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改善首都大氣環境質量,維護城市市容環境衛生,禁止在本市城區和近郊區城鎮地區的街道、胡同、廣場、居住小區、公共綠地等公共場所露天燒烤食品。
遠郊區、縣城鎮地區禁止露天燒烤的具體范圍,由遠郊區、縣人民政府劃定。
第二條 對違反規定露天燒烤食品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5000元以下罰款;對無照經營從事露天燒烤食品的,依照《城鄉個體工商戶管理暫行條例》第二十二條的規定并處沒收非法所得。
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三條 “門前三包”責任單位對在責任區內進行露天燒烤食品的,應當勸阻制止并向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報告。對“門前三包”責任單位不勸阻制止也不向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報告的,依照《北京市"門前三包"責任制管理辦法》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四條 生活消費品、生產資料市場的開辦單位應當加強監督檢查,制止在市場內露天燒烤食品。對開辦單位不制止市場內露天燒烤食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5000元以下罰款。
第五條 本規定中的行政處罰除第四條外,均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負責實施。
第六條 本規定自2000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