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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印發佛山市餐廚垃圾處理管理辦法的通知(佛府辦〔2012〕64號)

   2013-04-10 382
核心提示:各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直屬各機構:  現將《佛山市餐廚垃圾處理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執行中遇到的問

各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直屬各機構:

  現將《佛山市餐廚垃圾處理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執行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市住建管理局反映(聯系電話:8262 6761)。

  佛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2年8月15日

佛山市餐廚垃圾處理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餐廚垃圾管理,維護城市市容環境衛生,保障人民群眾身體健康,促進餐廚垃圾無害化處理和合理利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廣東省城市垃圾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餐廚垃圾,是指除居民日常生活以外的從事餐飲服務(含單位供餐)、食品生產加工等活動的單位和個人(以下統稱餐廚垃圾產生單位)在生產、經營過程中產生的食物殘余、食品加工廢料和廢棄食用油脂。

  前款所稱的廢棄食用油脂,包括不可再食用的動植物油脂和各類油水混合物。

  第三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餐廚垃圾的產生、收集、運輸、處置及其相關的監督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是本市餐廚垃圾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統一組織實施本辦法。

  區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是各區餐廚垃圾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范圍內餐廚垃圾處理的日常管理和具體組織實施工作。

  第五條 建立健全食品市場監管體制,加大對餐廚垃圾處理行業的政策扶持力度,依法查處餐廚垃圾產生、收集、運輸和處置過程中的各種違法行為。

  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負責消費環節食品安全的監督管理,依法查處餐飲服務活動中以餐廚垃圾為原料制作食品的違法行為,并對餐廚垃圾產生單位的衛生情況進行監督管理;

  質監部門負責食品生產加工環節的監督管理,依法查處食品生產加工活動中以餐廚垃圾為原料進行食品生產加工的違法行為;

  水務部門負責下水道排放餐廚垃圾行為的監督管理,依法查處將餐廚垃圾排入下水道或以其它方式隨意排放的違法行為;

  工商部門負責食品流通環節的監督管理,依法查處銷售廢棄食用油脂或以餐廚垃圾為原料制作的食用油的違法行為;

  農業部門負責對牲畜飼養場進行監督管理,依法查處無證生產動物源性飼料產品以及使用未經無害化處理的餐廚垃圾直接飼養禽畜的違法行為;

  環保部門負責對餐廚垃圾產生和處理服務單位的污染防治措施進行監督管理;

  衛生部門負責對環境衛生和公共場所的衛生情況進行監督管理,協助有關部門做好食品安全事故調查;

  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會同公安、交通部門負責對餐廚垃圾的收集、運輸和處置過程進行監督管理,依法查處不按規定收集、排放、運輸、處置及回收餐廚垃圾的違法行為;

  規劃國土部門負責餐廚垃圾轉運及處置場地的選址和規劃,并做好相關用地保障;

  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會同發改、經貿、財政、稅務等部門負責研究出臺扶助餐廚垃圾處理行業發展的優惠政策,依法給予稅收減免等各種優惠,并做好相關配合工作。

  各級人民政府鼓勵并支持行業協會充分發揮其自身的組織、協調和監管優勢,協助有關行政部門開展餐廚垃圾處理、管理工作。

  第六條 餐廚垃圾管理堅持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和誰產生、誰負責的原則,實行統一收集運輸、集中定點處置制度。

  第七條 餐廚垃圾收集、運輸和處置實行有償服務,餐廚垃圾產生單位應當按規定交納餐廚垃圾處理費。具體標準和辦法由市、區主管部門會同物價等相關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另行制定。

  餐廚垃圾處理費應當專項用于餐廚垃圾收集、運輸和處置,嚴禁挪作他用。

  第八條 倡導通過凈菜上市、改進加工工藝、節約用餐等方式減少餐廚垃圾的產生。

  鼓勵和支持餐廚垃圾處置技術開發和設施建設,促進餐廚垃圾的無害化處理和資源化利用。

  對在餐廚垃圾無害化處理和資源化利用方面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九條 餐飲行業協會應當發揮行業自律作用,參與制定有關標準,規范行業行為,推廣減少餐廚垃圾的方法,并將餐廚垃圾的管理工作納入餐飲企業等級評定范圍。

  第十條 從事餐廚垃圾收集運輸、處置活動,應當取得餐廚垃圾收集運輸、處置服務許可證。

  市、區餐廚垃圾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通過招投標等公平競爭方式作出餐廚垃圾收集運輸、處置服務許可的決定,并向中標單位頒發餐廚垃圾收集運輸、處置服務許可證。

  餐廚垃圾收集運輸和處置單位申請變更企業名稱、住所、經營范圍、營業期限、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應當先報餐廚垃圾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門核準,憑變更后的餐廚垃圾收集運輸、處置服務許可證到工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

  第十一條 餐廚垃圾產生單位應與經審批許可的餐廚垃圾運輸服務單位簽訂運輸合同,并報所在地主管部門備案。環保、質監、食品藥品等有關管理部門應將其納入日常工作,并配合主管部門加強管理。

  參與餐廚垃圾運輸單位應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道路貨物運輸及站場管理規定》,取得相應餐廚垃圾運輸許可證、配置規范的運輸車輛,并接受相關法律、法規、規章作出的其他規定。

  第十二條 餐廚垃圾產生、收集運輸和處置單位應當建立聯單臺賬制度,真實、完整記錄餐廚垃圾產生數量、來源及去向等情況。

  市、區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對餐廚垃圾產生單位、收集運輸單位、處置單位建立臺賬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三條 餐廚垃圾產生單位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餐廚垃圾應當單獨收集、存放,禁止與其他生活垃圾相混合;

  (二)不得裸露存放餐廚垃圾,應設置具備提升結構和全市統一標識、顏色的餐廚垃圾收集容器,并保持收集容器及周邊環境的干凈整潔;

  (三)餐廚垃圾收集點應采取通風、消毒、滅蠅、除臭等措施,做到密閉收集和存放,方便收運;

  (四)產生廢棄食用油脂的,應按照環境保護管理的有關規定,設置油水分離器或者隔油池等污染防治設施,并保持其正常使用;

  (五)及時將餐廚垃圾交由取得許可的收集運輸單位收運,做到日產日清;

  (六)法律、法規、規章作出的其他規定。

  第十四條 餐廚垃圾收集運輸單位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配備密閉的,具備收運稱重計量和條形碼識別功能的,加裝有符合國家標準的行駛記錄儀的專用運輸車輛及相關轉運設施,并保持其完好和整潔;

  (二)實行完全密閉化運輸,在運輸過程中不得滴漏、撒落,轉運期間不得裸露存放;

  (三)每日至少到餐廚垃圾產生單位收運1次餐廚垃圾;

  (四)將收集的餐廚垃圾及時運送至已取得餐廚垃圾處置許可的單位進行處置;

  (五)制定餐廚垃圾運輸應急預案,并報主管部門備案;

  (六)法律、法規、規章作出的其他規定。

  第十五條 餐廚垃圾處置單位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按照要求配備處置設備、設施,保證設備、設施運行良好,正常檢修需要暫停處置設施運行的,應當提前15日報告主管部門;

  (二)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技術標準處置餐廚垃圾,對不能進行資源化利用的餐廚垃圾應當進行無害化處理;

  (三)在處理過程中嚴格遵守國家環境保護方面的有關規定,采取有效的污染防治措施,并達到國家規定的排放標準;

  (四)對進行資源化利用生產的產品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質量標準要求,所執行的產品標準應當依照有關規定報相關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五)禁止接收、處理未經過審批許可的單位或個人運送的餐廚垃圾;

  (六)不得擅自改變餐廚垃圾處理地點,任意處理餐廚垃圾;

  (七)制定餐廚垃圾處置應急預案,并報主管部門備案;

  (八)法律、法規、規章作出的其他規定。

  第十六條 在餐廚垃圾產生、收集、運輸、處置過程中,禁止有以下相關行為:

  (一)將廢棄食用油脂加工后作為食用油使用或者銷售;

  (二)使用未經無害化處理的餐廚垃圾直接飼養禽畜;

  (三)將餐廚垃圾排入下水道或以其它方式隨意排放;

  (四)將餐廚垃圾提供給未經主管部門審批許可的運輸、處置服務單位進行運輸、處置或未經許可擅自從事餐廚垃圾收集運輸及處置服務;

  (五)法律、法規、規章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十七條 餐廚垃圾收集運輸、處置單位需停業、歇業的,應當提前6個月向市、區主管部門報告,經核準后方可停業或歇業,因不可抗力無法繼續經營的情況除外。

  第十八條 市、區餐廚垃圾行政主管部門應會同相關部門制定餐廚垃圾收集運輸、處置應急預案,建立餐廚垃圾應急處置系統,確保緊急或特殊情況下餐廚垃圾的正常收集運輸和處置。

  第十九條 市、區餐廚垃圾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通過書面檢查、實地抽查、現場核定等方式加強對餐廚垃圾產生、收集運輸、處置活動的監督和檢查,并建立相應的監督管理記錄。

  食品藥品監管、質監、工商、環保、農業、衛生、城管、公安、交通等部門應當按照職責范圍,采取法定方式,加強對餐廚垃圾產生、收集、運輸、處置活動的監督和檢查,并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單位及個人,依照相關法律、法規規定進行處罰,并追究所屬單位負責人責任。

  各相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執法信息共享機制,必要時可進行聯合執法。

  第二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對違反本辦法的行為進行投訴和舉報。

  市、區主管或相關部門在接到投訴舉報后,應及時調查處理,并在15個工作日內將處理結果告知投訴人或舉報人。

  第二十一條 市、區餐廚垃圾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施行。



 
地區: 廣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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