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聯席會議各成員單位,各市州人民政府、貴安新區管委會,有關單位:
為深入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完善失信約束制度構建誠信建設長效機制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20〕49號)精神,不斷提升我省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法治化、規范化水平,持續優化營商環境,現將《貴州省進一步完善失信約束制度構建誠信建設長效機制的實施方案》印發你們,請認真貫徹實施,抓好任務落實。
貴州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中國人民銀行貴陽中心支行
2021年6月2日
附件
貴州省進一步完善失信約束制度
構建誠信建設長效機制的實施方案
為深入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關于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的要求,認真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完善失信約束制度構建誠信建設長效機制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20〕49號,以下簡稱《指導意見》),進一步提高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法治化、規范化水平,充分發揮社會信用體系在優化營商環境、創新監管機制、提高監管能力和水平等方面的基礎性作用,結合我省實際,制定如下實施方案。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會精神,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總書記視察貴州重要講話精神,準確把握新發展階段,深入貫徹新發展理念,加快構建新發展格局,堅持穩中求進工作總基調,堅持遵循法治軌道,著力構建誠信建設長效機制,按照以依法依規、保護權益、審慎適度、清單管理的總體思路,進一步規范和健全失信行為認定、記錄、歸集、共享、公開、懲戒和信用修復等機制,推動社會信用體系邁入高質量發展的新階段,持續優化營商環境,更好發揮社會信用體系在支撐“放管服”改革和政府職能轉變、營造公平誠信的市場環境和社會環境等方面的積極作用。
(二)基本原則
推進社會信用體系高質量發展,要確保遵循法治軌道,要堅持依法規范、依法建設、依法提升的基本原則,全面提升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的法制化、規范化水平。
1.依法依規規范界定。失信行為記錄、嚴重失信主體名單認定和失信懲戒等事關個人、企業等各類主體切身利益,必須嚴格規范在法治軌道內運行。
2.嚴格執行認定標準。嚴格執行國家制定的信用信息和嚴重失信主體名單認定范圍和標準,合理把握失信懲戒措施,堅決防止不當使用和泛用、濫用。
3.確保過懲對應相當。按照失信行為發生的領域、情節輕重、影響程度等,嚴格依法分別實施不同類型、不同力度的懲戒措施,切實保護信用主體合法權益。
4.充分借鑒先進經驗。既立足我省省情,又充分參考省外成功經驗,在社會關注度高、認識尚不統一的領域慎重推進信用體系建設,依法推進完善符合我省實際的社會信用建設制度。
二、工作目標
各級行政機關及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等(以下統稱各級行政機關)應依據法律法規(包括行業法律法規)和黨中央、國務院政策文件(包含以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名義印發的文件,下同),參照全國公共信用信息基礎目錄和全國失信懲戒措施基礎清單及制定程序,制定相應的補充目錄和措施清單。各部門要嚴格按照目錄清單依法依規界定公共信用信息的納入、共享范圍和程序,嚴格按照國家法律法規、黨中央和國務院政策文件執行嚴重失信主體名單設列領域范圍、認定標準和程序,依法依規對失信主體開展失信懲戒。進一步健全和完善信用修復機制,解決“信用修復難”問題。
三、科學界定公共信用信息納入范圍和程序
(一)明確界定公共信用信息范圍。各級行政機關在進行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時必須嚴格以法律、法規或者黨中央、國務院政策文件為依據,實行目錄制管理。省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牽頭單位會同有關部門參照全國公共信用信息基礎目錄制定程序和格式,依法依規制定印發實施省級公共信用信息補充目錄。各市(州)可根據各地實際,參照全國和省級公共信用信息基礎目錄的制定程序,制定適用于本地的公共信用信息補充目錄。各級行政機關要嚴格按照全國公共信用信息基礎目錄和省級或市級公共信用信息補充目錄界定公共信用信息納入范圍。
(二)嚴格規范失信行為認定依據。各級行政機關在認定失信行為時必須以具有法律效力的文書為依據。可認定失信行為的依據包括:生效的司法裁判文書和仲裁文書、行政處罰和行政裁決等行政行為決定文書,以及法律、法規或者黨中央、國務院政策文件規定可作為失信行為認定依據的其他文書。各級行政機關認定失信行為后應當如實記錄失信信息,并及時將認定的失信信息共享至本級信用信息共享平臺。
四、規范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公開范圍和程序
(一)規范公共信用信息共享范圍和程序。各級行政機關要嚴格按照法律法規、黨中央國務院政策文件、全國公共信用信息基礎目錄、省級公共信用信息目錄以及各級地方政府依據黨中央國務院文件制定的實施細則或實施方案等規范性文件依法依規共享公共信用信息。依托貴州省數據共享交換平臺,進一步完善跨部門、跨領域、跨地區的社會信用信息共享機制,推動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貴州)與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貴州)、貴州政務服務網和貴州省“互聯網+監管”系統等有關部門信用信息系統的互聯互通和數據共享。各級行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業可共享數據的采集工作,并將數據歸集至本級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做到“一口采集、充分共享”。
(二)依法依規確定公共信用信息公開范圍。公共信用信息是否可公開應當根據合法、必要原則確定,并在編制公共信用信息目錄時一并明確。各級行政機關要嚴格按照全國公共信用信息基礎目錄和省級公共信用信息目錄依法依規公開公共信用信息,公開信息不得侵犯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公開個人相關信息的,必須有明確的法律、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命令作為執行依據或經本人同意,并進行必要的脫敏處理。
(三)提升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公開水平。各級公共信用信息的認定部門應該按照政府信息公開或其他有關規定,在部門門戶網站、本級政府門戶網站、信用網站或者其他指定的網站公開相關信息。“信用中國(貴州)”網站、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貴州)要按照有關規定,將所歸集的應當公開的公共信用信息進行統一公開,并與公共信用信息認定部門公開的內容、期限保持一致。全面落實行政許可和行政處罰等信用信息上網公開(以下簡稱“雙公示”)制度,按照“誰產生、誰負責”的原則,依據“雙公示”數據標準,在各級政府門戶網站和信用網站公示行政許可、行政處罰等信用信息,著力解決“雙公示”數據瞞報、遲報、錯報等問題。
五、規范嚴重失信主體名單認定標準和程序
(一)嚴格限定嚴重失信主體名單設列領域范圍。各級行政機關要嚴格按照國家設列的嚴重失信主體名單領域,結合《國務院關于建立完善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制度加快推進社會誠信建設的指導意見》(國發〔2016〕33號)規定,設列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的范圍,將嚴重危害人民群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嚴重破壞市場公平競爭秩序和社會正常秩序、拒不履行法定義務嚴重影響司法機關和行政機關公信力、拒不履行國防義務等嚴重違法失信行為的責任主體納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任何部門(單位)不得擅自增加或擴展嚴重失信名單的領域和范圍。
(二)嚴格規范嚴重失信主體名單認定標準。執行全國統一的嚴重失信主體名單認定標準,嚴重失信主體名單認定標準以法律、行政法規或者黨中央、國務院政策文件形式確定或由國家相關領域主管(監管)部門以部門規章形式確定,省市縣各級行業主管部門應嚴格按照國家層面認定標準來規范認定嚴重失信主體名單。嚴格管理僅在地方范圍內實施的嚴重失信主體名單制度,確需實施的,其名單認定標準應當由地方性法規規定,認定標準應當充分征求有關部門、相關市場主體、行業協會商會、法律服務機構、專家學者和社會公眾意見,公開征求意見期限不少于30日,認定標準應當通過本級政府網站和信用中國網站公開,認定標準應當一并明確名單移出條件、程序以及救濟措施。
(三)嚴格履行嚴重失信主體名單認定程序。各級行政機關在作出認定嚴重失信主體名單決定前,應當告知當事人作出決定的事由、依據和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當事人提出異議的,應當予以核實并在規定時限內反饋結果,經核實有誤的信息要及時更正或撤銷。有關行政機關將市場主體列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時,認定部門要依托相應的行政決定文書,載明事由、依據、失信懲戒措施提示、移出條件和程序以及救濟措施等,必要時也可由認定部門單獨制作認定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的決定文書。嚴重失信主體名單原則上應當由縣級以上(含縣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按照國家和省相關標準認定,法律、法規和部門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六、依法依規開展失信懲戒
(一)依法依規確定失信懲戒措施。省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牽頭單位會同有關部門參照全國失信懲戒措施基礎清單制定程序和格式,依法依規制定印發實施省級失信懲戒措施補充清單。各級行政機關在對失信主體采取失信懲戒措施時,必須基于具體的失信行為事實,直接援引法律、法規或者黨中央、國務院政策文件為依據,并執行失信懲戒措施基礎清單、補充清單。任何部門不得強制要求金融機構、信用服務機構、行業協會商會、新聞媒體等懲戒失信主體。
(二)確保過懲相當。各級行政機關對失信主體實施信用懲戒措施時,要按照合法、關聯、比列原則,依照全國失信懲戒措施基礎清單和省級失信懲戒措施清單,根據失信行為的性質和嚴重程度,采取輕重適度的懲戒措施,防止小過重罰。任何部門(單位)不得以現行規定對失信行為懲戒力度不足為由,在法律、法規或者黨中央、國務院政策文件規定外增設懲戒措施或在法定懲戒標準上加重懲戒。
七、健全和完善信用修復機制
(一)建立健全信用修復配套機制。各級行政機關要按照國家相關行業主管(監管)部門建立的信用修復機制,認真抓好落實,確有必要的應結合實際制定實施細則,明確修復方式和程序,及時受理失信主體提出的失信修復申請。除法律、法規和黨中央、國務院政策文件明確規定不可修復的失信信息外,失信主體按要求糾正失信行為、消除不良影響的,均可申請信用修復。符合修復條件的,要按照有關規定及時將其移出失信主體名單,終止共享公開相關失信信息,或者對相關失信信息進行標注、屏蔽或刪除。
(二)提高信用修復效率。各級行政機關要明確責任部門和責任人專門負責信用修復相關工作,暢通信用修復渠道,加快建立完善協同聯動、“一網通辦”機制,切實解決“信用修復難”問題。各級行政機關對有關行政處罰信息修復后,要積極引導申請信用修復企業通過“信用中國”網站提交申請,省級和市州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牽頭部門要在每個工作日及時登錄“信用中國協同工作平臺”審核提交的申請材料。加強信用修復信息共享、結果互認,加快推進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貴州)和相關部門信用信息系統同步更新信用門戶網站的修復結果。要在規定時限內辦結符合條件的信用修復申請,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申請信用修復的主體收取費用。
八、加強信息安全和隱私保護
(一)加強信用信息安全管理。各級有關部門要加強對信息安全管理的學習和宣傳,提高信息安全意識,加大公共信用信息安全監督檢查力度,定期開展風險評估。加大政府對公共信用信息安全基礎設施和安全防護能力的投入,建立完善公共信用信息安全應急處理機制。各級公共信用信息系統要按照保護市場主體權益的要求,明確信息查詢使用權限和程序,建立完善信息查詢使用登記和審查制度,防止信息泄露,對故意或因工作失誤泄露信息的,要依法依規嚴格追究相關單位和人員責任。嚴肅查處泄露、篡改、毀損、竊取信用信息或利用信用信息謀私等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嚴厲打擊借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名義非法收集、買賣信用信息的違法行為。
(二)加大個人隱私保護力度。各級有關部門要遵循合法、正當、必要、最小化原則,嚴格按照全國公共信用信息目錄和省級公共信用信息目錄收集使用個人信用信息,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圍并經本人同意,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授權、強制授權或一次授權終身收集使用個人信用信息。各級各有關部門要加大對非法獲取、傳播、利用以及泄露、篡改、毀損、竊取、出售個人信息等行為的查處打擊力度,要對金融機構、征信機構、互聯網企業、大數據企業、移動應用程序運營企業、中介機構實施重點監管,嚴格規范其收集、存儲、使用、加工、傳輸、提供和公開個人信息等行為。
九、著力加強信用法治建設
(一)加快推動信用法律法規建設。進一步加快推進我省社會信用方面法律法規的立法進程,理順失信懲戒與行政管理措施的關系,夯實法治基礎。現行法律、法規對失信行為懲戒力度不足、確有必要加大懲戒力度的,各有關部門應當及時提出修法建議,確保失信懲戒嚴格依法依規開展。
(二)嚴格依法依規推動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各級行政機關要依法依規嚴格規范信用信息采集、共享、公開范圍,嚴格規范嚴重失信主體名單認定、失信懲戒和信用修復工作,確保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各項工作在法治軌道運行。對未成年人失信行為、受自然災害或疫情等不可抗力影響導致的失信行為以及非主觀故意、輕微失信行為,應寬容審慎進行認定、記錄和懲戒。堅決查處和打擊各類侵權行為,依法依規保護信用信息安全、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依法依規保護各類信用主體合法權益。
十、加強組織實施保障
(一)提高思想認識。各地各部門要提高思想站位,全面貫徹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關于加強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的任務部署,深刻把握構建誠信建設長效機制的重要意義,充分認識到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的法治化、規范化是信用建設的必然要求。積極做好各項工作的落實,抓實抓細重點任務,確保我省社會信用體系建設遵循法治軌道,更好發揮社會信用體系在助力“放管服”改革和政府職能轉變、營造公平誠信的市場環境和社會環境等方面的積極作用,為貴州高質量發展提供有力的信用支撐。
(二)落實主體責任。各行業主管(監管)部門負責推動指導本部門、本行業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切實履行本行業信用監管主體責任,依法依規做好失信行為認定、記錄、歸集、共享、公開、懲戒和信用修復等工作,省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牽頭部門要協調司法機關以及其他已獲明確授權的責任單位做好相關工作。各級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牽頭單位要切實履行統籌協調職責,健全工作機制,充實人員力量,加強對本區域內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工作加強規范指導。
(三)強化追責問責。各級行政機關對在全國公共信用信息目錄和省級公共信用信息目錄外違法違規記錄、共享、公開信用信息,在全國失信懲戒措施清單外和省級失信懲戒措施清單外違法違規實施懲戒措施,以及不按標準和程序擅自認定嚴重失信主體名單、不按規定及時辦理信用修復等行為,要依法依規追究相關單位和人員責任。省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牽頭部門將及時向省人民政府和各市(州)人民政府通報工作開展情況,加強工作督導檢查力度。
(四)加強宣傳解讀。各級行政機關要積極通過本級政府網站、部門門戶網站、信用網站、部門微信公眾號等渠道開展誠信宣傳教育。各級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牽頭部門和有關部門要組織召開專題會議和培訓,引導市場主體主動守信、合法用信、修復失信。鼓勵各類媒體積極深入報道誠實守信的先進典型,對失信行為和事件開展建設性輿論監督,倡導誠實守信。充分發揮行業協會商會、專家學者、新聞媒體等作用,及時闡釋和解讀信用政策,積極回應各界關切,強化正面引導,營造良好輿論環境。
(五)開展清理規范。各地各部門要按照國家有關要求,對出臺的失信行為認定、記錄、歸集、共享、公開、懲戒和信用修復等失信約束措施進行梳理評估,對不符合《指導意見》和本實施方案要求的要及時規范,沒有相關法律法規支撐出臺的失信約束文件要立即停止。對有明確依據可繼續保留的嚴重失信主體名單制度設置過渡期,在2021年底前對需要調整的名單認定標準和程序進行更新,過渡期后與《指導意見》要求不符的一律廢止。
附件: 重點工作任務責任分工表.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