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食品網

關于印發《全國綠色食品原料標準化生產基地驗收辦法》的通知(農綠科[2012]14號)

   2013-06-04 541
核心提示:  各地綠辦(中心):  為進一步規范全國綠色食品原料標準化生產基地驗收工作,根據《關于創建全國綠色食品標準化生產基地的

  各地綠辦(中心):

  為進一步規范全國綠色食品原料標準化生產基地驗收工作,根據《關于創建全國綠色食品標準化生產基地的意見》(農綠[2005]2號)和《關于進一步加強全國綠色食品原料標準化生產基地的意見》(農綠科[2012]13號),我辦和中心對《全國綠色食品原料標準化生產基地驗收辦法(試行)》進行了修訂,形成《全國綠色食品原料標準化生產基地驗收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件:《全國綠色食品原料標準化生產基地驗收辦法》

  農業部綠色食品管理辦公室 中國綠色食品發展中心

  二O一二年七月十二日

  附件: 全國綠色食品原料標準化生產基地驗收辦法

  第一條 為規范全國綠色食品原料標準化生產基地(以下簡稱基地)驗收工作,保障基地持續、穩定、健康發展,根據《關于創建全國綠色食品標準化生產基地的意見》(農綠[2005]2 號)和《關于進一步加強全國綠色食品原料標準化生產基地的意見》(農綠科[2012]13 號),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對創建的全國綠色食品標準化生產基地開展驗收工作。

  第三條 基地驗收采取創建單位自查與農業部綠色食品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農業部綠辦)和中國綠色食品發展中心(以下簡稱中心)統一驗收相結合的方法。

  第四條 基地驗收前,創建單位應組織有關力量對基地創建情況進行全面自查,形成書面自查報告,并報省(區、市)綠色食品工作機構(以下簡稱省綠辦)審查。經審查合格,創建單位向農業部綠辦和中心提交驗收申請和自查報告。

  第五條 農業部綠辦和中心在創建單位自查的基礎上,采取直接驗收或委托驗收兩種方式統一組織基地驗收。省綠辦參與、協調所轄區域的基地驗收工作;或受農業部綠辦和中心委托,負責組織所轄區域的基地驗收工作,可采取直接驗收或區域間交叉驗收等方式。

  第六條申請驗收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創建滿 1 年,達到了基地創建的要求;

  (二)自查結論合格,并經省綠辦審查合格;

  (三)各項管理體系運行有效,檔案資料齊全;

  (四)基本達到了基地創建的目標。

  第七條 驗收的主要依據:

  (一)農業部已發布的綠色食品生產技術標準或規范;

  (二)《關于創建全國綠色食品標準化生產基地的意見》(農綠 [2005]2 號);

  (三)《關于進一步創建全國綠色食品標準化生產基地的意見》(農綠科[2012]13 號);

  (四)全國綠色食品原料標準化生產基地驗收項目及評分標準(附表);

  (五)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及規章。

  第八條 驗收工作采取資料審查和現場核查相結合的方式。驗收組組長主持驗收工作。具體的驗收工作程序為:

  (一)聽取匯報。匯報以會議形式進行,會議由驗收組組長主持。創建單位負責匯報基地創建情況及取得的效益。

  (二)資料審查。驗收組審查基地創建的各種文件、管理制度、技術檔案、生產管理記錄及創建成果統計資料等。

  (三)實地檢查。隨機抽取若干創建單元(鄉鎮、村或場),實地核查創建的內容。

  (四)訪問農戶和產業化經營企業。隨機走訪農戶和產業化經營企業,了解和核查基地創建內容的落實情況及創建基地的效益情況。

  (五)驗收組成員充分協商,按驗收評估要求逐項填寫驗收項目表,并評分。驗收項目表由農業部綠辦和中心統一制定。

  (六)驗收總結。驗收組以會議的形式反饋驗收情況并做出驗收結論,提出進一步加強基地建設的意見和建議。

  第九條 驗收采取單項評分、綜合評估的辦法。總分為100分,評分85 分以上為合格,85 分(含)以下為不合格。

  第十條 驗收組向農業部綠辦和中心提交驗收報告、驗收項目表和相片等材料。農業部綠辦和中心主任根據驗收結論做出頒證決定。

  第十一條 準予頒證基地,創建單位與農業部綠辦和中心簽訂基地建設責任書。農業部綠辦和中心授予創建單位“全國綠色食品原料標準化生產基地”稱號,頒發匾牌和證書,并進行公告。

  第十二條 驗收不合格者,農業部綠辦和中心根據驗收情況,可批準驗收評估60-85 分的創建單位繼續保留2 年期創建資格;60 分以下的,直接取消創建資格,2 年內不再受理其基地創建申請。

  第十三條 創建期滿后 1 年內,未向農業部綠辦和中心提出驗收申請的,視為自動放棄創建資格。

  第十四條 本辦法由農業部綠辦和中心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行。      農綠科[2012]14 號原文及附表.pdf
 



 標簽:標準化生產 食品原料 綠色食品 

 
反對 0舉報 0 收藏 0 打賞 0
 
更多>同類法規
 
鹽池灘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