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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公告 第26號(中國向秘魯輸出蘋果的檢疫要求)

   2014-05-19 575
核心提示:2005年1月27日,中國國家質檢總局與秘魯農業部正式簽署了《中國蘋果輸秘植物檢疫要求的議定書》,該議定書自雙方簽署之日起正式
    2005年1月27日,中國國家質檢總局與秘魯農業部正式簽署了《中國蘋果輸秘植物檢疫要求的議定書》,該議定書自雙方簽署之日起正式生效。主要要求如下:

一、輸秘蘋果應產自中國山東、陜西、山西、河南、河北、遼寧、甘肅、寧夏和北京等9省、區(市)。

二、輸秘蘋果應在生長期間采取果實套袋措施。

三、輸秘蘋果果園、包裝廠應在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注冊,并由中秘雙方共同指定。果園、包裝廠應采取有效的病蟲害綜合防治措施,以避免和控制秘方關注的8種檢疫性有害生物的發生。

四、輸秘蘋果包裝箱應用英文標出產地(省、區、市)、果園或其注冊號、包裝廠或其注冊號及輸往秘魯共和國等信息。

五、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應按2%抽樣比例對輸秘蘋果實施出口前檢驗檢疫,合格后出具植物檢疫證書。2年后,如果未發現檢疫問題,則抽樣比例降低到1%。

六、在項目開始前,秘方將派檢疫官員來華考察,并根據考察情況批準本項目的實施。秘方考察相關費用由中方產業界承擔。

其他要求按《中國蘋果輸秘植物檢疫要求的議定書》的規定執行。

    特此公告。  

二〇〇五年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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