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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部法監司關于對“金箔酒”進行衛生監督有關問題請示的批復(衛法監食便函〔2001〕107號)

   2010-08-02 304
核心提示:  江蘇省衛生廳:  你廳關于對金箔酒衛生監督有關問題的請示(蘇衛法監〔2001〕26號)文收悉。經研究,答復意見如下:  依據

  江蘇省衛生廳:

  你廳關于對“金箔酒衛生監督有關問題的請示”(蘇衛法監〔2001〕26號)文收悉。經研究,答復意見如下:

  依據《蒸餾酒及配制酒衛生標準》(GB2757—81)、《發酵酒衛生標準》(GB2758—81)和《食品添加劑使用衛生標準》(GB2760—1996)的規定,金箔既不是酒類食品的生產原料,也不能作為食品添加劑使用,應當禁止將金箔加入食品中。

  此復。

  二○○一年五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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