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犁哈薩克自治州畜牧獸醫局,各地(州、市)畜牧獸醫局,自治區動物衛生監督所、自治區動物疫病預防控制中心,自治區畜牧科學院獸醫研究所:
動物病原微生物實驗室生物安全,事關重大動物疫病防控,事關公眾健康和社會穩定。為全面貫徹落實《動物防疫法》、《重大動物疫情應急條例》、《病原微生物實驗室生物安全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現轉發《農業部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做好動物病原微生物實驗室生物安全監管工作的通知》(農辦醫〔2016〕15號),并就進一步加強我區動物病原微生物安全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依法嚴格高致病性動物病原微生物生物安全審批
根據《動物防疫法》、《重大動物疫情應急條例》、《高致病性動物病原微生物實驗室生物安全管理審批辦法》、《農業部關于進一步規范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實驗活動審批工作的通知》(農醫發〔2008〕27號)和國務院行政審批項目取消下放有關決定,自治區獸醫局承擔農業部下放的“重大動物疫病病料采集審批”工作,以及“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實驗活動的行政審批初審”。自治區獸醫局依照法定審批權限、條件、程序和時限要求,制定了《自治區重大動物疫病病料采集審批指南》(見附件1)、《自治區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實驗活動初審指南》(見附件2)。
二、全面加強動物病原微生物實驗室生物安全日常監管
(一)嚴查違法從事重大動物疫病病料采集、高致病性動物病原微生物實驗活動行為
按照農業部《重大動物疫病病料采集審批工作規范》要求,需要在新疆區域內采集重大動物疫病病料的單位和個人(法律授權的畜牧獸醫主管部門以及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和動物衛生監督機構、農業部指定的國家獸醫參考實驗室和獸醫專業實驗室除外),應當依法經自治區獸醫局批準。
各地要嚴格按照《病原微生物實驗室生物安全管理條例》要求開展相應的實驗活動,杜絕越級開展與實驗室安全級別不相符的實驗活動。我區目前暫無批準的三、四級獸醫實驗室和高致病性動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種保藏單位,現有獸醫實驗室不具備開展高致病性動物病原微生物實驗室活動資格和條件,不得開展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實驗活動。
嚴格執行高致病性動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種或者樣本運輸、高致病性動物病原微生物實驗活動事前審批制度,監督有關實驗室嚴格按照批復內容開展實驗活動,認真執行實驗活動定期報告制度。對未經審批違法開展高致病性動物病原微生物實驗活動的行為,要依法嚴肅查處。對違法越級開展高致病性動物病原微生物實驗,致使實驗用菌(毒)污染,造成人員財產損失和不良影響,構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二)認真落實動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種保藏管理規定
各地要認真落實《動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種保藏管理辦法》等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嚴格遵守國家實行的動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種集中保存制度,對高致病性動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種或樣本的采集、運輸、保存活動進行監管。加強對屬地教學科研、生物制品企業動物病原微生物實驗室菌(毒)種保藏管理的檢查、監管,嚴格按要求,及時銷毀高致病性動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種、樣本或送農業部指定的菌(毒)種保藏機構保藏,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保存高致病性動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種和樣本。對非法采集、運輸、保存高致病性動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種或樣本的行為,要嚴肅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三)加強實驗室安全防范應急處置措施
各級獸醫部門要高度重視實驗室日常安全預警工作,強化安全防范措施。實驗室工作人員要熟練掌握應急預案,提高應急處置能力。要加強重大節假日和國家重要活動期間應急值守,嚴格執行24小時專人值班制度,做到責任明確、人員到位、聯絡暢通。嚴防實驗室危險化學試劑、實驗用組織病料等被盜搶、丟失和泄露事件發生。各地要在近期內,組織開展對屬地獸醫實驗室,屬地教學科研單位、生物制品企業動物病原微生物實驗室進行巡查,全面排查治理生物安全隱患,做到防患于未然。
(四)規范備案管理。各級畜牧獸醫部門要進一步摸清轄區內動物病原微生物實驗室底數,規范實驗室備案管理。各地要對新建、改建、擴建的一級、二級實驗室進行備案,并對從事動物病原微生物相關實驗活動的實驗室感染應急處置預案、人員培訓考核情況、實驗室運行情況以及其批準的實驗活動結果、工作情況進行監管。
(五)加強病毒研究成果管理。科研論文發表要按照《科技部教育部農業部中科院中國科協關于加強我國病毒研究成果發表管理的通知》(國科發社﹝2012﹞921號)規定,進一步明確責任主體,對相關成果發表加強管理,做好審查。
五、切實保障動物病原微生物實驗室生物安全管理各項工作落到實處
(一)全面落實實驗室生物安全責任。各級畜牧獸醫主管部門要按照屬地管理原則,切實履行監管職責。要全面落實實驗室生物安全監管責任制,層層簽訂生物安全責任書,落實實驗室設立單位、實驗室負責人生物安全管理責任,切實把責任落實到部門、落實到單位、落實到具體人員。要落實責任追究制度,嚴肅依法查處各類違法違規行為。
(二)加強宣傳引導和培訓。各地要采取不同形式加強動物病原微生物實驗室生物安全有關法律法規和標準規范的宣傳培訓,增強有關單位和人員的生物安全意識和防范能力。要完善實驗室生物安全審批工作規范并做好宣貫,提高動物病原微生物實驗室生物安全管理科學化水平。
附件:1.自治區重大動物疫病病料采集審批指南
2.自治區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實驗活動初審指南
2016年3月29日
抄送:新疆出入境檢驗檢疫局、新疆農業大學。
自治區畜牧廳 2016年3月29日印發
共印30份
動物病原微生物實驗室生物安全,事關重大動物疫病防控,事關公眾健康和社會穩定。為全面貫徹落實《動物防疫法》、《重大動物疫情應急條例》、《病原微生物實驗室生物安全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現轉發《農業部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做好動物病原微生物實驗室生物安全監管工作的通知》(農辦醫〔2016〕15號),并就進一步加強我區動物病原微生物安全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依法嚴格高致病性動物病原微生物生物安全審批
根據《動物防疫法》、《重大動物疫情應急條例》、《高致病性動物病原微生物實驗室生物安全管理審批辦法》、《農業部關于進一步規范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實驗活動審批工作的通知》(農醫發〔2008〕27號)和國務院行政審批項目取消下放有關決定,自治區獸醫局承擔農業部下放的“重大動物疫病病料采集審批”工作,以及“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實驗活動的行政審批初審”。自治區獸醫局依照法定審批權限、條件、程序和時限要求,制定了《自治區重大動物疫病病料采集審批指南》(見附件1)、《自治區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實驗活動初審指南》(見附件2)。
二、全面加強動物病原微生物實驗室生物安全日常監管
(一)嚴查違法從事重大動物疫病病料采集、高致病性動物病原微生物實驗活動行為
按照農業部《重大動物疫病病料采集審批工作規范》要求,需要在新疆區域內采集重大動物疫病病料的單位和個人(法律授權的畜牧獸醫主管部門以及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和動物衛生監督機構、農業部指定的國家獸醫參考實驗室和獸醫專業實驗室除外),應當依法經自治區獸醫局批準。
各地要嚴格按照《病原微生物實驗室生物安全管理條例》要求開展相應的實驗活動,杜絕越級開展與實驗室安全級別不相符的實驗活動。我區目前暫無批準的三、四級獸醫實驗室和高致病性動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種保藏單位,現有獸醫實驗室不具備開展高致病性動物病原微生物實驗室活動資格和條件,不得開展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實驗活動。
嚴格執行高致病性動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種或者樣本運輸、高致病性動物病原微生物實驗活動事前審批制度,監督有關實驗室嚴格按照批復內容開展實驗活動,認真執行實驗活動定期報告制度。對未經審批違法開展高致病性動物病原微生物實驗活動的行為,要依法嚴肅查處。對違法越級開展高致病性動物病原微生物實驗,致使實驗用菌(毒)污染,造成人員財產損失和不良影響,構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二)認真落實動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種保藏管理規定
各地要認真落實《動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種保藏管理辦法》等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嚴格遵守國家實行的動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種集中保存制度,對高致病性動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種或樣本的采集、運輸、保存活動進行監管。加強對屬地教學科研、生物制品企業動物病原微生物實驗室菌(毒)種保藏管理的檢查、監管,嚴格按要求,及時銷毀高致病性動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種、樣本或送農業部指定的菌(毒)種保藏機構保藏,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保存高致病性動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種和樣本。對非法采集、運輸、保存高致病性動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種或樣本的行為,要嚴肅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三)加強實驗室安全防范應急處置措施
各級獸醫部門要高度重視實驗室日常安全預警工作,強化安全防范措施。實驗室工作人員要熟練掌握應急預案,提高應急處置能力。要加強重大節假日和國家重要活動期間應急值守,嚴格執行24小時專人值班制度,做到責任明確、人員到位、聯絡暢通。嚴防實驗室危險化學試劑、實驗用組織病料等被盜搶、丟失和泄露事件發生。各地要在近期內,組織開展對屬地獸醫實驗室,屬地教學科研單位、生物制品企業動物病原微生物實驗室進行巡查,全面排查治理生物安全隱患,做到防患于未然。
(四)規范備案管理。各級畜牧獸醫部門要進一步摸清轄區內動物病原微生物實驗室底數,規范實驗室備案管理。各地要對新建、改建、擴建的一級、二級實驗室進行備案,并對從事動物病原微生物相關實驗活動的實驗室感染應急處置預案、人員培訓考核情況、實驗室運行情況以及其批準的實驗活動結果、工作情況進行監管。
(五)加強病毒研究成果管理。科研論文發表要按照《科技部教育部農業部中科院中國科協關于加強我國病毒研究成果發表管理的通知》(國科發社﹝2012﹞921號)規定,進一步明確責任主體,對相關成果發表加強管理,做好審查。
五、切實保障動物病原微生物實驗室生物安全管理各項工作落到實處
(一)全面落實實驗室生物安全責任。各級畜牧獸醫主管部門要按照屬地管理原則,切實履行監管職責。要全面落實實驗室生物安全監管責任制,層層簽訂生物安全責任書,落實實驗室設立單位、實驗室負責人生物安全管理責任,切實把責任落實到部門、落實到單位、落實到具體人員。要落實責任追究制度,嚴肅依法查處各類違法違規行為。
(二)加強宣傳引導和培訓。各地要采取不同形式加強動物病原微生物實驗室生物安全有關法律法規和標準規范的宣傳培訓,增強有關單位和人員的生物安全意識和防范能力。要完善實驗室生物安全審批工作規范并做好宣貫,提高動物病原微生物實驗室生物安全管理科學化水平。

2.自治區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實驗活動初審指南
2016年3月29日
抄送:新疆出入境檢驗檢疫局、新疆農業大學。
自治區畜牧廳 2016年3月29日印發
共印3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