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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陽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

   2020-01-13 404
核心提示:安徽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批準  《阜陽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的決議  (2019年11月29日安徽省第十三屆人民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批準
 
  《阜陽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的決議
 
  (2019年11月29日安徽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
 
  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通過)
 
  安徽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審查了《阜陽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決定予以批準,由阜陽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布施行。
 
  阜陽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
 
  (2019年9月11日阜陽市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通過    2019年11月29日安徽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批準)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市容和環境衛生責任
 
  第三章  市容管理
 
  第四章  環境衛生管理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創造整潔、優美、文明、宜居的環境,根據國務院《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市市區建成區、縣(市)人民政府所在地鎮(街道)建成區、鄉鎮人民政府所在地建成區以及其他實行城市化管理區域的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活動。
 
  實行城市化管理區域的具體范圍,由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劃定、公布。
 
  第三條  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工作實行統一領導、分級負責、專業管理與群眾管理相結合、教育與處罰相結合的原則。
 
  第四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市容和環境衛生工作的領導,將市容和環境衛生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列入政府目標管理考核,市容和環境衛生工作所需經費列入本級政府財政預算。
 
  阜陽經濟技術開發區、阜陽合肥現代產業園區管理委員會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市人民政府的要求做好本區域的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工作。
 
  第五條  市、縣(市)人民政府應當整合公共設施信息和公共基礎服務信息,建立綜合性城市管理數據庫和城市管理服務平臺,推動城市管理智慧化。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推廣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先進技術,降低環境衛生作業人員勞動強度。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鼓勵單位、個人投資建設和經營城市環境衛生設施。
 
  第六條  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主管部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以下簡稱城管執法部門)負責全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監督管理工作;縣(市、區)城管執法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市容和環境衛生監督管理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按照各自職責做好轄區內的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工作。
 
  城鄉建設、自然資源和規劃、公安、生態環境、市場監管、發展改革、財政、交通運輸、房管、水利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工作。
 
  第七條  市、縣(市)人民政府可以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嚴于國家規定的城市容貌標準和環境衛生標準。
 
  城管執法部門應當編制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設施、城市照明設施和戶外廣告設施等專項規劃,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實施。
 
  第八條  城管執法部門的執法人員在執行公務時,應當著裝規范、佩戴標志,主動出示執法證件,遵守執法程序,做到公正、文明執法。
 
  第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享受良好市容和衛生環境的權利,負有維護市容和環境衛生、愛護環境衛生設施的義務,對破壞市容和環境衛生、損壞環境衛生設施的行為有權制止或者舉報。
 
  任何單位和個人應當尊重市容和環境衛生作業人員及其勞動,不得妨礙、阻撓其正常作業。
 
  第十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對在市容和環境衛生工作中作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  市容和環境衛生責任
 
  第十一條  市容和環境衛生實行責任區制度。
 
  責任區是指單位和個人所有、使用或者管理的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場所及其一定范圍內的指定區域。
 
  責任人是指擁有、使用或者管理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場所的有關單位和個人。
 
  第十二條  市容和環境衛生責任區的責任人,按照下列規定確定:
 
  (一)居住區實行物業管理的,物業服務企業為責任人;未實行物業管理的,所在地社區居民委員會為責任人;
 
  (二)機場、車站、碼頭、文化、體育、娛樂、旅游景點、公園、公共綠地、廣場等公共場所,經營管理者為責任人;
 
  (三)商場、集貿市場、超市、賓館、飯店、展覽展銷等經營場所,經營管理者為責任人;
 
  (四)機關、部隊、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其他組織的辦公和生產經營場所,單位為責任人;
 
  (五)建設工地的施工現場,施工單位為責任人;待建地塊,產權人為責任人;
 
  (六)河湖水面及其管理范圍,管理單位為責任人;
 
  (七)城市道路、公路、鐵路、橋梁、人行天橋、地下通道等公共區域,縣(市、區)人民政府確定的市容和環境衛生專業單位為責任人。
 
  根據前款規定無法確定責任人的,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為責任人。
 
  第十三條  城管執法部門應當與責任人簽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責任書,明確具體范圍和責任,并予以公示。
 
  第十四條  責任區的責任要求是:
 
  (一)市容整潔,無亂設攤、亂搭建、亂張貼、亂涂寫、亂吊掛、亂堆放、亂傾倒、亂挖掘、破壞綠化、違法設置廣告、出店經營、店外作業等情形;
 
  (二)環境衛生整潔,無暴露垃圾、糞便、污水、渣土,無揚塵,無焚燒煙塵污染,無惡臭污染,餐飲油煙排放達標;
 
  (三)按照規定設置環境衛生設施并保持整潔、完好。
 
  第十五條  責任人應當按照責任區的責任要求履行職責,維護好責任區內的市容和環境衛生,對責任區內發生的損害市容和環境衛生的行為及時予以勸阻和制止,勸阻不成的,告知城管執法部門依法查處。
 
  第十六條  城管執法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市容和環境衛生責任區的監督檢查制度,定期進行監督檢查,以及不定期進行重點區域的抽查。
 
  第三章  市容管理
 
  第十七條  城市中的建筑物、構筑物、道路、園林綠化、公共場所、施工工地、水域、居住區和城市照明、戶外廣告、標識等各類設施應當符合城市容貌標準,其所有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加強維護,保持其完好、整潔、美觀、安全,并與周圍環境相協調。
 
  第十八條  主要道路兩側和重點地區內的建筑物、構筑物和其他設施的外立面應當定期清洗、粉刷或者整飾。
 
  主要道路兩側和重點地區臨街建筑物、構筑物的陽臺外、窗外不得吊掛、晾曬和堆放影響市容的物品。
 
  主要道路和重點地區的范圍由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劃定、公布。
 
  第十九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統一規劃,合理設置公共吊唁場所。
 
  主要道路兩側禁止搭建靈棚,所有道路禁止焚燒、拋撒冥紙冥鈔。
 
  第二十條  在城市建筑物上安裝空調室外機、排氣扇(管)、防盜窗(網)、遮陽篷、太陽能熱水器等,應當符合城市容貌標準。
 
  第二十一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挖掘城市道路或者在城市道路范圍內設置障礙物、坡道,不得損壞、移動路緣石、人行道板、井蓋等設施。
 
  產權單位應當定期檢查城市道路和其他公共場地上設置的各種井蓋、溝蓋,保持其完好、正位。井蓋、溝蓋出現破損、移位或者丟失的,產權單位應當及時設立警示標志,并在二十四小時內予以更換、補缺或者正位。對產權單位不明晰的各類井蓋、溝蓋,由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
 
  第二十二條  在城市道路上空及樓宇之間設置的架空管線應當符合城市容貌標準,其中主要道路和重點地區的公共場所上空不得新建架空管線設施;對現有不符合城市容貌標準的,應當逐步改造或者拆除;廢棄或者危及安全的設施,產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應當及時拆除。
 
  第二十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在街道兩側和公共場地擺攤設點、出店經營、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確需搭建臨時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或者臨時擺攤設點、堆放物料,應當征得城管執法部門同意,并按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在不影響城市交通和環境衛生的情形下,縣(市、區)人民政府可以確定特定路段、時間段,允許擺攤設點。進入特定路段擺設攤點的經營者,應當按照城管執法部門的要求,在規定的地點、時間范圍內經營,配備經營設施和衛生設施,并保持周圍市容和環境衛生整潔。
 
  第二十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占用城市道路、街巷經營機動車輛修理、裝飾、清洗業務。
 
  從事機動車輛修理、裝飾、清洗業務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保持經營場所周圍環境衛生整潔,產生的污水按照有關規定處理后排入城鎮排水設施。
 
  第二十五條  占用城市道路、公共場地設置機動車、非機動車臨時停車場點應當統一規劃、定點設置。停車泊位不得占用消防通道、盲道、坡道、綠地,不得妨礙消防設施及其他公用設施的使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礙停車泊位的正常使用。
 
  在市區運行的交通運輸工具,應當保持外型完好、整潔。
 
  第二十六條  按照規定設置的戶外廣告、招牌、畫廊、櫥窗、路名標志、閱報欄、宣傳欄等,應當保持整潔、美觀、牢固。影響市容市貌或者危及安全的,設置單位應當及時整修、加固或者拆除。
 
  設置戶外廣告應當符合戶外廣告設置規劃和技術規范。大型戶外廣告的設置必須征得城管執法部門同意后,按照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禁止在主要道路、重點地區采用流動廣告車等方式設置流動廣告。
 
  第二十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城市建筑物、構筑物和其他設施以及樹木上涂寫、刻畫。建筑物、構筑物及其他設施的所有權人或者管理人、使用人應當及時處理涂寫、刻畫造成的污損。
 
  在城市建筑物、構筑物和其他設施上懸掛、張貼宣傳品等,應當經城管執法部門批準。
 
  第二十八條  城市道路、標志性建筑、主要道路沿線建筑、商業街區、廣場、景區、綠地等,應當按照規劃設置城市照明設施。
 
  城市照明應當統籌兼顧景觀照明與功能照明,體現城市不同功能區特點;應當合理控制亮度,不得影響交通信號和居民生活,避免產生光污染。
 
  第二十九條  運輸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漿等散裝、流體物料的車輛應當采取密閉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遺撒。
 
  公安、交通運輸等部門應當配合城管執法部門查處車輛遺撒、泄漏等影響市容和環境衛生的行為。
 
  第三十條  城市工程施工現場應當符合以下規定:
 
  (一)在批準的占地范圍內封閉作業;
 
  (二)渣土及時清運,保持整潔;
 
  (三)駛離工地的車輛保持清潔;
 
  (四)施工用水按照規定排放;
 
  (五)泥漿不得外泄污染路面;
 
  (六)臨街工地周圍設置安全護欄和圍蔽設施;
 
  (七)停工場地及時整理并作必要的覆蓋;
 
  (八)工程竣工后,及時清理和平整場地;
 
  (九)工地的廚房、廁所符合衛生要求。
 
  第四章  環境衛生管理
 
  第三十一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占用規劃確定的城市環境衛生設施用地,不得損壞、占用、拆除、遷移、閑置城市環境衛生設施。
 
  因建設需要占用、拆除、遷移城市環境衛生設施的,建設單位應當按照維護公共利益、方便群眾和先建設后拆除的原則,提出拆遷、易地建設方案,報經城管執法部門同意后實施。
 
  第三十二條  建設工程配套的城市環境衛生設施應當與建設項目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交付使用;竣工后,建設單位應當依法組織竣工驗收,并在竣工驗收后三個月內,向所在地城管執法部門報送建設工程項目檔案。
 
  第三十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應當保持公共環境衛生,并遵守下列規定:
 
  (一)在公共場所不得隨地吐痰、便溺,不得亂扔果皮、煙頭、紙屑等廢棄物,不得焚燒垃圾、樹葉;
 
  (二)不得從建筑物和車內向外拋擲廢棄物;
 
  (三)不得違反規定傾倒污水、垃圾、糞便;
 
  (四)不得在街巷和居住區從事屠宰家禽家畜和加工肉類、水產品等影響公共環境衛生的經營活動;
 
  (五)法律、法規的其他規定。
 
  第三十四條  城管執法部門應當按照城市環境衛生專業規劃,組織新建、改建或者督促有關單位新建、改建公共廁所。城市公共廁所應當達到二類以上標準。鼓勵商業服務場所、賓館飯店以及機關、企事業單位的內部廁所免費對外開放。
 
  第三十五條  公共廁所使用人應當自覺維護公共廁所的清潔衛生,愛護公共廁所的設備、設施。
 
  第三十六條  未接入污水處理系統的糞便,由責任人定期進行疏掏、處置或者委托環境衛生服務單位進行疏掏、處置。糞便外溢時,責任人應當及時進行處理。
 
  禁止將糞便直接排入雨水管網、溝渠、河道或者隨意排放。
 
  第三十七條  禁止在本市市區建成區、縣(市)人民政府所在地鎮(街道)建成區內飼養雞、鴨、鵝、兔、羊、豬等家禽家畜。因教學、科研以及其他特殊需要飼養家禽家畜的,應當經城管執法部門批準。
 
  第三十八條  飼養寵物應當遵守公共場所文明行為規范,不得散養,不得影響環境衛生和他人正常生活。
 
  寵物在公共場所產生糞便,飼養人應當即時清除。
 
  攜犬出戶時,應當對犬束犬鏈、掛免疫標牌,由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牽領。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九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管執法部門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可以給予警告,并可以按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
 
  (一)違反第十五條規定,責任人不履行衛生責任區清掃保潔義務或者不按規定清運、處理垃圾和糞便的,處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二)違反第十八條第二款規定,在主要道路兩側和重點地區臨街建筑物、構筑物的陽臺外、窗外吊掛、晾曬和堆放影響市容的物品,拒不改正的,處五十元罰款;
 
  (三)違反第二十條規定,未按照城市容貌標準在城市建筑物上安裝空調室外機、排氣扇(管)、防盜窗(網)、遮陽篷、太陽能熱水器,拒不改正的,處二百元罰款;
 
  (四)違反第二十二條規定,在城市道路上空及樓宇之間設置的架空管線不符合城市容貌標準的,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管執法部門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清理改正、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可以給予警告,并可以按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
 
  (一)違反第二十三條第一款規定,未經批準在街道兩側和公共場地擺攤設點、出店經營、堆放物料,影響市容的,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未經批準搭建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影響市容的,處五百元以上兩千五百元以下罰款;
 
  (二)違反第二十四條第一款規定,占用城市道路、街巷經營機動車輛修理、裝飾、清洗業務,影響環境衛生的,處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三)違反第二十七條規定,在城市建筑物、構筑物、其他設施以及樹木上涂寫、刻畫或者未經批準懸掛、張貼宣傳品等的,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四)違反第二十九條第一款規定,運輸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漿等散裝、流體物料的車輛,未采取密閉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遺撒的,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車輛不得上道路行駛;
 
  (五)違反第三十三條規定,隨地吐痰、亂扔果皮、煙頭和紙屑的,處二十元罰款;隨地便溺、亂扔其他廢棄物的,處五十元罰款;未按照規定的地點、方式傾倒污水、糞便的,對個人處五十元罰款,對單位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一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管執法部門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并按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
 
  (一)違反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阻礙停車泊位正常使用的,處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二)違反第二十六條第二款規定,擅自設置大型戶外廣告影響市容的,處五百元以上兩千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二條  違反第三十七條規定,在本市市區建成區、縣(市)人民政府所在地鎮(街道)建成區內飼養家禽家畜,影響市容和環境衛生的,由城管執法部門責令限期處理或者予以沒收,并可處二百元罰款。
 
  違反第三十八條第二款規定,飼養人未即時清除寵物在公共場所遺留糞便,影響環境衛生的,處二百元罰款。
 
  第四十三條  侮辱、毆打城管執法人員和環境衛生工作人員或者阻礙城管執法人員執行公務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四條  城管執法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六章 附    則
 
  第四十六條 本條例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地區: 安徽 阜陽市
標簽: 環境衛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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