關于加強屠宰行業管理保障肉品質量安全的意見》(農醫發[2016]29號)精神,不斷健全屠宰行業管理體制,加大屠宰監管執法力度,提升屠宰環節質量安全水平,確保人民群眾吃上“放心肉”,提出以下實施意見。
 
  一、總體要求
 
  全面貫徹落實《動物防疫法》、國務院《生豬屠宰管理條例》、《青海省畜禽屠宰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以保障屠宰環節質量安全為根本目標,以落實責任、強化監管、提質升級、規范生產為首要任務,以推進集中屠宰、品牌經營、冷鏈流通、冷鮮上市為主攻方向,構建科學、高效、系統的屠宰環節質量安全保障體系,推動屠宰行業轉型升級,保障人民群眾肉品消費安全。
 
  二、目標任務
 
  到2020年,基本形成權責一致、分工明確、運行高效的屠宰環節質量安全監管體系,規模以上屠宰企業基本建立質量安全控制體系;屠宰環節肉品質量安全抽檢合格率穩定在97%以上,“代宰率”下降10%以上;畜禽屠宰場點“小、散、亂”狀況得到基本改善,屠宰環節質量安全水平顯著提升。
 
  三、落實責任,保障屠宰行業管理工作有力有序開展
 
  屠宰行業管理是食品安全監管的重要組成部分,是政府和各職能部門必須要履行的法定職責。各地要明確分工,嚴格落實責任,建立“地方政府負總責、監管部門各負其責、企業為第一責任人” 的屠宰環節質量安全責任體系。
 
  (一)嚴格落實屬地管理責任。地方政府要推動建立屠宰環節質量安全監管工作協調機制,統籌做好屠宰監管體系建設、屠宰企業資格審核清理、屠宰專項整治等工作。健全屠宰行業管理和動物衛生監督執法隊伍,協調機構編制、發展改革、財政等部門,充實執法隊伍,配齊執法裝備,落實執法經費,保證屠宰行業管理和監督執法工作需要。
 
  (二)切實承擔屠宰行業管理職能。各級農牧部門要要依法履職盡責,強化制度建設、規劃設置等頂層設計工作,有力開展屠宰行業監管常規工作。要加強屠宰監管執法體系建設,依法授權或者委托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具體負責屠宰監管執法工作,實施屠宰檢疫,監督生豬屠宰企業落實肉品品質檢驗制度。同時,加強與食品藥品監管、環保、公安等部門的協作,增強屠宰監管合力,并進一步理清部門間監管責任,明確部門間法定監管責任邊界和行業管理權力清單,避免出現監管職責不清、重復監管和監管盲區。按照《省農牧廳 省食品藥品監管總局關于進一步加強畜禽屠宰檢驗檢疫和畜禽產品進入市場或者生產加工企業后監管工作的意見》,細化部門職責,有效銜接屠宰準出與畜禽產品生產經營準入管理,共同維護屠宰市場秩序和肉品消費安全。
 
  (三)嚴格履行屠宰企業主體責任。屠宰企業必須嚴格執行相關法律法規和標準規定,自覺履行屠宰環節質量安全主體責任。建立完善屠宰環節質量安全內控制度,配備與屠宰規模相適應的設施設備和檢驗人員,落實屠宰全過程質量安全防控措施。嚴格落實肉品品質檢驗和“瘦肉精”等風險物質檢測檢驗制度,完善入廠(場)查驗登記、“瘦肉精”自檢、肉品品質檢驗、病害肉無害化處理、產品出廠(場)登記等環節記錄制度和檔案管理制度,做到來源可溯、去向可查、責任可追究。督促屠宰企業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履行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落實安全生產各項措施,確保不發生重大安全生產事故。
 
  四、嚴格準入,整合優化屠宰行業資源配置
 
  (一)持續開展屠宰資格審核清理。開展畜禽屠宰資格審核清理是畜禽屠宰行業監管的一項重要任務,各地要按照屬地管理和“誰審批、誰監管”原則,在當地人民政府統一領導下,按照《生豬屠宰管理條例》和《青海省畜禽屠宰管理辦法》的規定,從嚴掌握畜禽屠宰場設立標準,堅決關閉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畜禽屠宰企業,妥善處理清理整頓中出現的矛盾和問題。
 
  (二)加強頂層設計和規劃引導。各地要按照減數控量、提質升級的目標要求,綜合考慮城鄉規劃、養殖規模、市場消費需求、交通運輸狀況和屠宰企業配送能力等因素,抓緊制定本區域屠宰行業發展規劃,充分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加強政策引導,促進屠宰產能調整,遏制重復建設和無序競爭。引導養殖主產區發展屠宰加工業,鼓勵肉品主銷區規劃建設分割加工中心,減少活畜禽跨區域長距離流動。加快建設屠宰行業冷鏈配送體系,逐步形成以現代加工企業跨區域流通和本地企業供應并重、流通有序的產業布局。
 
  (三)嚴格屠宰企業準入管理。嚴格執行屠宰企業設立標準和國家產業結構調整政策,不得擅自降低標準、違反程序審批屠宰企業。健全完善屠宰企業準入管理制度,提高準入門檻,推行屠宰質量管理規范(GMP)制度,加快淘汰手工和半機械化小型屠宰企業。嚴格“代宰”條件,逐步減少“代宰”屠宰企業數量。配合有關部門加大屠宰企業環境治理,確保符合環保要求。加強收購販運經紀人管理。
 
  五、強化監管,規范屠宰行業秩序
 
  (一)突出監管重點。各地要加強小型屠宰場點、“代宰”行為和屠宰環節病害肉無害化處理等方面的監管。抓緊出臺《青海省鄉鎮小型屠宰場點管理辦法》,明確設置條件,強化監管措施,對不符合要求的堅決予以取締,確保鄉鎮、農村地區肉品供應。建立健全“代宰”協議制度,加大對屠宰企業執行屠宰操作規范和質量安全標準情況的檢查力度,禁止“代宰”企業“只收費、不管理,只宰殺、不檢驗”的行為,落實肉品質量安全主體責任。督促屠宰企業建立健全病害肉無害化處理制度,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無害化處理,嚴防病害肉流出屠宰場。切實管好、用好屠宰環節病害豬無害化處理補貼資金,嚴厲查處套取、騙取補貼資金的違法行為。
 
  (二)抓住關鍵環節。要嚴把宰前查驗關,督促屠宰企業建立健全入廠(場)查驗登記和“瘦肉精”自檢制度,認真檢查臨床健康狀況和檢疫證明、耳標佩戴情況,嚴禁屠宰病死畜禽和未經檢驗檢疫、檢驗檢疫不合格的畜禽。嚴把肉品品質檢驗和屠宰檢疫關,嚴格執行肉品品質檢驗和屠宰檢疫規程,堅決將畜禽和畜禽產品質量安全風險消除在屠宰過程中。嚴把產品出場關,督促屠宰企業建立健全產品出廠(場)記錄制度,如實記錄屠宰檢驗檢疫和產品去向信息,堅決堵住未經檢驗檢疫、檢驗檢疫不合格的畜禽產品流向市場或者加工場所。
 
  (三)提升法治化水平。健全完善屠宰企業審批、屠宰檢驗檢疫、監測評估、風險分級管理、質量追溯、誠信體系建設、企業主體責任落實和監督管理責任追究等法規制度。研究制(修)訂屠宰操作、分割、分級、質量衛生、檢測檢驗等標準,健全屠宰技術標準體系。完善應對屠宰環節質量安全突發事件應急處置機制,有效預防、積極應對屠宰環節質量安全突發事件。加大官方獸醫培訓力度,提高官方獸醫的業務能力和責任意識,嚴格執行畜牧獸醫執法“六條禁令”和屠宰檢疫“五不得”的規定。
 
  六、增強能力,提高肉品質量安全保障水平
 
  (一)提升屠宰企業標準化生產能力。推動屠宰企業在屠宰加工、檢測檢驗、質量追溯、冷鏈設施、副產品綜合利用、無害化處理和“三廢”處理等方面進行升級改造,提高屠宰機械化、自動化、標準化和智能化水平。引導屠宰企業優化工藝流程,采用能滿足衛生和質量安全要求的先進工藝,建立完善從入廠(場)到肉品出廠(場)全過程質量控制體系,為肉品質量安全提供管理和技術保障。
 
  (二)提升屠宰行業監管執法能力。嚴格落實屠宰監督檢查操作規范,堅持日常監管與專項整治相結合,單項監管與聯合執法相結合。加強與食品藥品監管、公安、環保等部門間的協調配合,強化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建立健全案件查處移交、通報機制。嚴懲重處屠宰病死畜禽、私屠濫宰、注水和添加“瘦肉精”及其他違禁物質等違法犯罪行為。
 
  (三)提升屠宰行業科技支撐能力。建立屠宰技術專家庫,加強屠宰技術專家支撐服務。建立健全屠宰從業人員培養培訓機制,將屠宰從業人員納入新型職業農民培育工程,開展多層次、多形式、多領域的技術培訓和職業教育,不斷提高屠宰操作技術工人、檢測檢驗人員、經營管理人員的素質和能力。充分發揮大專院校、科研院所、社會團體在人才培養、科技創新等方面優勢,增強屠宰行業發展科技服務力量。鼓勵屠宰企業在屠宰裝備、肉品質量控制、檢驗檢測等方面開展技術創新,提升屠宰技術水平。
 
  青海省農牧廳
 
  2016年6月6日


 
地區: 青海
標簽: 農業 肉品 屠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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