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州、市委組織部、政府人事局,省直各部委辦廳局、省屬各事業單位組織、人事處:
現將人事部令第6號《事業單位公開招聘人員暫行規定》轉發給你們,并對《云南省事業單位公開招聘工作人員暫行辦法》(云人【2004】37號)和《云南省機關工作人員、企事業單位管理人員和專業技術人員調配暫行規定》(云辦發【2001】22號)下發執行以來,需進一步規范的有關問題明確如下,請結合各地、各部門實際一并貫徹執行。
一、今后事業單位新近人員一律實行公開招聘。新近人員主要從應屆普通大中專畢業生中招聘(含就業期限內未就業人員)。
二、事業單位因工作需要從國家在職職工中選調聘用工作人員,流向合理,符合人才流動有關規定的,仍按《云南省機關工作人員、企事業單位管理人員和專業技術人員調配工作暫行規定》(云辦發【2001】22號)辦理。
三、在招聘人員時,應按管理權限向主管機關申報招聘計劃,并附《云南省事業單位公開招聘人員計劃申報表》(附表一),經黨委組織、政府人事部門批準后方可進行招聘。
四、經黨委組織、政府人事部門批準,特殊專業、特殊崗位可采取特殊程序進行招聘。
五、擬聘用的新進人員,應填寫《云南省事業單位聘用人員審批表》(附表二)。縣(市、區)屬事業單位新進人員的審批表經同級黨委組織、政府人事部門審核后,報州(市)黨委組織、政府人事部門審批;省、州(市)屬事業單位新進人員的審批表,報同級黨委組織、政府人事部門審批。《云南省事業單位聘用人員審批表》本人檔案、用人單位、主管部門、黨委組織或政府人事部門各存一份。原云人【2004】37號文規定的《云南省事業單位招聘人員登記表》不再使用。
六、經黨委組織、政府人事部門批準聘用的人員,占用國家事業編制,納入事業單位在職職工管理,享受國家規定的工資、保險、福利待遇。
七、經批準聘用的新進人員,憑黨委組織、政府人事部門發出的“事業單位聘用人員通知”及《云南省事業單位聘用人員情況登記表》(附表三),在用人單位所在地公安機關按有關規定辦理本人及其隨遷人員的落戶手續。
八、各州市組織、人事部門可結合本地區實際,制定相應優惠政策,鼓勵人才到艱苦邊遠地區、基層事業單位建功立業。
九、各級黨委組織、政府人事部門要加強監管,切實加強巡回督察力度,及時糾正、解決招聘工作中存在的問題。
十、《云南省事業單位公開招聘工作人員暫行辦法》(云人【2004】37號)與本通知規定不一致的,按本通知執行。
中共云南省委組織部
云南省人事廳
云南省公安廳
二○○六年三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