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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促進小型微型企業持續健康發展的意見(內政發[2012]88號)

   2012-11-19 507
核心提示: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縣人民政府,自治區各委、辦、廳、局,各大企業、事業單位:  為深入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縣人民政府,自治區各委、辦、廳、局,各大企業、事業單位:

  為深入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進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業健康發展的意見》(國發〔2012〕14號)精神,改善小型微型企業(以下簡稱小微企業)發展環境,引導和幫助小微企業不斷增強盈利能力和發展后勁,促進小微企業持續健康發展,提出如下意見。

  一、提高對促進小微企業健康發展重要性的認識

  (一) 小微企業是國民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在推動經濟增長、開展技術創新、擴大城鄉就業、促進民生發展和社會穩定等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促進小微企業健康發展具有全局性和戰略性的重要意義。當前,國內外復雜多變的經濟形勢,給小微企業發展帶來新的挑戰和困難,部分小微企業融資難、用工難、創業難、盈利難等問題更加突出。各級人民政府、各有關部門要切實提高認識,把促進小微企業健康發展作為提高居民收入水平、促進民生發展的有效途徑,作為推動經濟結構戰略性調整和社會結構成功轉型的蓄水池和減震器,作為形成橄欖型收入分配結構、減輕二次分配壓力的關鍵環節,作為奠定和諧社會相應企業組織結構和經濟基礎的重要舉措,加大金融、財稅支持力度,優化小微企業發展環境,促進全區小微企業做專、做精、做強,推進非資源型產業、中小微企業、富民工程一體化發展,形成大、中、小、微型企業協調發展的良好企業生態。

  二、優化小微企業發展環境

  (二) 通過開展“中小企業政策落實年”、“中小企業服務年”等主題年活動,推動各級政府部門增強服務意識,強化服務功能,把政府職能切實轉變到為市場主體服務和創建良好發展環境上,全面提升綜合服務能力、質量和效率。

  (三) 各部門要將涉及中小企業法定審批、收費、檢查、標準等項目和支持企業發展的服務措施進行公示,并實行服務承諾制度。鼓勵各級政府有關部門開展為小微企業辦實事活動,每年都要制定為小微企業辦實事計劃,并報同級促進中小企業發展領導小組辦公室。

  (四) 各新聞媒體要加強小微企業宣傳工作,營造全社會重視、支持、寬容、幫助小微企業的良好氛圍,增強企業發展信心。

  (五) 落實中央和自治區財政、價格主管部門已公布取消的行政事業性收費。自2012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3年內對小微企業免收部分管理類、登記類和證照類行政事業性收費。各地各有關部門對國家和自治區取消和停止征收的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拒絕執行或變相收費。嚴禁各種形式的亂攤派、亂集資、亂罰款。各地區要在監察部門和中小企業主管部門設立小微企業維權投訴電話,鼓勵有條件的地方成立小微企業維權中心,對不作為或刁難、損害小微企業合法權益的行為,一經核實,嚴肅查處。

  (六) 統計及有關部門要依據《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統計局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財政部關于印發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的通知》(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號)的有關規定,進一步加強對小微企業的調查統計工作,盡快建立和完善中小微型企業分類統計體系和監測分析、信息發布制度,為宏觀決策和企業生產經營提供參考依據。

  (七) 部門預算編制單位編制政府采購計劃時,在滿足機構自身運轉和提供公共服務基本需求的前提下,應當預留本部門年度政府采購項目預算總額的18%以上專門給小微企業。對于非專門面向小微企業的項目,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在招標文件或者談判文件、詢價文件中作出規定,對自治區內小微企業產品的價格給予6%-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價格參與評審。大中型企業和其它自然人、法人或者其它組織與小微企業組成聯合體共同參加非專門面向小微企業的政府采購活動,小微企業的協議合同金額占到聯合體協議合同總金額30%以上的,可給予聯合體2%-3%的價格扣除。

  (八) 引導大企業與小微企業開展多種形式的經濟技術協作,構建良好的利益機制,主動讓渡產業鏈條有關環節給小微企業,實現互利雙贏。研究制定防止大企業長期拖欠小微企業資金的政策措施。

  (九) 統籌安排產業集群發展用地。“十二五”期間,自治區重點培育50個小微企業創業基地,各級政府要優先安排用地指標。確有困難的地區,自治區在調劑計劃時給予適當傾斜。各類園區要集中建設標準廠房,積極為小微企業提供生產經營場地。對創辦三年內租用經營場地和店鋪的小微企業,符合條件的,給予一定比例的租金補貼。

  三、加快中小企業公共服務體系建設

  (十) 建設全區中小企業公共服務平臺網絡。爭取用2年-3年時間基本建成以自治區中小企業公共服務中心為核心的“樞紐”平臺,以12個盟市、2個計劃單列市中小企業公共服務中心為區域“窗口”平臺,以工業園區和產業集聚區服務機構為信息共享平臺的“信息暢通、功能完善、服務協同、資源共享、供需對接便捷”的中小企業公共服務平臺網絡,涵蓋信息、融資、電子商務、創業、人力資源、法律、技術支持、政務服務和交流合作服務功能,為企業提供“找得著、用得起、有保障”的全程一站式、綜合性、公益性服務。

  (十一) 支持工業園區和產業集聚區建設投融資、信用擔保、信息咨詢、人才交流、技術研發、檢驗檢測、第三方物流、信息化服務等綜合服務平臺。

  (十二) 加強小微企業信息化技術應用服務。實施中小企業信息化推進工程,重點提高小微企業生產制造、經營管理和市場開拓的信息化應用水平,開展多元化、多渠道、多形式的小微企業信息化技術應用培訓,鼓勵信息技術企業、通信運營商為小微企業提供信息化應用平臺。

  (十三) 結合實施國家中小企業銀河培訓工程和企業經營管理人才素質提升工程,以小微企業為重點,切實加強對經營管理人員和創業者的培訓。國家專業技術人才知識更新工程等重大人才工程向小微企業傾斜。鼓勵和支持各類專業協會、大專院校加強小微企業創新型專業技術人才和技能人才培訓。

  (十四) 鼓勵社會力量創辦面向小微企業的服務機構。自治區有關扶持服務業發展的政策措施,要向服務小微企業的服務機構傾斜。鼓勵各類行業協會(商會)發展,充分發揮協會(商會)在政策咨詢、信息溝通、引資引智、合作交流等方面的積極作用。

  四、鼓勵扶持創業創新

  (十五) 適當放寬小微企業注資、出資條件和時限,注冊資本為10萬元以下的有限責任公司(1人有限責任公司除外),可申請免繳首期注冊資本,但須在法定期限內繳足;對守法經營,因資金暫時緊張無法按期出資的小微企業,允許其申請延長出資期限,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2年;屬外商投資企業的,須經外資審批機關批準。

  (十六) 縮短證照辦理時間,除食品流通許可以外,各類企業登記許可申請在7個工作日內辦結。申請辦理企業設立登記、變更登記,符合條件的,審批時限縮短為5個工作日;申請名稱登記的,實行當天受理當天核準當場辦結制。

  (十七) 小微企業項目環評審批除涉重金屬和危險化學品項目外,全部由項目所在盟市具有環評審批權限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并須簡化環評審批程序。其中,對環境影響小、不需要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的,填報環境影響登記表,3個工作日內辦結;可能造成輕度影響的,編制環境影響報告表,在5個工作日內辦結;可能造成較重環境影響的,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在15個工作日內辦結。

  (十八) 下放或委托下放安全生產行政審批事項。對小型露天采石(砂)場和粘土礦的安全生產行政許可、二三類非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生產經營備案證明、煙花爆竹經營(零售)行政許可、社會加油站經營行政許可、三級以下尾礦庫行政許可等事項下放或委托下放至盟市級安全監管部門。

  (十九) 將冶金、有色、建材、機械、輕工、紡織、煙草、商貿、地勘等行業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審核審查事項調整為登記備案。對規模較小、工藝流程簡單的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實行簡易程序;小型非煤礦山辦理安全生產許可事項時不再開展安全條件論證;安全生產許可期間未發生事故的企業在變更、延期、換發安全生產許可證時不再進行安全評價評審;小型露天采石(砂)場、粘土礦在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內,不再進行現場驗收。對安全生產行政許可事項在申請資料齊全的情況下,在10個工作日內辦結。

  (二十) 小微企業新招用城鎮登記失業人員、農村轉移就業勞動者、畢業年度高校畢業生、城鄉未繼續升學的應屆初高中畢業生,與企業簽訂6個月以上期限勞動合同,在勞動合同簽訂之日起6個月內,由企業依托所屬培訓機構或政府認定的培訓機構開展崗前就業技能培訓的,根據培訓后繼續履行合同情況,按照我區職業培訓補貼標準的70%對企業給予定額補貼。對小微企業招收就業困難高校畢業生、簽訂勞動合同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按規定給予社會保險補貼。

  (二十一) 繼續加大小額擔保貸款擔?;鸬耐度肓Χ?,增加小額擔保貸款擔?;鹂偭?,確保每年新創辦小微企業2萬戶,帶動就業10萬人。對符合條件的勞動密集型小企業小額擔保貸款給予全額貼息,貼息資金在中央負擔25%的基礎上,其余部分由地方人民政府負擔。

  (二十二) 對當年新招用符合小額擔保貸款申請條件的人員達到企業現有在職職工總數30%(超過100人的企業達到15%)以上,并與其簽訂1年以上勞動合同的勞動密集型小企業,經辦金融機構根據企業實際招用人數合理確定小額貸款額度,最高不超過人民幣200萬元,貸款期限不超過2年。

  (二十三) 對各類小微企業招用就業困難人員、簽訂勞動合同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在相應期限內給予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和失業保險補貼,補貼資金從就業專項資金中支付。

  (二十四) 積極支持符合條件的小微企業申報國家和自治區星火計劃項目、火炬計劃項目和科技型中小企業技術創新基金項目,通過科技項目的形式扶持科技型小微企業發展。

  (二十五) 對新獲得國家馳名商標和新獲得自治區著名商標的小微企業,由自治區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給予適當獎勵。

  (二十六) 鼓勵小微企業開拓國際市場。鼓勵小微型外貿企業投保出口信用保險,并享受保費補貼。優先支持符合條件的小微企業申報中小企業國際市場開拓資金項目,鼓勵支持小微企業參加境外展會和對其產品進行國際認證許可和質量認證。小微企業申請與國際接軌的相關體系認證、專利、商標等發生的費用,給予一定比例的補助。小微企業參加境外展會,給予參展的企業展位補貼,同時給予參展人員境外費用補貼。對進出口小微企業在區內為發展新興產業、開展節能降耗、淘汰落后產能所實施的技術改造等項目,按進出口額和固定資產投資額給予補助。

  五、加大對小微企業的財政資金支持力度

  (二十七) 進一步改進各類專項資金使用管理辦法。自治區通過整合現有各類支持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加大投資力度,積極鼓勵、支持和引導小微企業發展。隨著自治區財政實力的不斷壯大,進一步加大支持小微企業發展的各項專項資金規模。已建立的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和中小企業技術進步貼息資金要有較大幅度增加,并逐年增長。強化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旗縣(市、區)人民政府扶持小微企業發展的主體責任,在年度預算中分別安排不低于5000萬元和2000萬元的小微企業發展專項資金,支持本地區小微企業發展。積極爭取國家中小企業發展基金,形成全方位、多層次、大力度支持中小企業特別是小微企業健康發展的長效機制。

  (二十八) 根據促進小微企業發展的迫切需要,自治區財政預算從2012年開始設立億元以上的中小企業公共服務體系建設專項資金,對列入國家試點范圍的公共服務平臺建設項目,自治區給予配套投資,提高各級政府部門為小微企業提供公共服務的能力,帶動社會化專業服務組織發展;設立小微企業創業基地建設專項資金,重點用于對工作成績突出、小微企業發展快的盟市以以獎代補方式進行獎勵,對各地創辦小微企業創業園和小微企業創業基地給予補助,引導小微企業集群化發展;設立融資性擔保機構小微企業貸款風險補償資金,用于融資擔保機構對單戶授信500萬元以下的小微企業貸償損失補貼,形成小微企業貸款風險循環管控和分擔機制。

  (二十九) 依法設立中小企業發展基金?;鸬馁Y金來源包括財政預算安排、國家基金投入、基金收益、捐贈等?;鹬饕糜谝龑У胤?、創業投資機構及其他社會資金支持處于初創期的小型微型企業等。鼓勵向基金捐贈資金,對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個人等向基金捐贈資金的,企業在年度利潤總額12%以內的部分,個人在申報個人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30%以內的部分,準予在計算繳納所得稅稅前扣除。

  六、認真落實小微企業稅費優惠政策

  (三十) 增值稅和營業稅起征點執行國家規定的上限。

  (三十一) 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減按2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對年應納稅所得額低于6萬元(含6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并免征其中地方分享部分。

  (三十二) 自2011年11月1日至2014年10月31日止,對金融機構與小微企業簽訂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稅。

  (三十三) 對經國家有關認證并符合條件的擔保機構從事中小企業信用擔?;蛟贀I務取得的收入(不包括信用評級、咨詢、培訓等收入)3年內免征營業稅,免稅時間自擔保機構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免稅手續之日起計算。

  (三十四) 創業投資企業采取股權投資方式投資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術企業2年以上(含2年),凡符合規定條件的,可按其對中小高新技術企業投資額的70%抵扣該創業投資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創業投資企業按上述規定計算的應納稅所得額抵扣額,符合抵扣條件并在當年不足抵扣的,可在以后納稅年度逐年延續抵扣。

  (三十五) 將符合條件的國家中小企業公共服務示范平臺中的技術類服務示范平臺納入現行科技開發用品進口稅收優惠政策范圍,對其在2015年12月31日前,在合理數量范圍內進口國內不能生產或者國內產品性能尚不能滿足需要的科技開發用品,免征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消費稅。

  (三十六) 對企業主管部門或企業集團中的核心企業等單位(以下稱統借方)向金融機構借款后,將所借資金分撥給下屬單位(包括獨立核算單位和非獨立核算單位),并按支付給金融機構的借款利率水平向下屬單位收取用于歸還金融機構的利息不征收營業稅。

  (三十七) 小微企業經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的,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三十八) 小微企業為開發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發生的研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照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按照研發費用的50%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150%攤銷。

  (三十九) 一個納稅年度內,小微企業從事技術轉讓、技術開發業務及與之相關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業務取得的收入,不超過500萬元的部分,免征企業所得稅;超過500萬元的部分,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四十) 小微企業從事農、林、牧、漁項目所得,按規定免征、減征企業所得稅。

  (四十一) 對符合西部大開發政策規定條件,進入國家《西部地區鼓勵類產業目錄》的鼓勵類旅游產業企業,經認定減按15%稅率征收所得稅,對“農家樂”、“牧家樂”免征企業所得稅地方分享部分。響應國家節能減排,投入設施改進的小微星級飯店、景區點,給予不低于25%的政府補貼。

  (四十二) 將金融企業(包括小額貸款公司)涉農貸款和中小企業貸款損失準備金稅前扣除政策延長至2013年底。

  七、改進和完善對小微企業的金融服務

  (四十三) 綜合運用再貸款、再貼現和差別存款準備金動態調整等貨幣政策工具引導金融機構加大對小微企業的信貸支持,確保小微企業貸款增速不低于全部貸款平均增速,增量高于上年同期。鼓勵各銀行業金融機構新增信貸優先支持小微企業,不斷提高小微企業貸款比重。各銀行業金融機構對小微企業貸款單列信貸規劃。人民銀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依據中小企業信貸政策、導向效果評估結果,對小微企業信貸支持力度大、金融服務好的銀行業金融機構給予獎勵。

  (四十四) 支持銀行業機構建立適應小微企業特點的信貸管理和貸款評審制度。提高小微企業不良貸款容忍度至5%,由當地政府和銀行按一定比例建立風險共擔機制。建立符合小微企業貸款機制的呆壞帳核銷制度,放寬各商業銀行呆壞帳核銷自主權。

  (四十五) 各銀行業金融機構要設立小微企業貸款專營窗口,開辟小微企業貸款“綠色通道”,為小微企業提供快捷、便利的金融服務。在企業正常生產經營情況下,確保不壓貸、不抽貸,對符合條件的續貸項目一般在7個工作日內放款,對新增貸款項目一般在1個月內完成審批,切實加快審批速度。

  (四十六) 各有關銀行業金融機構要按照有關規定將小微企業貸款審批權限適度下放給盟市、旗縣級分支機構。

  (四十七) 加強金融產品和服務創新,不斷探索支持小微企業的新方式。鼓勵各銀行業金融機構積極試辦動產質押、應收賬款質押融資、設備按揭貸款等,努力開發知識產權質押貸款、企業聯保貸款、礦產開采權質押貸款等,積極開辦票據承兌貼現、供應鏈融資、保理業務、出口押匯等非貸款融資。

  (四十八) 支持商業銀行發行用于小微企業的金融債,對商業銀行發行金融債所對應的單戶授信額在500萬元以下的小微企業貸款,不納入存貸比考核范圍。

  (四十九) 建立小微企業貸款定期監測制度,及時通報分地區、分機構小微企業貸款增量、增幅及工作開展情況。對工作進展不大、排名靠后的地區和銀行機構,金融監管部門通過窗口指導、約見談話、公開通報等方式加以督促,切實為小微企業創造良好的金融環境。

  (五十) 清理糾正不合理收費項目。各商業銀行不得將新增貸款作為全額保證金以開具承兌匯票的方式對企業進行融資貸款,不得強制貸款企業購買理財產品,不得與企業存款掛鉤,不得變相收取企業手續費。

  (五十一) 支持商業銀行進一步擴大小微企業金融服務網點覆蓋面,鼓勵針對小微企業的服務專營機構向社區、縣域和鄉鎮等基層延伸。對于小微企業客戶數占企業授信客戶數及連續6個月月末平均小微企業授信金額達到一定比例的商業銀行允許其一次同時籌建多家同城支行,充分發揮專營機構的作用和效能。

  (五十二) 鼓勵融資性擔保機構、小額貸款公司加大對小微企業的融資支持力度,按對小微企業的貸款發放量確定財政扶持額度。鼓勵資產管理公司等非銀行業金融機構發揮資金、專業集聚優勢,充分利用各種金融產品為小微企業提供融資、增信等服務。加強對小微企業服務的融資性擔保機構的培訓、補貼和扶持,使符合條件的擔保機構享受中小企業信用擔保資金支持。

  (五十三) 引導和支持符合條件的小微企業通過上市融資、發行債券、私募股權投資、股權轉讓、集合信托、融資租賃和發行中期票據、中小企業集合票據、短期融資券等多種方式進行直接融資。推動各類股權投資與小微企業的對接,鼓勵和引導風險投資、創業投資及其他社會資金對小微企業的投資。鼓勵金融機構支持小微企業以商標專用權、有限責任公司或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權、動產抵押等作為擔保標的,進行貸款融資。鼓勵各地政府與金融機構通過“區域集優”等融資模式為符合條件的中小微企業發行集合票據。對于直接融資首筆達到500萬元以上的小微企業,地方政府要給予適當獎勵。

  (五十四) 加強企業征信系統建設。完善企業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推動小微企業加入征信系統。實施中小微企業云服務平臺建設工程,集合政府有關部門、金融機構和社會優質服務資源,實現信息、資源共享,打造中小微企業網上融資服務平臺。

  (五十五) 舉辦多種形式的政府、銀行、擔保機構、小微企業及其他投資機構共同參與的供需對接會、項目洽談會、產品推介會和政策培訓會等,增強小微企業和金融機構的聯系、溝通和認知,提高信息對稱水平和銀企對接成功率。持續開展送金融服務進旗縣、進園區、進企業活動。

  (五十六) 積極引導民間資金投向新興金融業態。通過政策引導,鼓勵民間資金進入財務公司、信托公司、金融租賃公司、村鎮銀行、貸款公司、農村資金互助社、小額貸款公司、融資性擔保公司、風險投資基金、創業投資基金和典當行等新興金融業態。加強對民間借貸的規范管理,依法打擊非法集資、金融傳銷等違法活動,在民間借貸比較活躍的地區增加設立村鎮銀行等新型地方金融機構。

  八、加強組織領導

  (五十七) 各級人民政府要把小微企業發展作為長期性戰略任務列入地區經濟社會發展總體規劃,定期聽取中小企業主管部門的工作匯報,研究解決小微企業發展中的問題。各地區各有關部門根據本實施意見,制定配套的實施辦法。要建立健全責任機制,確保各項扶持小微企業發展的政策措施落到實處。

  (五十八) 各級中小企業主管部門負責對全區小微企業工作進行業務指導、日常督查、運行監測和綜合協調。各盟市成立與自治區上下一致的中小企業管理機構,配備相應的人員、保障一定的工作經費。

  (五十九) 加強工作考核和督查。將小微企業有關工作列入各地區、各有關部門年度考核范圍。開展專項督察,對各盟市、各部門落實中小企業政策情況每年進行檢查和通報。

  本意見所指的小微企業依據《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統計局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財政部關于印發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的通知》(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號)有關規定認定。



 
地區: 內蒙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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