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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印發《攀枝花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餐飲服務環節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細化標準》的通知

   2015-05-20 564
核心提示:各縣(區)食藥局、市食品藥品稽查支隊、市局相關處(室):  為進一步規范餐飲服務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
各縣(區)食藥局、市食品藥品稽查支隊、市局相關處(室):
 
  為進一步規范餐飲服務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衛生部《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關于規范食品藥品監管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工作的意見》( 國食藥監法〔2010〕408號),我局制定了《攀枝花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餐飲服務環節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細化標準》,現印發,在具體行政執法工作中,應注意以下問題:
 
  一、規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工作應當遵循的基本原則
 
  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是行政執法部門行使行政處罰職權時,在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范圍和幅度內享有的自主決定權和處置權。全市食品藥品監管系統應遵循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提出的以下原則:
 
  (一)處罰法定原則。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應當在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種類、范圍、幅度內行使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行使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不得影響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
 
  (二)公平公正原則。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應當公平公正地對待行政相對人,在事實、性質、情節及社會危害程度等因素基本相同或者相似的情況下,所適用的法律依據、處罰種類和處罰幅度應當基本相同。行使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應當符合法律目的,排除不相關因素的干擾;所采取的措施和手段應當必要、妥當。
 
  (三)過罰相當原則。食品藥品監管部門適用自由裁量權實施行政處罰,應當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違法行為人承擔的法律責任應當與其違法的事實、性質、情節和社會危害程度相當。當事人具有從重、從輕、減輕或者不予處罰情形的,應當區別不同情形進行裁量;同時具有兩種情形以上的,應當綜合裁量。
 
  (四)行政處罰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實施行政處罰,應堅持處罰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堅決杜絕“為罰款而處罰、為處罰而處罰”的做法。行政處罰的根本目的是為了教育違法行為人認識到違法性與社會危害性,避免今后發生新的違法行為,同時還要充分發揮法律法規的引導作用,警示潛在的違法行為,努力追求執法效果與社會效果的統一。
 
  二、執行裁量細化標準應當注意的問題
 
  目前,在省食品藥品監管局未出臺本行政區域內餐飲服務環節適用規則和裁量基準的情況下,全市食品藥品監管系統遵循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提出原則,結合自己的實際情況,貫徹落實我局制定的餐飲服務環節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細化標準。省食品藥品監管局出臺本行政區域內適用規則和裁量基準后,貫徹落實省食品藥品監管局餐飲服務環節適用規則和裁量基準。
 
  市、縣(區)食品藥品監管行政執法人員不得在藥品、醫療器械、餐飲服務行政處罰執法文書(尤其是行政處罰決定書)中直接引用國家局、省局、市局制定的裁量基準、細化標準作為行政處罰依據,在行政執法內部文書(如合議記錄)中可適用。
 
  特此通知。
 
  附件:攀枝花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餐飲服務環節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細化標準
 
  攀枝花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2013年2月20日
 
  附件:
 
  攀枝花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餐飲服務環節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細化標準
 

類別

名     稱

制定機關

生效時間

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

全國人大

常委會

nth="6" day="1" islunardate="False" isrocdate="False">2009年6月1日

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

國務院

nth="7" day="20" islunardate="False" isrocdate="False">2009年7月20日

規章

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

衛生部

nth="5" day="1" islunardate="False" isrocdate="False">2010年5月1日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有關行政處罰的自由裁量細化標準
 
  (本部分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6項,細化為34小項)
 
  第八十四條 違反本法規定,未經許可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或者未經許可生產食品添加劑的,由有關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分工,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和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二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
 
  細化標準:餐飲服務提供者未經許可從事餐飲服務的,由餐飲服務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并按照以下規定予以罰款:
 
  1、違法從事餐飲服務活動貨值金額不足一千元的,處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2、貨值金額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3、貨值金額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4、貨值金額六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處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5、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處貨值金額五倍以上六倍以下罰款;
 
  6、貨值金額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處貨值金額六倍以上八倍以下罰款;
 
  7、貨值金額五萬元以上的,處貨值金額八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
 
  第八十五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關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分工,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和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二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
 
  (一)用非食品原料生產食品或者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劑以外的化學物質和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或者用回收食品作為原料生產食品;
 
  (二)生產經營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重金屬、污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
 
  (三)生產經營營養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專供嬰幼兒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輔食品;
 
  (四)經營腐敗變質、油脂酸敗、霉變生蟲、污穢不潔、混有異物、摻假摻雜或者感官性狀異常的食品;
 
  (五)經營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獸、水產動物肉類,或者生產經營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獸、水產動物肉類的制品;
 
  (六)經營未經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檢疫或者檢疫不合格的肉類,或者生產經營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肉類制品;
 
  (七)經營超過保質期的食品;
 
  (八)生產經營國家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產經營的食品;
 
  (九)利用新的食品原料從事食品生產或者從事食品添加劑新品種食品相關產品新品種生產,未經過安全性評估;
 
  (十)食品生產經營者在有關主管部門責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后,仍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經營的。
 
  細化標準:餐飲服務提供者有上述情形之一的,由餐飲服務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并按以下規定予以處罰:
 
  1、違法從事餐飲服務活動貨值金額不足一千元的,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2、貨值金額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3、貨值金額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處二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4、貨值金額五千元以上八千元以下的,處三萬元以上四萬元以下罰款;
 
  5、貨值金額八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處四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6、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處貨值金額五倍以上六倍以下罰款;
 
  7、貨值金額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處貨值金額六倍以上八倍以下罰款;
 
  8、貨值金額五萬元以上的,處貨值金額八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
 
  9、情節嚴重的(是指連續12個月內已受到2次2萬元以上數額罰款處罰或者連續12個月內已受到一次責令停業行政處罰的;造成重大社會影響或者重大食物中毒或者有死亡病例等嚴重后果的),吊銷許可證。
 
  第八十六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關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分工,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和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二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
 
  (一)經營被包裝材料、容器、運輸工具等污染的食品;
 
  (二)生產經營無標簽的預包裝食品、食品添加劑或者標簽、說明書不符合本法規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劑;
 
  (三)食品生產者采購、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
 
  (四)食品生產經營者在食品中添加藥品。
 
  細化標準:餐飲服務提供者有上述情形之一的,由餐飲服務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并按以下規定予以處罰:
 
  1、違法從事餐飲服務活動貨值金額不足一千元的,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2、貨值金額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3、貨值金額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處二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4、貨值金額五千元以上八千元以下的,處三萬元以上四萬元以下罰款;
 
  5、貨值金額八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處四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6、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處貨值金額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罰款;
 
  7、貨值金額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處貨值金額三倍以上四倍以下罰款;
 
  8、貨值金額五萬元以上的,處貨值金額四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
 
  9、情節嚴重的(是指連續12個月內已受到2次2萬元以上數額罰款處罰或者連續12個月內已受到一次責令停業行政處罰的;造成重大社會影響或者有死亡病例等嚴重后果的),責令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
 
  第八十七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關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分工,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
 
  (一)未對采購的食品原料和生產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進行檢驗;
 
  (二)未建立并遵守查驗記錄制度、出廠檢驗記錄制度;
 
  (三)制定食品安全企業標準未依照本法規定備案;
 
  (四)未按規定要求貯存、銷售食品或者清理庫存食品;
 
  (五)進貨時未查驗許可證和相關證明文件;
 
  (六)生產的食品、食品添加劑的標簽、說明書涉及疾病預防、治療功能;
 
  (七)安排患有本法第三十四條所列疾病的人員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細化標準:
 
  1、餐飲服務提供者有上述情形之一的,由餐飲服務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
 
  2、拒不改正的,從事餐飲服務活動所取得的相關營業性收入不足一千元的,處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相關營業收一千元至五千元的,處五千元以上八千元以下罰款;相關營業性收入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處八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款;相關營業性收入一萬元以上的,處一萬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3、情節嚴重的(是指連續12個月內已受到2次2萬元以上數額罰款處罰或者連續12個月內已受到一次責令停業行政處罰的;造成重大社會影響或者有死亡病例等嚴重后果的),責令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
 
  第八十八條 違反本法規定,事故單位在發生食品安全事故后未進行處置、報告的,由有關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分工,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毀滅有關證據的,責令停產停業,并處二千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造成嚴重后果的,由原發證部門吊銷許可證。
 
  細化標準:
 
  1、餐飲服務提供者發生食品安全事故后未進行處置、報告的,由餐飲服務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
 
  2、毀滅有關證據的,責令停業,并按發生食品安全事故等級處以罰款:
 
  (1)發生一般食品安全事故的,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2)發生較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3)發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處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4)發生特別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食品安全事故分級按《四川省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規定認定)
 
  3、造成嚴重后果的(發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特別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導致食品安全事故擴大的或造成重大社會影響的),吊銷許可證。
 
  第九十一條 違反本法規定,未按照要求進行食品運輸的,由有關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分工,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并處二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原發證部門吊銷許可證。
 
  細化標準:
 
  1、餐飲服務提供者未按照規定進行食品運輸的,由餐飲服務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
 
  2、拒不改正的,責令停業,并按以下規定處以罰款:
 
  (1)從事餐飲服務活動所取得的相關營業性收入不足一千元的,處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2)相關營業性收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3)相關營業性收入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4)相關營業性收入一萬元以上的,并處三萬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3、情節嚴重的(是指連續12個月內已受到2次2萬元以上數額罰款處罰或者連續12個月內已受到一次責令停業行政處罰的;造成重大社會影響或者有死亡病例等嚴重后果的等情形),吊銷許可證。
 
  二、《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自由裁量細化標準
 
  (本部分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4項,細化為4小項)
 
  第五十五條 食品生產經營者的生產經營條件發生變化,未依照本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處理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造成嚴重后果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條的規定給予處罰。
 
  細化標準:參照《食品安全法》八十五條細化標準執行。
 
  第五十六條 餐飲服務提供者未依照本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一款規定制定、實施原料采購控制要求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六條的規定給予處罰。
 
  餐飲服務提供者未依照本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二款規定檢查待加工的食品及原料,或者發現有腐敗變質或者其他感官性狀異常仍加工、使用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條的規定給予處罰。
 
  細化標準:參照《食品安全法》八十五條和八十六條細化標準執行。
 
  第五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條的規定給予處罰:
 
  (一)食品生產企業未依照本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建立、執行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的;
 
  (二)食品生產企業未依照本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制定、實施生產過程控制要求,或者食品生產過程中有不符合控制要求的情形未依照規定采取整改措施的;
 
  (三)食品生產企業未依照本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記錄食品生產過程的安全管理情況并保存相關記錄的;
 
  (四)從事食品批發業務的經營企業未依照本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記錄、保存銷售信息或者保留銷售票據的;
 
  (五)餐飲服務提供企業未依照本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一款規定定期維護、清洗、校驗設施、設備的;
 
  (六)餐飲服務提供者未依照本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二款規定對餐具、飲具進行清洗、消毒,或者使用未經清洗和消毒的餐具、飲具的。
 
  細化標準:參照《食品安全法》八十七條細化標準執行。
 
  第六十條 發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單位未依照本條例第四十三條規定采取措施并報告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八條的規定給予處罰。
 
  細化標準:參照《食品安全法》八十八條細化標準執行。
 
  三、《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自由裁量細化標準
 
  (本部分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6項,細化為6小項)
 
  第三十七條  未經許可從事餐飲服務的,由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根據《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條的規定予以處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未取得《餐飲服務許可證》查處:
 
  (一)擅自改變餐飲服務經營地址、許可類別、備注項目的;
 
  (二)《餐飲服務許可證》超過有效期限仍從事餐飲服務的;
 
  (三)使用經轉讓、涂改、出借、倒賣、出租的《餐飲服務許可證》,或者使用以其他形式非法取得的《餐飲服務許可證》從事餐飲服務的。
 
  細化標準:參照《食品安全法》八十四條細化標準執行。
 
  第三十八條  餐飲服務提供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根據《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條的規定予以處罰:
 
  (一)用非食品原料制作加工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劑以外的化學物質和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或者用回收食品作為原料制作加工食品;
 
  (二)經營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重金屬、污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
 
  (三)經營營養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專供嬰幼兒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輔食品;
 
  (四)經營腐敗變質、油脂酸敗、霉變生蟲、污穢不潔、混有異物、摻假摻雜或者感官性狀異常的食品;
 
  (五)經營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獸、水產動物肉類及其制品;
 
  (六)經營未經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檢疫或者檢疫不合格的肉類,或者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肉類制品;
 
  (七)經營超過保質期的食品;
 
  (八)經營國家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經營的食品;
 
  (九)有關部門責令召回或者停止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后,仍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經營的;
 
  (十)餐飲服務提供者違法改變經營條件造成嚴重后果的。
 
  細化標準:參照《食品安全法》八十五條細化標準執行。
 
  第三十九條  餐飲服務提供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根據《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六條的規定予以處罰:
 
  (一)經營或者使用被包裝材料、容器、運輸工具等污染的食品;
 
  (二)經營或者使用無標簽及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有關標簽、說明書規定的預包裝食品、食品添加劑;
 
  (三)經營添加藥品的食品。
 
  細化標準:參照《食品安全法》八十六條細化標準執行。
 
  第四十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二款、第十六條第(二)、(三)、(四)、(八)、(九)項的有關規定,按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條的規定予以處罰。
 
  細化標準:參照《食品安全法》八十七條細化標準執行。
 
  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由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根據《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八條的規定予以處罰。
 
  細化標準:參照《食品安全法》八十八條細化標準執行。
 
  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第十項的規定,由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根據《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一條的規定予以處罰。
 
  細化標準:參照《食品安全法》九十一條細化標準執行。



 
地區: 四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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