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蘭州新區管委會,省政府各部門,中央在甘各單位,省屬各企業:
現將修訂后的《甘肅省人民政府質量獎實施辦法》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原《甘肅省人民政府質量獎實施辦法》(甘政發〔2011〕99號)同時廢止。
甘肅省人民政府
2016年5月31日
(此件公開發布)
甘肅省人民政府質量獎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推動建設質量強省,引導和激勵廣大企業和組織樹立質量發展理念,提升質量競爭能力,促進全省經濟社會轉型升級提質增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國務院《質量發展綱要(2011—2020年)》、《甘肅省質量發展綱要(2012—2020年)》、全國評比達標表彰工作協調小組《關于甘肅省委省政府申報項目的復函》(國評組函〔2015〕49號)等法律法規和文件精神,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甘肅省人民政府質量獎(簡稱“甘肅質量獎”)由黨中央、國務院批準設立,是甘肅省人民政府在質量領域的最高獎項,由省政府評審、表彰和獎勵,授予省內在產品、工程、環境、服務、社會管理等各個領域內質量領先、技術創新、管理卓越、品牌優秀、效益突出的企業和組織。
第三條 甘肅質量獎以國家標準《卓越績效評價準則》(GB/T19580)和《卓越績效評價準則實施指南》(GB/T19579)對質量元素的要求及評價條件為評審基本依據,遵循科學、公開、公平、公正的評審準則,堅持市場評價原則,自覺接受社會監督。
第四條 甘肅質量獎每2年評審一屆,由企業或組織自愿申報,每屆獲獎企業或組織總數原則上不超過3個。作為甘肅質量獎的附屬獎項,每屆同時表彰獎勵不超過5個甘肅質量獎提名獎。當年符合獎勵條件的企業或組織未達到獲獎個數的,名額可以空缺。
第五條 甘肅質量獎有效期為5年。對有效期滿的獲獎企業或組織重新進行考核評價,符合條件的繼續保留稱號,不符合條件的予以整改,整改后仍不能達到要求的取消稱號。獲得提名獎的企業和組織再次申報甘肅質量獎不受此規定限制。
第六條 甘肅質量獎評審不向申報企業和組織收取任何費用,相關經費列入省質量工作主管部門當年財政預算。
第二章 組織管理
第七條 成立甘肅省人民政府質量獎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評委會”),由省政府分管質量工作的副省長擔任評委會主任。另設三名副主任,分別由省政府分管副秘書長、省質量工作主管部門和省評比達標表彰工作協調小組辦公室的主要負責同志擔任。評委會成員由省質量發展領導小組相關成員單位和省評比達標表彰工作協調小組辦公室負責同志組成。評委會的主要職責是:
(一)組織、指導、監督甘肅質量獎評審工作,研究決定評審過程中的重大事項;
(二)審定評審標準、程序、細則等重要工作規范;
(三)審查評審結果,確定提請省政府審批表彰的擬獲獎企業和組織名單。
第八條 評委會辦公室設在省質監局,具體承辦和負責處理甘肅質量獎評審的日常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組織制(修)訂甘肅質量獎評審細則、評審人員管理制度等規范性文件;
(二)建立評審人員專家庫,負責評審人員的招聘、培訓、使用及監督管理;
(三)發布甘肅質量獎評審的相關信息,受理甘肅質量獎的申報,組建專家評審組對申報企業或組織按程序進行評審;
(四)向評委會報告評審結果,提請評委會審議確定候選企業或組織名單,并進行公示;
(五)對獲獎企業和組織的質量保證能力進行跟蹤管理,加強甘肅質量獎的品牌宣傳、經驗推廣和基礎培育工作;
(六)承辦評委會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申報條件和評審程序
第九條 申報甘肅質量獎的企業或組織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和相關產業、環保、安全、質量等政策,且在本省注冊登記并正常運行3年以上;
(二)具備扎實的質量工作基礎,建立有效運行的質量管理體系,質量管理理念、制度、模式、方法先進,形成自我完善的持續改進機制;
(三)積極開展質量創新、標準創新、管理創新、技術創新等,創新能力較強,品牌形象和影響力突出,質量競爭力優勢明顯;
(四)具有良好的經營業績和社會貢獻,近3年主要經濟、技術、服務、質量等指標位居省內或國內同行業領先水平;
(五)切實履行社會責任,依法誠信經營,具有良好的誠信記錄和社會聲譽;
(六)近3年內未發生重大質量、安全、環保、公共衛生等事故,沒有因自身原因導致服務對象(用戶、顧客)的重大投訴,無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
第十條 積極鼓勵省內特色支柱產業、高新技術產業、戰略性新興產業、節能環保產業、文化旅游產業、現代農業和服務業等行業的龍頭骨干企事業單位、行業組織、科研技術機構,以及成長性強的新興行業的企業和組織申報甘肅質量獎。
第十一條 甘肅質量獎評審工作程序:
(一)申報。凡符合申報條件的企業和組織,自愿申報,按照評價標準和申報要求,對本企業或組織的質量工作業績進行自我評價和說明。
(二)推薦。申報及相關證實性材料,經省級相關行業主管部門或市州質量發展領導小組審查并推薦上報,在規定時限內報送評委會辦公室。
相關省級行業協(學)會、聯合會也可以受理本行業內組織的申請材料,經由省行業主管部門牽頭組織對申報材料進行綜合審查后提名推薦。
申報甘肅質量獎,應優先推薦在市州一級質量效益評價較好的企業和組織。
(三)資格審查。評委會辦公室對申報企業和組織的基本條件、申報材料和推薦意見進行資格審查,對通過資格審查的,正式受理其申報。
(四)資料評審。評委會辦公室組織評審人員對已受理的企業和組織進行資料評審,并根據資料評審結果,確定進入現場評審的企業和組織名單。
(五)現場評審。評委會辦公室組織專家評審組,對進入現場評審的企業或組織進行現場評審,形成現場評審報告。
(六)綜合評價。評委會辦公室根據現場評審結果,對評審情況進行匯總與審查,形成綜合評價報告,提出候選獲獎名單。
(七)審定公示。評委會根據候選名單,確定擬獲獎名單,由評委會辦公室通過媒體向社會公示,公示期為5個工作日。
(八)批準公告。對通過公示的擬獲獎企業和組織,經省政府批準后,向社會公告。
第四章 激勵措施
第十二條 對獲得甘肅質量獎的企業和組織,由省政府發文通報表彰,并召開表彰大會,頒發獎牌(獎杯)、證書。
第十三條 省政府相關部門要在政府性投資項目安排、產業發展政策扶持、科技計劃資金投入、技術研發項目補助、產業引導股權投資基金支持、落實新產品開發稅收優惠政策、評優評先等方面,對獲獎企業和組織給予傾斜和支持。
第十四條 各銀行業金融機構要對獲獎企業和組織開通融資綠色通道,提供優惠利率專項貸款。對有直接融資需求的獲獎企業和組織,優先納入全省上市企業資源庫,優先推薦優質券商和中介服務機構供企業自主選擇。
第十五條 獲得甘肅質量獎的企業或組織,符合相關條件的,即時授予“甘肅省五一勞動獎狀”、“甘肅省青年文明號”等;對獲獎企業或組織的相關負責人,符合相關條件的,即時授予“甘肅省五一勞動獎章”、“甘肅青年五四獎章”、“三八紅旗手”等,并優先推薦相應的國家級表彰。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十六條 獲獎企業和組織要不斷追求卓越,制定提高質量水平的新目標,積極應用質量管理的新方法,及時總結具有特色的質量管理新經驗,推進質量持續改進。
第十七條 獲獎企業和組織在對外宣傳中涉及甘肅質量獎榮譽的,必須注明獲獎年度。
第十八條 申報企業和組織提供的材料應當真實,嚴禁弄虛作假。對采取不正當手段獲得榮譽的,經查證屬實,撤銷其所獲獎項,收回獎牌(獎杯)、證書,5年內不得參加甘肅質量獎的評審,并向社會進行通報。
第十九條 獲獎企業和組織在獲獎后2年內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評審委員會組織對其進行調查,經核實后,報請省政府批準,撤銷其獎項,收回獎牌(獎杯)和證書,并向社會通報,3年內不得參加甘肅質量獎的評審。
(一)發生重大質量、安全、環保、公共衛生等事故的;
(二)發生重大質量問題,被監管部門查處,或服務對象(用戶、顧客)對其產品、工程、環境、服務等有重大質量投訴并查證屬實的;
(三)因經營管理不善,出現嚴重經營性虧損的;
(四)發生其他嚴重違反法律、法規行為的。
第二十條 省評比達標表彰工作協調小組辦公室負責對甘肅質量獎評審工作的全程監督,確保評審工作公平公正。
第二十一條 參與評審工作的相關機構和人員,要保守申報企業和組織的商業及技術秘密,嚴格遵守評審標準和程序。對在評審過程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造成不良后果的人員,取消其評審資格,并依法追究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二條 本實施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為5年。
現將修訂后的《甘肅省人民政府質量獎實施辦法》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原《甘肅省人民政府質量獎實施辦法》(甘政發〔2011〕99號)同時廢止。
甘肅省人民政府
2016年5月31日
(此件公開發布)
甘肅省人民政府質量獎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推動建設質量強省,引導和激勵廣大企業和組織樹立質量發展理念,提升質量競爭能力,促進全省經濟社會轉型升級提質增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國務院《質量發展綱要(2011—2020年)》、《甘肅省質量發展綱要(2012—2020年)》、全國評比達標表彰工作協調小組《關于甘肅省委省政府申報項目的復函》(國評組函〔2015〕49號)等法律法規和文件精神,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甘肅省人民政府質量獎(簡稱“甘肅質量獎”)由黨中央、國務院批準設立,是甘肅省人民政府在質量領域的最高獎項,由省政府評審、表彰和獎勵,授予省內在產品、工程、環境、服務、社會管理等各個領域內質量領先、技術創新、管理卓越、品牌優秀、效益突出的企業和組織。
第三條 甘肅質量獎以國家標準《卓越績效評價準則》(GB/T19580)和《卓越績效評價準則實施指南》(GB/T19579)對質量元素的要求及評價條件為評審基本依據,遵循科學、公開、公平、公正的評審準則,堅持市場評價原則,自覺接受社會監督。
第四條 甘肅質量獎每2年評審一屆,由企業或組織自愿申報,每屆獲獎企業或組織總數原則上不超過3個。作為甘肅質量獎的附屬獎項,每屆同時表彰獎勵不超過5個甘肅質量獎提名獎。當年符合獎勵條件的企業或組織未達到獲獎個數的,名額可以空缺。
第五條 甘肅質量獎有效期為5年。對有效期滿的獲獎企業或組織重新進行考核評價,符合條件的繼續保留稱號,不符合條件的予以整改,整改后仍不能達到要求的取消稱號。獲得提名獎的企業和組織再次申報甘肅質量獎不受此規定限制。
第六條 甘肅質量獎評審不向申報企業和組織收取任何費用,相關經費列入省質量工作主管部門當年財政預算。
第二章 組織管理
第七條 成立甘肅省人民政府質量獎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評委會”),由省政府分管質量工作的副省長擔任評委會主任。另設三名副主任,分別由省政府分管副秘書長、省質量工作主管部門和省評比達標表彰工作協調小組辦公室的主要負責同志擔任。評委會成員由省質量發展領導小組相關成員單位和省評比達標表彰工作協調小組辦公室負責同志組成。評委會的主要職責是:
(一)組織、指導、監督甘肅質量獎評審工作,研究決定評審過程中的重大事項;
(二)審定評審標準、程序、細則等重要工作規范;
(三)審查評審結果,確定提請省政府審批表彰的擬獲獎企業和組織名單。
第八條 評委會辦公室設在省質監局,具體承辦和負責處理甘肅質量獎評審的日常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組織制(修)訂甘肅質量獎評審細則、評審人員管理制度等規范性文件;
(二)建立評審人員專家庫,負責評審人員的招聘、培訓、使用及監督管理;
(三)發布甘肅質量獎評審的相關信息,受理甘肅質量獎的申報,組建專家評審組對申報企業或組織按程序進行評審;
(四)向評委會報告評審結果,提請評委會審議確定候選企業或組織名單,并進行公示;
(五)對獲獎企業和組織的質量保證能力進行跟蹤管理,加強甘肅質量獎的品牌宣傳、經驗推廣和基礎培育工作;
(六)承辦評委會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申報條件和評審程序
第九條 申報甘肅質量獎的企業或組織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和相關產業、環保、安全、質量等政策,且在本省注冊登記并正常運行3年以上;
(二)具備扎實的質量工作基礎,建立有效運行的質量管理體系,質量管理理念、制度、模式、方法先進,形成自我完善的持續改進機制;
(三)積極開展質量創新、標準創新、管理創新、技術創新等,創新能力較強,品牌形象和影響力突出,質量競爭力優勢明顯;
(四)具有良好的經營業績和社會貢獻,近3年主要經濟、技術、服務、質量等指標位居省內或國內同行業領先水平;
(五)切實履行社會責任,依法誠信經營,具有良好的誠信記錄和社會聲譽;
(六)近3年內未發生重大質量、安全、環保、公共衛生等事故,沒有因自身原因導致服務對象(用戶、顧客)的重大投訴,無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
第十條 積極鼓勵省內特色支柱產業、高新技術產業、戰略性新興產業、節能環保產業、文化旅游產業、現代農業和服務業等行業的龍頭骨干企事業單位、行業組織、科研技術機構,以及成長性強的新興行業的企業和組織申報甘肅質量獎。
第十一條 甘肅質量獎評審工作程序:
(一)申報。凡符合申報條件的企業和組織,自愿申報,按照評價標準和申報要求,對本企業或組織的質量工作業績進行自我評價和說明。
(二)推薦。申報及相關證實性材料,經省級相關行業主管部門或市州質量發展領導小組審查并推薦上報,在規定時限內報送評委會辦公室。
相關省級行業協(學)會、聯合會也可以受理本行業內組織的申請材料,經由省行業主管部門牽頭組織對申報材料進行綜合審查后提名推薦。
申報甘肅質量獎,應優先推薦在市州一級質量效益評價較好的企業和組織。
(三)資格審查。評委會辦公室對申報企業和組織的基本條件、申報材料和推薦意見進行資格審查,對通過資格審查的,正式受理其申報。
(四)資料評審。評委會辦公室組織評審人員對已受理的企業和組織進行資料評審,并根據資料評審結果,確定進入現場評審的企業和組織名單。
(五)現場評審。評委會辦公室組織專家評審組,對進入現場評審的企業或組織進行現場評審,形成現場評審報告。
(六)綜合評價。評委會辦公室根據現場評審結果,對評審情況進行匯總與審查,形成綜合評價報告,提出候選獲獎名單。
(七)審定公示。評委會根據候選名單,確定擬獲獎名單,由評委會辦公室通過媒體向社會公示,公示期為5個工作日。
(八)批準公告。對通過公示的擬獲獎企業和組織,經省政府批準后,向社會公告。
第四章 激勵措施
第十二條 對獲得甘肅質量獎的企業和組織,由省政府發文通報表彰,并召開表彰大會,頒發獎牌(獎杯)、證書。
第十三條 省政府相關部門要在政府性投資項目安排、產業發展政策扶持、科技計劃資金投入、技術研發項目補助、產業引導股權投資基金支持、落實新產品開發稅收優惠政策、評優評先等方面,對獲獎企業和組織給予傾斜和支持。
第十四條 各銀行業金融機構要對獲獎企業和組織開通融資綠色通道,提供優惠利率專項貸款。對有直接融資需求的獲獎企業和組織,優先納入全省上市企業資源庫,優先推薦優質券商和中介服務機構供企業自主選擇。
第十五條 獲得甘肅質量獎的企業或組織,符合相關條件的,即時授予“甘肅省五一勞動獎狀”、“甘肅省青年文明號”等;對獲獎企業或組織的相關負責人,符合相關條件的,即時授予“甘肅省五一勞動獎章”、“甘肅青年五四獎章”、“三八紅旗手”等,并優先推薦相應的國家級表彰。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十六條 獲獎企業和組織要不斷追求卓越,制定提高質量水平的新目標,積極應用質量管理的新方法,及時總結具有特色的質量管理新經驗,推進質量持續改進。
第十七條 獲獎企業和組織在對外宣傳中涉及甘肅質量獎榮譽的,必須注明獲獎年度。
第十八條 申報企業和組織提供的材料應當真實,嚴禁弄虛作假。對采取不正當手段獲得榮譽的,經查證屬實,撤銷其所獲獎項,收回獎牌(獎杯)、證書,5年內不得參加甘肅質量獎的評審,并向社會進行通報。
第十九條 獲獎企業和組織在獲獎后2年內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評審委員會組織對其進行調查,經核實后,報請省政府批準,撤銷其獎項,收回獎牌(獎杯)和證書,并向社會通報,3年內不得參加甘肅質量獎的評審。
(一)發生重大質量、安全、環保、公共衛生等事故的;
(二)發生重大質量問題,被監管部門查處,或服務對象(用戶、顧客)對其產品、工程、環境、服務等有重大質量投訴并查證屬實的;
(三)因經營管理不善,出現嚴重經營性虧損的;
(四)發生其他嚴重違反法律、法規行為的。
第二十條 省評比達標表彰工作協調小組辦公室負責對甘肅質量獎評審工作的全程監督,確保評審工作公平公正。
第二十一條 參與評審工作的相關機構和人員,要保守申報企業和組織的商業及技術秘密,嚴格遵守評審標準和程序。對在評審過程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造成不良后果的人員,取消其評審資格,并依法追究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二條 本實施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為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