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區人民政府、各委辦局、各集團公司、各有關單位:
近年來,在我市工礦商貿死亡事故中,高處墜落事故死亡人數一直位居各事故類別的首位。特別是今年以來,高處墜落事故死亡人數占到工礦商貿死亡事故死亡總人數的三成以上。為有效遏制高處墜落事故頻發的勢頭,保障從業人員的生命安全,市安全監管局根據國家和地方有關標準制定了《天津市高處作業安全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予以下發,請遵照執行。就有關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高度重視,加強管理,認真執行《規定》要求
高處作業作為危險性較高工作,各生產經營單位要高度重視此類作業,并加強作業全過程的安全管理工作,從作業審批、防范措施的制定和落實、現場監護等各個環節要嚴格執行《規定》的各項要求。
二、加強隱患排查和從業人員教育培訓
一是各生產經營單位要全面分析高處作業存在的危險因素,認真開展相關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切實消除高處作業過程中存在的各類安全隱患;二是相關企業要加強對高處作業從業人員的教育培訓,嚴格落實作業前安全交底制度,向從業人員如實告知作業場所和工作崗位存在的危險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應急措施。
三、強化執法檢查,嚴肅事故查處,督促落實《規定》
一是各負有安全監管職責的部門應將《規定》要求的內容納入日常檢查中,對檢查中發現高處作業違反《規定》要求的,要按照“隱患就是事故,事故就要處理”的要求,嚴格依法予以處理;二是各集團公司對本系統內的單位要加強督促、指導,對檢查中發現違反《規定》要求的,要嚴格依據本系統的規章制度,嚴肅處理有關責任人員;三是各區人民政府事故調查組要依法嚴肅追究發生高處墜落事故的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的責任。
各區人民政府、各委辦局、各國有集團公司應迅速將本文件精神傳達貫徹到本轄區、本行業、本系統所有生產經營單位。
2017年11月29日
(聯系人:趙立祥;聯系電話:28208921)
(此件主動公開)
天津市高處作業安全管理規定
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規范高處作業的安全管理,減少高處墜落事故的發生,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我市行政區域內需從事高處作業的所有生產經營單位。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高處作業是指在墜落高度基準面2米或2米以上有可能墜落的高處進行的作業。包括臨邊作業、懸空作業、攀登作業、腳手架作業、操作平臺作業等。
第四條 在2米及以上水平設置的鋼結構輕鋼屋面板(彩鋼板)、陽光屋面板、石棉瓦等承載力較差的材料上作業,應鋪設牢固的腳手板并加以固定,腳手板上要有防滑措施。未采取有效安全防護措施的情況下,作業人員禁止作業。
第五條 在墜落高度基準面2米及以上臨邊部位(如樓面、屋面周邊,陽臺、雨蓬、挑檐邊,坑、溝、洞口、壕、池、槽周邊等)進行作業時,應在臨空一側設置防護欄桿。
第六條 可造成人體通過,發生墜落事故的上料口、卸料口等各種洞口,應設置安全防護設施及安全警示標識;設置覆蓋物進行安全防護的,應保證安全可靠,承載力符合相關要求。
第七條 使用便攜式梯子等工具進行攀登或其他作業時,應設專人監護并負責保證梯子的穩定可靠。不得兩人同時在梯子上作業。梯子的材質應符合《便攜式金屬梯安全要求》GB12142和《便攜式木折梯安全要求》GB7059的有關規定。
第八條 使用移動式操作平臺進行作業的,作業前應固定好可移動部件,確認操作平臺的構件、附件穩定可靠后,方可作業。
第九條 生產經營單位對需進行的高處作業應開展全面危險因素分析,并制定有針對性的安全防護措施。
第十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對本單位從事高處作業的人員進行有針對性的安全培訓教育。
第十一條 每次高處作業前,生產經營單位必須安排專人進行旁站式監護,監護人員應對作業人員進行安全交底,告知從業人員作業現場存在的高處作業危險因素、實施的安全防護措施、應佩戴的勞動防護用品等內容,交底人員和被交底人員應簽字確認。
監護人員應在高處作業前檢查針對性安全防護措施是否落實到位;在作業過程中監督作業人員正確佩戴、使用安全防護用品,制止作業人員的不安全行為等。
因作業必需,臨時拆除或變動安全防護設施時,應經監護人員同意,并采取相應的防護措施,作業后應立即恢復。
第十二條 安全防護措施中確定設置的護欄、踏板、防護網等安全防護設備設施應符合現行國家有關標準的要求。
第十三條 建筑施工應嚴格執行《建筑施工高處作業安全技術規范》JGJ80;化學品生產單位的高處作業應嚴格執行《化學品生產單位特殊作業安全規范》GB30871相關內容。
第十四條 本規定自2017年12月1日起執行。
近年來,在我市工礦商貿死亡事故中,高處墜落事故死亡人數一直位居各事故類別的首位。特別是今年以來,高處墜落事故死亡人數占到工礦商貿死亡事故死亡總人數的三成以上。為有效遏制高處墜落事故頻發的勢頭,保障從業人員的生命安全,市安全監管局根據國家和地方有關標準制定了《天津市高處作業安全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予以下發,請遵照執行。就有關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高度重視,加強管理,認真執行《規定》要求
高處作業作為危險性較高工作,各生產經營單位要高度重視此類作業,并加強作業全過程的安全管理工作,從作業審批、防范措施的制定和落實、現場監護等各個環節要嚴格執行《規定》的各項要求。
二、加強隱患排查和從業人員教育培訓
一是各生產經營單位要全面分析高處作業存在的危險因素,認真開展相關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切實消除高處作業過程中存在的各類安全隱患;二是相關企業要加強對高處作業從業人員的教育培訓,嚴格落實作業前安全交底制度,向從業人員如實告知作業場所和工作崗位存在的危險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應急措施。
三、強化執法檢查,嚴肅事故查處,督促落實《規定》
一是各負有安全監管職責的部門應將《規定》要求的內容納入日常檢查中,對檢查中發現高處作業違反《規定》要求的,要按照“隱患就是事故,事故就要處理”的要求,嚴格依法予以處理;二是各集團公司對本系統內的單位要加強督促、指導,對檢查中發現違反《規定》要求的,要嚴格依據本系統的規章制度,嚴肅處理有關責任人員;三是各區人民政府事故調查組要依法嚴肅追究發生高處墜落事故的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的責任。
各區人民政府、各委辦局、各國有集團公司應迅速將本文件精神傳達貫徹到本轄區、本行業、本系統所有生產經營單位。
2017年11月29日
(聯系人:趙立祥;聯系電話:28208921)
(此件主動公開)
天津市高處作業安全管理規定
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規范高處作業的安全管理,減少高處墜落事故的發生,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我市行政區域內需從事高處作業的所有生產經營單位。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高處作業是指在墜落高度基準面2米或2米以上有可能墜落的高處進行的作業。包括臨邊作業、懸空作業、攀登作業、腳手架作業、操作平臺作業等。
第四條 在2米及以上水平設置的鋼結構輕鋼屋面板(彩鋼板)、陽光屋面板、石棉瓦等承載力較差的材料上作業,應鋪設牢固的腳手板并加以固定,腳手板上要有防滑措施。未采取有效安全防護措施的情況下,作業人員禁止作業。
第五條 在墜落高度基準面2米及以上臨邊部位(如樓面、屋面周邊,陽臺、雨蓬、挑檐邊,坑、溝、洞口、壕、池、槽周邊等)進行作業時,應在臨空一側設置防護欄桿。
第六條 可造成人體通過,發生墜落事故的上料口、卸料口等各種洞口,應設置安全防護設施及安全警示標識;設置覆蓋物進行安全防護的,應保證安全可靠,承載力符合相關要求。
第七條 使用便攜式梯子等工具進行攀登或其他作業時,應設專人監護并負責保證梯子的穩定可靠。不得兩人同時在梯子上作業。梯子的材質應符合《便攜式金屬梯安全要求》GB12142和《便攜式木折梯安全要求》GB7059的有關規定。
第八條 使用移動式操作平臺進行作業的,作業前應固定好可移動部件,確認操作平臺的構件、附件穩定可靠后,方可作業。
第九條 生產經營單位對需進行的高處作業應開展全面危險因素分析,并制定有針對性的安全防護措施。
第十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對本單位從事高處作業的人員進行有針對性的安全培訓教育。
第十一條 每次高處作業前,生產經營單位必須安排專人進行旁站式監護,監護人員應對作業人員進行安全交底,告知從業人員作業現場存在的高處作業危險因素、實施的安全防護措施、應佩戴的勞動防護用品等內容,交底人員和被交底人員應簽字確認。
監護人員應在高處作業前檢查針對性安全防護措施是否落實到位;在作業過程中監督作業人員正確佩戴、使用安全防護用品,制止作業人員的不安全行為等。
因作業必需,臨時拆除或變動安全防護設施時,應經監護人員同意,并采取相應的防護措施,作業后應立即恢復。
第十二條 安全防護措施中確定設置的護欄、踏板、防護網等安全防護設備設施應符合現行國家有關標準的要求。
第十三條 建筑施工應嚴格執行《建筑施工高處作業安全技術規范》JGJ80;化學品生產單位的高處作業應嚴格執行《化學品生產單位特殊作業安全規范》GB30871相關內容。
第十四條 本規定自2017年12月1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