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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印發《湖北省專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管理辦法》的通知 (鄂市監標規〔2021〕4號)

   2021-03-12 710
核心提示:各市、州、直管市、神農架林區市場監管局、省局直屬事業單位,各標準化技術委員會(工作組)、各有關單位:  《湖北省專業標準化
各市、州、直管市、神農架林區市場監管局、省局直屬事業單位,各標準化技術委員會(工作組)、各有關單位:
 
  《湖北省專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管理辦法》已經省市場監管局局長辦公會討論通過,現予印發,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湖北省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1年3月9日
 
  湖北省專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湖北省專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以下簡稱省專標委)的建設與管理,有效推進各行業、各領域標準化工作,提高標準制定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湖北省地方標準管理辦法》《全國專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管理辦法》,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省專標委是經湖北省市場監督管理局(以下簡稱省市場監管局)同意成立,在相關專業領域內開展標準化技術活動的非法人技術組織。
 
  根據實際工作需要,經省市場監管局同意,可以在省專標委下細分領域或者新興產業單獨設立標準化工作組。
 
  為配合完成階段性重點任務,經省市場監管局同意,可設立臨時性標準化工作組。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省專標委的構成、組建、換屆、調整和監督管理。
 
  第四條省市場監管局負責省專標委的規劃、協調、組建和統一管理,并履行以下職責:
 
  (一)制定和組織實施省專標委管理的相關政策;
 
  (二)規劃省專標委整體建設和布局;
 
  (三)協調和決定省專標委的組建、換屆、調整、撤銷、注銷等事項;
 
  (四)組織開展省專標委相關人員的培訓;
 
  (五)監督檢查、指導省專標委工作,組織對省專標委的考核;
 
  (六)其他與省專標委統一管理有關的職責。
 
  第五條 省人民政府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受省市場監管局委托,協助組建和管理本行業、本部門的省專標委,指導和支持其開展工作。
 
  第六條 各市、州、直管市、神農架林區市場監管局受省市場監管局委托,協助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省專標委,為省專標委開展工作創造條件。
 
  第二章 組織機構及職能
 
  第七條 省專標委、標準化工作組由省市場監管局統一命名并賦予編號。
 
  省專標委命名為“湖北省(專業名稱)標準化技術委員會”,代號編為HUBS/TC XX。在省專標委下成立的工作組,命名為“湖北省(專業名稱)標準化技術委員會(細分專業名稱)工作組”,代號編為HUBS/TCXX/WG X。
 
  單獨成立的省專業標準化工作組命名為“湖北省(專業名稱)標準化工作組”,代號編為HUBS/WG X。
 
  為配合完成階段性重點任務設立的臨時性標準化工作組,命名方法同上,不予編號。
 
  第八條 省專標委應當科學合理、公開公正、規范透明地開展工作,在本專業領域內承擔以下工作職責:
 
  (一)根據國家有關方針政策,結合本省經濟社會發展需求,研究提出本專業領域的標準化工作政策和措施建議,建立和完善本專業領域標準體系,及時向省市場監管局和省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標準化工作建議;
 
  (二)提出本專業領域地方標準制修訂建議;
 
  (三)承擔本專業領域地方標準的技術歸口管理;
 
  (四)承擔本專業領域地方標準的起草、復審工作;
 
  (五)組織開展本專業領域相關標準的宣貫、培訓等工作;
 
  (六)為本專業領域標準實施提供技術支持,開展標準實施效果評估、實施信息反饋和相關問題的統計分析研究;
 
  (七)推動本專業領域技術創新成果轉化為標準,為相關單位參與制修訂國際標準、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團體標準以及開展標準化活動提供協助;
 
  (八)承擔省市場監管局交辦的其他相關工作。
 
  省專標委可以接受政府部門、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委托,開展與本專業領域有關的標準化工作。
 
  第九條 省專標委由委員組成,委員應當具有廣泛性和代表性,可以來自生產者、經營者、使用者、消費者、公共利益方等相關方。來自任意一方的委員人數應少于委員總數的一半。教育科研機構、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檢測及認證機構、社會團體等可以作為公共利益方代表。
 
  第十條 省專標委委員人數一般為19~49人,其中包括主任委員1名,副主任委員1~3名;下設秘書處,設秘書長1名、可設副秘書長1~3名。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應由不同單位人員擔任,秘書長、副秘書長也應由不同單位人員擔任。
 
  標準化工作組的構成參照省專標委設置,人數一般為11~29人,為配合完成階段性重點任務設立的臨時性標準化工作組僅設組長、副組長、工作組秘書和工作組成員。
 
  第十一條 省專標委委員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中級以上相關專業技術職稱,或者具有與中級以上相關專業技術職稱相對應的職務;
 
  (二)熟悉本專業領域業務工作,具有較高理論水平、扎實的專業知識和豐富的實踐經驗;
 
  (三)掌握標準化基礎知識,熱心標準化事業,能積極參加標準化活動,認真履行委員的各項職責和義務;
 
  (四)本省居民或在本省依法設立的法人組織任職的人員,任現職的人員應經其任職單位同意推薦;
 
  (五)省專標委章程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二條 省專標委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本專業領域的技術專家;
 
  (二)在本專業領域內享有較高聲譽,具有影響力;
 
  (三)具有高級以上相關專業技術職稱,或者具有與高級以上相關專業技術職稱相對應的職務;
 
  (四)熟悉省專標委管理程序和工作流程;
 
  (五)能夠高效、公正履行職責,并能兼顧各方利益。
 
  第十三條 主任委員負責省專標委全面工作,應當保持公平公正立場。主任委員負責簽發會議決議、標準報批文件等技術委員會重要文件。副主任委員協助主任委員開展工作,主任委員可以委托副主任委員簽發標準報批文件等重要文件。
 
  第十四條 省專標委設秘書處,負責省專標委的日常工作。秘書處承擔單位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在本省依法設立、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事業單位或者社會團體;
 
  (二)有較強的技術實力和行業影響力;
 
  (三)有連續3年以上開展標準化工作的經驗,牽頭起草過3項以上標準(含國際標準、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地方標準);
 
  (四)能為秘書處開展工作提供必要的經費和辦公條件,并將秘書處工作納入本單位工作計劃和日常工作;
 
  (五)有專職或兼職工作人員,能夠督促秘書處專職或兼職工作人員認真履行職責,確保秘書處各項工作公正、公平地開展;
 
  (六)省市場監管局規定的其他相關條件。
 
  秘書處具體職責和工作制度,由省專標委章程和秘書處工作細則規定。兩個或兩個以上單位共同承擔秘書處的,應明確牽頭單位及各自職責。
 
  第十五條 秘書長應當由秘書處承擔單位的技術專家擔任,具有較強的組織協調能力,熟悉本領域技術發展情況以及國內外標準化工作情況。
 
  秘書長和副秘書長應當由委員兼任。
 
  第十六條 秘書長負責技術委員會秘書處工作,副秘書長協助秘書長開展工作。秘書長和副秘書長具體職責由省專標委章程規定。
 
  第十七條 省專標委委員應當積極參加省專標委的活動,享有表決權,有權獲取省專標委的資料和文件,履行以下職責:
 
  提出標準制修訂等方面的工作建議;
 
  參加本專業領域標準的技術審查和復審等工作;
 
  按時出席省專標委年會等工作會議,履行委員投票表決義務;
 
  對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秘書長、副秘書長及秘書處工作提出建議意見,必要時可直接向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相關監督意見;
 
  監督省專標委經費的使用;
 
  參與本專業領域國際、國內標準化工作;
 
  參加省市場監管局及省專標委組織的培訓;
 
  承擔本專標委職責范圍內的相關工作;
 
  本專標委章程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十八條 根據工作需要,省專標委可以設顧問,顧問不超過3人。顧問應當為本專業領域有權威性的專家或學者,由技術委員會聘任,無表決權。
 
  第十九條 專業領域相關聯的省專標委之間應當建立聯絡關系,互派聯絡員,協調相關技術問題。聯絡員可以獲得其負責聯絡的省專標委的資料和文件,列席相關工作會議,發表意見、提出建議,無表決權。聯絡員應當及時向所屬省專標委報告聯絡工作情況。
 
  第二十條 省專標委應當每年召開一次年會,總結上年度工作,安排下年度計劃,通報經費使用情況等。全體委員應當參加年會。省專標委可以根據需要不定期召開會議,研究處理相關工作。省專標委召開會議時,應當提前7日以上通知全體委員。
 
  第二十一條 以下事項應當由秘書處形成提案,提交全體委員審議,并記錄委員意見,重大事項要形成會議紀要:
 
  (一)省專標委章程和秘書處工作細則;
 
  (二)工作計劃;
 
  (三)本專業領域標準體系表;
 
  (四)地方標準制修訂項目建議;
 
  (五)地方標準送審稿;
 
  (六)省專標委委員調整建議;
 
  (七)工作經費的預決算及執行情況;
 
  (八)省專標委章程規定應當審議的其他事項。
 
  (一)、(四)、(五)、(六)、(七)事項審議時,應當提交全體委員表決,參加投票的委員不得少于3/4。參加投票委員2/3以上贊成,且反對意見不超過參加投票委員的1/4,方為通過。表決結果應當形成決議,由秘書處存檔。
 
  第二十二條 單獨成立的標準化工作組工作職責、成員條件和工作規則參照省專標委的有關規定執行。為配合完成階段性重點任務設立的臨時性標準化工作組組長、副組長的任職條件可根據具體情況適當放寬。
 
  第三章 組建、換屆、調整
 
  第二十三條 省專標委的組建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涉及的專業領域為本省經濟社會發展的主導產業、重點行業、特色產業或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等重要領域,符合標準化發展戰略、規劃要求;
 
  (二)業務范圍清晰,與現有省專標委工作范圍無交叉重疊;
 
  (三)標準體系框架明確,有較多的標準制(修)訂需求;
 
  (四)秘書處承擔單位具備開展工作的能力和條件。
 
  第二十四條 省專標委的組建程序包括提出申請、公示、籌建、成立。
 
  第二十五條 省人民政府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行業協會、市州市場監督管理局可單獨或聯合向省市場監管局提出省專標委籌建申請。
 
  綜合性、基礎性和跨部門跨領域的省專標委可由省市場監管局指定籌建單位。
 
  第二十六條 籌建申請應當說明省專標委籌建的必要性、可行性、工作范圍、標準體系、國內外相關技術組織情況、秘書處承擔單位情況等。
 
  籌建申請需提交如下材料:
 
  (一)籌建申請函;
 
  (二)《湖北省專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籌建申請書》(附件1)。
 
  第二十七條 省市場監管局可根據需要組織專家對籌建申請材料進行審核。符合組建條件的,由省市場監管局對外公示省專標委的名稱、專業領域、籌建單位、業務指導部門(可選)、秘書處承擔單位,公示期為30日。對公示期內存在異議的,省市場監管局組織相關方進行協調。
 
  第二十八條 籌建單位應當在省市場監管局批準籌建之日起6個月內報送組建方案。委員征集應通過省市場監管局、省人民政府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政務網及其他方式上公開進行,征集期不少于30日。完成委員征集和遴選后,形成組建方案,報送省市場監管局。組建方案應當包括以下材料:
 
  (一)省專標委章程草案,包括工作原則、范圍、任務、程序,秘書處職責及委員、顧問的條件和職責,經費管理制度等;
 
  (二)秘書處工作細則草案,包括工作原則、秘書處工作人員的條件和職責、會議制度、文件制度、檔案制度、財務制度等;
 
  (三)標準體系框架及標準體系表草案;
 
  (四)秘書處承擔單位在人員、經費、辦公場所與設施等方面支持措施;
 
  (五)未來3年工作規劃以及下一年度工作計劃草案;
 
  (六)《湖北省專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工作組登記表》(附件2);
 
  (七)《湖北省專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工作組委員匯總表》(附件3);
 
  (八)《湖北省專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工作組委員登記表》(附件4)。
 
  籌建單位不能在規定時間內完成籌建工作的,應當在籌建期屆滿前向省市場監管局提出延期籌建申請,延期期限一般不超過3個月;延期屆滿后仍不能完成籌建工作的,省市場監管局撤銷該省專標委的籌建或變更籌建單位。
 
  第二十九條 省市場監管局應當將省專標委委員名單向社會公示,公示期為30日。公示期屆滿,符合要求的,由省市場監管局公告成立。
 
  籌建單位應當在省專標委公告成立之日起3個月內,召開成立會議。
 
  第三十條 省專標委每屆任期5年,任期屆滿應當換屆。換屆前應當公開征集委員,省專標委應當于任期屆滿前3個月提出換屆方案報送省市場監管局,包括以下材料:
 
  (一)換屆申請函,內容包括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秘書長、副秘書長及委員調整情況,省專標委章程和秘書處工作細則修訂情況等;
 
  (二)本屆省專標委工作總結及下屆工作計劃;
 
  (三)本屆省專標委經費情況;
 
  (四)下屆省專標委章程和秘書處工作細則;
 
  (五)下屆省專標委秘書處承擔單位在人員、經費、辦公場所與設施等方面的支持情況;
 
  (六)下屆省專標委登記表、委員登記表和委員匯總表。
 
  經省市場監管局同意,予以公示,公示期為30日,公示期屆滿,符合要求的,予以換屆。
 
  第三十一條 根據工作需要,經省專標委全體委員表決,省專標委可以提出委員調整的建議,并報送省市場監管局予以調整。委員調整原則上每年不得超過一次,每次調整不得超過委員總數的1/5。
 
  第三十二條 省專標委可以提出調整相關省專標委工作范圍或者名稱、秘書處承擔單位以及注銷省專標委等建議,并報送省市場監管局予以調整、注銷。
 
  第三十三條 根據省專標委實際需要,省市場監管局可以調整省專標委工作范圍、名稱、秘書處承擔單位等。對標準化工作需求很少或者相關工作可以并入其他省專標委的,省市場監管局對省專標委予以注銷。
 
  第三十四條 標準化工作組組建程序和管理參照省專標委執行。
 
  臨時性標準化工作組可自同意籌建之日起公開征集專家,時間不少于30日。報送的工作組成員及其工作規則、標準體系規劃經省市場監管局同意后即公告成立。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五條 省市場監管局負責對省專標委的監督管理。
 
  第三十六條 省專標委不得以營利為目的收取費用。嚴禁采取攤派、有償署名等方式收取不合理費用。
 
  省專標委秘書處承擔單位負責管理使用省專標委的工作經費,并嚴格按照有關財務制度規定,單獨核算,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或挪用財政給予的標準制修訂補助經費。
 
  工作經費的使用情況應當向全體委員報告,并接受有關主管部門和審計機關的監督檢查。
 
  第三十七條 省市場監管局開展對省專標委的年度考核。每年12月底前,省專標委應當向省市場監管局報送當年度工作總結,并抄送歸口的有關行政主管部門。
 
  省市場監管局根據實際情況對省專標委的工作情況開展年度考核,考核結果分為優秀、合格、不合格。省專標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結果為不合格:
 
  (一)未按計劃完成承擔的地方標準的起草、復審任務,且無正當理由的;
 
  (二)未召開年會或者一年內未組織開展標準化活動的;
 
  (三)起草的地方標準存在質量問題,造成不良影響的;
 
  (四)未按本辦法有關規定履行表決程序的;
 
  (五)未按規定使用和管理工作經費的;
 
  (六)違規使用省專標委印章的;
 
  (七)未按要求完成省市場監管局和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交辦的相關業務工作的。
 
  考核結果由省市場監管局向社會公告。
 
  第三十八條 省市場監管局統一印制頒發省專標委委員證書,證書期限為5年。期間不再擔任委員的,證書收回。
 
  第三十九條 省專標委印章由省市場監管局統一制發,秘書處負責管理。省專標委變更名稱、解散時,應當將原印章交還省市場監管局。
 
  省專標委印章屬于業務專用章,在開展本專業領域標準化工作時使用,主要用于上報材料、請示工作、征求意見、召開會議、對外聯絡以及省市場監管局規定的其他事項,不得超出范圍使用。印章使用需經省專標委主任委員或者其授權的副主任委員批準。
 
  第四十條 省專標委應當按照相關規定做好標準檔案管理。省專標委日常工作的文件材料應當及時歸檔,妥善保管,保管期限不得少于5年。省專標委屆滿后應將檔案資料完整移交新一屆省專標委保管。
 
  第四十一條 省專標委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由省市場監管局予以撤銷或調整、重組,并向社會公告:
 
  (一)年度考核連續2年不合格的;
 
  (二)承擔的多項標準化工作未按時完成,且無正當理由的;
 
  (三)工作經費使用嚴重違規的;
 
  (四)違規開展營利活動,或采取攤派、有償署名等方式收取不合理費用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
 
  為配合完成階段性重點任務設立的臨時性標準化工作組,階段性重點任務完成后,工作組即公告撤銷。
 
  第四十二條 省專標委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省市場監管局可以更改省專標委的秘書處承擔單位:
 
  (一)未按規定向全體委員或成員報告工作經費使用情況的;
 
  (二)秘書處工作不力,致使省專標委無法正常開展工作的;
 
  (三)利用省專標委工作為本單位或者相關方謀取不正當利益的;
 
  (四)違規使用省專標委經費,情節嚴重的;
 
  (五)存在其他重大違規行為的。
 
  第四十三條 省專標委委員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省專標委委員資格由省市場監管局公告取消:
 
  (一)連續2年未參加標準化活動的;
 
  (二)利用委員身份開展營利活動,或謀取不正當利益的;
 
  (三)存在違法違紀行為的;
 
  (四)不履行省專標委章程,嚴重失職的。
 
  第五章 附則
 
  第四十四條省專標委在工作中涉及國家安全、國家秘密及商業技術秘密的,應當嚴格遵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要求。
 
  第四十五條 本辦法由省市場監管局負責解釋。
 
  第四十六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附件:
 
  通知附件表格.doc


 
地區: 湖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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