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了鼓勵企業積極采用國際標準,提高產品質量、技術水平和經濟效益,增強市場競爭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四川省標準化監督管理條例》的規定,結合四川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企業采用國標標準,是指企業直接采用國際標準或國外先進標準,或者執行由國標標準或國外先進標準轉化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
第三條 省技術監督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委托的部門負責企業采用國際標準產品的認可和備案管理工作。
第四條 凡有能力、有條件的企業,都應采用相應的國際標準。對國際標準中的安全、衛生、環境保護標準和國際貿易需要的標準必須先行采用,并與相關標準相協調。
第五條 下列情形有相應國際標準的應當采用:
(一)列入省重點產品目錄的;
(二)列入省新產品試制鑒定計劃的;
(三)引進國外技術、設備的;
(四)授予名牌產品稱號的(為保留地方風味和特色的除外)。
對依照前款規定應當采用國標標準而沒有采用的產品,有關部門不得將該產品列入相關的目錄、計劃,原則上不得批準引進和授予名牌產品稱號。
第六條 采用國際標準的企業,可以向技術監督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采用國標標準產品認可;使用國際標準產品標志的,應向技術監督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備案。
第七條 采用國際標準產品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產品按照采用國標標準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企業標準組織生產:
(二)執行了相關的強制性標準和基礎標準;
(三)具有與采用國際標準產品相配套的相關標準和技術文件(包括設計、工藝、工裝、試驗方法等)并付諸實施;
(四)具有與采用國際標準產品相適應的生產設備和檢驗測試手段;
(五)推行ISO9000系列標準,建立健全標準化管理和質量體系;
(六)產品質量達標并具備穩定批量生產能力。
第八條 企業自查產品具備采用國際標準認可條件后,向省技術監督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認可,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采用國標標準產品認可申請表;
(二)企業直接采用國際標準作企業標準的,應當提供國標標準原文文本及中文譯本和由相關全國專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行業標準化技術歸口單位或省標準化協會出具的標準水平評價證明材料;
(三)法定檢驗機構年度內出具的產品質量檢驗報告;
(四)企業近期連續三次以上的出廠檢驗記錄;
(五)采用國際標準自查報告。
第九條 對采用國際標準認可申請,由省技術監督行政主管部門或其委托的市、地、州技術監督行政主管部門組織有關行業主管部門審查。凡符合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的,頒發《采用國際標準產品認可合格證書》,并由省技術監督行政主管部門予以公告。
第十條 采用國際標準產品認可編號由年代號、四川省行政區劃代碼號(51XX),采用國際標準產品認可漢語拼音字母縮寫(CR)和認可順序號組成。
(XXXX) 51XX CR XXX
──┬── ──┬─ ─┬─ ─┬─
│ │ │ │
│ │ │ └─認可順序號
│ │ │
│ │ └─────采用國標標準產品認可字母縮寫
│ │
│ └─────────四川省行政區劃代碼號
│
└────────────────年代號
第十一條 凡獲得《采用國標標準產品認可合格證書》并列入國家實施采用國標標準標志產品及相應標準目錄的產品,企業可以使用采用國際標準標志。
第十二條 企業決定使用采用國際標準標志的,應向省技術監督行政主管部門或其委托的市、地、州技術監督行政主管部門提交備案申報表,辦理使用采用國標標準標志備案手續。經省技術監督行政主管部門或其委托的市、地、州技術監督行政主管部門審核,符合本辦法第十一條有關規定的,頒發國家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統一印制的《采用國標標準產品標志證書》,并由省技術監督行政主管部門按規定予以公告。企業可在采用國際標準產品的包裝、標識、標簽或產品說明書上印制采用國標標準標志圖樣。
第十三條 采用國際標準標志備案編號由年代號,四川省行政區域代碼號(51XX),采用國際標準標志漢語拼音第一個字母(C)和備案順序號組成。
(XXXX) 51XX R XXX
──┬── ──┬─ ─┬─ ─┬─
│ │ │ │
│ │ │ └─備案順序號
│ │ │
│ │ └─────采用國際標準標志字母縮寫
│ │
│ └─────────四川省行政區劃代碼號
│
└────────────────年代號
第十四條 采用國標標準標志圖樣統一使用國家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設計的標志圖樣。企業使用采用國際標準標志時,圖樣必須準確并嚴格按國家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公布的圖樣比例放大或縮小。采用國際標準標志的基準顏色為藍色,根據不同需要也可使用其它顏色,襯底顏色應與采用國際標準標志顏色有明顯反差(采用國際標準標志圖樣及各部分比例見附件)。
第十五條 企業采用國際標準的主要性能指標或試驗方法修訂后,企業應當及時辦理采用國際標準確認和換證手續。
第十六條 企業在使用采用國際標準標志期間,如發現使用采用國際標準標志的產品質量達不到國標標準要求時,應當自行停止使用采用國際標準標志,并報告技術監督行政主管部門。
第十七條 各級技術監督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獲得《采用國際標準產品認可合格證書》、《采用國際標準產品標志證書》的產品質量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八條 獲得《采用國際標準產品認可合格證書》的產品質量達不到相應標準要求的,技術監督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合格的,由省技術監督行政主管部門或其委托的市、地、州技術監督行政主管部門撤銷其《采用國際標準產品認可合格證書》,并按規定向社會公告。
第十九條 獲得《采用國際標準產品標志證書》的產品質量達不到相應標準要求的,技術監督行政主管部門責令企業停止生產、銷售,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合格的,由省技術監督行政主管部門或其委托的市、地、州技術監督行政主管部門撤銷其《采用國際標準產品認可合格證書》、《采用國際標準產品標志證書》,并按規定向社會公告。情節嚴重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二十條 對未經備案而擅自使用采用國際標準標志的,由技術監督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對偽造、冒用采用國際標準標志的,依據《四川省產品質量監督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