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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島市嶗山區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嶗山綠茶地理標志產品保護管理辦法的通知(嶗政辦發〔2016〕6號)

   2017-09-26 1000
核心提示:各街道辦事處,區政府各部門,有關單位:  《嶗山綠茶地理標志產品保護管理辦法》已經區政府同意,現印發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各街道辦事處,區政府各部門,有關單位:
 
  《嶗山綠茶地理標志產品保護管理辦法》已經區政府同意,現印發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2007年5月15日印發的《嶗山綠茶地理標志產品保護管理辦法》(嶗政辦發〔2007〕33號)同時廢止。
 
  青島市嶗山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6年7月20日
 
  嶗山綠茶地理標志產品保護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有效保護嶗山綠茶地理標志產品(以下稱嶗山綠茶),規范嶗山綠茶地理標志保護產品專用標志(以下稱專用標志)的申請、使用和管理,維護嶗山綠茶的生產經營秩序,確保嶗山綠茶的品質與特色。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和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以下簡稱國家質檢總局)《地理標志產品保護規定》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本區行政區域內從事嶗山綠茶生產、銷售以及管理活動的,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嶗山綠茶是指茶葉鮮葉全部產自嶗山區的現轄行政區域,并在上述區域范圍內按照《地理標志產品嶗山綠茶》(GB/T26530-2011)生產的綠茶。
 
  第四條  嶗山綠茶的保護范圍是國家質檢總局2006年第161號公告批準的范圍,即嶗山區的中韓、沙子口、王哥莊、北宅四個街道辦事處現轄行政區域。
 
  第五條  本辦法所稱專用標志是指國家質檢總局地理標志保護產品專用標志。
 
  第二章  專用標志的申請及管理
 
  第六條  嶗山綠茶保護范圍內的生產者使用專用標志,應當向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提出申請,按規定程序報國家質檢總局公告批準。
 
  第七條  專用標志的使用申請單位為產地生產者,包括在地理標志保護范圍內的、有實際生產能力的生產企業。不包括貿易公司、電子商務公司及其他中介服務機構。
 
  第八條  生產者申請使用專用標志,應填寫《嶗山綠茶地理標志保護產品專用標志使用申請書》,并提交下列資料和證明:
 
  (一)營業執照、食品生產許可證以及相關質量管理體系、食品安全管理體系認證證書的原件及復印件;
 
  (二)茶葉鮮葉產地的證明或茶葉鮮葉收購憑證;
 
  (三)生產場所所在地證明;
 
  (四)經產品質量檢驗機構檢驗符合《地理標志產品嶗山綠茶》(GB/T26530-2011)的檢驗合格報告;
 
  (五)遵守《嶗山綠茶地理標志產品保護管理辦法》的承諾書。
 
  第九條  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對嶗山綠茶生產者提出的申請進行初審,審查合格的,報省質量技術監督局(以下簡稱省質監局)審核,經省質監局報國家質檢總局審查合格,注冊登記公告后,發放《嶗山綠茶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證書》(下稱專用標志證書)。
 
  第十條  專用標志由國家質檢總局所規定的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圖案和“嶗山綠茶”文字組成。示例如下:


 
  持有專用標志證書者有權在其生產的嶗山綠茶的標簽、包裝物、說明書、廣告上以及相關經營場所使用專用標志,但生產者在地理標志產品保護范圍以外的車間、分廠、聯營廠以及外地分裝廠所生產的綠茶,一律不得使用專用標志。
 
  第十一條  使用專用標志的企業應當每年向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報送專用標志的使用情況。
 
  第十二條  生產者只能按專用標志證書所列產品范圍使用專用標志,不得擴大使用范圍,不得將證書和標志的使用權轉讓給他人。
 
  第十三條  未經批準,任何單位不得使用專用標志,不得使用與專用標志相近的、易產生誤解的產品名稱或標識,不得使用可能誤導消費者的文字或圖案標志。
 
  第十四條  已經獲得專用標志使用權的生產者,出現不能持續保持生產條件要求的、以及企業停產或注銷的,應及時向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提報專用標志注銷申請。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按程序報省質監局及國家質檢總局。
 
  第三章  生產、銷售的管理
 
  第十五條  銷售和在經營活動中使用嶗山綠茶專用標志的單位和個人,進貨時應當驗明專用標志證書、產品質量檢驗合格報告等相關證明材料。
 
  第十六條  嶗山綠茶生產者應當建立綠茶生產、銷售臺帳,建立茶葉基地檔案或相應的原料采購臺帳。
 
  第十七條 嶗山綠茶的產品質量和品質應當符合《地理標志產品嶗山綠茶》(GB/T26530-2011)。產品包裝的標識必須真實,應當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GB7718-2011)。
 
  第十八條  區農林局、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嶗山環保分局、嶗山科創委產業生態部等部門應按照各自工作職責對專用標志產品的產地范圍、產品名稱、產品生產環境、生產設備、原材料、生產技術工藝、質量特色、質量等級、產品的標準符合性、數量、包裝、標識以及產品專用標志的印刷、發放、數量、使用情況等方面進行日常監督管理。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十九條  獲準使用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資格的生產者,未按相應標準和管理規范組織生產的,或者在2年內未在受保護的地理標志產品上使用專用標志的,由區市場監督管理局逐級報請國家質檢總局注銷其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使用注冊登記,停止其使用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并對外公告。
 
  第二十條 以外地茶冒充嶗山綠茶或以低等級嶗山綠茶冒充高等級嶗山綠茶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五十條的規定,責令停止生產、銷售,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產品,并處違法生產、銷售產品貨值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偽造或者冒用專用標志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五十三條的規定,責令改正,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產品,并處違法生產、銷售產品貨值金額等值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
 
  在茶葉生產過程中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四十六條、六十七條有關規定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條、一百二十五條、一百二十六條的規定依法查處。
 
  違反本辦法其他規定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等相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理。有關單位在各自職權范圍內對違法行為予以查處。
 
  第二十一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違反本辦法的行為進行舉報。接受舉報單位應為舉報人保密。
 
  第二十二條  從事嶗山綠茶地理標志產品保護工作的人員應當忠于職守,秉公辦事,不得濫用職權、以權謀私,不得泄露商業秘密。違反規定的,由工作人員所在單位或監察機關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 年8月31日。2007年5月15日印發的《嶗山綠茶地理標志產品保護管理辦法》(嶗政辦發〔2007〕33號)同時廢止。


 
地區: 山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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