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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龍江省生態環境廳 黑龍江省財政廳印發《黑龍江省生態環境違法行為舉報獎勵辦法》的通知 (黑環規〔2020〕2號)

   2021-04-01 969
核心提示:各市(地)生態環境局、財政局:根據生態環境部《關于實施生態環境違法行為舉報獎勵制度的指導意見》(環辦執法〔2020〕8號)要
各市(地)生態環境局、財政局:
 
    根據生態環境部《關于實施生態環境違法行為舉報獎勵制度的指導意見》(環辦執法〔2020〕8號)要求,為進一步強化社會監督,鼓勵公眾參與,依法懲處生態環境違法行為,省生態環境廳會同省財政廳制定了《黑龍江省生態環境違法行為舉報獎勵辦法》,現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黑龍江省生態環境廳           黑龍江省財政廳
 
    2020年11月8日
 
    黑龍江省生態環境違法行為舉報獎勵辦法
 
    第一條  為進一步強化社會監督,鼓勵公眾積極參與生態環境保護,嚴厲打擊生態環境領域違法行為,保障群眾環境權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黑龍江省環境保護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設區的市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以下統稱舉報人)舉報黑龍江省范圍內發生的、屬于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監管的生態環境違法行為實施獎勵。
 
    第三條  按照屬地管理、分級負責的原則,舉報獎勵發放部門原則上為做出行政處罰決定的生態環境主管部門。
 
    第四條  鼓勵舉報人采用電話、信函、網絡等方式對生態環境違法行為進行舉報。各級生態環境部門要向社會公布舉報受理途徑。
 
    第五條  按照危害程度,將有獎舉報的生態環境違法行為分為重大事項、較大事項、一般事項三類。
 
    設區的市(地)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可以根據生態環境保護情況及本市生態環境執法需要,對本辦法第六條至第八條的舉報范圍予以細化并向社會公布。
 
    第六條  重大事項包括以下情形:
 
    (一)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排放、傾倒、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的;
 
    (二)排放、傾倒、處置含鉛、汞、鎘、鉻、砷、鉈、銻的污染物,超過國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3倍以上,或者含鎳、銅、鋅、銀、釩、錳、鈷的污染物超過國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10倍以上的;
 
    (三)通過暗管、滲井、滲坑、灌注或者監測數據弄虛作假,或者不正常運行防治污染設施等方式逃避監管、違法排放污染物的;
 
    (四)通過偷排、篡改或者偽造監測數據、以逃避現場檢查為目的的臨時停產、非緊急情況下開啟應急排放通道、不正常運行大氣污染防治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大氣污染物的;
 
    (五)非法排放、轉移、傾倒、處置危險廢物3噸以上的;
 
    (六)未經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批準或者備案,非法生產、銷售、使用、轉讓、進口、貯存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的。
 
    第七條  較大事項包括以下情形:
 
    (一)在禁燃區內企業工業鍋爐燃用煤、重油、木材等高污染燃料的;
 
    (二)排放、傾倒、處置含鉛、汞、鎘、鉻、砷、鉈、銻的污染物,超過國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3倍以下,或者含鎳、銅、鋅、銀、釩、錳、鈷的污染物,超過國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10倍以下的;
 
    (三)非法排放、轉移、傾倒、處置危險廢物100公斤以上3噸以下的;
 
    (四)未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污許可證過期未獲延期或者排污許可證被吊銷,擅自排放污染物的。
 
    第八條  一般事項包括以下情形:
 
    (一)危險廢物堆存場所未采取“三防”(防揚散、防流失、防滲漏)措施的;
 
    (二)“散亂污”工業企業排污的;
 
    (三)非法排放、轉移、傾倒、處置危險廢物100公斤以下的;
 
    (四)向入江、河排污口非法排放污染物的。
 
    第九條  舉報企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生產經營者生態環境違法行為,經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查實并予以罰款處罰或者移送公安機關行政拘留或者被檢察機關批準逮捕的,可獲得獎勵標準如下:
 
    (一)舉報一般事項環境違法行為,可以一次性給予500元獎勵。
 
    (二)舉報較大事項環境違法行為,可以一次性給予2000元獎勵。
 
    (三)舉報重大事項環境違法行為、提供重要證據或者對案件辦理有重要貢獻,可以一次性給予5000元獎勵。
 
    (四)舉報長期嚴重超標偷排污染物、跨區域傾倒危險廢物數量巨大等環境污染特別嚴重或社會影響特別惡劣的生態環境違法行為的,報同級人民政府同意,可給予舉報人最高10萬元的一次性獎勵。
 
    征得舉報人同意后,可同時給予通報表揚。
 
    第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獎勵:
 
    (一)舉報事實不清、舉報內容難以確定的或舉報內容經查不觸犯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的;
 
    (二)舉報前環境違法行為已被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掌握,正在處理中的;
 
    (三)舉報的環境違法行為在限期整改期間內的;
 
    (四)舉報前新聞媒體已經曝光的;
 
    (五)舉報的環境違法行為經調查不屬實的;
 
    (六)不在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職責范圍內的;
 
    (七)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獎勵情形。
 
    第十一條  同一案件同一舉報人只獎勵一次;同一案件由兩人以上(含兩人)分別舉報的,獎勵第一個舉報人;兩人以上(含兩人)聯名舉報同一案件的,按同一舉報獎勵,獎金原則上由舉報人自行協商分配;同一事項其他單位已對舉報人進行獎勵的,不再重復獎勵。
 
    第十二條  舉報案件辦理完成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負責舉報獎勵的生態環境部門根據所舉報違法行為的情節及線索信息的價值和本辦法的規定,提出獎勵金額的決定,并以書面形式告知符合本辦法獎勵條件的舉報人申領舉報獎勵。
 
    舉報案件辦理完成之日以舉報獎勵部門的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之日、公安機關的行政拘留處罰決定送達之日或者檢察機關的批準逮捕決定送達之日起算。
 
    舉報人主動要求放棄獎勵的,終止獎勵程序。
 
    第十三條  對于有效線索舉報,舉報人應在接到獎勵通知之日起60日內,由本人或者委托他人憑獎勵通知及有效身份證明領取獎金。
 
    舉報人應當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
 
    無正當理由逾期未領取獎金的,視為舉報人放棄獎勵。
 
    第十四條  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獎勵資金保障,設區的市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將舉報獎勵經費納入部門預算,并加強獎勵經費的管理。同級財政部門應當對經費使用情況進行監督。
 
    第十五條  各級生態環境部門要設立舉報獎勵專崗,參與負責舉報獎勵的工作人員必須嚴格做好保密工作。
 
    含有舉報信息的材料參照秘密文件進行管理,在工作必要的前提下嚴格控制知情范圍,不得泄露舉報人身份、聯系方式等內容。對于重大案件舉報人,在材料流轉過程中采取隱去姓名等關鍵信息。舉報人提出安全保障需求時,要及時聯系公安機關落實,切實保護舉報人的生命財產安全。
 
    舉報獎勵部門工作人員在辦理舉報獎勵過程中有玩忽職守、徇私舞弊、套取資金等行為,依法依紀追究責任。
 
    第十六條  舉報人應真實、客觀地反映有關事實,不得利用舉報誣告、誹謗他人或從事其他違法犯罪活動。
 
    利用舉報公開造謠,公開傳謠或制造事端、惡意舉報擾亂社會公共秩序構成違法犯罪的,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提請有關部門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十七條  各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和其他依法具有生態環境監督管理職能的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包括其近親屬)和新聞媒體不納入獎金獎勵范圍,視情況可給予精神獎勵。
 
    第十八條  各地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財政部門應當根據本辦法的規定,結合實際制定實施細則。
 
    第十九條  本辦法由黑龍江省生態環境廳、黑龍江省財政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2020年12月1日起實施。


 
地區: 黑龍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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