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衛生廳:
你廳關于對“金箔酒衛生監督有關問題的請示”(蘇衛法監〔2001〕26號)文收悉。經研究,答復意見如下:
依據《蒸餾酒及配制酒衛生標準》(GB2757—81)、《發酵酒衛生標準》(GB2758—81)和《食品添加劑使用衛生標準》(GB2760—1996)的規定,金箔既不是酒類食品的生產原料,也不能作為食品添加劑使用,應當禁止將金箔加入食品中。
此復。
二○○一年五月二十三日
江蘇省衛生廳:
你廳關于對“金箔酒衛生監督有關問題的請示”(蘇衛法監〔2001〕26號)文收悉。經研究,答復意見如下:
依據《蒸餾酒及配制酒衛生標準》(GB2757—81)、《發酵酒衛生標準》(GB2758—81)和《食品添加劑使用衛生標準》(GB2760—1996)的規定,金箔既不是酒類食品的生產原料,也不能作為食品添加劑使用,應當禁止將金箔加入食品中。
此復。
二○○一年五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