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林業局,昆山市、泰興市、沭陽縣林業局:
根據《江蘇省野生動物保護條例》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我局制定了《江蘇省重點保護陸生野生動物及其產品經營利用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并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要認真組織學習《辦法》,明確專人負責陸生野生動物及其產品經營利用的審批及各項管理工作。
二、要堅持依法行政,充分運用聽證、專家評審、檢驗、檢測、現場核查等手段把好審批關。要將經營利用的各項辦理情況以一定形式向社會公示。
三、自本《辦法》施行之日起,《江蘇省野生動物及產品經營利用核準證》廢止,國家重點保護陸生野生動物及其產品的經營利用按照有關規定執行。請各地做好銜接工作,及時通知有關單位(或個人)按規定申報經營利用,使其正常經營利用活動不受影響。
四、各地核發、撤銷的批準文書應同時抄送省野保站備案。
江蘇省林業局
2013年12月31日
江蘇省重點保護陸生野生動物及其產品經營利用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規范野生動物及其產品的經營利用行為,根據《江蘇省野生動物保護條例》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野生動物是指江蘇省重點保護陸生野生動物(以下簡稱野生動物);野生動物產品是指上述野生動物的任何部分及其衍生物。經營利用是指在本省境內出售、收購和利用野生動物及其產品的行為。
第三條 經營利用野生動物及其產品的單位(或個人)應當報設區市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審核批準,并根據批準文書的規定開展經營利用活動。
以觀賞展覽或馬戲表演為目的的馴養繁殖單位(或個人)在其馴養繁殖場所利用其合法馴養繁殖的野生動物從事觀賞展覽或馬戲表演的,不需要報設區市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審核批準。
第四條 經營利用野生動物及其產品的單位(或個人)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接受林業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建立健全野生動物及其產品經營利用臺賬。
(二)經營利用的野生動物及其產品來源合法。
(三)從事野生動物科學研究、觀賞展覽或馬戲表演的,應當嚴格遵守有關規定,不得虐待野生動物。
(四)經營利用自繁的野生動物的,其經營利用方式、數量要與其馴養繁殖目的、規模相適應。
(五)不得將野生動物活體作為種源出售給沒有相應馴養繁殖資格的單位(或個人)。
(六)需要宰殺活體野生動物的,應當由專人在指定地點進行,不得在公開場合進行或對顧客進行展示。
(七)未經批準,不得將所經營利用的野生動物放至野外;發生逃逸的,應當立即采取措施捕回并報告當地林業行政主管部門。
(八)經營利用的野生動物發生動物疫情或者疑似疫情的,應當及時報告當地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和動物衛生防疫部門。
(九)利用野生動物及其產品加工食品、藥品、保健品或進行科學實驗等需要取得行業準入資質的,應當先取得行業準入資質。
(十)國家或我省另有規定的,應當遵守其規定。
第五條 申請經營利用野生動物及其產品的單位(或個人)須提交以下材料:
(一)《江蘇省重點保護陸生野生動物及其產品經營利用申請表》。
(二)證明其身份、資格的有效文件或材料。
(三)野生動物來源證明文件或材料。
(四)經營場所使用權證明材料。
(五)從事野生動物標本加工制作的單位(或個人)還須提交標本加工制作工藝說明、從業人員資格證明等材料。
(六)利用野生動物及其產品加工食品、藥品、保健品或進行科學研究的單位(或個人)還須提交行業準入資質。
第六條 需要終止活體野生動物經營利用活動的,應提前向原批準機關書面報告,并提出活體野生動物處置方案。方案經批準后,單位(或個人)在所在地縣級林業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下按照方案妥善處置活體野生動物,在確認妥善處置完畢后,原批準機關依法注銷其經營利用資格。
第七條 取得經營利用批準文書的單位(或個人),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原批準機關可以撤銷其經營利用資格。
(一)超越經營利用批準文書范圍經營利用野生動物及其產品的。
(二)取得經營利用批準文書起半年內未從事經營利用活動的。
(三)隱瞞、虛報或以其它非法手段取得經營利用批準文書的。
(四)變造、涂改、轉讓或倒賣經營利用批準文書的。
(五)已不具備經營利用能力和條件的。
(六)違反本辦法第四條有關規定,且拒不整改的。
被撤銷經營利用資格的單位(或個人)應當立即停止經營利用活動,其經營利用的活體野生動物參照本辦法第六條的規定限期妥善進行處置。逾期未處置完畢的,由縣級以上林業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處理。
第八條 經營利用批準文書的有效期由設區市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設定,最長不超過一年,批準文書有效期屆滿,文書即失效。
第九條 各級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要堅持依法行政,強化責任和服務意識。對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應依法依規依紀追究其責任。
第十條 設區市林業行政主管部門依法批準、撤銷經營利用并報省級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經營利用所在地設有縣級林業行政主管部門的,由縣級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核并上報。
經營利用批準文書加蓋發證機關印章后生效。
經營利用批準文書編號由“蘇()林野經準字”字樣、年份、順序號組成。其中,括弧中填寫設區市的簡稱,年份為四位數,順序號為三位數流水編號。例如:蘇(寧)林野經準字2013001號。
第十一條 各設區市簡稱如下:南京—寧、無錫—錫、徐州—徐、常州—常、蘇州—蘇、南通—通、連云港—連、淮安—淮、鹽城—鹽、揚州—揚、鎮江—鎮、泰州—泰、宿遷—宿。
第十二條 本辦法由省級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30日后起施行。
附件:江蘇省重點保護陸生野生動物及其產品經營利用申請表
根據《江蘇省野生動物保護條例》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我局制定了《江蘇省重點保護陸生野生動物及其產品經營利用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并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要認真組織學習《辦法》,明確專人負責陸生野生動物及其產品經營利用的審批及各項管理工作。
二、要堅持依法行政,充分運用聽證、專家評審、檢驗、檢測、現場核查等手段把好審批關。要將經營利用的各項辦理情況以一定形式向社會公示。
三、自本《辦法》施行之日起,《江蘇省野生動物及產品經營利用核準證》廢止,國家重點保護陸生野生動物及其產品的經營利用按照有關規定執行。請各地做好銜接工作,及時通知有關單位(或個人)按規定申報經營利用,使其正常經營利用活動不受影響。
四、各地核發、撤銷的批準文書應同時抄送省野保站備案。
江蘇省林業局
2013年12月31日
江蘇省重點保護陸生野生動物及其產品經營利用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規范野生動物及其產品的經營利用行為,根據《江蘇省野生動物保護條例》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野生動物是指江蘇省重點保護陸生野生動物(以下簡稱野生動物);野生動物產品是指上述野生動物的任何部分及其衍生物。經營利用是指在本省境內出售、收購和利用野生動物及其產品的行為。
第三條 經營利用野生動物及其產品的單位(或個人)應當報設區市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審核批準,并根據批準文書的規定開展經營利用活動。
以觀賞展覽或馬戲表演為目的的馴養繁殖單位(或個人)在其馴養繁殖場所利用其合法馴養繁殖的野生動物從事觀賞展覽或馬戲表演的,不需要報設區市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審核批準。
第四條 經營利用野生動物及其產品的單位(或個人)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接受林業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建立健全野生動物及其產品經營利用臺賬。
(二)經營利用的野生動物及其產品來源合法。
(三)從事野生動物科學研究、觀賞展覽或馬戲表演的,應當嚴格遵守有關規定,不得虐待野生動物。
(四)經營利用自繁的野生動物的,其經營利用方式、數量要與其馴養繁殖目的、規模相適應。
(五)不得將野生動物活體作為種源出售給沒有相應馴養繁殖資格的單位(或個人)。
(六)需要宰殺活體野生動物的,應當由專人在指定地點進行,不得在公開場合進行或對顧客進行展示。
(七)未經批準,不得將所經營利用的野生動物放至野外;發生逃逸的,應當立即采取措施捕回并報告當地林業行政主管部門。
(八)經營利用的野生動物發生動物疫情或者疑似疫情的,應當及時報告當地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和動物衛生防疫部門。
(九)利用野生動物及其產品加工食品、藥品、保健品或進行科學實驗等需要取得行業準入資質的,應當先取得行業準入資質。
(十)國家或我省另有規定的,應當遵守其規定。
第五條 申請經營利用野生動物及其產品的單位(或個人)須提交以下材料:
(一)《江蘇省重點保護陸生野生動物及其產品經營利用申請表》。
(二)證明其身份、資格的有效文件或材料。
(三)野生動物來源證明文件或材料。
(四)經營場所使用權證明材料。
(五)從事野生動物標本加工制作的單位(或個人)還須提交標本加工制作工藝說明、從業人員資格證明等材料。
(六)利用野生動物及其產品加工食品、藥品、保健品或進行科學研究的單位(或個人)還須提交行業準入資質。
第六條 需要終止活體野生動物經營利用活動的,應提前向原批準機關書面報告,并提出活體野生動物處置方案。方案經批準后,單位(或個人)在所在地縣級林業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下按照方案妥善處置活體野生動物,在確認妥善處置完畢后,原批準機關依法注銷其經營利用資格。
第七條 取得經營利用批準文書的單位(或個人),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原批準機關可以撤銷其經營利用資格。
(一)超越經營利用批準文書范圍經營利用野生動物及其產品的。
(二)取得經營利用批準文書起半年內未從事經營利用活動的。
(三)隱瞞、虛報或以其它非法手段取得經營利用批準文書的。
(四)變造、涂改、轉讓或倒賣經營利用批準文書的。
(五)已不具備經營利用能力和條件的。
(六)違反本辦法第四條有關規定,且拒不整改的。
被撤銷經營利用資格的單位(或個人)應當立即停止經營利用活動,其經營利用的活體野生動物參照本辦法第六條的規定限期妥善進行處置。逾期未處置完畢的,由縣級以上林業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處理。
第八條 經營利用批準文書的有效期由設區市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設定,最長不超過一年,批準文書有效期屆滿,文書即失效。
第九條 各級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要堅持依法行政,強化責任和服務意識。對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應依法依規依紀追究其責任。
第十條 設區市林業行政主管部門依法批準、撤銷經營利用并報省級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經營利用所在地設有縣級林業行政主管部門的,由縣級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核并上報。
經營利用批準文書加蓋發證機關印章后生效。
經營利用批準文書編號由“蘇()林野經準字”字樣、年份、順序號組成。其中,括弧中填寫設區市的簡稱,年份為四位數,順序號為三位數流水編號。例如:蘇(寧)林野經準字2013001號。
第十一條 各設區市簡稱如下:南京—寧、無錫—錫、徐州—徐、常州—常、蘇州—蘇、南通—通、連云港—連、淮安—淮、鹽城—鹽、揚州—揚、鎮江—鎮、泰州—泰、宿遷—宿。
第十二條 本辦法由省級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30日后起施行。
附件:江蘇省重點保護陸生野生動物及其產品經營利用申請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