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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平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四平市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四政辦發〔2021〕15號)

   2021-05-10 863
核心提示: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各開發區管委會,市直各相關部門:  《四平市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暫行辦法》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各開發區管委會,市直各相關部門:
 
  《四平市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暫行辦法》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按照執行。
 
  四平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1年4月26日
 
  (此件公開發布)
 
  四平市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危險貨物道路運輸安全管理,預防危險貨物道路運輸事故發生,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規定》及《危險貨物道路運輸安全管理辦法》等相關法律法規規章,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軍事領域以外的道路危險貨物運輸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二章 權限和責任
 
  第三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負責組織領導本行政區域的道路運輸管理工作。工業和信息化、公安、生態環境、應急管理、市場監督管理等部門依據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按照各自職責對道路危險貨物運輸活動實施依法監督管理,履行以下職責:
 
  (一)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核發危險貨物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定期對危險貨物道路運輸企業動態監控工作的情況進行考核,依法對危險貨物道路運輸企業進行監督檢查,負責對運輸環節充裝查驗、核準、記錄等進行監管。
 
  (二)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依法對《道路機動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公告》內的危險貨物運輸車輛生產企業進行監督檢查,依法查處違法違規生產企業及產品。
 
  (三)公安機關負責核發劇毒化學品道路運輸通行證、民用爆炸物品運輸許可證、煙花爆竹道路運輸許可證和放射性物品運輸許可證明或者文件,并負責危險貨物運輸車輛的通行秩序管理。
 
  (四)生態環境部門應當依法對放射性物品運輸容器的設計、制造和使用等進行監督檢查。
 
  (五)應急管理部門和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法負責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使用和經營環節的監管,按照職責分工督促企業建立健全充裝管理制度規程。
 
  (六)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依法查處危險化學品及常壓罐式車輛罐體質量違法行為和常壓罐式車輛罐體檢驗機構出具虛假檢驗合格證書的行為。
 
  第四條 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或者單位在從事道路危險運輸工作中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負有下列職責:
 
  (一)建立健全本單位安全生產責任。
 
  (二)組織制定本單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
 
  (三)組織制定并實施本單位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計劃。
 
  (四)保證本單位安全生產投入的有效實施。
 
  (五)督促、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
 
  (六)組織制定并實施本單位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七)及時、如實報告生產安全事故。
 
  第五條 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或者單位應當具備《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規定》及《危險貨物道路運輸安全管理辦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不得從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活動。
 
  第六條 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或者單位應當通過崗前培訓、例會、定期學習等方式,對從業人員進行經常性安全生產、職業道德、業務知識和操作規程的教育培訓。
 
  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或者單位應當制定本單位的應急預案演練計劃,根據本單位的事故風險特點,每年至少組織一次綜合應急預案演練或者專項應急預案演練,每半年至少組織一次現場處置方案演練。
 
  第七條 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或者單位應當配備應急救援人員和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落實各項安全制度,制定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并定期組織應急救援演練。
 
  第八條 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或者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建立并有效執行交通違法動態信息處理制度,對駕駛員交通違法行為處理率不得低于90%。
 
  (二)按規定配備專職監控人員。
 
  (三)使用符合標準的監控平臺,并將監控平臺接入聯網聯控系統,按規定上傳道路運輸車輛動態信息。
 
  第九條 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或者單位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要求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二)道路運輸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經考核合格。
 
  (三)對從業人員、被派遣勞動者、實習學生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并如實告知有關安全生產事項。
 
  (四)如實記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情況。
 
  (五)如實記錄并向從業人員通報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
 
  (六)制定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并定期組織演練。
 
  (七)特種作業人員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并取得相應資格,上崗作業。
 
  第十條 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或者單位應當委托具備資質條件的機構,對本企業或單位的安全管理情況每3年至少進行一次安全評估,出具安全評估報告。
 
  第十一條 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或者單位應當通過衛星定位監控平臺或者監控終端及時糾正和處理超速行駛、疲勞駕駛、不按規定線路行駛等違法違規駕駛行為。監控數據應當至少保存3個月,違法駕駛信息及處理情況應當至少保存3年。
 
  第十二條 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或者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單位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負責。
 
  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是指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或者單位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標準、規程或者安全生產管理制度的規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產經營活動中存在可能導致事故發生的物的危險狀態、人的不安全行為和管理上的缺陷。
 
  安全生產事故隱患分為一般事故隱患和重大事故隱患。一般事故隱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難度較小,發現后能夠立即整改排除的隱患。重大事故隱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難度較大,應當全部或者局部停產停業,并經過一定時間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隱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響致使生產經營單位自身難以排除的隱患。
 
  第三章 許可與監管
 
  第十三條 市交通運輸部門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交通行政許可實施程序規定》和《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規定》等相關規定,實施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行政許可,并進行實地核查。
 
  第十四條 危險貨物運輸企業或單位新增危險貨物運輸專用車輛,屬于變更許可事項,按照許可程序辦理。
 
  第十五條 交通運輸部門應當建立承諾許可制度。危險貨物運輸企業或單位未在承諾期限內落實承諾事項的,交通運輸部門應當撤銷許可決定,并收回已核發的許可證明文件。
 
  第十六條 交通運輸部門應當加強危險貨物運輸事中事后監管,建立車輛監管臺賬,及時掌握車輛基本情況和運營情況,適時提出相關調控管理意見。對危險貨物運輸專用車輛實施年審制度,加強危險貨物運輸從業人員及企業安全生產的管理。
 
  第十七條 交通運輸部門應當根據危險貨物運輸企業或單位的信用等級和風險程度,適當確定檢查頻次,采取“雙隨機,一公開”形式開展監督檢查,并建立檢查檔案,檢查檔案應當記載如下內容:
 
  (一)企業信用建設考核資料。
 
  (二)年度審驗資料。
 
  (三)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等級達標證書。
 
  (四)安全生產檢查情況。
 
  (五)其他日常監管材料。
 
  第十八條 交通運輸部門應當依據國家法律法規規定對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進行誠信考核,納入社會信用體系建設。
 
  第十九條 禁止危險貨物運輸車輛掛靠經營。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條 違反本辦法第六條規定,未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和培訓的,依據《危險貨物道路運輸安全管理辦法》第五十六條,由交通運輸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并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第八條規定情形之一的,依據《道路運輸車輛動態監督管理辦法》第三十六條,由交通運輸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3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第九條規定情形之一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四條,由交通運輸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并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根據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執行。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由市交通運輸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


 
地區: 吉林 四平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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