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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省糧食和物資儲備局關于印發《江蘇省糧食經營者守法誠信評價實施辦法》的通知 (蘇糧法規〔2021〕2號)

   2021-06-10 689
核心提示:各設區市、縣(市、區)糧食和物資儲備局,局各處室、直屬單位:為加快推進我省糧食流通行業信用體系建設,促進糧食經營者自覺守

各設區市、縣(市、區)糧食和物資儲備局,局各處室、直屬單位:

為加快推進我省糧食流通行業信用體系建設,促進糧食經營者自覺守法、誠信經營,營造守法誠信的糧食市場環境,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快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構建以信用為基礎的新型監管機制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9〕35號)、《江蘇省糧食流通條例》及省委省政府相關文件精神,省局制定了《江蘇省糧食經營者守法誠信評價實施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

江蘇省糧食和物資儲備局

2021年5月31日

江蘇省糧食經營者守法誠信評價實施辦法

第一條  為加快推進糧食流通行業信用體系建設,促進糧食經營者自覺守法、誠信經營,營造守法誠信的糧食市場環境,依據《糧食流通管理條例》和《江蘇省糧食流通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江蘇省行政區域內從事糧食收購、銷售、儲存、運輸、加工等經營活動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省糧食和物資儲備局負責指導、協調推進全省糧食流通行業守法誠信評價工作,制定發布信用評價細則、評價指標及評分標準,建設全省統一的信用評價管理系統。

設區市和縣(市、區)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本轄區內糧食經營者守法誠信評價工作的組織實施,引導轄區內糧食經營者積極參與申報,按時完成年度評價工作;開展評價結果綜合應用。

第四條  糧食經營者守法誠信評價遵循依法、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第五條  糧食經營者守法誠信評價指標由單項守法誠信評價指標和配合監管評價指標兩部分組成。

(一)單項守法誠信評價指標(共10項)

1.糧食收購信息備案、定期報告情況評價;

2.政策性糧食收儲活動檢查評價;

3.自營糧食收購活動檢查評價;

4.政策性糧食銷售出庫活動檢查評價;

5.糧食質量管理檢查評價;

6.糧食倉儲設施及運輸工具檢查評價;

7.糧食庫存檢查評價;

8.糧食統計制度執行情況檢查評價;

9.執行特定情形下的糧食庫存量情況檢查評價;

10.依據法律、法規實施執法檢查后對糧食經營者經營行為和履行義務等情況的其他檢查評價。

(二)配合監管評價指標

反映糧食經營者對糧食或其他相關行政管理部門依法開展監督檢查的配合程度。

第六條  根據糧食經營者不同類型,評價指標分別按照收儲類、加工類、銷售類設定評估標準(具體評估標準見附件1-3)。

第七條  對納入守法誠信評價范圍的糧食經營者先設定基準分值,采取百分制(滿分為100分)進行考評。守法誠信評價指標分值為單項守法誠信評價指標分值和配合監管評價指標分值之和。

單項守法誠信評價指標分值是指糧食或其他相關行政管理部門開展某個單項檢查時,發現糧食經營者存在違反有關法律、法規的行為,依據本辦法對其進行扣分處理后所得分值,通過全省糧食行業信用信息管理系統根據評價年度內監督檢查記錄信息形成分值,與糧食經營者申報材料審核比對后評定。

配合監管評價指標分值是指糧食經營者對糧食或其他相關行政管理部門依法進行的詢問(調查)、現場檢查等監督檢查活動采取不予配合、拖延、阻礙等方式加以拒絕而扣減的分值。由糧食或其他相關行政管理部門記錄執法過程,并根據評價年度內糧食經營者對開展監督檢查的配合程度評定。

第八條  守法誠信等級劃分為A(A、AA、AAA)、B、C、D四級。

(一)A(A、AA、AAA)級,表示守法誠信優秀,評價指標分值90分以上;A級糧食經營者在獲得稱號滿一年后方可申請升級為AA級;AA級糧食經營者在獲得稱號滿一年后方可申請升級為AAA級。

(二)B級,表示守法誠信良好,評價指標分值75分以上,不滿90分。

(三)C級,表示守法誠信一般,評價指標分值60分以上,不滿75分。

(四)D級,表示守法誠信較差。評價指標分值60分以下。

第九條  糧食經營者守法誠信等級評價工作由糧食經營者申報,縣(市、區)、設區市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初評、公示、審定、發證的程序組織實施。

(一)申報。糧食企業按要求參加申報,自然人和非法人組織自愿申報。糧食經營者參加守法誠信評價的,應于每年11月30日前通過全省糧食行業信用信息管理系統向所在地縣(市、區)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報送申報材料(申報材料包括:江蘇省糧食經營者守法誠信評價申報表和江蘇省糧食經營者守法誠信自評表)。糧食經營者所在地的縣級行政區域不設糧食行政管理部門的,直接向所在地設區市糧食行政管理部門申報。

申報守法誠信等級的糧食經營者須企業信息庫內容完整、真實準確。

(二)初評。縣(市、區)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負責轄區糧食經營者的守法誠信等級初評。

設區市糧食行政管理部門直接受理本級市屬企業申報的,由本機關參照縣(市、區)初評辦法實施。

各設區市、縣(市、區)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自收到申報材料 10 個工作日內,完成對申報材料的全面審核并初步評定等級。

(三)公示。縣(市、區)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將初評結果在當地政府或部門網站進行公示,也可采取其他方式進行公示,公示期一般為5個工作日。公示結束后,擬定為C級以上等級的,申報材料應在5個工作日內上報至設區市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審核。

公示期內,任何單位或個人均可對被公示的糧食經營者初評結果提出異議,并由初評機關負責牽頭調查核實,確定處理意見。

(四)審定。縣(市、區)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對轄區內D級守法誠信等級的確定;設區市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對轄區內C級(含)以上守法誠信等級的確定。

設區市、縣(市、區)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成立由相關部門和人員組成的守法誠信等級評價機構,分別負責對轄區內糧食經營者守法誠信等級的綜合審核。

設區市、縣(市、區)糧食行政管理部門通過綜合審核無異議的,按照初評結果確定糧食經營者的守法誠信等級;對有異議的,由設區市糧食行政管理部門組織核實后,重新確定其守法誠信等級。評價結果確定后,由設區市糧食行政管理部門統一報省糧食和物資儲備局備案。

省糧食和物資儲備局通過本局政務網站或其他方式對全省糧食經營者守法誠信評定結果進行公告。設區市和縣(市、區)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應通過本機關政務網站或其他方式向社會公告本級評定結果。

(五)發證。糧食經營者守法誠信等級證書實行全省統一編號, A(A、AA、AAA)級守法誠信等級證書由省糧食和物資儲備局監制,設區市、縣(市、區)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應當組織守法誠信等級證書發放。

第十條  糧食經營者在評價年度內被相關行政管理部門認定為有其他嚴重失信行為的,其守法誠信等級應直接確定為D級。

第十一條  糧食經營者守法誠信等級實行動態管理,每年評價一次,評價結果自公布之日起,有效期一年。有效期內,糧食經營者發生失信或違法行為的,由守法誠信等級初始確定機關取消其等級,同時收回守法誠信等級證書,并報省糧食和物資儲備局備案。

第十二條  各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每次開展行政執法檢查時,應詳細記錄檢查信息,并根據檢查情況對被檢查企業進行一次評估,年底結合本年度檢查記錄對企業的守法誠信情況進行綜合評定。

第十三條  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應根據糧食經營者的守法誠信等級,實行分類監管。在年度監督檢查工作中,除專項檢查、投訴舉報或上級交辦以外,對不同守法誠信等級的糧食經營者,檢查次數規定如下:

(一)對守法誠信等級為A的糧食經營者,采取信任監管,除專項檢查、投訴舉報或上級交辦以外,應酌情減少監督檢查頻次或根據實際情況進行抽查。

(二)對守法誠信等級為B的糧食經營者,采取一般監管,除按照前款規定外,應適當增加檢查頻次。

(三)對守法誠信等級為C的糧食經營者,采取定期和隨機檢查相結合的方式,加強經常性檢查。

(四)對守法誠信等級為D的糧食經營者,采取定期、隨機和突擊檢查相結合的方式,進行重點檢查。

第十四條  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將守法誠信等級作為糧食經營者參與政策性糧食業務委托、申報優質糧食工程以及其它政策扶持、金融支持、評優評先等守法情況審查的重要依據之一,據實出具相關證明。

第十五條  糧食經營者守法誠信評價信息保存期限為3年。各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應積極利用信息化技術,實現守法誠信評價記錄管理電子化。

第十六條  各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及時將糧食經營者守法誠信評價結果提供給當地政府社會信用管理機構,實現信息共享,擴大守法誠信評價結果的運用范圍和影響力。

第十七條  各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每年年初制定年度監督檢查工作計劃時,應將轄區內糧食經營者上年度的誠信評價等級作為本年度對其進行監管的依據,并參考公共信用綜合評價和相關行業評價結果,實行分類監管。

第十八條  各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應積極利用全省糧食行業信用信息管理系統開展評價工作,實現對評價工作全過程記錄留痕,確保評價過程公開透明。

第十九條  各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對糧食經營者守法誠信評價結果的真實性負責,接受糧食經營者對其守法誠信評價情況的查詢,發現評價結果有誤的應及時糾正。

第二十條  各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加大宣傳力度,加強社會監督,引導糧食經營者樹立并強化守法誠信經營的理念。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由江蘇省糧食和物資儲備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江蘇省糧食流通行業守法誠信評價實施辦法》(蘇糧檢〔2016〕5號)同時廢止。

附件:   1.江蘇省糧食經營者守法誠信評價標準(收儲類).docx

   2.江蘇省糧食經營者守法誠信評價標準(加工類).docx

   3.江蘇省糧食經營者守法誠信評價標準(銷售類).docx



 
地區: 江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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