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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人民政府關于禁止獵捕陸生野生動物的通告

   2020-02-17 427
核心提示:為進一步保護我市陸生野生動物資源,維護生物多樣性和生態平衡,促進生態文明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中華
為進一步保護我市陸生野生動物資源,維護生物多樣性和生態平衡,促進生態文明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陸生野生動物保護實施條例》和《云南省陸生野生動物保護條例》等法律法規,決定在全市禁止獵捕陸生野生動物。現將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 禁獵期:自2019年6月1日起至2024年6月1日止。禁獵期滿后,根據執行情況決定是否延續禁獵期限。
 
  二、 禁獵區域:全市行政區域。
 
  三、 禁止狩獵、捕殺列入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云南省省級保護陸生野生動物名錄及國家保護的有重要生態、科學、社會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名錄的陸生野生動物,禁止破壞、干擾陸生野生動物生息繁衍場所及其生存環境。
 
  四、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各國家級、省級開發(度假)園區管委會要按照屬地管理原則,切實承擔起保護陸生野生動物的責任,同時要組織開展保護陸生野生動物的宣傳教育,提高公民對陸生野生動物的保護意識。
 
  五、 各級林草、公安、交通運輸、城市管理、滇管、水務以及市場監管等部門要認真履行職責,加強對陸生野生動物資源的保護和管理,依法打擊破壞陸生野生動物資源的違法行為。
 
  六、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陸生野生動物資源的義務。發現病弱、受傷、饑餓、受困、迷途的陸生野生動物,應向當地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報告;對非法獵捕陸生野生動物、侵占或破壞陸生野生動物生息繁衍場所及其生存環境的違法行為,有權檢舉和控告。
 
  七、 禁獵期間,因科學研究、疫病防控、保障航空安全等特殊情況確需獵捕陸生野生動物的,必須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陸生野生動物保護實施條例》和《云南省陸生野生動物保護條例》等有關規定,申請特許獵捕證和狩獵證,按核定的數量進行獵捕。因野生動物種群數量增加危害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的,由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結合實際情況,采取應急措施。
 
  八、 對違反規定獵捕陸生野生動物的單位和個人,由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陸生野生動物保護實施條例》和《云南省陸生野生動物保護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昆明市林業和草原局舉報電話:0871—63136945,昆明市自然資源公安局舉報電話:0871—65658044。
 
  九、 本通告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地區: 云南 昆明市
標簽: 動物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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