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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農委關于切實加強畜禽規模養殖場養殖小區污染防治和廢棄物資源化利用工作的通知 (黔農發〔2018〕7號)

   2019-02-25 597
核心提示:各市(州)農委(畜牧獸醫水產局),貴安新區農水局,仁懷市農牧局、威寧縣畜牧產業局:  為貫徹落實《畜禽規模養殖污染防治條
各市(州)農委(畜牧獸醫<水產>局),貴安新區農水局,仁懷市農牧局、威寧縣畜牧產業局: 
  為貫徹落實《畜禽規模養殖污染防治條例》《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快推進畜禽養殖廢棄物資源化利用的意見》(國辦發〔2017〕48號)和《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貴州省畜禽養殖廢棄物資源化利用工作方案的通知》(黔府辦發〔2017〕64號)等法律法規和文件精神,進一步加強畜禽規模養殖場和養殖小區(以下簡稱“畜禽規模養殖場”)污染防治和廢棄物資源化利用工作,促進畜牧業可持續發展,現將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加強“前端”預防
 
  (一)科學合理選址。畜禽規模養殖場選址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牧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畜禽規模養殖污染防治條例》等法律法規相關要求,養殖場所位置與生活飲用水源地、動物屠宰加工場所、動物和動物產品集貿市場、種畜禽場、動物診療場所、動物飼養場(養殖小區)、動物隔離場所、無害化處理場所、城鎮居民區、文化教育科研等人口集中區域、主要交通干線等的距離符合農業部規定的標準,禁止在禁養區內建設畜禽規模養殖場。
 
  (二)強化環境準入。新建、改建或擴建畜禽規模養殖場,應依據《規劃環境影響評價條例》《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名錄》等要求,依法依規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并實行環評報告書審批或環評登記表管理。年出欄生豬5000頭(其它畜禽種類折合豬的養殖規模)及以上,或涉及《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名錄》規定的環境敏感區的畜禽規模養殖場,應執行環評報告書審批管理。
 
  (三)配套建設污染防治設施。畜禽規模養殖場要按照農業部《畜禽規模養殖場糞污資源化利用設施建設規范(試行)》(見附件)要求,建設與養殖規模相配套的雨污分流和糞污收集、貯存、處理、利用設施,并落實環保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三同時”制度。已經委托他人對畜禽養殖廢棄物代為綜合利用和無害化處理的,可以不自行建設綜合利用和無害化處理設施,但仍需建設糞污收集、貯存等設施。未建設污染防治配套設施、配套設施不合格,或者未委托他人對畜禽養殖廢棄物進行綜合利用和無害化處理的,畜禽規模養殖場不得投入生產或者使用。到2020年,全省畜禽規模養殖場糞污處理設施裝備配套率要達到95%以上。
 
  (四)嚴格合法生產經營。畜禽規模養殖場應依法辦理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養殖規模達到規定備案標準的,應當向農牧部門備案,取得畜禽養殖代碼。從事種畜禽生產經營或者生產商品代仔畜、雛禽的,應當取得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
 
  二、加強“中間”控制
 
  (一)加強養殖場信息管理。要按照《農業部辦公廳關于加強畜禽養殖場備案和糞污資源化利用機構信息管理的通知》(農辦牧〔2017〕60號)要求,加強養殖場備案信息管理,開展統一賦碼工作,盡快實現對養殖場、專業糞污資源化利用機構的基礎信息實行直聯直報、動態管理。
 
  (二)促進養殖廢棄物減量化產生。推廣使用微生物制劑、酶制劑、益生素、中草藥等新型飼料添加劑,提高飼料轉化效率。推廣雨污分流、干濕分離、堆肥發酵、糞水處理、臭氣控制等先進適用技術和節水設備,完善技術、設備的組裝配套,減少畜禽糞污產生。推廣采用分階段高效飼養等先進適用工藝技術,提高生產效率。引導養殖場不斷完善精細化管理制度,提高管理水平。
 
  (三)強化養殖廢棄物有效處理。畜禽規模養殖場要保持養殖污染防治設施正常運行,確保有效處理養殖廢棄物。要及時對畜禽糞便、畜禽尸體、污水等進行收集、貯存、清運,防止惡臭和畜禽養殖廢棄物滲出、泄漏、溢流。畜禽養殖廢棄物或者畜禽養殖廢棄物經過處理但不符合國家和地方規定標準的,不得直接向環境排放。
 
  三、加強“末端”利用
 
  (一)加強養殖廢棄物綜合利用。畜禽規模養殖場產生的糞污要通過生產沼氣、堆肥、漚肥、沼肥、肥水、商品有機肥、墊料、基質等方式進行綜合利用,確保到2020年全省畜禽糞污綜合利用率達到75%以上。對于堆肥、漚肥、沼肥、肥水等還田利用的,依據畜禽養殖糞污土地承載能力合理配套農田面積,并按GB/T25246、NY/T2065執行。對于向環境排放經過處理的畜禽養殖廢棄物,應當符合國家和地方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標準和總量控制指標。
 
  (二)合理應用資源化利用技術模式。肉牛、肉羊和家禽等以固體糞便為主的規模化養殖場,鼓勵進行固體糞便堆肥或建立集中處理中心生產商品有機肥。生豬和奶牛等規模化養殖場,鼓勵采用糞污全量收集還田利用和“固體糞便堆肥+污水肥料化利用”等技術模式。推廣“畜—沼—菜(糧、果、茶)”等生態循環農業模式,推進種養循環發展。
 
  聯系人:張游宇   楊紅文
 
  電話:0851-85287055   郵箱 :gzsxmzz@163.com
 
  附件:畜禽規模養殖場糞污資源化利用設施建設規范(試行)
 
  2018年1月25日
 
  附件
 
  畜禽規模養殖場糞污資源化利用設施建設規范(試行)
 
  第一條本規范適用于畜禽規模養殖場糞污資源化利用設施建設的指導和評估。
 
  第二條畜禽糞污資源化利用是指在畜禽糞污處理過程中,通過生產沼氣、堆肥、漚肥、沼肥、肥水、商品有機肥、墊料、基質等方式進行合理利用。
 
  第三條畜禽規模養殖場糞污資源化利用應堅持農牧結合、種養平衡,按照資源化、減量化、無害化的原則,對源頭減量、過程控制和末端利用各環節進行全程管理,提高糞污綜合利用率和設施裝備配套率。
 
  第四條畜禽規模養殖場應根據養殖污染防治要求,建設與養殖規模相配套的糞污資源化利用設施設備,并確保正常運行。
 
  第五條畜禽規模養殖場宜采用干清糞工藝。采用水泡糞工藝的,要控制用水量,減少糞污產生總量。鼓勵水沖糞工藝改造為干清糞或水泡糞。不同畜種不同清糞工藝最高允許排水量按照GB 18596 執行。
 
  第六條畜禽規模養殖場應及時對糞污進行收集、貯存,糞污暫存池(場)應滿足防滲、防雨、防溢流等要求。
 
  固體糞便暫存池(場)的設計按照GB/T 27622執行。污水暫存池的設計按照GB/T 26624執行。
 
  第七條畜禽規模養殖場應建設雨污分離設施,污水宜采用暗溝或管道輸送。
 
  第八條規模養殖場干清糞或固液分離后的固體糞便可采用堆肥、漚肥、生產墊料等方式進行處理利用。固體糞便堆肥(生產墊料)宜采用條垛式、槽式、發酵倉、強制通風靜態垛等好氧工藝,或其他適用技術,同時配套必要的混合、輸送、攪拌、供氧等設施設備。豬場堆肥設施發酵容積不小于0.002 m3×發酵周期(天)×設計存欄量(頭),其它畜禽按GB18596 折算成豬的存欄量計算。
 
  第九條液體或全量糞污通過氧化塘、沉淀池等進行無害化處理的,氧化塘、貯存池容積不小于單位畜禽日糞污產生量(m3)×貯存周期(天)×設計存欄量(頭)。單位畜禽糞污日產生量推薦值為:生豬0.01 m3,奶牛0.045m3,肉牛0.017 m3,家禽0.0002 m3,具體可根據養殖場實際情況核定。
 
  第十條液體或全量糞污采用異位發酵床工藝處理的,每頭存欄生豬糞污暫存池容積不小于0.2 m3,發酵床建設面積不小于0.2 m2,并有防滲防雨功能,配套攪拌設施。
 
  第十一條液體或全量糞污采用完全混合式厭氧反應器(CSTR)、上流式厭氧污泥床反應器(UASB)等處理的,配套調節池、厭氧發酵罐、固液分離機、貯氣設施、沼渣沼液儲存池等設施設備,相關建設要求依據NY/T 1220執行。沼液貯存池容積依據第九條確定。
 
  利用沼氣發電或提純生物天然氣的,根據需要配套沼氣發電和沼氣提純等設施設備。
 
  第十二條堆肥、漚肥、沼肥、肥水等還田利用的,依據畜禽養殖糞污土地承載力測算技術指南合理確定配套農田面積,并按GB/T 25246、NY/T 2065執行。
 
  第十三條委托第三方處理機構對畜禽糞污代為綜合利用和無害化處理的,應依照第六條規定建設糞污暫存設施,可不自行建設綜合利用和無害化處理設施。
 
  第十四條固體糞便、污水和沼液貯存設施建設要求按照GB/T 26622、GB/T 26624和NY/T 2374執行。
 
  第十五條第三方處理機構糞污收集、處理和利用相關設施設備要求,參照相關工程技術規范執行。
 
  第十六條各省(區、市)可參照制定符合本地實際的畜禽規模養殖場糞污資源化利用設施建設規范。


 
地區: 貴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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