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連市城市市容管理條例|2016年修正本

   2019-11-06 815
核心提示:(1994年10月27日大連市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通過 根據(jù)2010年8月25日大連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
(1994年10月27日大連市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通過 根據(jù)2010年8月25日大連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大連市人大常委會關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規(guī)的決定》修正 2016年2月25日大連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修訂)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城市市容管理,建設整潔、優(yōu)美、文明的現(xiàn)代化城市,根據(jù)《城市市容和環(huán)境衛(wèi)生管理條例》以及有關法律、法規(guī),結(jié)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大連市行政區(qū)域內(nèi)的城市市容管理,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城市市容管理,包括城市道路及公共設施、建筑物和構筑物、施工場地、廣告設施與標識、機動車與機動車停車場的容貌管理。
 
  第四條
 
  市及區(qū)(市)縣人民政府城市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qū)域城市市容管理。
 
  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市人民政府派出機構根據(jù)授權,負責本區(qū)域城市市容管理。
 
  市及區(qū)(市)縣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與城市市容管理有關的工作。
 
  第五條
 
  市及區(qū)(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將城市市容規(guī)劃、建設和管理納入國民經(jīng)濟和社會發(fā)展規(guī)劃。
 
  城市市容規(guī)劃應當符合城市總體規(guī)劃和國家規(guī)定的城市容貌標準,堅持綠色、智慧、人文城市建設相統(tǒng)一原則,突出城市地域特色,體現(xiàn)美化城市空間景觀、完善城市設施功能、提升社會文明程度的要求,并與有關專項規(guī)劃有效銜接。
 
  第六條
 
  市及區(qū)(市)縣人民政府及其城市市容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宣傳教育,增強市民維護市容環(huán)境的意識。
 
  提倡居民委員會制定居民維護城市市容公約,鼓勵居民自覺維護城市市容,積極參與城市市容管理。
 
  第七條
 
  市及區(qū)(市)縣人民政府應當支持城市市容管理科學技術研究,鼓勵采用先進技術,提高城市市容管理水平。
 
  第八條
 
  單位和個人有維護城市市容的義務,有權勸阻和舉報違反城市市容管理的行為。
 
  對城市市容管理和維護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市人民政府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 城市道路及公共設施容貌管理
 
  第九條
 
  城市道路及其附屬設施的所有人、管理人應當確保路面、道緣石、無障礙設施、立交橋、地下通道、隔離柵欄、防護欄、隔音板等設施整潔、完好,出現(xiàn)破損、空缺、移位、歪倒、污穢的,應當及時處理。
 
  第十條
 
  城市道路及其周邊的供水、排水、供氣、供熱、供電、交通、環(huán)衛(wèi)、郵政、通信以及健身、休閑等公共設施、標識設施,由其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定期維護,確保設置規(guī)范、標識明顯、整潔完好,外形、色彩與周邊環(huán)境協(xié)調(diào)。
 
  第二章 城市道路及公共設施容貌管理
 
  第十一條
 
  在城市道路上設置路燈、交通信號燈、電子監(jiān)控設施以及線纜、標識等樁桿的,應當告知城市市容主管部門,并按照城市市容主管部門的要求統(tǒng)籌設置。
 
  第十二條
 
  城市環(huán)境衛(wèi)生作業(yè)單位應當定時清掃保潔城市道路,城市快速路、主次干道、支路、橋梁及其附屬設施應當采用濕式除塵保潔;干燥少雨季節(jié),應當灑水,防止和減少揚塵。
 
  第十三條
 
  經(jīng)批準臨時占用城市道路的,應當保持道路容貌整潔。臨時占用期限屆滿后,應當立即恢復原貌。
 
  第十四條
 
  城市主次干道兩側(cè)道路紅線外的建筑物前,應當根據(jù)需要和可能,選用透景、半透景的圍墻、柵欄或者綠籬、花壇(池)、草坪等作為分界,美化環(huán)境。
 
  第十五條
 
  城市道路綠化美化應當具有地方特色。各類綠地、造型植物、攀緣植物和綠籬等應當保持美觀、完整;行道樹應當保持排列整齊,樹形、樹冠美觀。
 
  樹木、綠地的所有人、管理人應當保持植物、植被生長良好、葉面潔凈美觀;適時養(yǎng)護、更新植物、植被,保證綠地安全防圍設施、標牌設施完好、整潔;定期修剪行道樹,防治病蟲害;及時淘汰、更換影響市容環(huán)境和易倒伏的樹種。
 
  第十六條
 
  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市及區(qū)(市)縣人民政府有關除雪的規(guī)定,及時完成除雪任務,并保持環(huán)境整潔。
 
  第十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廣場從事商業(yè)活動以及超出店鋪門窗店外經(jīng)營;
 
  (二)擅自在城市道路及兩側(cè)堆放物品,搭建建筑物、構筑物,設置商亭(棚)及其他設施;
 
  (三)擅自在城市道路、住宅樓之間設置架空管線;
 
  (四)在城市道路兩側(cè)和住宅區(qū)內(nèi)的護欄、電桿、樹木、綠籬、花壇、景觀小品、健身器械等處架設管線、搭放物品;
 
  (五)在當?shù)厝嗣裾沟膮^(qū)域內(nèi)露天燒烤食品或者為露天燒烤食品提供場地。
 
  第三章 建筑物、構筑物容貌管理
 
  第十八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城鄉(xiāng)規(guī)劃、城市市容等主管部門研究編制城市色彩和建筑風格規(guī)劃,經(jīng)征求市民意見和組織專家評審后公布施行。
 
  編制城市色彩和建筑風格規(guī)劃,應當兼顧保持城市總體風貌與現(xiàn)代化城市建設的關系,突出城市色彩與建筑風格的地方特色。
 
  第十九條
 
  建筑物、構筑物應當保持外型完好、整潔,外墻及門窗玻璃破損的應當及時修復。
 
  建筑物、構筑物原設計風格、形態(tài)、色彩不得擅自改變;主次干道和重點地區(qū)臨街建筑物的外廊、陽臺外和窗外不得吊掛、放置影響市容的物品;在護欄、護墻內(nèi)放置物品不得超過護欄、護墻的高度。不得在屋頂搭建建筑物、構筑物及在屋頂、樓道放置雜物。
 
  封閉陽臺以及安裝防盜窗(門)、空調(diào)外機、遮陽帳篷、太陽能等設施的,應當規(guī)范設置,并保證安全、保持整潔。
 
  第二十條
 
  在建筑物、構筑物上設置建筑名稱、單位名稱以及其他文字、圖案,應當貼附于建筑主體且不得超出其頂端,色彩、風格應當與建筑主體相協(xié)調(diào)。
 
  第三章 建筑物、構筑物容貌管理
 
  第二十一條
 
  建筑物、構筑物應當保持外形完好、整潔。外立面破損、污穢影響市容的,其所有人、管理人應當及時整修、清潔。
 
  第二十二條
 
  依附城市建筑物設置排放油煙管道,一般應當避開建筑物正面或者主干道一側(cè),保證其色彩與建筑主體色彩一致,并保持其外觀整潔。
 
  第二十三條
 
  城市標志性建筑、主次干道沿線建筑、景觀河道、商業(yè)街區(qū)、大型廣場等,應當按照城市景觀照明專項規(guī)劃,設置城市景觀照明設施。
 
  城市景觀照明專項規(guī)劃,應當按照城市總體規(guī)劃確定的城市功能分區(qū),突出不同區(qū)域的景觀照明設施布局及照明效果。
 
  第二十四條
 
  城市雕塑和建筑小品應當內(nèi)容健康,符合海濱城市風貌和造型藝術要求;出現(xiàn)破損、污穢的,其所有人、管理人應當及時處理。
 
  第四章 施工場地容貌管理
 
  第二十五條
 
  在建工地應當設立不低于四米的封閉圍擋,拆遷工地、待建工地應當設立不低于二米的封閉圍擋。靠近圍擋的臨時工棚及堆放物品高度不得超過圍擋頂端,圍擋外側(cè)不得堆放物料、機具等雜物。
 
  施工現(xiàn)場出入口大門一般應當避開城市主干道兩側(cè),并采用不透明材料。
 
  第二十六條
 
  施工現(xiàn)場應當采取降塵措施處理,設置排水溝和沉淀池,場內(nèi)道路和地面應當硬鋪裝,并按照規(guī)定安裝與城市揚塵監(jiān)控系統(tǒng)聯(lián)網(wǎng)的視頻監(jiān)控系統(tǒng)。
 
  第二十七條
 
  施工產(chǎn)生的渣土、垃圾等應當定點堆放,并按照指定的時間、路線和地點排放。
 
  運輸車輛駛離施工現(xiàn)場時應當經(jīng)過沖洗,并按照規(guī)定封閉、苫蓋,平槽裝載,不得沿途溢漏、遺撒,污染城市道路。
 
  第二十八條
 
  在建建筑物應當使用密目式安全網(wǎng)進行全封閉。密目式安全網(wǎng)應當定期清洗、更換,保持清潔完整。
 
  在建工地設置售樓展示區(qū)、辦公區(qū)、休息區(qū)等臨時設施的,應當符合相關規(guī)定。
 
  第二十九條
 
  建設工程竣工后,應當及時拆除工地圍擋等臨時設施,清運渣土、剩料,清理、平整場地,拆除臨時設置的設施,修復施工中損壞的城市道路等公共設施。
 
  第三十條
 
  在城市道路及其他公共場所進行改建、擴建、養(yǎng)護、維修等施工的,設置的警示標志、夜間照明裝置和安全防圍設施,應當保持整潔、完好。施工完畢后,應當及時平整現(xiàn)場、拆除臨時設施。
 
  第五章 廣告設施與標識容貌管理
 
  第三十一條
 
  市及區(qū)(市)縣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編制城市戶外廣告設置規(guī)劃,制定廣告設施、標識設置規(guī)范,保證城市容貌整潔、美觀。
 
  戶外廣告設置規(guī)劃應當明確戶外廣告的設置區(qū)域、地點、規(guī)格、形狀和材質(zhì)等要素,并向公眾公布。
 
  第三十二條
 
  戶外廣告設施、標識應當文字書寫規(guī)范、內(nèi)容健康,造型、圖案美觀、清晰,色彩、風格與環(huán)境協(xié)調(diào),燈光畫面亮度適宜。
 
  第三十三條
 
  設置大型戶外廣告,應當向城市市容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城市市容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nèi)作出決定;不予批準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利用城市市政公用設施、公共用地設置大型戶外廣告的,應當通過招標或者拍賣方式確定經(jīng)營權。
 
  第三十四條
 
  生產(chǎn)、經(jīng)營單位在其生產(chǎn)、經(jīng)營場所或者建筑物法定控制范圍內(nèi),設置與其注冊登記名稱相符的標牌、匾額、指示牌等招牌廣告的,每個門面只能設置一塊。
 
  第三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設置戶外廣告:
 
  (一)利用交通安全設施、交通標志的;
 
  (二)影響市政公共設施、交通安全設施、交通標志、消防設施、消防安全標志使用的;
 
  (三)妨礙生產(chǎn)或者人民生活,損害市容市貌的;
 
  (四)利用行道樹或者損毀綠地的;
 
  (五)在國家機關、文物保護單位和風景名勝區(qū)的建筑控制地帶設置的。
 
  第三十六條
 
  禁止擅自在城市道路、橋梁、隧道、廣場、綠地、車站、碼頭等公共場所懸掛、散發(fā)或者張貼宣傳品以及設置充氣模型。
 
  需要張貼、懸掛宣傳品以及設置充氣模型的,應當向城市市容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并按照要求布設,期滿后應當立即清除。
 
  第三十七條
 
  禁止在建筑物、構筑物外墻、樓道、電梯等公共區(qū)域涂寫、刻畫。
 
  第三十八條
 
  區(qū)(市)縣城市市容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qū)域內(nèi)擅自粘貼、刻畫的文字、圖案以及擅自懸掛的宣傳品,應當及時組織清除。
 
  鼓勵和支持采用特殊貼膜、防涂防貼涂料等先進技術防治非法小廣告。
 
  第三十九條
 
  市及區(qū)(市)縣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根據(jù)需要設置公共信息欄,方便公眾發(fā)布信息,并負責日常管理和保潔。
 
  第四十條
 
  戶外廣告經(jīng)營者或者使用者,應當對廣告設施進行定期維護,確保其安全、完好、整潔。對殘缺、污損以及有安全隱患的戶外廣告,應當及時修復、更換或者拆除。
 
  廣告設施臨時空置的,應當及時裝飾或者以公益廣告填充。
 
  第六章 機動車與機動車停車場容貌管理
 
  第四十一條
 
  市及區(qū)(市)縣人民政府應當依據(jù)城市總體規(guī)劃和城市市容規(guī)劃,編制城市停車設施建設專項規(guī)劃,有序推進城市停車設施建設。
 
  第四十二條
 
  城市內(nèi)機動車應當保持外觀整潔完好,標志齊全、醒目。運載散體、流體的車輛應當密閉。
 
  第四十三條
 
  機動車停車場應當保持整潔;停車泊位施劃應當清晰并符合有關標準;城市區(qū)域內(nèi)的機動車應當在停車場或者準許停放車輛的地點依次有序停放。
 
  第四十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占用城市道路、廣場維修和清洗機動車;
 
  (二)在城市道路上依法施劃的停車泊位以外的區(qū)域停放機動車;
 
  (三)擅自拆除、移動、損毀和涂改道路停車設施、設備;
 
  (四)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及設施設置停車場或者施劃停車泊位。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的行為,由城市市容執(zhí)法機關按照下列規(guī)定處理:
 
  (一)違反第十條規(guī)定,公共設施、標識設施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未確保公共設施、標識整潔完好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二)違反第十七條第一項規(guī)定,擅自超出店鋪門窗店外經(jīng)營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三)違反第十七條第二項規(guī)定,擅自在城市道路搭建建筑物、構筑物,設置商亭(棚)及其他設施的,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清理、拆除;逾期不改正的,對個人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四)違反第十九條第二款規(guī)定,在主次干道和重點地區(qū)臨街建筑物的外廊、陽臺外和窗外吊掛、放置影響市容的物品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五)違反第二十條規(guī)定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六)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規(guī)定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個人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
 
  (七)違反第二十二條規(guī)定,未保持排放油煙管道外觀整潔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八)違反第三十一條第一款規(guī)定,未按照廣告編制規(guī)劃或者設置規(guī)范設置廣告設施、標識的,責令限期清理、拆除;逾期未清理、拆除的,對個人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九)違反第三十三條第一款規(guī)定,未經(jīng)城市市容主管部門同意擅自設置大型戶外廣告的,責令限期清理、拆除;逾期未清理、拆除的,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十)違反第三十六條第一款、第三十七條規(guī)定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清理;逾期不改正的,對個人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的行為,涉及其他有關行政管理部門管理權限的,由有關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處理。
 
  第四十七條
 
  市及區(qū)(市)縣人民政府城市建設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市政府派出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城市市容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任免機關或者監(jiān)察機關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八條
 
  本市建制鎮(zhèn)的容貌管理,可以參照本條例執(zhí)行。
 
  第四十九條
 
  本條例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1994年10月27日大連市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通過的《大連市城市市容管理條例》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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