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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商品質量許可審批項目

   2011-11-11 568
核心提示:  一、項目名稱:  出口商品質量許可  二、依據:  《進出口商品檢驗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八條:國家根據需要,對涉及安全

  一、項目名稱:

  出口商品質量許可

  二、依據:

  《進出口商品檢驗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八條:國家根據需要,對涉及安全、衛生等重要的進出口商品及其生產企業實施進口安全質量許可制度和出口質量許可制度。具體辦法由國家商檢局會同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制定。

  三、許可條件

  1.申請單位具備獨立的法人資格。

  2.申請單位具備有效的質量保證體系。

  3.申請質量許可證的產品符合國家技術規范的強制性要求,尚未制定國家技術規范的強制性要求的,參照出口商品質量許可制度管理部門指定的相關標準。

  四、實施機關

  各直屬出入境檢驗檢疫局

  五、程序

  (一)申請單位向所在地直屬檢驗檢疫局提出申請并提交有關材料(材料目錄見附件)。

  (二)直屬檢驗檢疫局根據申請單位提交的材料是否齊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決定,并按規定出具書面憑證。

  (三)受理申請后,直屬檢驗檢疫局按規定對申請材料內容進行具體審查,由實驗室對產品進行型式試驗,評審組對工廠質量保證體系進行現場評審。

  (四)各直屬檢驗檢疫局根據規定,對申請材料、型式試驗報告和評審結果,作出準予許可或不予許可的決定。準予許可的,于10個工作日內頒發《出口商品質量許可證書》;不予許可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六、審查期限

  自受理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許可或不予許可的決定(型式試驗、現場評審時間不包括在內,由受理機構另行通知)。

  七、收費

  依據國家發改委和財政部關于印發國家檢驗檢疫收費辦法的通知(發改價格(2003)2357號)收取。包括質量許可考核注冊和證書費500元和附件所列樣品檢測費。

  附件:

  1、提交材料目錄

  (一)出口商品質量許可申請書三份;

  (二)企業工商營業執照及其復印件;

  (三)質量管理文件;

  (四)生產主要用設備、工藝、裝備、儀器明細表,關鍵零部件、主要原材料明細表,檢驗試驗用儀器設備明細表。

  2、申請表示范文本:

  申請編號:

  說明:

  一、需與本申請書一起提交的有關資料

  (一)企業的工商營業執照復印件一份,非企業法人的,要附法人代表證明工廠承擔有關責任的證明。

  (二)生產主要用設備、工藝、裝備、儀器明細表,關鍵零部件、主要原材料明細表,檢驗試驗用儀器設備明細表。

  (三)現行的《質量手冊》、《程序文件》等質量管理體系文件一套。

  二、注意事項

  (一)申請過程中本申請書由各直屬檢驗檢疫局保留,頒發證書后直屬檢驗檢疫局、企業及所在地檢驗檢疫機構各存一份。

  (二)樣品檢測結果由直屬檢驗檢疫局根據檢測報告的結果簽署,工廠審查結果由審查組組長簽署。

  (三)有多個生產加工地點的應分別注明。



 標簽:品質 檢驗 許可 進口 進出口 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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