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規范委托加工食品的行為,根據《食品生產加工企業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實施細則(試行) 》及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有關管理要求,特制定本規定。
一、本規定所稱委托加工食品包括實施生產許可管理的和不實施生產許可管理的食品。
二、采用委托加工方式生產加工食品的委托雙方同在我市范圍內的,雙方應到市局辦理備案手續;一方不在本市的,除在市局辦理備案手續外,還應到另一方企業所在市(地)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辦理備案手續。
三、申請委托加工食品備案的企業必須是合法有效的企業。
四、委托加工未實施食品生產許可管理的食品,企業應提供如下材料:
㈠《委托加工備案申請書》一式5份;
㈡委托企業和被委托企業營業執照復印件;
㈢委托加工合同復印件;
㈣委托企業或被委托企業所在地公證部門出具的合同公證書;
㈤被委托企業衛生許可證復印件。
五、委托加工已實施生產許可管理的食品,企業除按第四條提供有關材料外,被委托企業還必須持有合法有效的食品生產許可證,并提供食品生產許可證復印件。委托企業有食品生產許可證的,也應同時提供食品生產許可證復印件。
六、委托企業和被委托企業簽訂的委托加工合同中必須明確由委托方負責銷售全部委托生產的產品,合同的有效期限不得超過許可證的有效期,委托加工企業食品的標識標注應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七、市局收到企業委托加工食品備案申請書及相關附件后,對材料進行審查,符合要求的即時予以備案;不予備案的,說明理由。
八、委托備案獲得批準后,備案內容發生重大變化的(如企業更名、遷址、生產經營范圍變化、許可證被吊銷等),應及時告知實施備案的市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并辦理相應的備案變更手續。
九、委托企業和被委托企業應將批準后備案申請材料報企業所在地縣局、分局存檔備查。
十、企業直接向所在地縣局、分局申請委托加工備案申請的,縣局、分局應予以受理并按以上要求對材料進行審查,提出意見報市局辦理手續。
十一、辦理委托加工備案不向企業收取費用。
十二、嚴禁委托企業和被委托企業存在下列行為:
㈠提供虛假申報或證明材料;
㈡未辦理備案手續實施委托加工行為的;
㈢擅自改變備案內容或未按備案要求生產的;
㈣未取得食品生產許可證企業以委托的名義自行從事生產加工實施生產許可管理的食品。
㈤其他違反備案規定的行為。
十三、各監管責任單位應加強對本責任區內備案企業的監督檢查,發現存在上述違法、違規行為,嚴格按照《食品生產加工企業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實施細則(試行)》予以查處。
十四、本規定自下發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