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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公告《關于授權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對部分白酒實施食品生產許可證的公告》(2006年第137號)

   2006-11-09 338
核心提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的規定,現就授權由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負責發放部分白酒產品生產許可證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的規定,現就授權由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負責發放部分白酒產品生產許可證的情況公告如下:

    國家質檢總局授權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負責組織對年銷售額500萬以下的白酒生產企業實施食品生產許可證管理。年銷售額500萬以上的白酒生產企業,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負責申請受理、實地核查,報國家質檢總局批準發放食品生產許可證。

    各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要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自2006年10月1日起組織實施白酒產品生產許可審查和換(發)證工作。

    特此公告。
二〇〇六年九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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