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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國家獸醫參考實驗室管理的通知 (農醫發〔2016〕13號)

   2019-12-10 519
核心提示: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畜牧獸醫(農業、農牧)廳(局、委、辦),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畜牧獸醫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畜牧獸醫(農業、農牧)廳(局、委、辦),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畜牧獸醫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國家獸醫參考實驗室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現就進一步加強和規范國家獸醫參考實驗室(以下簡稱國家參考實驗室)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認識加強國家參考實驗室管理的重要性
 
  國家參考實驗室是受我部委托承擔特定動物疫病最終診斷、標準品制備、疫苗毒株推薦、防治技術研究、防控政策咨詢、防控效果評估、防控技術指導、對外交流合作等工作的實驗室。設立獸醫參考實驗室是國際通行做法,是做好動物防疫工作的重要基礎。做好動物防疫工作,提升我國參與獸醫國際事務的能力和水平,迫切需要進一步加強和規范國家參考實驗室管理工作。各省級獸醫主管部門要充分認識加強國家參考實驗室管理的重要性,積極參與有關工作,依法加強實驗室生物安全監管。
 
  二、科學規劃國家參考實驗室布局
 
  我部將根據動物防疫工作實際,參照世界動物衛生組織(OIE)法定報告疫病名錄和我國一、二、三類動物疫病名錄,以保障全國動物防疫工作為首要目標,兼顧對外交流合作工作需要,按照統籌布局、分步推進的原則,逐步完善國家參考實驗室布局。優先指定《國家中長期動物疫病防治規劃(2012-2020年)》確定的國內優先防治病種國家參考實驗室,逐步增加國家計劃控制和撲滅病種的國家參考實驗室和其他病種國家參考實驗室,推動形成以國家參考實驗室為核心,以相關獸醫實驗室為基礎的實驗室網絡。
 
  三、切實加強國家獸醫參考實驗室管理
 
  完善《國家參考實驗室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規定的國家參考實驗室指定和評估程序,對國家參考實驗室進行動態名單管理。
 
  (一)完善國家參考實驗室指定程序
 
  我部將根據工作需要發布通知,組織特定動物疫病國家參考實驗室的指定工作。符合條件并有意愿成為國家參考實驗室的,應按照要求將實驗室基本情況等材料報我部獸醫局。我部將在一定范圍內對上報材料進行公示,必要時到現場核實;組織各省級獸醫部門進行定性評分;綜合公示和評分等情況,對符合條件、綜合最優的,指定為國家參考實驗室并發布名單。其他綜合條件較好,但未被指定為國家參考實驗室的,我部將根據需要指定為專業實驗室并承擔特定動物疫病檢測等相關工作,其管理參照《辦法》和本通知要求進行。
 
  (二)加強國家參考實驗室年度考核評估
 
  按照《辦法》第十條和第十一條規定,今后我部將進一步加強對國家參考實驗室履行《辦法》規定職責和我部委托工作的年度考核。國家參考實驗室應于每年一月底前將上年度工作情況報我部獸醫局。我部將組織各省級獸醫部門對國家參考實驗室年度工作進行測評,在此基礎上,對國家參考實驗室進行綜合評估。
 
  (三)完善國家參考實驗室監督機制
 
  國家參考實驗室未按照規定報告工作情況,或者綜合評估達不到要求,以及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我部獸醫局要求其整改,并視情況通報:對特定動物疫病檢測、診斷結論出現重大偏差或錯誤的;未及時完成特定動物疫病檢測、診斷任務或者沒有按照規定報告、通報特定動物疫病檢測診斷數據和分析報告的;擅自將動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種或者樣本用于產品開發或轉讓的;未按規定向菌(毒)種保藏機構提供菌(毒)種和樣本的;未履行《辦法》所規定職責的;其他不符合我部有關規定的。
 
  (四)對國家參考實驗室實行動態名單管理
 
  建立國家參考實驗室名單動態管理機制,在指定和評估的基礎上,明確名單剔除和遞補工作程序。國家參考實驗室出現需整改情況、經整改仍不合格,或者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我部將其從國家參考實驗室名單剔除:違規違法發布動物疫情信息,或者違法違規開展實驗活動,情節嚴重的;不再從事特定動物疫病研究工作的;實驗室主任發生變動或團隊發生重大變化,經我部獸醫局組織評估達不到要求的。已有國家參考實驗室被剔除出名單,出現特定動物疫病參考實驗室空缺的,如有相應專業實驗室,由我部獸醫局組織評估,擇優指定為參考實驗室;如無相應的專業實驗室,按照《辦法》和本通知規定重新指定。
 
  四、全面提升國家參考實驗室運行水平
 
  國家參考實驗室所在單位負責其日常運行管理,為其提供經費等必要保障,按要求聘任國家參考實驗室主任,配合我部獸醫局做好管理和評估工作。國家參考實驗室主任應具有獸醫相關專業背景、較強的組織管理和協調能力,為本領域學術帶頭人或高學術水平專家。國家參考實驗室應建立健全質量及安全管理等各項制度,加強內部管理及質量控制;應科學、客觀、公正地開展特定動物疫病檢測診斷工作,對出具的檢測診斷結果負責;應按照《病原微生物實驗室生物安全管理條例》和我部規定開展動物病原微生物實驗活動。
 
  國家參考實驗室應積極加強對外交流合作,積極參與國際能力比對和驗證、技術培訓和結對、國際標準制修訂和學術會議等活動,有關對外交流合作應納入所在單位國際交流合作工作計劃。我部將進一步加大對國家參考實驗室開展對外交流合作的支持力度,優先推薦為國際組織、區域組織參考實驗室,為其參加有關國際合作項目創造條件。如相應動物疫病不設國家參考實驗室,并且確需申請國際組織、區域組織參考實驗室的,其推薦程序參照《辦法》和本通知規定執行。
 
  農業部
 
  2016年4月7日
 
  抄送:中國動物疫病預防控制中心、中國獸醫藥品監察所、中國動物衛生與流行病學中心,中國農業科學院有關研究所,各有關大學、科研院所。
 
     附件:農業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國家獸醫參考實驗室管理的通知(農醫發〔2016〕1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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