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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陽市除四害工作管理辦法|2012年修正本 (沈陽市人民政府令第31號)

   2020-04-08 295
核心提示:(1999年4月19日沈陽市人民政府令第31號公布 根據2012年6月6日沈陽市人民政府第65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 2012年6月25日沈陽市人民政
    (1999年4月19日沈陽市人民政府令第31號公布 根據2012年6月6日沈陽市人民政府第65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 2012年6月25日沈陽市人民政府令第35號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沈陽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沈陽市保護消費者權益實施辦法〉等部分政府規章的決定》修正)
 
    全文
 
    第一條 為加強除四害(鼠、蚊、蠅、蟑螂)的管理工作,控制四害密度,防止疾病傳播,改善、提高環境和生活質量,保障人民身體健康,根據國家和省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各級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以下簡稱愛衛會)負責組織領導、宣傳發動、監督管理除四害的防治工作。市愛衛會辦公室負責本辦法的具體實施;各級衛生防疫部門負責四害密度的監測和除四害工作的技術指導。
 
    第三條 一切單位和個人,均應依照本辦法履行防治和消殺四害的義務,并接受各級愛衛會組織的指導、監督和檢查。
 
    第四條 除四害工作實行群眾動手、以塊為主、條塊結合、科學治理、社會監督的方針,做到經常化、制度化,堅持以防為主,防治結合。
 
    第五條 各級愛衛會對在除四害工作中取得優異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六條 易招致或孳生四害的重點行業和場所,在生產、經營、貯存、運輸及廢棄物管理等方面,必須有完善的防治、消殺措施,嚴格控制四害的孳生繁殖。各地區、大型單位(房間數大于100間)的四害密度必須達到國家規定的標準。
 
    第七條 單位、居民住戶,應采取多種綜合防治措施控制鼠害,并達到以下滅鼠標準:
 
    (一)食品加工、銷售等重點單位和一般單位的重點部位,不得有活鼠、鼠尸、鼠類、鼠咬痕、鼠洞等鼠跡。
 
    (二)一般單位和居民住戶,鼠跡不得超過一處。
 
    (三)重點單位和一般單位的重點部位都必須設有標準的擋鼠板、防鼠網、毒餌盒(站)等防鼠設施。
 
    第八條 單位、居民住戶,應消除所轄范圍內的蚊蟲孳生場所,并達到以下滅蚊標準:
 
    (一)單位和居民住戶的內外環境中,不得有蚊蟲孳生場所。城區內的河流、湖泊等大中型水體中蚊幼數量應控制在國家規定的標準之內。
 
    (二)單位室內成蚊不得超過二只,居民住戶室內成蚊不得超過一只。
 
    第九條 各有關部門、單位應加強對廁所、垃圾箱及廢棄物等方面的管理,凡易招致和孳生蒼蠅的行業和重點場所,應按照蠅類孳生地衛生管理三三制(即:早清運、早封存、早利用;有制度、有人管、有措施;無成蠅、無活蛆、無異味)的要求,做好殺蛆滅蠅工作,并達到以下滅蠅標準:
 
    (一)重點單位和一般單位的重點部位,防蠅設施必須完好齊全。
 
    (二)加工、銷售直接入口食品的生產經營場所不得有蠅。加工、銷售非直接入口食品的生產經營場所室內成蠅不得超過一只;一般單位和居民住戶室內成蠅不得超過三只。
 
    (三)單位和居民住戶的內外環境中,不得有蠅類孳生場所。
 
    第十條 單位和居民住戶應采取多種方法控制蟑螂密度,并達到以下滅蟑螂標準:
 
    (一)重點單位和一般單位的重點部位,不得有蟑跡(活蟑螂、卵鞘、蛻皮、蟑類、蟑尸等)。
 
    (二)一般單位和居民住戶室內蟑跡不得超過二處。
 
    (三)單位和居民住戶必須落實“封三孔、堵六縫”(水管孔、暖氣管孔、煤氣管孔;墻縫、門窗縫、天棚縫、地板縫、水池縫、灶臺縫)等綜合防治措施。
 
    第十一條 嚴禁生產、銷售和使用國家規定的違禁消殺藥品。進入市場的消殺藥械,必須有主管部門的批準文號、商標、使用說明書、廠名及廠址等。滅鼠藥必須有警戒色和有毒標志。
 
    第十二條 除四害監督員、檢查員由從事愛國衛生工作的衛生專兼職人員擔任,經市級以上愛衛會辦公室培訓合格后頒發證書。
 
    第十三條 除四害監督員應依據本辦法對所管轄范圍內的除四害工作進行監督管理,對違反本辦法的單位和個人進行調查處理;除四害檢查員負責宣傳、檢查、指導本地區的除四害工作,并協助監督員進行監督管理。
 
    第十四條 除四害應遵照“誰有害誰消除,誰受益誰負擔”的原則,做好組織消殺工作。
 
    第十五條 落實除四害各項措施有困難的單位和居民住戶,可委托專業服務機構進行消殺,并支付相應的藥物和勞務費用。對四害密度超過規定標準而不采取除滅措施或者措施不力的單位,由所在地區愛衛會按照規定進行處罰,并責令限期整改。
 
    第十六條 除四害有償服務的機構,應切實保證服務質量,其從業人員上崗前應接受市級以上愛衛會組織的專業知識培訓,經考試合格后上崗;并接受各級愛衛會的日常監督和管理。
 
    第十七條 對違反本辦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除四害監督管理部門給予處罰:
 
    (一)除四害制度不健全、無專人負責除四害工作,不積極參加除四害活動的,提出警告,責令其限期改正。
 
    (二)對除四害工作未達到規定標準和要求的,提出警告,責令其限期改正。同時對單位處以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罰款,對逾期仍不改正的,給予停業整頓;居民住戶未達到規定標準和要求的,處以10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罰款。
 
    (三)對生產、經銷和使用國家規定違禁藥品的單位和個人,除沒收其藥械外,并視情節輕重處以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觸犯刑律的,追究刑事責任。
 
    (四)對從業人員上崗前未經專業知識培訓和服務質量達不到規定標準的除四害有償服務機構,可處以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八條 依法檢查、查處違法者必須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規定的程序進行。罰沒款必須及時足額上繳同級財政。
 
    第十九條 除四害監督員、檢查員應加強自身素質建設,秉公執法。對以權謀私、營私舞弊、玩忽職守的,由所在單位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條 當事人對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請復議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申請復議,也不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在執行中的具體問題,由市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原《沈陽市除四害工作暫行規定》(沈政發[1989]35號)同時廢止。


 
地區: 遼寧 沈陽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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