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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彥淖爾市人民政府全面推行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實施方案 (巴政辦字〔2021〕11號)

   2021-05-08 996
核心提示: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全面推行證明事項和涉企經營許可事項告知承諾制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20〕42號)和《內蒙古自治區人民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全面推行證明事項和涉企經營許可事項告知承諾制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20〕42號)和《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全面推行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實施方案的通知》(內政辦發〔2020〕51號)》要求,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方案。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會精神,按照黨中央、國務院和自治區決策部署,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深入推進“放管服”改革,創新政府服務和管理理念、方式,方便企業和群眾辦事創業,針對直接面向企業和群眾、依申請辦理的行政事項,全面推行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進一步優化我市營商環境,為實現“塞上江南、綠色崛起”提供高效便捷的政務服務。

(二)基本原則

——堅持問題導向。以方便企業和群眾辦事創業為導向,聚焦企業和群眾辦事創業的“堵點”“痛點”,切實解決企業和群眾辦證多、辦事難等問題。

——堅持高效便民。以社會普遍關注的領域和事項為重點,優化辦事流程,完善便民服務措施,進一步提高工作的針對性、實效性,力戒形式主義、官僚主義。

——堅持協同推進。加強與政務信息資源共享、信用體系建設、“互聯網+政務服務”等工作的銜接,充分發揮疊加效應,形成協同推進的體制機制。

——堅持風險可控。結合全市經濟社會發展實際和各部門行政管理工作實際,穩妥有序推進相關工作。堅持分級分類,精準確定實行告知承諾制的事項范圍,因地制宜、因類施策、分步推進、動態調整。落實放管結合、并重的要求,創新和加強事中事后監管,有效監督承諾履行情況,實現過程可控、風險可控維護企業和群眾合法權益。

(三)工作目標。各級行政機關或者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以下統稱行政機關)全面梳理證明事項。在辦理行政許可、行政確認、行政給付等依申請的行政事項(以下簡稱行政事項)要求提供的證明材料時,實行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以行政機關清楚告知、企業和群眾誠信守諾為重點,推動形成標準公開、規則公平、預期明確、各負其責、信用監管的治理模式,從制度層面進一步解決企業和群眾辦證多、辦事難等問題。

二、工作范圍和適用對象

1.實施機關。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在全市范圍內分步驟全覆蓋開展。實施機關包括各旗縣區、蘇木鄉鎮各級行政機關。

2.定義和范圍。本方案所稱證明,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在依法向行政機關申請辦理行政事項時,提供的需由行政機關或者其他機構出具、用以描述客觀事實或者表明符合特定條件的材料。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在向行政機關申請辦理行政事項時,行政機關以書面形式(含電子文本,下同)將證明義務、證明內容以及不實承諾的法律責任一次性告知申請人,申請人書面承諾已經符合告知的相關要求并愿意承擔不實承諾的法律責任,行政機關不再索要有關證明并依據書面承諾辦理相關行政事項的工作機制。

適用告知承諾制的證明事項范圍按照最大限度利民便民原則,在與企業和群眾生產生活密切相關、使用頻次較高或者獲取難度較大的證明事項中確定,特別是在戶籍管理、市場主體準營、資格考試、社會保險、社會救助、健康體檢、法律服務等方面,要抓緊推行、盡快落實。直接涉及國家安全、國家秘密、公共安全、金融業審慎監管、生態環境保護,直接關系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以及重要涉外等風險較大、糾錯成本較高、損害難以挽回的證明事項不適用告知承諾制。

3.適用對象。對于實行告知承諾制的證明事項,申請人可自主選擇是否采用告知承諾制方式辦理。申請人不愿承諾或者無法承諾的,應當提交法律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要求的證明。申請人有較嚴重的不良信用記錄或者存在曾作出虛假承諾等情形的,在信用修復前不適用告知承諾制。

三、主要任務

(一)告知承諾制證明事項的確定。市各有關部門、單位根據上述要求,依照法律法規、國務院決定,擬定本系統實行告知承諾制的證明事項目錄,經市司法局審核同意形成市本級實行告知承諾制的證明事項目錄,并向社會公布。各旗縣區、蘇木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確定并公布本級政府實行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的證明事項目錄。各地、各部門要根據法律法規立改廢情況和國務院決定要求,結合本系統工作實際,及時對實行告知承諾制證明事項按原審核程序進行動態調整,并向社會公布。

(二)規范告知承諾制工作流程。行政機關要按照全面準確、權責清晰、通俗易懂的要求,科學編制告知承諾制工作規程,修改完善辦事指南,制作告知承諾書格式文本。告知承諾制辦事指南、告知承諾書格式文本要通過相關服務場所、網站和政務服務平臺等渠道公布,方便申請人查閱、索取或者下載。書面告知的內容應當包括事項名稱,設定依據,證明內容或者許可條件和材料要求,承諾方式,不實承諾可能承擔的民事、行政、刑事責任,行政機關核查權力,承諾書是否公開、公開范圍及時限等。要堅持實事求是,相關要求要可量化、易操作,不含模糊表述或兜底條款。書面承諾的內容應當包括申請人已知曉告知事項、已符合相關條件、愿意承擔不實承諾的法律責任以及承諾的意思表示真實等。

申請人當面遞交申請的,行政機關應當場發放告知承諾書;申請人通過信函、傳真和電子郵件等方式提出申請的,行政機關應當在收到申請后3個工作日內,將告知承諾書送達申請人。申請人收到告知承諾書,愿意作出承諾的,應當在被告知期限內,按要求填寫承諾書并簽章后,將承諾書遞交行政機關。有關行政機關要建立健全投訴舉報處理機制,對有關告知承諾制的投訴舉報要在接到投訴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調查處理,并將投訴舉報調查處理結果告知投訴舉報人。

(三)加強事中事后核查。針對事項特點等分類確定核查辦法,將承諾人的信用狀況作為確定核查辦法的重要因素,明確核查時間、標準、方式以及是否免予核查。對免予核查的事項,行政機關要綜合運用“雙隨機、一公開”監管、重點監管、“互聯網+監管”等方式實施日常監管,不得對通過告知承諾制方式辦理的企業和群眾采取歧視性監管措施。對在核查或者日常監管中發現承諾不實的,行政機關要依法終止辦理、責令限期整改、撤銷行政決定或者予以行政處罰,并納入信用記錄。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

各地區、各部門要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在線政務服務的若干規定》。市各有關部門、單位要及時解決部門與旗縣區間政務信息資源共享不暢問題,各地區要扎實推進本地區政務信息共享工作,依托全國一體化政務服務平臺等實現跨地區、跨部門、跨層級數據共享和業務協同,建立告知承諾制在線核查支撐體系。行政機關要利用政務信息共享平臺、政務服務移動客戶端、區塊鏈技術等收集、比對相關數據,實施在線核查,也可以通過檢查、勘驗等方式開展現場核查。確需進行現場核查的,要依托“互聯網+監管”平臺和應用程序等,將承諾情況及時準確推送給有關監管人員,為一線監管執法提供信息支撐,同時要優化工作程序、加強業務協同,避免煩企擾民。相關數據尚未實現網絡共享、難以通過上述方式核查的,可以請求其他行政機關協助核查,被請求協助的行政機關應當及時履行協助義務,不得推諉或者拒絕;確有原因不能提供協助的,應當書面告知請求協助的行政機關并說明理由。

(四)加強信用監管。加強告知承諾信用管理制度建設,依法科學界定告知承諾失信行為。建立告知承諾信用信息記錄、歸集、推送工作機制,將承諾人履行承諾情況全面納入信用記錄,依托各級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和行業信用信息系統,加強信用信息互聯互通和共享。按照信用狀況,實施分類精準監管。探索建立信用修復、異議處理機制。依法加大失信懲戒力度,根據虛假承諾造成的社會影響進行失信程度分級,區分不同失信情形實施相應懲戒措施。要根據有關法律規定,做好有關個人信息和商業秘密保護。

(五)強化風險防范措施。梳理工作環節風險點,制定防控措施,切實提高風險防范能力。加強行政指導,強化告知和指導義務。建立承諾退出機制,在行政事項辦結前,申請人有合理理由的,可以撤回承諾申請,撤回后應當按原程序辦理。對涉及社會公共利益、第三人利益或者核查難度較大的證明事項,行政機關要根據政府信息公開等規定,通過相關服務場所、網站和全國一體化政務服務平臺等向社會公開告知承諾書,接受社會監督。具備條件的地區和部門可以探索建立事前信用預警系統,對申請人進行信用評估,加強事前風險防控。對涉及經濟利益價值較高、事中事后核查難度較大的事項,可以探索引入責任保險制度,降低實行告知承諾制可能引發的行政賠償風險。

四、實施步驟

(一)全面梳理(2021年1月-2021年1月31日)。市各有關部門、單位要對實行告知承諾制的證明事項進行梳理,按要求填寫實行告知承諾制證明事項目錄(示范)(詳見附件1)。

(二)建章立制(2021年2月)。市各有關部門、單位要根據有關要求,建立相關制度規范及各類清單、服務指南和流程圖等,并報市司法局備案。

(三)全面實施(2021年3月)。市各有關部門、單位按照本實施方案要求全面開展工作。各旗縣區、蘇木鄉鎮人民政府于2021年7月前開展工作。

(四)總結經驗(2021年3月-2021年9月30日)。各地各部門要在2021年9月30日前,對證明事項實行告知承諾工作開展情況、主要做法和工作成效、建立的制度和規范、存在的問題和建議等進行總結,形成書面材料報市司法局。

(五)加強督促檢查。要把證明事項推行告知承諾制工作推進情況納入依法治市(旗縣區、部門)考評指標體系,充分調動各方面積極性、主動性。對工作中表現突出、企業和群眾評價滿意度高的地區及部門,要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予以表彰和獎勵。建立督察情況通報制度,對工作中違法違紀的單位及人員要依法依紀問責。按照“權責一致、盡職免責、失職追責”原則,建立健全改革容錯機制,屬于合理容錯情形的,對相關單位及人員依法依紀免除相關責任或者減輕、從輕處理。

各地區、各部門要以推行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為重要抓手,加快推進“放管服”改革,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減輕企業和群眾負擔,激發市場主體發展活力。推進改革時,方向要明確,步驟要扎實穩妥。各地區、各部門對在全面推行告知承諾制過程中發現的問題,要及時報市司法局。市司法局要加強指導協調,會同有關部門進行監督檢查和跟蹤評估,重要情況及時報告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五、工作要求

本次推行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工作時間緊、任務重,各地、各部門要切實提高政治站位,加強組織領導,抓好組織實施。各旗縣區人民政府、市各有關部門、單位主要負責同志作為本地區、本部門推行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工作的“第一責任人”,負責協調,壓實責任,確保在規定時限內完成工作任務。各部門要明確分管領導、具體工作人員各一人,《實行告知承諾制證明事項目錄(示范)》(附件1)紙質版于2月28日前經單位主要負責同志簽字并加蓋單位簽章后報送至市司法局(法治調研督察科,電子版發送至郵箱,聯系人: 白震)。

附:1.實行告知承諾制的證明事項目錄(示范)

2.證明事項保留目錄

3.證明事項告知承諾書(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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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巴彥淖爾市全面推行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實施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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