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廈門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依法全力做好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決定 (公告第23號)

   2020-02-12 832
核心提示:《廈門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依法全力做好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決定》已于2020年2月11日經廈門市第十五屆人民
《廈門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依法全力做好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決定》已于2020年2月11日經廈門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廈門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0年2月11日
 
  為了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于防控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的重要講話和指示批示精神,全力做好當前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 保障公眾身體健康和社會公共安全,全面提高依法防控、依法治理能力,為疫情防控提供有力法治保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和《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在疫情防控期間,作如下決定:
 
  一、疫情防控工作應當堅持黨的領導,堅決貫徹堅定信心、同舟共濟、科學防治、精準施策的總要求,把人民群眾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放在第一位,緊緊依靠人民群眾,健全完善全市聯動、條塊結合、聯防聯控、群防群治的疫情防控工作格局,切實提高疫情防控的科學性、及時性和有效性。
 
  二、市、區人民政府應當依法科學有序做好疫情防控工作,落實疫情防控責任,切實把黨中央、國務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關于疫情防控各項決策部署落到實處,統籌抓好改革發展穩定各項工作,及時采取應對措施,有序推動恢復正常生產,維護經濟社會平穩有序運行。
 
  市、區人民政府可以設立應急指揮機構,開展相關疫情防控工作。
 
  三、市人民政府針對疫情防控可能存在的風險和影響,在采取常規管理措施尚不能滿足疫情防控緊急需要的情況下,可以根據合理、適度、管用原則,在醫療衛生、防疫管理、公共安全、社會治安、交通運輸、道口和場所管理、市場管理、生產經營、勞動保障、市容環境等方面,就特定領域和特定時間采取臨時性應急管理措施,制定規章或者發布決定、命令、通告等,并組織實施。
 
  制定和實施疫情防控措施應當嚴格執行法律、法規規定,依法審慎決策,提高疫情防控法治化水平。
 
  四、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應當落實疫情防控主體責任,依法做好本單位的疫情防控工作,建立健全防控工作責任制和管理制度,配備必要的防護物品、設施,對本單位人員進行疫情排查和健康監測,對本單位場所、設施實施消毒,發現異常情況及時報告相關部門。航空、鐵路、軌道交通、道路長途客運、水路客運、城市公共交通等公共服務單位和商場、超市、農貿市場、銀行等公共場所管理單位還應當采取必要措施,確保公共交通工具和經營服務場所符合疫情防控要求。
 
  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落實屬地責任,發揮群防群治力量,組織指導村(居)民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志愿服務組織,采取針對性防控舉措,切實做好轄區內防控工作。
 
  村(居)民委員會應當發揮自治作用,按照政府的要求協助做好社區疫情防控宣傳教育和健康提示,及時做好轄區內人員往來情況摸排,落實相關防控措施。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應當配合做好物業管理區域內的疫情防控工作。
 
  個人應當做好自我防護,嚴格遵守在公共場所佩戴口罩的規定,減少外出活動,不參加人員聚集活動,按照規定如實提供有關信息,服從、配合相關部門和單位做好疫情防控工作,依法接受調查、監測、隔離觀察、集中救治等防控措施,確保早發現、早報告、早隔離、早治療。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遵守關于疫情防控的規定,嚴格履行疫情防控的法律義務,服從政府的統一指揮和管理,按照政府要求組織人員參加疫情防控工作,及時報告新型冠狀病毒肺炎患者、與患者密切接觸者以及其他需要開展醫學觀察、隔離治療人員的情況,不得阻礙醫療機構、醫務人員正常的診療和救治工作。
 
  五、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在嚴格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的前提下,加快推進企業和項目有序復工復產,統籌做好返工返校返崗工作,加快落實應對疫情穩增長政策,落實中央、省、市支持企業各項政策,確保疫情防控與經濟發展兩不誤。
 
  有關部門應當進一步細化實化支持企業共渡難關的措施,加強分類指導,加大財政支持、金融服務、法律服務力度,及時協調解決企業的困難和問題,切實降低企業負擔,提高要素保障和公共服務保障能力,提升企業惠及面和獲得感,促進經濟社會平穩健康發展。
 
  六、企業應當切實履行疫情防控和生產經營主體責任,嚴格落實復工復產防疫準備措施,抓好企業內部疫情防控工作的組織實施和督促落實,加強企業用工健康防護,提供安全可靠的工作環境,依法保障職工在疫情防控期間的合法權益,確保生產經營有序進行。
 
  企業應當統籌做好疫情防控和復工復產工作,積極組織生產經營。國有企業應當帶頭落實復工復產工作要求,區級以上重點項目應當按照計劃加快推進開工復工。相關企業應當配合疫情防控需要,加強疫情防控物資、醫用物資及配套材料的生產、供應,依法配合政府對急需物資、設備、設施、工具的調用。
 
  鼓勵企業通過安排錯峰上班、實行彈性工作制、綜合調劑帶薪休假、居家辦公、遠程會議等方式,降低工作場所人員密度。
 
  七、加強公共衛生和防疫體系建設,排查整治公共衛生環境,補齊公共衛生短板,對公眾開展公共衛生和突發事件應急知識教育,深入開展群眾性愛國衛生運動,大力開展法治宣傳工作,增強全社會公共衛生意識和應對能力。
 
  依法全面加強野生動物管控,禁止非法捕殺交易運輸野生動物及制品,從源頭上控制重大公共衛生風險。
 
  八、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編造、傳播有關疫情的虛假信息,不得泄露疫情防控工作中知悉的涉及個人隱私的有關信息、資料。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向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報告疫情傳播的隱患和風險,舉報違反本決定的其他情況。接受舉報的機關,應當及時調查處理。
 
  個人有隱瞞疫病史、重點地區旅行史、與患者或者疑似患者接觸史以及逃避隔離醫學觀察等行為,除依法追究相應法律責任外,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規定,將其失信信息向本市公共信用信息平臺歸集,并依法采取懲戒措施。
 
  在疫情防控工作中,任何單位和個人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和本決定,由公安機關、有關部門依法給予處罰;給他人人身、財產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國家工作人員在疫情防控工作中不依法履行職責,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弄虛作假、挪用救援款物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九、行政執法部門應當嚴格執行法律、法規規定,對擾亂醫療秩序、隱瞞謊報疫情、抗拒疫情防控、制售偽劣防護產品、非法捕殺交易運輸野生動物及制品等違法行為加大打擊力度,依法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健康安全,保障社會安定有序。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應當積極履行職責,依法及時處理各類疫情防控相關案件,依法嚴懲各類妨礙疫情防控的犯罪行為,為疫情防控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十、市、區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應當充分發揮職能作用,推動疫情防控各項法律、法規在本行政區域內的貫徹實施,支持政府依法防控疫情。
 
  各級人大代表應當積極聽取人民群眾的意見和建議,督促有關方面落實疫情防控的各項工作。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地區: 福建 廈門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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