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強化我區食品經營風險管理,科學有效實施監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食品生產經營日常監督檢查管理辦法》《食品生產經營風險分級管理辦法(試行)》《市場監管總局辦公廳關于開展食品經營風險分級管理工作的指導意見》等法律法規,自治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制定了《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食品經營風險分級管理辦法(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自治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1年2月8日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食品經營風險分級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科學有效實施監管,合理配置監管資源,切實提高經營環節食品安全監管效能和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食品生產經營日常監督檢查管理辦法》《食品生產經營風險分級管理辦法(試行)》《市場監管總局辦公廳關于開展食品經營風險分級管理工作的指導意見》等法律法規,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風險分級管理,是指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以風險分析為基礎,結合食品經營者的食品類別、經營業態及經營規模、食品安全管理能力和監督管理記錄等情況,按照風險評價指標,劃分食品經營者風險等級,并結合當地食品安全監管資源和監管能力,對食品經營者實施的不同程度的監督管理。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自治區行政區域內已取得合法、有效主體資質(包括食品經營許可)的食品經營者。
第四條 自治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負責制定自治區食品經營風險分級管理辦法,指導和檢查全區食品經營風險分級管理工作。
地州市和縣(市、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組織實施轄區內食品經營風險分級管理具體工作。
第五條 食品經營風險分級管理工作應當遵循風險分析、量化評價、動態管理、客觀公正的原則。
第六條 食品經營者應當配合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的風險分級管理工作,不得拒絕、逃避或者阻礙。
第二章 風險分級
第七條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對食品經營風險等級劃分,應當結合食品經營者風險特點,從經營食品類別、經營規模、消費對象等靜態風險因素和經營條件保持、經營過程控制、管理制度建立及運行等動態風險因素,確定食品經營者風險等級,并根據對食品經營者監督檢查、監督抽檢、投訴舉報、案件查處、產品召回等監督管理記錄實施動態調整,確定最終風險等級。
第八條 確定食品經營者風險等級,采用評分方法進行,以百分制計算。其中,靜態風險因素量化分值為40分,動態風險因素量化分值為60分。通過量化打分,將食品經營者靜態風險因素量化分值,加上經營動態風險因素量化分值之和,確定食品經營者風險等級。分值越高,風險等級越高。
第九條 食品經營者風險等級從低到高分為A級風險、B級風險、C級風險、D級風險四個等級。
0—30(含)分的,為A級風險;30—45(含)分的,為B級風險;45—60(含)分的,為C級風險;60分以上的,為D級風險。
學校及校園周邊食品經營者均列為D級風險。
第十條 地州市和縣(市、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可以根據食品經營者年度監督管理記錄,調整食品經營者風險等級。
第三章 程序要求
第十一條 評定食品經營者靜態風險因素量化分值時,應當結合食品經營許可檔案,根據《食品經營靜態風險因素量化分值表》(附件1)所列項目,逐項計分,累加確定食品經營者靜態風險因素量化分值。
食品經營許可檔案內容不全的,可以要求食品經營者補充提交相關的材料。
第十二條 評定食品經營者動態風險因素量化分值時,可以結合以往日常監督檢查結果確定,或者組織監管人員進入現場按照《食品經營動態風險因素量化分值表》(附件2)進行打分評定,確定食品經營者動態風險量化分值,并將食品經營者存在的主要風險及防范要求告知其負責人。
利用日常監督檢查結果對食品經營者進行動態風險分值評定,應當結合上一次日常監督檢查全項目檢查結果,并根據動態風險評價表逐項計分,累計確定。
第十三條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對食品經營者實施動態風險因素現場打分評價,必要時,可以聘請專業技術人員或第三方機構參與現場打分評價工作。
第十四條 評定新開辦食品經營者的風險等級,應當在作出食品經營許可決定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完成初次風險等級評定。
第十五條 監管人員應當根據量化評價結果,填寫《食品經營者風險等級確定表》(附件3)。
第十六條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及時將食品經營者的風險等級評定結果記入食品安全信用檔案,并根據風險等級合理確定日常監督檢查頻次,實施動態調整。
第十七條 地州市和縣(市、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根據當年食品經營者日常監督檢查、監督抽檢、違法行為查處、食品安全事故應對、不安全食品召回等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記錄情況,對行政區域內的食品經營者的下一年度風險等級進行動態調整。
第十八條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食品經營者下一年度風險等級可視情況調高一個或者兩個等級:
(一)違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規規定,受到行政處罰的;
(二)有1次及以上監督抽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且經查證未落實相關責任義務的;
(三)違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規規定,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
(四)發生食品安全事故的;
(五)不按規定進行召回或者停止經營的;
(六)拒絕、逃避、阻撓執法人員進行監督檢查,或者拒不配合執法人員依法進行案件調查的;
(七)具有法律法規、規章制度和自治區級食品安全監管部門規定的其他可以上調風險等級的情形。
第十九條 食品經營者遵守食品安全法律法規,當年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記錄中未出現本辦法第十八條所列情形的,下一年度風險等級可不作調整。
第二十條 食品經營者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下一年度食品經營者風險等級可以調低一個等級:
(一)連續3年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記錄沒有違反可調高風險等級所列情形的;
(二)獲得危害分析與關鍵控制點體系、食品安全管理體系、食品防護計劃等質量管理規范認證的;
(三)獲得“放心肉菜示范超市”等示范稱號的;
(四)獲得地市級以上人民政府質量獎的;
(五)具有法律法規、規章制度和自治區級食品安全監管部門規定的其他可以下調風險等級的情形。
第四章 結果運用
第二十一條 風險等級是確定監督檢查頻次的重要依據,高風險食品經營者監督檢查頻次應高于較低風險食品經營者監督檢查頻次,原則上A級風險每年至少監督檢查1次;B級風險每年至少監督檢查2次;C級風險每年至少監督檢查3次;D級風險每年至少監督檢查4次。
第二十二條 地州市和縣(市、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匯總分析行政區域內食品經營者風險分級結果,明確監管重點區域、重點行業、重點企業、重點品種,作為監督檢查、監督抽檢和風險監測的重點,及時排查食品安全風險隱患,列出風險問題清單,采取措施化解隱患,防范系統性、區域性食品安全風險。
第二十三條 地州市和縣(市、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根據風險等級對食品經營者進行分類,可以建立行政區域內食品經營者的分類系統及數據平臺,記錄、匯總、分析食品經營風險分級信息,實行信息化管理。
第二十四條 食品經營者應當根據風險分級結果,改進和提升食品經營質量安全控制水平,嚴格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附件:1.食品經營靜態風險因素量化分值表
2.食品經營動態風險因素量化分值表
3.食品經營者風險等級確定表
附件1
食品經營靜態風險因素量化分值表
表1-1:食品銷售靜態風險因素量化分值表
食品銷售者: 評定時間: 年 月 日
評分項 (共40分) | 參 考 分 值 | 評分 | ||||||
食品經營 場所面積(㎡) (5分) | 200以下 | 201—1000 | 1001—2000 | 2001—3000 | 3000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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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分 | 2分 | 3分 | 4分 | 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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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營種類(30分) | 預包裝食品(不含冷藏冷凍食品) | 特殊 食品 | 食用 農產品(不含冷藏冷凍食用農產品) | 冷藏冷凍預包裝食品、食用農產品;散裝食品 | 現場制售 食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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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分 | 10分 | 15分 | 20分 | 3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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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營類別 (5分) | 零售 | 批發 | 批發兼零售;網絡銷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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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分 | 3分 | 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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靜態風險因素量化分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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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查人員簽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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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注:1.食品經營場所面積為同一經營地址內食品銷售、貯存場所的面積總和; 2.具有多種經營種類的,按照風險等級最高的分數進行計算,如既有預包裝食品又有現場制售食品的,按30分計; 3.本表僅用于取得有效食品經營許可證,且主體業態為食品銷售經營者風險分級。 | ||||||||
表1-2:餐飲服務提供者靜態風險因素量化分值表
餐飲服務提供者: 評定時間: 年 月 日
評分項(共40分) | 參考分值 | 得分 | ||||||||||||
業態和規模 (10分) | 餐飲服務 提供者 | 規模 | 面積150m2及以下 | 面積151 m2~500m2 | 面積501 m2~1000m2 | 面積1001 m2~3000m2 | 面積3001m2及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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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值 | 2 | 4 | 6 | 8 | 10 | |||||||||
學校、托幼機構等單位食堂 | 規模 | 供餐人數 50人及以下 | 供餐人數 51人~300人 | 供餐人數 301人~500人 | 供餐人數 501人及以上 | |||||||||
分值 | 2 | 4 | 7 | 10 | ||||||||||
集體用餐 配送單位 | 規模 | 供餐人數 50人及以下 | 供餐人數 51人~100人 | 供餐人數 101人~300人 | 供餐人數 301人及以上 | |||||||||
分值 | 2 | 4 | 7 | 10 | ||||||||||
中央廚房 | 規模 | 配送門店 1家~5家 | 配送門店 6家~10家 | 配送門店 11家~20家 | 配送門店 21家及以上 | |||||||||
分值 | 2 | 4 | 7 | 10 | ||||||||||
制作食品的類別和數量 (30分) | 冷食類食品制售(8分) | 單品數 (4分) | 數量 | 1~10 | 11~20 | 21~40 | 41及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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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值 | 2分 | 2.5分 | 3分 | 4分 | ||||||||||
含易腐原料(4分) | 數量 | 1~10 | 11~15 | 16~20 | 21及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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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值 | 2分 | 2.5分 | 3分 | 4分 | ||||||||||
生食類食品制售(8分) | 單品數 (8分) | 數量 | 1~10 | 11~20 | 21及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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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值 | 4分 | 6分 | 8分 | |||||||||||
糕點類食品制售,包括裱花蛋糕(6分) | 單品數 (2分) | 數量 | 1~20 | 21~40 | 41及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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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值 | 1分 | 1.5分 | 2分 | |||||||||||
含易腐原料(4分) | 數量 | 1~10 | 11~20 | 21及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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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值 | 2分 | 3分 | 4分 | |||||||||||
熱食類食品制售(4分) | 單品數 (2分) | 數量 | 1~30 | 31~100 | 101~200 | 201及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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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值 | 0.5分 | 1分 | 1.5分 | 2分 | ||||||||||
含易腐原料(2分) | 數量 | 1~20 | 21~50 | 51~80 | 81及以上 | |||||||||
分值 | 0.5分 | 1分 | 1.5分 | 2分 | ||||||||||
自制飲品制售(2分) | 單品數 (2分) | 數量 | 1~5 | 6~10 | 11~20 | 21及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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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值 | 0.5分 | 1分 | 1.5分 | 2分 | ||||||||||
其他類食品制售(2分) | 單品數 (2分) | 數量 | 1~5 | 6~10 | 11~20 | 21及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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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值 | 0.5分 | 1分 | 1.5分 | 2分 | ||||||||||
得分總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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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查人員簽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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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注: 注1:各項評分總和為40分。因實際情況存在缺項情形的,該項評分為“0”。 注2:數量單位為個。 注3:單品數是指餐飲服務提供者的最新菜單中所展示的獨立銷售的食品品種數,不含制作過程中各類食品原料和半成品數量。 注4:具有熱食、冷食、生食等多種情形,難以明確歸類的食品,可按食品安全風險等級最高的情形進行歸類。 注5:易腐原料是指蛋白質或碳水化合物含量較高,通常pH大于4.6且水分活度大于0.85,需要控制溫度和時間以防止腐敗變質和細菌生長、繁殖、產毒的食品。如乳、蛋、禽、畜、水產品等動物源性食品(含)及豆制品等。 | ||||||||||||||
附件2
食品經營動態風險因素量化分值表
表2-1:食品銷售動態風險因素量化分值表
食品銷售者: 評定時間: 年 月 日
檢查 項目 | 序號 | 檢 查 內 容 | 評價 | 分值 | 得分 |
食品通用檢查項目(37項) | |||||
1. 經營 資質 | 1.1 | 未存在超范圍經營情形。 | □是 □否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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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許可證懸掛或擺放在經營場所的醒目位置。 | □是 □否 | 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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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經營 條件 | 2.1 | 銷售場所環境干凈整潔。 | □是 □否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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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食品銷售場所布局合理,食品和非食品、生食和熟食、水產品與其他食品等銷售區域分開設置,有固定的存放位置和標識。 | □是 □否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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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食品銷售場所和貯存場所與生活區分(隔)開。 | □是 □否 | 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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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在銷售場所外設置或租賃貯存場所并及時報告。 | □是 □否 □合理缺項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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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經營和貯存場所未設在易污染區域,距離裸露糞坑、無法排水的污水池等污染源25米以上。 | □是 □否 | 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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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自查 情況 | 3.1 | 建立食品安全自查制度。 | □是 □否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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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定期對食品安全狀況進行檢查評價,經營條件發生變化,不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立即采取整改措施。 | □是 □否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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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食品 安全 管理 制度 和 人員 管理 | 4.1 | 食品銷售企業建立并執行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 □是 □否 □合理缺項 | 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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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 食品銷售企業配備食品安全管理人員。 | □是 □否 □合理缺項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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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 食品銷售企業對其食品安全管理人員進行培訓和考核。 | □是 □否 □合理缺項 | 1 |
| |
4.4 | 食品安全監管部門實施監督抽查時,食品安全管理人員能夠準確、全面予以答復。 | □是 □否 □合理缺項 | 1 |
| |
4.5 | 食品銷售企業未存在經食品監管部門抽查考核不合格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在崗從事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的情況。 | □是 □否 □合理缺項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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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 食品銷售者建立并執行從業人員健康管理制度。 | □是 □否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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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 在崗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從業人員取得健康證明。 | □是 □否 □合理缺項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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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 食品銷售企業對從業人員進行食品安全知識培訓。 | □是 □否 □合理缺項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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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經營 過程 控制 情況 | 5.1 | 采購食品,查驗供貨者的許可證和食品出廠檢驗合格證或者其他合格證明(以下稱合格證明文件)。 | □是 □否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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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 食品銷售企業建立食品進貨查驗記錄制度。 | □是 □否 □合理缺項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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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 食品銷售企業如實記錄所采購食品的名稱、規格、數量、生產日期或者生產批號、保質期、進貨日期以及供貨者名稱、地址、聯系方式等內容,并保存相關憑證。 | □是 □否 □合理缺項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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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 按照食品標簽標示的警示標志、警示說明或者注意事項的要求貯存和銷售食品。 | □是 □否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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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 定期檢查庫存食品,及時清理變質或者超過保質期的食品。 | □是 □否 □合理缺項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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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 對經營過程有溫度、濕度要求的食品,配備保證食品安全所需的溫度、濕度等特殊要求的設備,并按要求貯存。 | □是 □否 □合理缺項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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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 食品貯存隔墻離地距離在10厘米以上。 | □是 □否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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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 貯存和銷售散裝食品的,在散裝食品的容器、外包裝上標明食品的名稱、生產日期或者生產批號、保質期、生產者名稱、地址及聯系方式等內容。 | □是 □否 □合理缺項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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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 從事食品批發業務的銷售企業,建立食品銷售記錄制度。 | □是 □否 □合理缺項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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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0 | 從事食品批發業務的銷售企業如實記錄批發食品的名稱、規格、數量、生產日期或者生產批號、保質期、銷售日期、以及購貨者名稱、地址、聯系方式等內容,并保存相關憑證。 | □是 □否 □合理缺項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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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1 | 按要求停止銷售、召回、報告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或者證明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食品。 | □是 □否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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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2 | 建立食品安全追溯體系,保證食品可追溯。 | □是 □否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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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3 | 食品銷售者張貼并保持上次監督檢查結果記錄。 | □是 □否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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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食品 標簽 等 外觀 質量 狀況 | 6.1 | 抽查的食品在保質期內。 | □是 □否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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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 抽查的食品感官性狀正常。 | □是 □否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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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 抽查的預包裝食品、食品添加劑的包裝上有標簽,標簽標明的內容符合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 | □是 □否 □合理缺項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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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 抽查的食品標簽、說明書清楚、明顯,生產日期、保質期等事項顯著標準,容易辨識。 | □是 □否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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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 抽查的食品標簽、說明書未涉及疾病預防、治療功能。 | □是 □否 □合理缺項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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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 經營場所設置或擺放的食品廣告的內容真實合法,未涉及疾病預防、治療功能。 | □是 □否 □合理缺項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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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 抽查的轉基因食品按照規定顯著標示。 | □是 □否 □合理缺項 | 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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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特殊檢查項目(9項) | |||||
7. 食品 添加劑 | 7.1 | 采購食品添加劑,查驗供貨者的許可證和產品合格證明,并如實記錄所采購食品添加劑的名稱、規格、數量、生產日期或者生產批號、保質期、進貨日期以及供貨者名稱、地址、聯系方式等內容,并保存相關憑證。 | □是 □否 □合理缺項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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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食用 農產品 | 8.1 | 建立食用農產品進貨查驗記錄制度。 | □是 □否 □合理缺項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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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 如實記錄所采購食用農產品的名稱、數量、進貨日期以及供貨者名稱、地址、聯系方式等內容,并保存相關憑證。 | □是 □否 □合理缺項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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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 抽查按照有關規定需要檢疫、檢驗的肉類,有檢疫合格證明、肉類檢驗合格證明等證明文件。 | □是 □否 □合理缺項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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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進口 食品 | 9.1 | 抽查的進口預包裝食品有中文標簽,并載明食品的原產地以及境內代理商的名稱、地址、聯系方式。 | □是 □否 □合理缺項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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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 | 抽查的進口食品有國家海關部門出具的入境貨物檢驗檢疫證明。 | □是 □否 □合理缺項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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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特殊 食品 | 10.1 | 設有專柜銷售保健食品,并在專柜顯著位置標明“保健食品”字樣,并在經營場所顯要位置標注“保健食品不是藥物,不能代替藥物治療疾病”等消費提示信息。 | □是 □否 □合理缺項 | 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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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 抽查的保健食品廣告內容聲明“本品不能代替藥物”。 | □是 □否 □合理缺項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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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 抽查的專供嬰幼兒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輔食品,其標簽標明主要營養成分及其含量。 | □是 □否 □合理缺項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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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場制售食品檢查項目(7項) | |||||
11. 現場 制售 食品 | 11.1 | 從業人員穿戴清潔的工作衣帽,雙手清潔,保持個人衛生。取得健康證明。 | □是 □否 □合理缺項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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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 | 食品操作區域保持清潔、衛生。 | □是 □否 □合理缺項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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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 | 食品原料、半成品和成品盛放、貯存時相互分開。 | □是 □否 □合理缺項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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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 | 食品添加劑由專人負責保管、領用、登記,并有相關記錄。 | □是 □否 □合理缺項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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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 | 操作專間、專用操作場所符合相關要求。 | □是 □否 □合理缺項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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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 | 餐廚用具按照規范進行清洗消毒。 | □是 □否 □合理缺項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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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 | 銷售現場制售食品的,在食品的容器、外包裝上標明食品的名稱、制售日期(時間)或者保質期等內容。 | □是 □否 □合理缺項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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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態風險 因素量化分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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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查人員簽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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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注 | 1.本表僅用于取得有效食品經營許可證,且主體業態為食品銷售經營者的風險分級。 2.檢查時發現不存在該項情形時,應當選擇“合理缺項”。 3.檢查時評價為“否”的,予以計分。 4.現場制售食品相關要求參照《餐飲服務食品安全操作規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