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直及部省屬駐甬各單位:
根據《國務院關于地方改革完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體制的指導意見》(國發〔2013〕18號)、《浙江省人民政府關于改革完善市縣食品藥品監管體制的意見》(浙政發〔2013〕54號)、《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調整省級以下工商質監行政管理體制的通知》(浙政辦發〔2013〕148號)精神,為確保我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體制改革順利實施,經研究,現提出如下意見。
一、指導思想
深入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二中、三中全會精神,按照中央、省關于改革完善食品藥品監管體制的總體部署,以保障人民群眾食品藥品安全為目標,以轉變政府職能為核心,深化改革創新,整合資源配置,加強基層監管,落實地方政府責任,切實加強食品藥品安全監管,著力提高市場監管效率和水平,促進全市經濟社會持續健康發展。
二、主要任務
(一)整合監管職能和機構。按照食品藥品安全由地方政府負總責的要求,為強化食品藥品監管工作,減少監管環節,防范系統性食品藥品安全風險,調整工商、質監管理體制,現行工商、質監市以下垂直管理調整為地方政府分級管理。市、縣(市)區統一將食品藥品監管、工商部門的職責整合,組建市場監督管理局(保留工商行政管理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牌子,下同),為市和縣(市)區政府的工作部門,并劃入質監部門承擔的生產環節食品安全監管職責。新組建的市場監督管理局,業務上接受上級主管部門的指導;領導干部實行雙重管理,以地方管理為主,職務任免須事先征求上級業務主管部門意見。市、縣(市)區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設在市場監督管理局,市場監督管理局加掛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牌子。市、縣(市)區的生豬定點屠宰監管職責統一由貿易(商務)部門劃轉至農業(農林)部門,其中,海曙、江東、江北區生豬定點屠宰監管職責統一由市農業局承擔。有條件的縣(市)區也可按《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地方政府職能轉變和機構改革的意見》(中發〔2013〕9號)、浙政發〔2013〕54號文件精神,加大相關機構和職責整合力度,進一步推進市場監管領域大部門制改革。
市屬開發園區工商、食品藥品監管職能和機構予以整合。其中寧波杭州灣新區、寧波國家高新區、東錢湖旅游度假區、寧波保稅區(出口加工區)設立市場監督管理分局(掛工商行政管理分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分局牌子),為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的派出機構。其他市屬開發園區工商、食品藥品監管職責原則上由所在地政府承擔。
(二)整合監管力量。市、縣(市)區組建市場監督管理局后,整合劃入原食品藥品監管、工商部門的人員編制和質監部門承擔食品安全監管職責的人員編制。貿易(商務)部門承擔生豬定點屠宰監管職責的有關人員編制劃轉農業(農林)部門,下屬執法隊伍按一定比例同步劃轉人員編制。市、縣(市)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要整合原食品藥品稽查支隊(大隊)和原工商行政管理有關直屬執法隊伍,組建直屬市場監管執法支隊(大隊),承擔食品藥品監管、工商行政管理有關執法工作。市、縣(市)區質監部門下屬質監稽查支隊(大隊)承擔食品生產環節監管執法的人員編制劃入市場監管執法支隊(大隊)。市食安辦有關職能處室和人員編制,按有關職責調整,分別劃入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和市衛生局。上述有關編制、人員劃轉具體數量根據實際情況研究確定。市、縣(市)區要加強人員編制統籌使用,確保新機構有足夠力量和資源有效履行職責。
(三)整合檢驗檢測資源。進一步整合加強食品安全檢驗檢測力量,提高檢驗檢測水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設立市食品檢驗檢測中心,整合劃入市質監局下屬的市產品質量監督檢驗研究院(市食品質量安全檢測中心)承擔食品安全檢驗的人員、編制、裝備及相關經費,具體承擔食品生產、流通、餐飲服務環節的檢驗檢測職責。
海曙、江東、江北區食品安全檢驗檢測由市食品檢驗檢測中心統一承擔,其他縣(市)區要將相關部門涉及食品安全的檢驗檢測機構、人員、裝備及相關經費進行整合,組建統一的食品檢驗檢測機構,由縣(市)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管理。有條件的縣(市)區,可以整合各部門下屬的檢驗檢測機構,構建統一的檢驗檢測平臺。同時,鼓勵和支持社會力量興辦第三方食品檢驗檢測機構,形成政府檢測機構與民間檢測力量相互補充的食品安全檢驗檢測技術體系。
(四)健全基層監管體系。縣(市)區將基層工商、食品藥品監管的職責和機構進行整合,組建市場監督管理所(掛工商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所牌子,下同)。市場監督管理所的設置,原則上與現工商所設置基本一致,確因工作需要,可根據實際適當調整設置范圍,總體設置方案報市機構編制部門審核。市場監督管理所為縣(市)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的派出機構,實行雙重管理、以條為主的管理體制,并納入鄉鎮公共安全監管體系,建立健全協調機制。其負責人的調動、任免應事先征求有關鄉鎮(街道)黨(工)委意見,年度考核由縣(市)區有關部門會同鄉鎮(街道)進行。在農村行政村和城鎮社區設立市場監管員,承擔協助執法、隱患排查、信息報告、宣傳引導等職責,原則上每個行政村和城鎮社區配備不少于1名協管員,落實協管員經費,充分發揮社會監督作用,構建基層監管社會共治格局。要進一步強化基層食用農、林、水產品質量安全監管,加強基層農、林、水產品安全監管隊伍建設。
(五)加強監管能力建設。要科學配置編制資源,統籌使用好原工商、食品藥品稽查隊伍人員力量,按照重心下移原則,適當調整機關及直屬機構人員編制,充實加強基層市場監管力量,配備必要的技術裝備,確保基層市場監管能力在改革中得到切實加強。在職能和機構調整的基礎上,要根據工作需要遴選、吸納更多的專業技術人員從事市場監管工作,加強執法人員培訓,提高人員素質,規范執法行為,強化技術支撐,提高市場監管水平。要切實增加經費投入,不斷加大市場監管基礎建設力度,加強硬件建設,改善執法條件,加快建設功能完善的食品藥品安全信息平臺、電子信息追溯系統、信息化指揮平臺等,提升科學監管水平。
三、落實責任
食品藥品安全相關監管部門要切實轉變監管理念,創新管理方式,建立健全部門間、區域間食品藥品監管聯動機制,建立生產經營者主體責任制,加強食品藥品安全風險預警,強化監管執法檢查,提升食品藥品安全監管整體水平。
新組建的市場監督管理局對食品藥品實行集中統一監管,同時要切實履行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的監督、指導、協調職能,加強監督檢查和考核評價,完善食品藥品安全工作獎懲約束機制和政府、企業、社會齊抓共管的綜合監管措施。農業、林業、海洋漁業部門要切實履行初級食用農、林、水產品質量安全監管責任,按照無縫銜接的原則,合理劃分與市場監督管理局的監管邊界,切實做好食用農、林、水產品準出管理與批發市場準入管理的銜接;衛生部門要加強食品安全地方性標準、風險評估等相關工作;質監部門要加強食品包裝材料、容器、食品生產經營工具等食品相關產品生產加工的監督管理;城管部門要做好食品攤販等監管執法工作;教育部門要加強學校、托幼園集體食堂的建設與食品安全管理;城鄉建設部門要加強建筑工地食堂食品安全管理;糧食部門要加強對糧食收購、儲存和運輸環節的質量安全管理;公安部門要加大對食品藥品犯罪案件的偵辦力度,加強行政執法和刑事司法的銜接,嚴厲打擊食品藥品違法犯罪活動。
各相關部門要密切合作,保證工作有機銜接。同時,要重視發揮行業協會的作用,加強行業自律,加強社會監督,建立和完善食品藥品安全誠信體系,建立健全督促生產經營者履行主體責任的長效機制。
各縣(市)區要切實加強對轄區內食品藥品安全工作的統一領導和組織協調,加強對基層食品藥品監管工作的檢查和指導,強化食品藥品生產經營者的法律責任,嚴密防范區域性、系統性食品藥品安全風險,要逐級落實工作責任,確保食品藥品安全監管責任到位。
四、工作要求
(一)統一思想,加強領導。食品藥品安全直接關系到人民群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各縣(市)區、有關部門要充分認識改革完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體制的重要性和緊迫性,將改革工作列入重要議事日程,主要領導親自抓,分管領導具體抓,明確任務分工,落實工作責任,周密做好各項工作。特別是要把思想政治工作貫穿改革始終,把干部職工的思想認識統一到中央、省和市委、市政府的決策部署上來,確保思想不亂、隊伍不散、工作不斷。
(二)精心組織,扎實推進。此次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體制改革涉及面廣、政策性強、情況復雜,且時間緊迫,各縣(市)區要緊密結合當地實際,抓緊研究制定改革方案,精心組織實施。組織、機構編制、人力社保、財政等部門要密切配合、各盡其職,認真做好干部調整、機構職能和人員編制劃轉、資產財務清理和新組建部門“三定”等工作,確保新機構盡快入軌運行。在職能、機構、人員劃轉到位之前,原監管部門承擔的法定職責不變,務必繼續切實履行好食品藥品安全、工商行政管理等相關職責。市、縣(市)區食品藥品監管體制改革工作要在2014年1月底之前基本完成。
(三)把握政策,嚴肅紀律。各縣(市)區、相關部門要嚴格執行機構編制、組織人事和財經紀律,嚴禁在體制改革中超編進人、超職數配備領導干部、突擊提拔干部,嚴防國有資產流失。市級各部門要支持縣(市)區政府的工作,不得干預各地政府的改革措施。監察部門要會同機構編制部門,加強對改革的督促檢查,對違反有關規定的,要嚴肅追究有關人員責任。
寧波市人民政府
2014年1月4日
附件下載.doc
根據《國務院關于地方改革完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體制的指導意見》(國發〔2013〕18號)、《浙江省人民政府關于改革完善市縣食品藥品監管體制的意見》(浙政發〔2013〕54號)、《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調整省級以下工商質監行政管理體制的通知》(浙政辦發〔2013〕148號)精神,為確保我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體制改革順利實施,經研究,現提出如下意見。
一、指導思想
深入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二中、三中全會精神,按照中央、省關于改革完善食品藥品監管體制的總體部署,以保障人民群眾食品藥品安全為目標,以轉變政府職能為核心,深化改革創新,整合資源配置,加強基層監管,落實地方政府責任,切實加強食品藥品安全監管,著力提高市場監管效率和水平,促進全市經濟社會持續健康發展。
二、主要任務
(一)整合監管職能和機構。按照食品藥品安全由地方政府負總責的要求,為強化食品藥品監管工作,減少監管環節,防范系統性食品藥品安全風險,調整工商、質監管理體制,現行工商、質監市以下垂直管理調整為地方政府分級管理。市、縣(市)區統一將食品藥品監管、工商部門的職責整合,組建市場監督管理局(保留工商行政管理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牌子,下同),為市和縣(市)區政府的工作部門,并劃入質監部門承擔的生產環節食品安全監管職責。新組建的市場監督管理局,業務上接受上級主管部門的指導;領導干部實行雙重管理,以地方管理為主,職務任免須事先征求上級業務主管部門意見。市、縣(市)區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設在市場監督管理局,市場監督管理局加掛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牌子。市、縣(市)區的生豬定點屠宰監管職責統一由貿易(商務)部門劃轉至農業(農林)部門,其中,海曙、江東、江北區生豬定點屠宰監管職責統一由市農業局承擔。有條件的縣(市)區也可按《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地方政府職能轉變和機構改革的意見》(中發〔2013〕9號)、浙政發〔2013〕54號文件精神,加大相關機構和職責整合力度,進一步推進市場監管領域大部門制改革。
市屬開發園區工商、食品藥品監管職能和機構予以整合。其中寧波杭州灣新區、寧波國家高新區、東錢湖旅游度假區、寧波保稅區(出口加工區)設立市場監督管理分局(掛工商行政管理分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分局牌子),為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的派出機構。其他市屬開發園區工商、食品藥品監管職責原則上由所在地政府承擔。
(二)整合監管力量。市、縣(市)區組建市場監督管理局后,整合劃入原食品藥品監管、工商部門的人員編制和質監部門承擔食品安全監管職責的人員編制。貿易(商務)部門承擔生豬定點屠宰監管職責的有關人員編制劃轉農業(農林)部門,下屬執法隊伍按一定比例同步劃轉人員編制。市、縣(市)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要整合原食品藥品稽查支隊(大隊)和原工商行政管理有關直屬執法隊伍,組建直屬市場監管執法支隊(大隊),承擔食品藥品監管、工商行政管理有關執法工作。市、縣(市)區質監部門下屬質監稽查支隊(大隊)承擔食品生產環節監管執法的人員編制劃入市場監管執法支隊(大隊)。市食安辦有關職能處室和人員編制,按有關職責調整,分別劃入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和市衛生局。上述有關編制、人員劃轉具體數量根據實際情況研究確定。市、縣(市)區要加強人員編制統籌使用,確保新機構有足夠力量和資源有效履行職責。
(三)整合檢驗檢測資源。進一步整合加強食品安全檢驗檢測力量,提高檢驗檢測水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設立市食品檢驗檢測中心,整合劃入市質監局下屬的市產品質量監督檢驗研究院(市食品質量安全檢測中心)承擔食品安全檢驗的人員、編制、裝備及相關經費,具體承擔食品生產、流通、餐飲服務環節的檢驗檢測職責。
海曙、江東、江北區食品安全檢驗檢測由市食品檢驗檢測中心統一承擔,其他縣(市)區要將相關部門涉及食品安全的檢驗檢測機構、人員、裝備及相關經費進行整合,組建統一的食品檢驗檢測機構,由縣(市)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管理。有條件的縣(市)區,可以整合各部門下屬的檢驗檢測機構,構建統一的檢驗檢測平臺。同時,鼓勵和支持社會力量興辦第三方食品檢驗檢測機構,形成政府檢測機構與民間檢測力量相互補充的食品安全檢驗檢測技術體系。
(四)健全基層監管體系。縣(市)區將基層工商、食品藥品監管的職責和機構進行整合,組建市場監督管理所(掛工商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所牌子,下同)。市場監督管理所的設置,原則上與現工商所設置基本一致,確因工作需要,可根據實際適當調整設置范圍,總體設置方案報市機構編制部門審核。市場監督管理所為縣(市)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的派出機構,實行雙重管理、以條為主的管理體制,并納入鄉鎮公共安全監管體系,建立健全協調機制。其負責人的調動、任免應事先征求有關鄉鎮(街道)黨(工)委意見,年度考核由縣(市)區有關部門會同鄉鎮(街道)進行。在農村行政村和城鎮社區設立市場監管員,承擔協助執法、隱患排查、信息報告、宣傳引導等職責,原則上每個行政村和城鎮社區配備不少于1名協管員,落實協管員經費,充分發揮社會監督作用,構建基層監管社會共治格局。要進一步強化基層食用農、林、水產品質量安全監管,加強基層農、林、水產品安全監管隊伍建設。
(五)加強監管能力建設。要科學配置編制資源,統籌使用好原工商、食品藥品稽查隊伍人員力量,按照重心下移原則,適當調整機關及直屬機構人員編制,充實加強基層市場監管力量,配備必要的技術裝備,確保基層市場監管能力在改革中得到切實加強。在職能和機構調整的基礎上,要根據工作需要遴選、吸納更多的專業技術人員從事市場監管工作,加強執法人員培訓,提高人員素質,規范執法行為,強化技術支撐,提高市場監管水平。要切實增加經費投入,不斷加大市場監管基礎建設力度,加強硬件建設,改善執法條件,加快建設功能完善的食品藥品安全信息平臺、電子信息追溯系統、信息化指揮平臺等,提升科學監管水平。
三、落實責任
食品藥品安全相關監管部門要切實轉變監管理念,創新管理方式,建立健全部門間、區域間食品藥品監管聯動機制,建立生產經營者主體責任制,加強食品藥品安全風險預警,強化監管執法檢查,提升食品藥品安全監管整體水平。
新組建的市場監督管理局對食品藥品實行集中統一監管,同時要切實履行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的監督、指導、協調職能,加強監督檢查和考核評價,完善食品藥品安全工作獎懲約束機制和政府、企業、社會齊抓共管的綜合監管措施。農業、林業、海洋漁業部門要切實履行初級食用農、林、水產品質量安全監管責任,按照無縫銜接的原則,合理劃分與市場監督管理局的監管邊界,切實做好食用農、林、水產品準出管理與批發市場準入管理的銜接;衛生部門要加強食品安全地方性標準、風險評估等相關工作;質監部門要加強食品包裝材料、容器、食品生產經營工具等食品相關產品生產加工的監督管理;城管部門要做好食品攤販等監管執法工作;教育部門要加強學校、托幼園集體食堂的建設與食品安全管理;城鄉建設部門要加強建筑工地食堂食品安全管理;糧食部門要加強對糧食收購、儲存和運輸環節的質量安全管理;公安部門要加大對食品藥品犯罪案件的偵辦力度,加強行政執法和刑事司法的銜接,嚴厲打擊食品藥品違法犯罪活動。
各相關部門要密切合作,保證工作有機銜接。同時,要重視發揮行業協會的作用,加強行業自律,加強社會監督,建立和完善食品藥品安全誠信體系,建立健全督促生產經營者履行主體責任的長效機制。
各縣(市)區要切實加強對轄區內食品藥品安全工作的統一領導和組織協調,加強對基層食品藥品監管工作的檢查和指導,強化食品藥品生產經營者的法律責任,嚴密防范區域性、系統性食品藥品安全風險,要逐級落實工作責任,確保食品藥品安全監管責任到位。
四、工作要求
(一)統一思想,加強領導。食品藥品安全直接關系到人民群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各縣(市)區、有關部門要充分認識改革完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體制的重要性和緊迫性,將改革工作列入重要議事日程,主要領導親自抓,分管領導具體抓,明確任務分工,落實工作責任,周密做好各項工作。特別是要把思想政治工作貫穿改革始終,把干部職工的思想認識統一到中央、省和市委、市政府的決策部署上來,確保思想不亂、隊伍不散、工作不斷。
(二)精心組織,扎實推進。此次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體制改革涉及面廣、政策性強、情況復雜,且時間緊迫,各縣(市)區要緊密結合當地實際,抓緊研究制定改革方案,精心組織實施。組織、機構編制、人力社保、財政等部門要密切配合、各盡其職,認真做好干部調整、機構職能和人員編制劃轉、資產財務清理和新組建部門“三定”等工作,確保新機構盡快入軌運行。在職能、機構、人員劃轉到位之前,原監管部門承擔的法定職責不變,務必繼續切實履行好食品藥品安全、工商行政管理等相關職責。市、縣(市)區食品藥品監管體制改革工作要在2014年1月底之前基本完成。
(三)把握政策,嚴肅紀律。各縣(市)區、相關部門要嚴格執行機構編制、組織人事和財經紀律,嚴禁在體制改革中超編進人、超職數配備領導干部、突擊提拔干部,嚴防國有資產流失。市級各部門要支持縣(市)區政府的工作,不得干預各地政府的改革措施。監察部門要會同機構編制部門,加強對改革的督促檢查,對違反有關規定的,要嚴肅追究有關人員責任。
寧波市人民政府
2014年1月4日
