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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飼料和新飼料添加劑管理辦法(農業部令2000第37號發布農業部令2004第38號修訂)【廢止】

   2010-05-28 757
核心提示:【食品伙伴網注:】本法規已廢止,詳情請查看:新飼料和新飼料添加劑管理辦法(農業部令2012年第4號公布)http://law.foodmate.net

【食品伙伴網注:】本法規已廢止,詳情請查看:新飼料和新飼料添加劑管理辦法(農業部令2012年第4號公布) http://law.foodmate.net/show-174810.html

  第一條 根據《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管理條例》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新飼料是指我國尚未批準使用的新研制開發的飼料。包括創新型飼料和移植型飼料。創新型飼料是指在我國境內研究,創制的單一飼料。移植型飼料是指已在我國境內其他行業使用,首次應用于飼料產品中的單一飼料。

  本辦法所稱新飼料添加劑是指我國境內研究、創制的未經農業部審定公布的飼料添加劑品種。

  第三條 國家鼓勵研究、創制新飼料、新飼料添加劑。研究、創制新產品應遵循安全、有效、不污染環境的原則。

  第四條 研制者、生產者(以下簡稱申請人)在新產品投入生產前,必須向農業部提出新產品審定申請。

  (一)提交新飼料、新飼料添加劑審定申請表。

  (二)提交下列申請資料:

  1、產品名稱:通用名稱和商品名稱,并說明命名的依據;

  2、新產品研制的目的和依據;

  3、有效組分、化學結構的測試資料及理化性質,或者動物、植物和微生物的分類鑒定;

  4、生產工藝條件、制造方法、微生物菌種或培養基規格;

  5、產品穩定性試驗報告;

  6、質量標準(草案)及起草說明;

  7、飼喂試驗報告;

  8、適用范圍、使用方法或添加量;

  9、標簽式樣、使用說明書、包裝規格、貯存注意事項及保質期;

  10、中試生產總結和“三廢”處理報告;

  11、安全性評價試驗報告,包括一般毒性、特殊毒性、環境毒性和殘留毒理等。創新型產品必須在國內進行安全性評價試驗。國外正式生產、銷售的產品或國內移植型產品應提供靶動物的安全性試驗資料;

  12、主要參考文獻。

  (三)提交產品樣品:

  1、每個品種需連續3個批號的樣品及其檢驗報告;每個批號3份樣品;每份為檢驗需要量的3-5倍;

  2、必要時提供標準品或對照品。

  第五條 農業部自受理申請后5日內,將產品樣品和相關資料送交指定的機構進行產品質量復核檢驗、飼喂試驗和安全性評價試驗,申請人應當予以協助。

  飼喂試驗和安全性評價試驗過程中因試驗品應用造成的不良后果,由申請人承擔責任。“

  第六條  產品質量復核檢驗不合格,申請人有異議的,可向農業部申請復檢一次。

  第七條 產品質量復核檢驗合格、飼喂試驗和安全性評價試驗完成后,農業部在5日內將有關資料提交全國飼料評審委員會評審,并根據評審結果,在10日內作出是否發放新飼料、新飼料添加劑證書的決定。決定發放新飼料、新飼料添加劑證書的,由農業部予以公告。

  第八條 農業部公布的新飼料、新飼料添加劑的產品質量標準為行業標準;需要制定國家標準的,依照標準化法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九條 從事新飼料和新飼料添加劑審批、評審、復核試驗等工作的有關單位和人員,應當為申請人提供的需要保密的技術資料保密。

  第十條 取得新飼料、新飼料添加劑證書的產品實行試產期保護制度。在試產期內,生產者和研制者應當繼續進行區域試驗,檢驗新飼料、新飼料添加劑的使用效果、安全性和穩定性。

  試產期為兩年。在試產期內,不得重復轉讓技術。

  第十一條 新飼料添加劑在試產前,生產者應當按照農業部有關核發生產許可證和產品批準文號的規定,辦理生產許可證和試生產產品批準文號。

  第十二條 新飼料、新飼料添加劑在試產期內被證實存在安全性、有效性問題,或對環境產生危害的,由農業部注銷其新飼料、新飼料添加劑證書,并予公告。

  新飼料添加劑在試產期滿后需繼續生產的,生產者應當在試產期滿前六個月內向所在地省級飼料管理部門申請產品批準文號。

  第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按《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管理條例》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第十四條 本辦法由農業部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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