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食品網

陜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開展政府規章和規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陜政辦發明電 〔2013〕58號)

   2014-02-10 519
核心提示:各設區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門、各直屬機構:  根據《國務院關于嚴格控制新設行政許可的通知》(國發〔2013〕39號)
各設區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門、各直屬機構:
 
  根據《國務院關于嚴格控制新設行政許可的通知》(國發〔2013〕39號)(以下簡稱《通知》)要求,經省政府同意,現就我省開展政府規章和規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清理范圍
 
  現行有效的政府規章;2008年10月1日以后,全省各級政府、政府組成部門及法律法規授權組織發布的規范性文件。
 
  二、清理原則
 
  (一)政府規章清理。
 
  主要圍繞與上位法不一致的問題,根據《國務院關于廢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國務院令第638號)要求,對相應的政府規章予以廢止和修改。同時,結合國務院第六批取消和調整的行政審批項目,按照《通知》要求,對涉及有關行政許可的規定進行清理。具體把握以下方面:
 
  1.主要內容與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相抵觸的,或者已被新的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規章所代替的,要明令廢止;
 
  2.適用期已過或者調整對象已消失,實際上已經失效的,要宣布失效;
 
  3.個別條款與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不一致的,要進行修改;
 
  4.國務院取消和調整的行政審批項目,規章中有相應規定的,要進行修改;
 
  5.違法增設行政許可條件的,要進行修改;
 
  6.以備案、登記、年檢、監制、認定、認證、審定等形式變相設定行政許可的,要進行修改;
 
  7.省政府規章設定行政許可超過一年的,應當提請制定地方性法規或者進行修改取消該行政許可。
 
  (二)規范性文件清理。
 
  重點清理設定行政許可、非行政許可審批、行政處罰、行政強制以及違法設定行政收費項目等問題。具體把握以下方面:
 
  1.下列規范性文件應當修改,重新發布:
 
  (1)主要內容合法且需要繼續執行,但個別內容與法律、法規、規章、政策或者上位規范性文件規定不一致的;
 
  (2)經實施機關評估需要修改的。
 
  2.下列規范性文件應當廢止:
 
  (1)主要內容與法律、法規、規章、政策或者上位規范性文件規定不一致的;
 
  (2)設定行政許可的;
 
  (3)以備案、登記、年檢、監制、認定、認證、審定等形式變相設定行政許可的;
 
  (4)以非行政許可審批名義變相設定行政許可或違法設定行政許可收費的;
 
  (5)設定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行政征用及違法設立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的;
 
  (6)經實施機關評估需要廢止的。
 
  三、組織實施
 
  省政府規章的清理工作由省政府法制辦牽頭組織實施,按照“誰起草、誰清理”的原則,由具體執行該規章的部門清理,提出清理意見經省政府法制辦審核后,報省政府審定。西安市政府規章的清理工作由西安市政府按照本通知精神自行組織清理,清理完成后匯總并形成書面報告,于11月底前報省政府法制辦。
 
  規范性文件的清理,按照“分級負責”和“誰制定、誰清理”的原則,分別由各級政府和制定機關負責清理。其中省政府及省政府辦公廳規范性文件,由起草部門負責清理并提出處理意見,經省政府法制辦審核后,報省政府審定。
 
  四、工作要求
 
  全省各級政府和相關部門要高度重視,明確專門人員,落實責任,慎重研究,逐條對照,逐項清理,并提出清理意見和理由。省政府規章和省政府、省政府辦公廳規范性文件清理完成后,形成書面報告,并填寫《規章清理意見表》、《規范性文件清理意見表》(見附件1、附件2),于11月15日前反饋省政府法制辦。各設區市、韓城市、楊凌示范區、西咸新區規范性文件清理情況(填寫《設區市規范性文件清理結果統計表》,見附件3)、省級各部門規范性文件清理情況,匯總后形成書面報告,于11月底前反饋省政府法制辦(各設區市同時報送統計表excel格式電子文本,郵箱:fzbzhxtc@163.com)。
 
  各地各部門和單位對負責實施的地方性法規有廢止或者修改建議的,可以一并提出;清理工作中的具體問題,由省政府法制辦負責解釋和協調處理;清理工作結束后,全省各級政府要通過網絡或有關媒體及時向社會公布清理結果。
 
  附件:
 
  1.    規章清理意見表.doc
 
  2.    規范性文件清理意見表.doc
 
  3.    設區市規范性文件清理結果統計表.doc
 
  陜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3年10月30日


 
地區: 陜西
反對 0舉報 0 收藏 0 打賞 0
 
更多>同類法規
 
鹽池灘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