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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實施《化妝品命名規定》有關事宜的通知(國食藥監保化[2011]489號)

   2013-11-12 295
核心提示: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藥品監督管理局),有關單位:  依據《化妝品衛生監督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等有關規定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藥品監督管理局),有關單位:
 
  依據《化妝品衛生監督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等有關規定,現就實施《化妝品命名規定》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在《化妝品命名規定》發布實施前已批準或備案使用的產品名稱或商標名,原則上可繼續使用,存在嚴重誤導、欺騙消費者情況的除外。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二日


 
標簽: 細則 化妝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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