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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衛生健康委員會關于印發《湖北省規范衛生健康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指導規則》及《湖北省衛生健康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指導標準》的通知 (鄂衛規〔2020〕6號)

   2021-01-04 628
核心提示:各市、州、縣衛生健康委(局),省衛生健康委綜合監督局,部省屬醫療衛生單位:為保障衛生健康法律法規在全省范圍的準確統一適用
各市、州、縣衛生健康委(局),省衛生健康委綜合監督局,部省屬醫療衛生單位:
 
    為保障衛生健康法律法規在全省范圍的準確統一適用,有效規范衛生健康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正確行使,指導基層執法人員辦好衛生健康行政處罰案件,保障行政相對人合法權益,我委修訂了2010年7月6日印發執行的《湖北規范衛生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指導規則(試行)》及《湖北衛生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指導標準(試行)》(以下簡稱原《規則》及《標準》),經2020年第11次委主任辦公會審議通過,現印發《湖北省規范衛生健康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指導規則》及《湖北省衛生健康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指導標準》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件:1.《湖北省規范衛生健康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指導規則》
 
   2.《湖北省衛生健康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指導標準》
 
   湖北省衛生健康委員會
 
   2020年12月24日
 
    附件1
 
    湖北省規范衛生健康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指導規則
 
    第一條  為規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行使,促進衛生健康行政處罰行為公平、公正,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及規章規定,結合執法實踐,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衛生健康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由省、市、縣(區)衛生健康行政執法部門依照法定權限、法定程序和本規則依法實施。本規則所稱衛生健康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是指衛生健康行政執法部門在依法享有的行政處罰權限范圍內,對違法行為作出是否給予處罰、給予何種處罰以及給予何種幅度處罰的自主決定權。各級衛生健康行政執法機構內負責法制工作的部門負責衛生健康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審核,保證衛生健康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統一、公正行使。
 
    第三條  省衛生健康行政部門依照法律、法規、規章和本規則的規定,并結合執法實踐,制定《湖北規范衛生健康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指導標準》,原則上作為全省各級衛生健康行政執法部門實施行政處罰自由裁量的具體適用標準,各地可結合實際,在《湖北規范衛生健康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指導標準》幅度范圍內進行細化量化。該標準未涉及的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違法行為的行政處罰自由裁量參照本規則執行。
 
    第四條  全省衛生健康行政執法部門在實施行政處罰時,應當貫徹執行相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并遵循下列要求:
 
    (一)行使自由裁量權不得超越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自由裁量幅度或權限。
 
    (二)必須符合法律、法規、規章的立法目的和宗旨,所采取的措施和手段應當必要、適當;
 
    (三)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行政處罰:不滿14周歲的人有違法行為的;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時有違法行為的;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違法行為在兩年內未被發現的;其他依法不予行政處罰的;
 
    (四)已滿14周歲不滿18周歲的人有違法行為的,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受他人脅迫有違法行為的,配合行政機關查處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可以依法適用從輕或者減輕的處罰標準;
 
    (五)違法行為情節惡劣、危害后果較重的,不聽勸阻、繼續實施違法行為的,在共同實施違法行為中起主要作用的,多次實施違法行為、屢教不改的,采取的行為足以妨礙執法人員查處違法案件的,隱匿、銷毀違法證據的,可以依法適用從重的處罰標準;
 
    (六)違法行為給公共安全、人身健康和生命財產安全、生態環境保護造成嚴重危害的,擾亂社會管理秩序、市場經濟秩序造成嚴重危害后果的,脅迫、誘騙他人實施違法行為情節嚴重的,打擊報復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證人、鑒定人,在發生自然災害、突發公共事件情況下實施違法行為的,可以在法定量罰幅度內適用最高限的處罰標準。當事人涉嫌犯罪的,應當移送司法機關;
 
    (七)實施行政處罰應當與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等相當。各級衛生健康行政執法部門對于違法情節、性質、事實、社會危害程度基本相同的違法行為,應當給予基本相同的行政處罰。
 
    第五條  行使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應當堅持公平、公開、過罰相當和處罰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
 
    第六條  法律、法規、規章明確規定的應當責令改正的違法行為,必須要求限期改正。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先責令改正或者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才處罰的應當先責令改正,當事人超過規定期限逾期不改正的,再依法做出行政處罰。對責令改正的具體期限,可根據執法的具體情況予以規定。
 
    第七條  行政處罰的裁量,應當遵循程序正當的原則,遵守行政處罰的法定程序。
 
    適用一般程序實施行政處罰,應當依法履行事先告知程序,充分尊重當事人的陳述權、申辯權、聽證權,充分聽取當事人的意見;依法保障當事人的知情權、參與權和救濟權。
 
    當事人依法要求聽證的,應當按照法定程序及時組織聽證。
 
    各級衛生健康行政執法部門不得拒絕當事人的陳述申辯,也不得因當事人的陳述申辯或者聽證加重行政處罰。
 
    第八條  衛生健康行政執法人員在具體行使自由裁量權時,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或與當事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具體行政行為公平公正實施的,應該依法予以回避,不得參與有關執法事項的處理。
 
    第九條  在行使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中,應聽取當事人的意見,有從重、從輕、減輕處罰情節的,應當在合議筆錄中載明從重、從輕、減輕處罰的事實、理由和依據,并告知行政相對人。
 
    第十條  行政處罰的合法裁量,以準確適用法律為前提。
 
    實施行政處罰,必須以法律、法規和規章為依據,對上位法與下位法之間有不同規定的,適用上位法;上位法有原則性規定,下位法有具體規定,且不違反上位法、不與上位法相抵觸的,應當適用下位法;一般法與特別法之間有不同規定的,應當適用特別法的規定;同一機關制定的法律、法規和規章,針對同一事項的規定,適用頒布在后的規定。
 
    其它規范性文件可以用于具體執法中對法律法規條文含義的理解以及實施行政處罰的理由闡釋,但不得單獨援引作為實施行政處罰的適用依據。
 
    第十一條  對行政相對人的違法行為不具有法定或者酌定不予處罰、減輕處罰、從輕處罰或者從重處罰情形的罰款處罰的,除法律、法規和規章另有規定外,一般按照以下標準確定罰款數額:
 
    (一)規定了法定罰款上、下限幅度的,以最高罰款額與最低罰款額之差計算,在最低罰款數額基礎上,對輕微違法行為一般按差額的30%以下確定;對一般違法行為按差額的30%至60%之間確定,對嚴重違法行為按差額的60%以上確定。
 
    (二)只規定法定罰款上限,未規定法定罰款下限的,對輕微違法行為在法定罰款上限的30%幅度內確定,對一般違法行為在法定罰款上限的30%至60%幅度內確定,對嚴重違法行為在法定罰款上限的60%至100%幅度內確定。
 
    (三)罰款為一定數額倍數的,以最高罰款倍數與最低罰款倍數的倍數差計算,在最低罰款倍數的基礎上,對輕微違法行為按倍數差的30%以下確定,對一般違法行為按倍數差的30%至60%幅度內確定,對嚴重違法行為按倍數差的60%以上確定。
 
    為便于實際操作,上述處罰數值可按四舍五入法取相近數值的整數或整倍數。
 
    第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構成執法過錯,依照相關規定追究有關人員的過錯責任:
 
    (一)因行使自由裁量權不當,造成行政處罰案件被人民法院終審判決撤銷、變更或者確認違法的;
 
    (二)因行使自由裁量權不當,造成行政處罰案件被復議機關撤銷、變更或者確認違法的;
 
    (三)行政處罰案件在執法檢查中被確認為自由裁量權行使不當的;
 
    (四)因行使自由裁量權不當,引起當事人投訴,在社會上造成不良影響的。
 
    第十三條  衛生健康行政執法部門案件承辦人員應當在案件合議時,提出行政處罰自由裁量的具體建議,對行政處罰自由裁量的事實、理由和依據做出說明,合議人員依據法律、法規、規章和本規則,集體做出合議決定。案件審查機構或者審查人員應當對案件承辦機構提出的行政處罰自由裁量建議進行審查,并提出審查意見,報分管領導決定;重大衛生健康行政處罰案件,依照有關規定,由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行政辦公會集體研究決定。
 
    第十四條  衛生健康行政執法部門行使衛生健康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情況,作為衛生健康行政執法案卷評查的重要內容,納入年度執法責任制工作目標評議考核。
 
    第十五條  對法律、法規或者規章規定的處罰種類,可以單處或可以并處的,可以選擇適用;對規定并處或應當并處的,除符合減輕處罰情形外,不得選擇適用。
 
    法定處罰種類,即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責令暫停執業活動、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執照以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在具體適用時,必須以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規定為準,不得任意選擇適用。
 
    第十六條  同一行政相對人有兩種以上違法行為,沒有牽連關系的,應當分別裁量,合并處罰;有牽連關系的,適用吸收原則,選擇較重的違法行為從重處罰。
 
    第十七條  違法行為人具有明顯的主觀過錯,違法情節嚴重,足以危害人體健康和公共衛生安全,涉嫌犯罪的,報經衛生健康行政部門主要領導同意,移送具有管轄權的公安機關,同時抄報該公安機關對應的人民檢察院。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向公安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應當移交案件的全部材料,同時將案件移送書及有關材料目錄抄送對應的人民檢察院。
 
    衛生健康行政執法部門在移送案件時已經做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應當將行政處罰決定書一并抄送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未做出行政處罰決定的,原則上應當在公安機關決定不予立案或者撤銷案件、人民檢察院作出不起訴決定、人民法院作出無罪判決或者免予刑事處罰后,再決定是否給予行政處罰。
 
    對于違法事實已經查清,不是必須立即移送的案件,可先行實施行政處罰,再辦理移送手續。但是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涉嫌犯罪案件,應當立即移送公安機關:
 
    (一)未取得醫生執業資格的人非法行醫致人死亡或傷殘的;
 
    (二)未取得醫生執業資格的人非法行醫造成甲類傳染病傳播、流行或者有傳播、流行危險的;
 
    (三)未取得醫生執業資格的人非法行醫,使用假藥、劣藥或不符合國家規定標準的衛生材料、醫療器械,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
 
    (四)未取得醫生執業資格的人非法行醫被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行政處罰兩次以后,再次非法行醫的;
 
    (五)違反傳染病防治法的規定,引起甲類傳染病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
 
    (六)本機關主要負責人認為應當立即移送的其他涉嫌犯罪案件。
 
    第十八條  對違反法律、法規、規章和本規則規定而實施行政處罰,構成行政執法過錯的,按照《湖北省衛生健康行政執法責任追究辦法》追究過錯責任人的行政責任;涉嫌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九條  衛生健康行政執法部門應當將實施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情況納入本單位行政執法責任制進行考核。各級衛生健康行政機關應當定期對執法部門做出的行政處罰進行檢查,發現自由裁量權行使不當的,應當主動糾正。
 
    上級衛生健康行政執法部門應當經常對下級衛生健康行政執法部門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行使情況進行檢查,發現自由裁量權行使不當的,應當責令糾正或直接予以糾正。
 
    衛生健康行政機關在受理行政復議案件時,凡審查發現有違反本規定有關條款,不當行使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可以直接予以變更。
 
    第二十條  本規則由湖北省衛生健康委員會負責解釋,自發文之日起執行。
 
    附件:
 
      附件二湖北省衛生健康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指導標準.xlsx


 
地區: 湖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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